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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精准支持微弱经济发展的策略研究

时间:2024-07-28

○陈游

湖州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湖州 313000

前言

实现共同富裕是我国今后一段时期内发展的主要战略目标,而实现这一国家战略的关键在于如何提升微弱经济的自我发展能力。微弱经济是指经营规模较小,同时处于市场弱势地位,又极易受排斥的经济主体,主要有个体户、庭院经济、小规模合作经济以及微型企业等。微弱经济经营活动通常具有如下基本特征:一是是否登记注册不确定。其可能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登记注册,也可能没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如自然家庭经济或者未注册的个体户)。二是是否雇用员工不确定。其可能依赖于个人或家庭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也可能雇佣少数的劳动力(规模通常为10人以下),通过租借或者转让获取的生产资料和资本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末,我国共有从事第二以及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企业2178.9万个,其中微型企业占比达85.3%。此外,截至2020年8月,我国有营业执照的个体户总数为8920万户,经测算个体户就业人数占国内总就业人数的比重为20%。同时,当前国内的灵活就业人数约为同期城镇就业人员的60%,接近4.75亿人;其中蓝领就业人口约2.7亿人,接近城镇就业人数的2/3。我国还有6亿左右的中低收入及以下人群,其人均每月收入约1000元,大部分分布在农村。这些就是我国微弱经济的主体。结合近三次经济普查结果可以发现,微弱经济体在我国国民中的比重逐年提升。对于我国来说,微弱经济具有持久生命力,同时也相对稳定;微弱经济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石,同时也是就业的“容纳器”,如今还是供应链的“齿轮”,是我国推进共同富裕战略的主要着力点,也是实施普惠金融的主要服务群体。从供应链的角度而言,微弱经济体与供应链系统中的供应端、生产端,以及销售端等关键节点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首先,在供应链中提供原材料、运输以及仓储等生产性服务的微弱经济体通常是核心企业在其供应端环节的重要参与方;其次,在核心企业生产端或者供应端环节提供服务的微弱经济体,主要劳动力通常来源于广大的普通工薪阶层,特别是为数众多的灵活就业人员;第三,面向消费者同时提供各类生产性服务的微弱经济体或者普通工薪家庭的购买力可能会直接或间接影响供应链核心企业销售端的表现。长期以来,我国相关政策导向大多重视规模经济,而且现代金融体系大多为现代企业而设计,因此难以适应微弱经济体发展的需求。在我国,微弱经济受金融排斥的现象非常明显,绝大部分商业银行并没有为微弱经济的扩大再生产提供充分的金融服务。尽管近年来我国大力推进普惠金融服务广大小微企业,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有所缓解,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这一痼疾。其原因就在于我国一直以来并未准确认识微弱经济的本质。

一、微弱经济的融资特点

微弱经济的主要形式涉及以种养殖为主的涉农经营农户、从事工商业的非农经营家庭以及遍布城乡的微型电商等,这些经济体通常位于产业链的末端,因为不需要技术创新,同时没有大型固定资产投资的需求,其融资目的主要在于筹备生产、资金流转以及扩大生产规模等,通常这些环节中所需资金量不大,使用期限也比较短,但是资金需求频繁,要求的时效性强,融资“短、小、频、急”特征更为明显。

(一)涉农微弱经济的主要融资特点

所谓涉农微弱经济主要是指那些从事农林牧渔等行业的经营家庭,全国第三次农业普查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有92.9%的农业生产经营人员主要从事种植业(见表1)。因此,涉农微弱经济具有的融资需求特征通常与其种植养殖产品的特征密切相关。同时,涉农微弱经济的资金需求特征以及还款能力也与其经营中的投入产出方式有着密切联系。涉农微弱经济体对资金的需求额通常也因农户经营规模不同而有所差异。那些在农业生产中以自给为主的农户,一般初始资金需求不到1万元;而那些规模农业经营户,相关资金需求可能接近百万元的规模。同时,涉农微弱经济对于资金需求期限的要求非常灵活,通常作物生长周期就是资金使用周期,其偿还能力往往取决于农林牧渔产品的产出水平。由于对资金需求有着较强的时效性,如果涉农微弱经济体投入错过最佳时期,往往影响农业产出,甚至极大影响小农经营的收入水平。

表1 涉农经济产业结构

(二)非农微弱经济的主要融资特点

一般来说,非农微弱经济主要从事县域内的餐饮、商贸、生活服务以及休闲娱乐等行业。通常非农微弱经济融资需求来自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开业所涉的资金需求。从事工商业的非农微弱经济经营往往需要初始资金,主要用于店面装修、场地租金、雇用员工以及批量进货。二是经营所涉的流动性资金需求。由于个体工商户需要在某一时期集中批发商品,但是出售商品周期较长,时间上不匹配,资金缺口由此而生。三是扩大经营规模所涉的资金需求。这种情形类似于开业时期的资金需求,但在这个阶段非农微弱经济希望进一步扩大经营规模,通常资金需求量更大。具体而言,一些从事生活服务业的群体,比如美发行业通常对资金的需求主要来自开业阶段,需要租赁商铺,及时装修店面并购入一些价值不菲的设备。但是因其经营范围主要是提供服务,所以经营过程中仅需日常维护原有设备,经营中的资金需求往往不大。而对于零售业而言,如服装零售,不但其开业阶段需资金投入,而且经营中需要季节性地批发成衣,由此产生大量资金需求。可见,非农微弱经济资金需求主要特征也是取决于其从事的特定行业。对于还款能力而言,与涉农微弱经济可以周期性地获得收入不同的是,非农微弱经济的收入通常比较平稳,所涉资金需求额度往往取决于经营规模。例如具有规模小、轻资产特征的一些非农微弱经济如彩票销售网点,其需要的资金量就很小;而对于有着规模大、商品价值高经营特征的非农微弱经济如家居装潢店,其需要的资金量往往较大,甚至会超过百万元。对非农微弱经济而言,商机是决定经营成功的关键,一旦错过最佳的开业时机或进货时间则会严重影响未来的盈利,而把握商机的前提是拥有充足的资金,所以资金需求的时效性显得尤为重要。

(三)微型电商的主要融资特点

微型电商是指通过社交软件或在线购物平台开展商业经营活动,其本质为个体工商户的线上化。通常微型电商按照是否有线下实体店进一步分为两类:一是纯网店经营的微型电商。由于其在经营过程中无需投资实体店,所涉资金主要用于原料采购、租赁仓库以及雇用员工等流动资金需求和线上促销活动。二是O2O形式的微型电商。通常此类微型电商最先以个体工商户为主,且主要为零售业,一般随着经营范围的扩大而进一步提升网络销售比重,其融资需求兼具传统个体工商户与纯网店经营微型电商的特征。总而言之,微型电商融资需求特点更接近个体工商户,通常融资的额度随着经营规模而有所变化但总体不大,所涉资金主要用于流动性需求以及广告投入,大多对资金需求有一定的时效性。

二、微弱经济面临的融资困境分析

(一)涉农微弱经济面临的融资困境

首先,由于农业生产经营受气候环境的影响较大,而大部分涉农微弱经济很少购买农业保险,同时农业收入往往有较大不确定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而言,发放农业贷款风险相对较大,要求有一定的抵押物。但是受制于中国农村特殊情况,农民最大的资产即农村住房、农地都无法作为有效的抵押物,这种情形使农民的融资能力受到限制。其次,由于涉农微弱经济通常远离城市,同时较为分散,这进一步加大了其从银行融资的难度。对于银行而言,与大中型企业相比,向涉农微弱经济的授信业务不仅额度较小,同时因位置偏远导致审贷、监督等相关成本也更高,这又进一步降低了银行贷款的利润空间,使得银行放贷意愿较低。最后,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表明,目前我国农业经营者学历普遍较低,以初中及以下学历者居多(见图1),且与城市之间的交流较少,除了经营者所在行业,通常对外界的技能掌握不足,如缺乏融资渠道,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打交道的相关能力欠缺,这使涉农微弱经济获得资金的难度进一步增大。

(二)非农微弱经济面临的融资困境

较之涉农微弱经济,大多数非农微弱经济分布在中小城镇,因而更易接触到银行业金融机构。但是非农微弱经济并未由此更容易获得贷款。由于大多数非农微弱经济的经营具有淡旺季、收入随机性大等特点,通常经营流水并不稳定,经营存在一定风险,使得非农微弱经济难以得到银行信用贷款。银行对非农微弱经济授信仍以抵押和担保贷款为主。例如在抵押贷款上,银行往往要求非农微弱经济提供一定的抵押品,而大部分非农微弱经济属于中低收入阶层,缺乏合适的抵押物,因此难以获得贷款。同时,非农微弱经济也很难获得担保贷款,银行要求的担保人通常为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等有稳定收入来源的人群,但是非农微弱经济主要以广大农民、待业青年以及失业群体构成,即使其在城市生产和生活,由于其社会关系集中在社会底层,因此也难以得到合格的担保者为其融资进行担保。

(三)微型电商面临的融资困境

通常微型电商面临的融资问题与个体工商户相似。不过由于微型电商的经营是以线上业务为主,因此大部分微型电商可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获得融资的机会。尽管微型电商与其他类型的微弱经济一样缺乏信用记录,但互联网平台可以完整记录、监测相关交易记录和流水,所以较之传统线下微弱经济,大部分微型电商可便捷地利用所在互联网平台所属的融资机构获得部分融资。不过微型电商在互联网金融平台融资的资金量通常较小,以5万元及以下为主,基本满足日常经营的流动性需求。一旦微型电商需要更大额的资金需求,多数微型电商也会存在与个体工商户相似的困境。

三、对微弱经济的认识误区及金融服务难点

在我国,通常习惯于将小店铺、小作坊、个体工商户、微型电商以及小型家庭农场之类归类为小微企业,将其视作独立核算、规模很小并且自负盈亏的企业。但在现实中最让相关政策制定者以及金融机构头痛的是,上述所谓的“企业”既无清晰的账目记录,也无较规范的经济核算;既难以区分各个经营项目的相关成本和收益,也难以区分个人消费和企业支出。甚至有一些看法认为,这种低层次而又缺乏规范的小微企业实际上在国民经济中无足轻重,因此无需花费太多的精力加以扶持,也无需在相关国民经济调查中进行统计。这些认识误区,导致对这类经济活动产生了明显的排斥效应。这可能就是一系列问题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长期难以解决的根本原因。事实上,小微企业可以进一步细分为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两者有着本质区别,存在截然不同的决策者以及决策目标。企业无论大小,其决策者肯定为企业法人,企业唯一的决策目标就是实现企业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但对于微型企业而言,其本质是家庭经济,因此实际上决策者通常为家庭主要成员,同时微型企业的决策目标往往是家庭福祉的最大化。通常“中小微弱”主要为中小微企业以及弱势群体,其中弱势群体主要指在现代金融服务中被排斥而处于弱势的客户群体,并非普通意义上的老弱病残群体。在现实经济中,“中小微弱”中所指的微型企业实际上与弱势群体更为相近,这是因为大部分微型企业就是金融服务上处于弱势地位的家庭以及个人,如家庭作坊、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等。在国际上,中小企业通常归为一类服务对象,主要通过抵押或质押等方式为其提供融资服务;微型企业和弱势群体则归为另一类服务对象,大多利用信用调查或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开展金融服务。微型企业实际上更接近弱势群体,都受到更加明显的金融排斥、都是以家庭福祉为优先,只有了解这种决策的差别才能够深刻理解微型企业在资源应用,尤其是融资需求上的明显差别,因此将微型企业和弱势群体归类为微弱经济更为合适。用“企业”的标准处理微弱经济是这种偏见的根源。因此,有必要重新解读微弱经济,重新认识微弱经济真正的融资需求特征。

(一)微弱经济金融需求较为混合

通常微弱经济的融资需求分为生产性融资需求和生活性融资需求。前者是指微弱经济体因生产投资需要而形成的融资需求;后者主要是指微弱经济体因为购房(盖房)、看病、婚丧嫁娶或者子女教育等产生的融资需求。从微弱经济体的资金用途而言,主要集中在建房、购买生产资料、经商投资、人情开支、生活消费、婚丧嫁娶以及医疗费用七个方面,总体而言资金用途以生活消费为主。主要原因在于:首先,微弱经济体家庭生产经营规模一般较小、收入低、自身储蓄积累较少,尤其是子女教育、购房(盖房)等需要大额支出,微弱经济体靠自我积累往往无法满足;其次,虽然近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以及医疗保险覆盖面大幅度增加,但与公务员养老金相比,保障水平还较低,导致微弱经济体生活性借贷需求较大。一般情况下,由于生产性用途的借款附带有可预期的回流资金,相对而言还款有保障,符合银行对资金流应具有可持续性的要求,因而更易得到金融机构的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一般对借款用途有较为严格的限制,因此微弱经济体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的大多为生产性用途的借款,微弱经济体生活性用途的借款通常从无严格借款用途限制的一些非正规金融渠道取得。其结果可能是微弱经济体借口生产性资金需求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一旦获得融资许可,就把资金实际用于生活消费开支,银行业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由此增加;另一方面,微弱经济体有生活性资金需求时一般也不会考虑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而选择向非正规渠道进行融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因而难以进一步拓展。

(二)微弱经济存在自我排斥倾向

微弱经济存在自我排斥的倾向,尤其是相当部分弱势群体,由于经常性遭到银行服务的拒绝或长期疏于了解金融知识,认为本身已被排除在当代银行服务体系之外,因此更加不主动参与金融活动,从而进一步被金融服务市场边缘化。根据统计,微弱经济体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自身科学文化知识较为缺乏,对新科技、新知识的掌握水平较低,甚至未接触过金融方面的相关知识,对市场经济依然停留在浅显的认知常识上,使得自我排斥成为微弱经济金融排斥问题的主要由来。受传统观念和微弱经济体自身经济状况的影响,微弱经济体选择的金融服务一般为银行存款或者基本医疗保障服务,只有少部分微弱经济体了解并接受商业保险服务。在调查“是否了解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业务或者其他业务”及“考虑选择的贷款类型”这类问题时,多数微弱经济体表示不了解甚至不愿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其他服务。大部分微弱经济体通常不愿贷款,即使存在贷款的需求,也习惯于选择向身边的亲戚朋友借取少量资金用于周转,而非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首先,银行业金融机构通常要求贷款的微弱经济体采用保证、抵质押以及联保等方式来减少金融机构风险,导致缺乏金融知识的微弱经济体选择放弃贷款。其次,由于贷款利息过高,已经超出低收入微弱群体资金承受能力,从而进一步排斥了部分微弱经济体贷款的意愿。问卷调查数据显示,年龄40岁以上的微弱经济受访对象对余钱使用的相关偏好,其中95%以上选择存入银行,此外用于消费的微弱经济人数低于15%,微弱经济用于扩大生产或者投资的部分,多数更青睐购买生产资料,但鲜有选择投资金融市场。

(三)微弱经济金融交易阻力大

在金融市场中,当出现资金借贷行为时,就会形成相应的交易成本,如筛选成本、协议成本、风控成本、订约成本及违约成本等。相对而言,我国微弱经济主体居住分散,同时贷款额度小、所涉行业风险大、缺少较有效抵押品,因此金融交易成本高,银行业金融机构通常难以向微弱经济提供有效的金融服务,最终成为金融扶弱的障碍。这是因为:首先,较低的利润使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愿在相关地区设置网点。微弱经济体居住偏远分散这一现状,使得银行业金融机构需在搜集微弱经济相关信息以及监督还款时支付更多费用成本。此外,农村地区的微弱经济,通常贷款规模更小,导致平摊到每元贷款上形成的交易成本较高,这明显降低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盈利水平。其次,微弱经济所涉行业高风险和低效益降低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提供金融服务的热情。例如农业的脆弱性导致农业高风险和低效益的显著特征,虽然农村微弱经济体拥有土地或者宅基地的使用权,但所有权并不归属农民,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种我国特有的农村地区土地产权制度可以保障广大农村居民的食物安全以及住房安全等基本生活所需,但同样限制了土地或者房屋成为有效抵押品的功能。由于缺乏更为有效的抵押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愿意向农村微弱经济发放贷款。城市微弱经济同样也因缺乏有效担保而较难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取贷款。

(四)微弱经济信用评价难度大

微弱经济信用体系的不完善主要体现在:首先,微弱经济整体缺乏诚信观念。微弱经济体对征信的相关认知普遍偏低,而且信用意识、信用记录还没有引起大多数微弱经济体足够的关注。如在数据采集过程中,微弱经济可能会由于隐私问题,甚至为逃避信用记录制约而拒绝提供真实信息,通过虚报、瞒报,消极应付信息征集,或者缺乏参与个人信用评定的意愿,从而影响了微弱经济信用评定工作的推进。其次,微弱经济信用体系建设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如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较少涉及征信建设,只有一部管理条例,相关制度及机构很不完善。在微弱经济征信业务过程中,信用数据的采集、评估及违约惩罚、披露等每一个环节都有制度与监管上的空白。第三,微弱经济信用担保体系尚未完善。微弱经济体缺乏必要的、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的抵押或者担保,目前大部分微弱经济贷款都是信用贷款,采用常见的联保方式等。本质上,这种参照供应链金融中依靠核心企业信用担保的方式为微弱经济提供贷款的方式,本身就是信用体系不完善的产物。

(五)微弱经济不良贷款处置难

银行业金融机构微弱经济不良贷款沉淀总额大,虽然单笔金额小,但是户数多、分布广,加上很多微弱经济人口流动性较大,外出务工、在外经商人员逐年增多,甚至不少已经举家外迁,下落不明。微弱经济融资机构主要为城商行、农商行以及农村信用社等,这些金融机构人员少,而不良贷款处置工作量大、难度高,使得清收工作困难重重。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各种措施,依然无法收回不良贷款本息时,只能通过最后措施:依法起诉。由于微弱经济诚信不足,司法机关执法环境不畅,因而对微弱经济依法收贷具有成本高、效率低、执法不易和举证困难等特点。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协议或法院裁定结果以资抵贷,高价取得的大多数抵贷资产不仅变现比较难,而且成本高,特别是抵贷资产为房地产,往往变现成本更高。即使自行处理抵贷房地产,相关评估费和拍卖费可以节省,但交易税费肯定难免,银行业金融机构需缴纳两次交易税费。

不过微弱经济体借贷也有相对有利的一面。由于其借贷行为涉及家庭责任,违约不仅对经营活动造成影响,也对整个家庭造成负面影响,而且这种负面影响往往难以修复。因此微弱经济在融资时更加谨慎,有着较为强烈的还贷意愿。这种家庭责任对微弱经济体家庭每个成员来说,无论是哪个家庭成员最终使用了贷款,在中国传统的家庭伦理思想中均被认为是整个家庭的债务,所以每个家庭成员都有着偿还贷款的责任。这种还贷资金来源不一定来自经营收入,也可能来自家庭其他成员的收入。微弱经济的这种家庭特征使得失信行为也会影响家庭生活。因为一次失信行为不仅影响未来的融资,而且当面临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借贷时,将会很难获得资金,从而影响整个家庭的生活。对于微弱经济体而言,其在社会中往往有固定的社会关系圈,违约信息一旦在熟人社会中传播,由此形成不好的印象,可能会影响家庭所有成员在熟人社会中的人格形象和社会交往,特别是影响婚姻选择。进入数字经济时代,越来越多以家庭为主的微弱经济体普遍以个人名义进行借贷,如果造成不良贷款也将产生个人永久记录。虽然微弱经济融资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但是来自道德的压力同样可以成为微弱经济还贷的动力。一些理性的家庭会由于社会道德、家庭未来生计以及家庭成员声誉等各种原因,尽量避免失信行为的发生。

四、长期以来我国经济政策忽略了微弱经济的金融需求

微弱经济具有漫长的传统性、高度的灵活性以及坚强的生命力,同时随社会经济的变迁相应演变。从古代农耕社会的小农经济,到工业社会的工商个体户,直至数字经济时代出现的微型电商,始终不变的是其基于家庭的决策模式。微弱经济的这一决策模式兼顾经济体的经济目标和家庭自身的福祉目标,追求整个家庭的日常生活、教育、健康以及社会地位等综合福祉,同时契合普惠金融服务的多重目标。因此,只有通过普惠金融才可能促进我国微弱经济繁荣发展。然而我国现有政策都片面强调产业发展,仍然将微弱经济视为纯经济体,从而忽略了微弱经济更为本质的家庭属性。

(一)乡村振兴政策

当前我国农村仍然以家庭经济为主,这一国情决定了小农经济仍将是长期存在的农村基本经济形态之一。农村产业兴旺的含义不仅包括规模化的企业经济,同时包括一家一户的家庭经济。真正的乡村振兴应该是传统农耕文化与现代农业文明的融合和构建,而非现代工业化在农村地区的翻版。目前我国农村正面临农业转型升级的挑战,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及各种农民合作社在其中起到重要的引领示范作用。可目前的乡村振兴政策仍然将重点放在农村经济产业化上。在乡村振兴过程中,绝对不能忽视小农户,因为其是农业经营的基本面,农村要实现共享式发展,就要避免国家的公共投入向农村大户倾斜,导致农村发展的不平衡。只有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效衔接,使得大部分农户都可以享受到国家分配的资源,才能促进小农户的发展,最终真正实现共同富裕。没有家庭经济的振兴,实现乡村振兴难度极大。当前很多中小农户在疫情时期陷入经营困难,银行业金融机构仍然是农村微弱经济最主要融资渠道,虽然数字金融平台已经成为重要的融资补充渠道,为面临流动性冲击的农村微弱经济提供及时的资金支持,切实缓解了微弱经济金融服务供需严重不平衡的现状,但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发展规模较小,一些新型互联网金融平台因缺乏更为长期稳定的低成本资金来源,仍然无法充分满足微弱经济这样的长尾人群的金融需求,融资额度低、利息高仍然是农村微弱经济融资现状的真实写照。

(二)小微企业政策

疫情暴发以来,国家已经推出多项减税降费政策,旨在为小微企业纾困解难,目前小微企业税费负担总体上有所减轻。但是这些减税政策较少涉及月销售额15万—42万元的这一部分小微企业。例如2021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两项减税政策规定:对于头部小微企业涉及的国内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全部缓税,其中制造业中型企业根据50%缓税;对于底部微型企业,规定将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起征点从2019年的月销售额10万元提升至15万元。但是因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相关征收率未做调整,使得处在这二者间的小微企业成为减税政策的盲区。而事实上,被国家减税政策忽视的那些小微企业是政策扶持中尤其应给予关注的群体。来自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的数据显示,尽管月销售额15万—42万元的小微企业在全部小微企业中的占比仅为3.7%,但其中48.7%的企业为法人企业,同时有20.6%从事制造业,这些企业平均资产272万,平均拥有员工数16人。这些统计指标远高于全部小微企业的平均水平。而就我国全体小微企业而言,法人企业的占比为11.1%,其中从事制造业的小微企业占比为7.4%,平均资产大约为52万元,平均拥有员工数为4人。处于减税盲区的这部分企业很明显有着更重的税费负担。这部分企业中,有80.5%需要缴纳各种税费,而可以享受减税政策的月销售额15万—42万元的小微企业中,这一比例仅为56.2%。处于减税盲区的这部分小微企业有45.1%认为当前的税费负担重,而持类似观点月销售额10万—15万元的那部分小微企业仅为33.5%。同时减税政策中关于“下调一般纳税人税率的同时维持原有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规定,使得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实际提升,小微企业不得不在更高的毛利率下才能得到与一般纳税人相同的税负待遇。之所以产生这样的政策偏差,是因为没有对其中的小型企业和微弱经济加以精准区分。这既不利于小型企业参与社会分工,也不利于微弱经济税费减免的真正落实。

(三)微型金融政策

目前我国微型金融机构大部分为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由于法律并未赋予其吸纳存款的权利,而且服务对象通常被限定在该区域内的“三农”经济、小微业主等金融弱势群体,受业务种类以及经营地域等的限制,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难以享受更加丰富的城市金融资源,又由于自身财务底子薄、企业认知度低、资金结算手段较少、设备自动化存在劣势等,吸收存款也较为困难。与此同时,村镇银行一方面必须坚持支农支小的业务方向,另一方面又要面对企业股东巨大的盈利压力,造成一些村镇银行在经营上常常偏离基本定位。由于村镇银行定位于服务“三农”经济,而“三农”经济通常对自然环境的依赖程度较大,抵御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偏弱,同时村镇银行经营范围较为集中,这又进一步增加了村镇银行经营的风险。目前我国微型金融机构业务范围主要是贷款、咨询服务,并没有涉及存款业务,最近才涉足保险、保理等业务。即便是贷款业务,村镇银行依然沿袭传统商业银行整贷整还这一固定还款模式,并未考虑到微弱经济实际情况,还款方式单一、缺乏灵活性。虽然微型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非常单一,但是金融科技的不断成熟为微型金融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契机。但目前我国微型金融的创新能力依然不足,而单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无法应对众多的微弱经济需求。从微型金融机构角度而言,其原因主要在于:首先,“三农”等微弱客户分散化、零碎化的特点增加了金融服务成本;其次,微弱经济信息不充分,加大了微型金融机构金融服务的风险,使金融服务供给难度进一步加大;最后,微弱经济多元化金融需求,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复杂性的同时,增加了金融服务的难度。

五、重视微弱经济,精准金融支持微弱经济发展

微弱经济受到金融排斥的事实是非常明显的,因为当前银行体系并未为家庭经济的扩大再生产提供针对性的金融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目前为家庭经济提供的金融服务主要是储蓄、转账以及支付,特别是储蓄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了大量廉价的金融资本。可是当家庭经济需要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则设置了非常多的门槛,从而将家庭经济排斥在外,尤其是在我国农村,这一现象更为严重。

(一)从国家战略高度重视发展微弱经济

在我国,微弱经济实际上是国计民生重要基石。分析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家庭经济是我国2/3家庭获得收入的途径,同时也是新就业机会的主要创造者,是我国2/3劳动力的储蓄池,是传统家庭文化的传承者。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不会使微弱经济消亡,相反会使其更繁荣。促进家庭经济的发展不仅可以解决民生问题,也可以解决子女教育以及老人养老问题。因此大力发展以家庭经济为特征的微弱经济可以减缓农村留守儿童或者留守老人抚养问题,是实施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但目前微弱经济的发展只能依靠自我积累以及民间借贷,也极易受到其他金融服务如保险服务的排斥。由于农业生产风险较大,通常保险公司也不愿意将农村微弱经济纳入保险体系。从发展普惠金融的视角而言,我国需建立真正适合微弱经济发展的现代金融体系。目前疫情对全球经济造成的冲击还在持续,但中国经济继续保持增长,微弱经济起到的作用功不可没,微弱经济已经成为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动力。所以,应对微弱经济采取更加包容的政策导向,同时积极营造微弱经济与其他经济一视同仁、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建立以政府机构监管为主导、行业协会管理为纽带、企业内部自律为基础、社会舆论监督为补充的监管体系,实行温和的监管策略,推动金融机构扶微助弱。政府需重视微弱经济发展,精准提供各项财政金融支持政策。

(二)制定不同于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政策

虽然微弱经济和小微企业之间有一定的重合,但并非完全一致,因此在制定政策过程中必须加以区别。微弱经济是家庭经济、传统文化、子女教育、家庭健康、老人养老以及人文关怀的单元综合体,小微企业仅仅是纯粹的经济体。发展微弱经济,首先要创造有利于微弱经济发展的环境。其中在市场环境上,应当重点解决市场准入门槛问题,目前主要存在两大障碍:一是技术门槛高,如果根据工业化标准衡量,大部分微弱经济生产的产品达标较为困难;二是入市成本高,无法以企业法人申请品牌认证。至于金融环境,则要解决微弱经济资产流动性问题。例如我国普遍存在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很大程度限制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业务。其次,尽快建立适合微弱经济发展的金融体系。当前金融体系是为大中型企业设计的,并不适用于微弱经济。有必要尽快建立包括信贷、结算、保险,以及理财等多种金融服务在内的适合微弱经济发展的普惠金融生态体系。此外,还需通过金融创新来解决融资供需矛盾。通常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单一经济活动项目提供相应融资服务,但微弱经济主体的经营项目及其资金用途一般是多样的。如果根据银行对企业制定的相关信用标准衡量微弱经济体,那么评估的信用级别大多偏低。但银行多年的实践表明,微弱经济的信贷风险并不一定比企业大。因此,普惠金融要精准对接每一个微弱经济的金融需求,从而让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弱势群体都能便捷地获得融资,及时享受金融服务,促进微弱经济社会财富的不断增长。

(三)推动和完善微弱经济征信体系建设

为了让更多的微弱经济体通过信用评级获得信用贷款,就要进一步培育微弱经济体信用意识,完善微弱经济征信体系建设。首先,以建立“微弱经济信用数据评分与评级系统”为突破口,全面推进微弱经济征信体系建设。可以参照广西田东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实践,设置具体的系统指标,从而科学合理地采集和分析微弱经济的各项数据,最终实现微弱经济增信以获得融资的目的。涉农金融机构可按照《微弱经济信用评分标准》的评价指标开展评分,70分(含)以上可列为“信用户”。其中“信用户”又可细分为三类:70—79分可列为“A级信用户”;80—89分可列为“AA级信用户”;达到90分以上可列为“AAA级信用户”。凡是被评定的信用户,均可由各涉农金融机构制订相应授信优惠政策,给予优惠贷款利率或额度;也可将违法违纪行为和欠缴信息作为减分项,同时将参保信息、获得表彰等作为加分项。其次,加快推进微弱经济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微弱经济信用数据采集与评级系统,尽快实现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征信系统的兼容与共享,同时具备自动评级、数据分类检索等功能。通过系统破解微弱经济和金融机构之间信息不对称、数据采集指标不统一以及数据无法共享三大难题,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微弱经济的融资力度,缓解微弱经济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最后,通过宣传培训,使微弱经济体意识到诚实守信的重要性以及失信付出的代价,促进微弱经济增强守信意识,推动微弱经济信用环境的改变。

(四)鼓励创新微弱金融产品与服务

普惠金融能够为微弱经济提供最合适的融资方案。当前我国微弱经济确实遇到融资难问题,在融资上存在一系列的障碍。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提升金融创新水平,开展一次核定、即融即贷、余额控制、循环使用、动态调整的微弱经济信贷模式。加快推广普惠微贷、产业链金融等创新技术,鼓励开展物流金融、融资租赁等业务。大力支持微型金融机构与微型企业、专业合作社之间的合作,对微弱经济开展综合信用等级评定,进一步优化贷款审批流程,设法降低微弱经济融资业务相关的交易成本与风险。进一步改进服务方式,严禁收取不合理费用,切实保护微弱经济利益。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关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在事先控制好风险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农村土地产权价值评估办法,从而扩大农村微弱经济融资抵押物范围,同时创新农村土地产权抵质押贷款业务。重视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宣传,引导微弱经济体解放思想,培育适度的金融风险偏好以及金融资本意识,突破基于人缘、地缘和亲缘关系社会网络,通过外部力量积极拓展互联网融资渠道。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加大财政投入。根据“谁投资谁受益”这一原则,采用公私合营等方式,鼓励电信运营商、互联网金融平台及其他机构投资建设相关互联网金融基础设施,尤其是改善农村互联网金融发展相关的基础设施,加速推进农村数字化建设,进一步缩小城乡数字鸿沟。数字经济的发展能有效提高农村微弱经济金融服务可得性,因此应加强农村地区5G、大数据以及人工智能等与数字经济密切相关的新基建。具体而言,可按照本地人口结构实际制定相应微弱经济体数字素养提升方案,尤其是通过地缘关系网络进一步提升农村微弱经济体数字素养。

(五)提升金融机构精准服务微弱经济能力

普惠金融具有的公共产品特性,常常导致市场失灵。因此,任由市场自行发展而不进行引导,普惠金融发展将会逐渐停滞。政府应通过激发潜在金融需求、提高金融服务能力,积极引导普惠金融发展。首先,将合作金融融入产业链供应链发展之中。合作金融的实质是熟人金融,是通过合作制以及信息对称进一步降低融资风险的有效形式。要实现信息对称,合作金融就应了解、熟悉并融入产业链供应链的各个环节,熟悉微弱经济基本信息,了解微弱经济的资金需求,从而降低金融机构运营成本和风险,同时提高运营效率,实现普惠金融可持续发展。金融机构应积极融入产业链供应链发展之中,同时立足微弱经济体运营活动,才能精准把握微弱经济的融资特征,从而精准服务微弱经济。其次,微弱经济融资需求的增加必然引起供给的不足和利率的提高。要平衡供求关系,积极鼓励金融机构为微弱经济服务:一方面,积极构建多层次融资市场,利用信用数据平台建设,降低金融服务成本;另一方面,积极应用金融科技降低服务成本,提升服务便捷性,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微弱经济的能力。最后,金融能力缺失是制约微弱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急需通过教育普及提升微弱经济体的金融能力。尤其是部分农村地区,由于农村微弱经济体获取金融知识的渠道相当有限,同时缺乏理财意识以及资金安全意识,需要利用教育普及和培训,进一步提高微弱经济体的金融知识和能力。此外,金融机构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信用评估方案,找准微弱经济的金融需求痛点,积极发展关系型信贷。关系型信贷的重点在于掌握微弱经济体经营状况的“软信息”,金融机构可通过实地走访了解微弱经济体的营业收入、家庭支出等相关信息,同时针对当地产业链以及社会关系进行调查,让微弱经济与产业链龙头企业捆绑在一起,让微弱经济体与社区联系在一起,从而降低信贷风险。

(六)发展多种产权模式的金融机构服务微弱经济

国内外长期的实践已经表明,微弱经济融资难问题的解决需要借助于发展多种产权模式的金融机构,包括股份制银行以及合作制金融机构。对于涉农微弱经济而言,当前信用社系统这一主渠道作用短期内无法被替代,在农村地区或经济欠发达地区,尤其是那些实行股份制银行模式存在困难的地区,应积极发挥合作金融的作用,同时把股份合作制落实落地。一方面,要通过强化内部审计制度、控制分红比例以及支持股权流转等,推动股份合作制金融机构继续服务微弱经济;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鼓励资金互助社等各种新型合作金融机构由成员分担风险,共同应对市场竞争。这些来自国际合作金融业界的长期经验值得我国借鉴。进一步探索政策性银行采用资金批发方式,与村镇银行、地方政府相关担保平台、小额贷款公司以及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合作,按照市场化可持续原则为微弱经济提供贷款,其中政策性银行的资金应规定优先偿还。建议对农村地区的金融机构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政策。除对农商行、农信社、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以及农村合作银行等在风控方面区别对待外,还应在金融机构准入、业务准入以及公司治理等方面实行不同于大中型商业银行的制度安排,同时适度放宽对新型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这方面可以借鉴日本农协的相关经验,日本农协通过基层农协发挥信用互助合作功能,然后由上级联合社构筑资金“蓄水池”,主要向基层农协提供资金余缺的调配;在农协顶级,主要通过农协的中央银行在全日本范围内向系统内资金提供融通、调剂、清算服务。从供销合作社实践而言,合作金融实践相对成功的地方基本上主要依托供销合作社这一组织体系,以基层社或者农民合作社作为供销合作社最基层单位,通过内部资金互助与合作,发挥各级联合社对基层组织的带动、协调、服务功能,以多种手段支持基层单位业务开展,从而形成发展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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