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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实施科技创新券政策的建议

时间:2024-07-28

刘妮妮,耿 凯,孙建坤

(云南省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云南 昆明 650051)

科技创新券是政府免费向中小企业发放、专项用于购买技术创新服务的有价凭证。科技创新券政策最早起源于1997年荷兰林堡省,2012年我国江苏省宿迁市实施科技创新券政策,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已开展科技创新券的实践。为探索实践云南省创新券政策,我们深入剖析云南实施该政策的基础和问题,在充分借鉴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1 国内外科技创新券政策实施概况

科技创新券政策最早起源于1997年荷兰林堡省(Limburg)实施的“研发券”,2004年在此基础上荷兰首次提出科技创新券政策。随后,欧洲多个国家和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实施创新券政策,目前这一政策已在欧洲和亚洲2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施。

2012年,我国江苏省宿迁市实施了科技创新券政策,随后科技创新券全国更大范围实施。截至目前,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山西、江西、重庆、贵州、陕西、甘肃、黑龙江、辽宁等17个省(市)制定出台了省级层面的科技创新券政策,江苏、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四川、云南、宁夏、吉林9个省区在所辖个别地区实施了科技创新券政策。

2 云南省实施科技创新券的基础和问题

2.1 基础

资金基础。科技创新券作为普惠性政策,是财政科技经费配置方式的创新,其主要经费来源于省级或市级财政科技经费。近年来,云南省地方财政科技经费保持快速增长,近5年省本级财政科技支出年均增长20.02%。科技投入方式也不断创新,大型仪器科研仪器设备服务补助等为科技创新券政策的实施奠定了基础。

企业需求基础。科技创新券政策是市场导向型的创新政策,企业需求是政策实施的重要条件。多年来,云南省培养了一大批科技型企业,在财政资金的引导下,创新需求不断提高,创新投入不断增加,企业创新能力不断加强。截至2017年,云南省有高新技术企业1 239家;全省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5 853家,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8家,省创新型(试点)企业186家。

服务供给基础。科技创新平台是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的终端,其规模和能力的大小决定了科技创新券政策运行的好坏。云南省科技创新平台数量不断增加,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利用和共享水平不断提高。截至2017年,全省有国家重点实验室6个,云南省重点实验室52个;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4个、云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23个;拥有国家大学科技园2个,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13个。2016年,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利用与共享水平全国排名第19位,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装备水平、利用水平、共享水平在全国分别是第21位、10位、17位。这些科技创新平台聚集了一大批科研仪器设备、科研成果、专家人才等创新资源,为科技创新券政策的实施提供了人才、设备、服务保障。

2.2 主要问题

一是州(市)财政科技经费投入不平衡。地方财政科技支出主要集中在省本级和昆明市,2017年财政科技投入中省级占大头、州(市)较少、县级更少。昆明市R&D经费投入占了全省总投入的57.97%,R&D经费投入强度达1.88%,是怒江州的9倍以上、玉溪市的2倍以上。

二是中小微企业创新需求不足。中小微企业本身创新条件先天不足,借助外部创新资源是创新的捷径。然而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借助外力创新的能力较差,2012年-2016年,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委托外单位开展科技活动的经费支出逐年下滑,每年平均4.02万元,仅是企业内部用于科技活动非政府经费支出的二十分之一左右。

三是科技创新平台和仪器设备等创新资源与中小企业需求难匹配。虽然云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共享水平有所提高,但内部共享占一半,且科研仪器大多集中于高校,基础研究设备居多,与产业和企业需求不匹配。云南省科技创新平台数量逐年增加,平台大多满足依托单位科技需求,对产业和企业的支撑明显不足。

四是体制内单位服务动力不足。科技创新券的提供服务单位多为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受“收支两条线”和 “收费资格”的限制,收益难体现,服务积极性不高。

3 云南省实施科技创新券政策的若干建议

科技创新券政策的实施条件依赖于科技服务需方的创新需求、政府财政资金支持力度、科技服务供给方的实施条件等,建议在云南省科技企业和科技资源相对集中的滇中地区,每年安排2000万元财政科技资金开展试点。具体建议如下:

3.1 采用省级部门直接管理,专业机构参与的管理模式

国内的科技创新券管理模式主要包括省级部门直接管理和省市县联动的管理模式。在云南省,昆明市已实施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券服务券政策,除昆明市外其他州(市)财力难保障,因此,建议采取省级部门直接管理模式,建立“省政府部门—推荐机构—专业服务机构—创新平台”的管理模式。

由省科技厅和财政厅联合成立领导小组,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主要领导任组长,负责创新券的政策的制定、指导、监督、协调、评价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委托的服务机构,主要负责创新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推荐机构主要负责组织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申领创新券,审查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条件等。创新平台主要服务于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主要包括经认定的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国家和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云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协作共用网、国家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等。专业服务机构主要负责组织创新平台开展科技服务,审核业务的完成,接收并兑现创新券等。

3.2 建设可运行科技创新券的电子服务平台

建议参照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浙江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等,整合相关资源,尽快启动建立云南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提供线上和线下服务。在云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协作共用网的基础上,将全省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科技基础条件资源以及公共科技服务资源纳入系统进行统一管理,建立产业领域中心,集合仪器、专家、成果资源。开发建设科技创新券申报服务系统,在云服务平台上流通创新券,使科技创新券与科技服务合同绑定。

3.3 放宽支持对象和服务范畴

国内科技创新券支持对象多为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我省中小微企业的创新能力弱,需求不足,建议将企业的门槛放宽,同时不与昆明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券重复支持,让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获得风险投资、创业投资或其他金融资本投资的企业;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内企业;在近两年在省部级以上创业大赛上胜出的前三名创业团队及省级认定的众创空间的创新团队享受政策。

科技创新券主要用于支持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等的科技服务,包括委托开发、合作研发、检验检测、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科技咨询、研发设计、仪器设备使用等服务,一些地区还支持数据分析、法律咨询、创业培训、创业孵化、科技金融等服务。

云南中小微企业创新能力弱,需求不足,如仅限于研发、检验检测等与科研活动直接相关的服务范畴,可能会影响这一政策的受众面。调研中发现,企业对于检验检测、专利申请、研发费用专项归集服务咨询、科技成果评价的需求最多。因此,综合考虑不违背科技创新券政策的初衷和企业需求旺盛的服务类别,建议将服务范围界定为围绕科技创新创业开展的合作研发、委托开发、检验检测、技术转移、研发设计、技术解决方案、技术转移等科研活动和知识产权服务、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等科技服务。

3.4 科技创新券发放与兑现过程“一个都不能少”

科技创新券虽类似于后补助,但不等同于后补助。后补助是政府导向,补助的是过去的创新;而创新券是市场导向,资助的是现在和未来的创新。这犹如营销中的代金券抵扣,消费者有券在手心里想的是不要浪费,这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消费。因此,在科技创新券的实施过程中一定要设置发放和兑现环节。建议采取“宽进严出”的原则,由推荐机构择优选取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发放创新券,无需专家评审。专业服务机构组织创新平台为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完成科研服务活动后,收取科技创新券。创新券发放之日起1年内,完成兑现,兑现需专家评审,按实际面值兑现。如最终签订的业务合同金额与申请时拟开展的科研活动金额不同时,以业务合同金额为准,按照申请科技创新券额度核定方法再次核计科技创新券额度。最终签订业务合同金额小于科技创新券单张限额时,按合同金额兑现。

3.5 合理设计科技创新券的补助比例和额度

科技创新券核定额度的算法主要包括:一是政府资助与企业自筹1∶1核定科技创新券额度,再限制一个最高额度。二是北京做法,设定首次申领全额补助额度,超出部分采取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财政资金最大带动比例可达1∶10。

建议采用网络认证,科技创新券面额为5 000元,在每一个申报周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申请创新券的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40张)。对于首次申请创新券的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可获取并直接使用最高不超过5万元(10张)的创新券,超出5万元的部分参照非首次申请的创新券额度采取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每年度符合补贴要求的业务合同金额在15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最高不超过50%的比例核定;超过15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最高不超过20%的比例核定;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最高不超过10%的比例核定;超过1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再予以创新券补贴。

3.6 建议国家统筹跨区域实施科技创新券政策

从目前沪浙、京津冀区域实施科技创新券政策来看,跨区域实施科技创新券政策是大势所趋。建议云南省向国家提出统筹使用科技创新券的建议,由国家进行创新券政策的总体设计,建设全国联网的公共服务平台和机构,科技创新券资金对后发地区转移支付,充分利用省外优势资源支持我省企业创新。

3.7 充分调动创新平台服务积极性

建议改革高校、科研机构创新评价制度,参照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政策,将科技创新券资金视同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创新平台依托单位可将科技创新券资金作为成果转化类收益自行处置,按照科技成果转化相关规定激励科技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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