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28
梁照翊
(青海民族大学 法学院, 青海 西宁)
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大量的农民离开农村劳动力,加入城市化建设的行列。然而,由于户籍和自身能力的限制,他们只能从事城市居民不愿意从事的脏、累、差的工作。,作为劳动密集型的建筑业正是他们大多数人的选择,建筑业作为高体力、高风险的行业,比其他行业更容易遭受工伤,农民工的工资收入是农民工家庭可支配收入的主要来源。一旦他们遭受工伤和收入中断,整个家庭都将陷入困境。
(1)调查目的
通过搜集金昌市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真实数据,并对这些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完善农民工伤害保险措施的有益建议。
(2)调查内容
根据相关领域的研究成果,调查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就业信息、企业信息、工伤保险信息等。
(1)调查研究法
在这个研究过程中,我们需要通过现场研究获得第一手资料。通过个别访问、发放问卷的方式进行调研并分析相关部门已掌握的数据资料,获取宝贵的调研资料,这对于充实本课题的研究内容具有很大的意义。
(2)统计分析法
统计分析法大量应用在本课题中对样本的分析研究部分。通过对调研得到的信息予以整理,分析,对所得数据统计、分析。
(1)年龄分布。根据该表的数据,26-45岁的农民工人数最多,占 57%,其次是18-25岁年龄组的22%和两个年龄组的79%。由此可见,中青年农民工在身体素质、体力等方面具有很大的优势,已成为金昌市建筑业农民工的主体。
(2)教育水平。根据表中的数据,76%的被调查农民工有高中学历和低学历。这表明,农民工的教育水平普遍偏低,知识水平和技能水平不高。缺乏知识和技能使他们大多从事艰苦和易发生事故的体力劳动,但也使他们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较低。
(3)劳动合同的签订。根据表格数据,只有36%的被调查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64%的被调查者对劳动合同的签订没有态度或漠不关心。对工伤保险制度的认识。根据表格数据,只有20%的农民工知道工伤保险制度,80%的农民工不知道工伤保险制度。
针对建筑工程行业的农民工维权,笔者深入金昌市建筑工程行业进行了实地调研,选择了几家有代表性的本土企业和外来企业进行了深入考察,随后又选取了几起由代表性的农民工维权案例进行分析,总体研究表明,该行业农民工由于文化程度、经济状况等原因普遍对工伤没有一个系统全面的了解,绝大多数的人都听过工伤一词,但仅仅只停留在“听过”而已,对于工地上发生的伤害事件,绝大多数的农民工选择了与项目负责人和用工一方和解,这种和解在业内也产生了一定的潜规则,这种潜规则是企业间自发形成的一种行规,本着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情况而设立,对农民工的权益几乎没有保障,有些工地对于工伤司空见惯,本着能不上报就不上报的原则,给工伤乃至工亡的农民工及其家属一个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这个价格除了有行业标准约束以外,更多的标准来自农民工的配合程度和文化程度高低,本着能少给绝不多给的原则,企业经常以各种手段威胁或是利诱的手段拖延农民工认定工伤的黄金时间,甚至不惜撕毁或是单方面违约,这一系列情况暴露出企业在管理方面,以及政府在监管方面存在大量的漏洞。
最后,对某家建筑工程企业进行实地调研后发现,企业深知农民工背后的法律问题和风险,但这类企业在遇到工伤事件后仍然迫于压力,为了考虑企业的长远发展和影响,面对这一问题时,仍会选择惯用的解决方式解决农民工的工伤或是工亡问题,另一个原因出现在建筑工程行业实际中的违法出借资质和挂靠问题上,部分企业在中标工程后,都会对工程进行再次分包,甚至多次分包,农民工处在施工的最底层,目前国家刚刚解决了农民工的讨薪难问题,然后作为最底层的农民工却在安全生产上得不到有力的保障,根据调研得知,劳务分包过程中劳务公司在用人时几乎不考虑生产安全培训和安全用品发放的问题,发生事故后又只能通过企业购买的集体险对农民工进行赔付,但劳务分包公司本身是不会为农民工个人参加保险的,而农民工自身也对个人交付工伤保险这一概念并不熟知,商业保险由于其高昂的保费又令农民工望而却步。
目前,针对建筑工程行业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政府的实施方法和实施意见是主要的,但是缺乏行之有效的法律或者部门规章。为将建筑工程行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落实到位,首先应当构建其法律规章基础。严格依法有效的执行有关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参保工作,强制有关用工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之后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使参保率落实到实处而不是数字即可。
工伤保险申请程序繁杂,工伤认定繁琐麻烦流于形式也是参保人数不能得到真正提高的关键原因,当前漫长的工伤认定和申请程序不但拖垮了本就遭受重大打击的农民工及其家属,更使得有些家庭因前期缴纳不起医疗费用,工伤鉴定费用,或者法律相关服务费用而放弃工伤认定或者申请,针对这一矛盾,应在社会上设立农民工工伤救助基金,在工伤发生时及时向受伤人提供医疗上,鉴定上和法律服务上的资金帮助,另外各地有关部门应对有关农民工的劳动关系确认仲裁和工伤赔付仲裁前置以及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等程序视情况加以限制或是取消,以减少不必要的程序,从而提高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和有效性,减少农民工的维权时间和成本。
针对农民工工伤案件,一些建筑企业宁愿失去自己的企业形象,也不愿承担工伤发生后应尽的义务。这种行为发生之后的结果,多是面对社会的谴责以及一定经济责任的承担,企业权衡利弊后,多愿花钱私下了事也不愿走法律程序解决问题,这不得不逼迫部分企业铤而走险,游走在法律边缘,这使得面临该问题与此伴随的法律责任一般都承担较少,有关部门对此应督促企业与用工单位或个人明确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适时与法律机构合作对企业内部开展法律体检或纠察活动,不仅能规避企业用工风险,同时也能保障农民工权益,使得企业针对农民工工伤问题既能主动大力支持配合,又能提高农民工工伤问题的解决效率。
任何法律纠纷的出现都离不开法律知识淡薄和法律意识欠缺,针对于农民工工伤保险这一问题,类比当年的农民工讨薪问题来看,归根结底离不开知识的宣传普及和意识的培养,加大这些知识和意识的宣传与普及,会同当年农民工讨薪难问题一样,都将在一定程度上强化社会治安的管理,使务工人员的保险知识得到提高也会使社会保险事务得到大力的发展,现如今农民工作为城市建设的主力军,所占人口比例是巨大的,但参保率却是各行业中最低的,这其中以建筑工程行业最为明显,最具特色,因此对这两方面的宣传能切实有效的提高农民工的参保人数,以实现社会保险服务社会大众的最本质理念和价值。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