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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地铁事故的应急处置和社会责任问题

时间:2024-07-28

刘 伟

(西安市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运营分公司 710016)

浅谈地铁事故的应急处置和社会责任问题

刘 伟

(西安市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运营分公司 710016)

地铁运营不断面临突发事件的应对挑战,本文通过对近年来国内其他城市地铁发生的事故进行了分析研究,从影响地铁安全运营的人与人、人与设备、设备与设备以及自然灾害等主要原因进行了探究,针对发生的原因初步提出了一些预防事故发生的对策,进而对地铁运营管理的社会责任问题进行分析,进一步关注了发生突发事件后产生问题的纠纷,对发生事故后应该采取的处理措施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应急处置;社会责任

1 引言:

地铁是城市公共交通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狭义上专指在地下运行为主的城市铁路系统或捷运系统;广义上,通常涵盖了地区各种地下与地面上的高密度交通运输系统。近年来地铁事故不断的发生。因此,提高地铁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制定预防措施和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尤为重要。

2 地铁运营事故分析

2.1 自然和社会灾害

2.1.1 地震、水灾、火灾等这些自然灾害可以导致行进中的车辆出轨,雨水容易灌入地铁内的设施,车站发生火灾,瞬间就会充满烟雾,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因此地铁都设计有遇到地震立即停驶的功能,规划充分的防水排水设施,以及安装完备的消防系统,即使如此,在自然灾害发生时,地铁内也可能发生严重事故,造成人员和财产的伤害和损失。

2.1.2 社会灾害。地铁车站及地铁列车是人流密集的公众聚集场所,一旦发生爆炸、毒气、恐怖袭击、治安事件等突发事件时,造成群死群伤或重大损失的几率较高,会严重影响地铁正常运营和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2003年2月18日韩国大邱市地铁发生的纵火事件造成至少126人死亡,146人受伤,318人失踪。2004年2月6日莫斯科地铁的爆炸及大火夺去了人的生命,令上百人受伤。

2.2 人员因素

分析我国地铁城市的事故发生统计,事故的发生一般主要是因乘客不能严格遵守安全乘车规则,而较为典型的事故却多是由于地铁相关工作人员不能履行职责,员工玩忽职守、疏忽引发的。地铁的站台、站厅区域范围较为局限,在遇到大客流等特殊情况,地铁内的乘客疏散极为不利,应急处置一旦不及时、不得当,将会导致事故的发生。

2.3 设备因素

地铁正常情况下按照CBTC(基于无线通讯的信号控制系统)进行调度行车,一旦信号系统发生故障,导致列车位置系统丢失,极易造成列车追尾事故的发生。轨道故障、供电故障、屏蔽门故障、电扶梯、直梯故障等设备发生故障时,系统改为人手动操作,安全保障能力较差,人员应急处理一旦出现错误,极易发生事故。

3 社会责任问题

3.1 在日常社会生活中,乘坐地铁与公众的生活密切相关。对提供地铁运营的地铁公司来说,政府通常实行比私人产品更加严格的管制,包括直接介入前期建设开发、运营管理执法、票务价格的调整等等。这样做的原因在于,地铁运营工作直接或间接地为生产和人们的生活提供服务,而提供运营服务的本质也是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其存在的目的不是通过市场行为谋取暴利,而是保证公众正常生活的开展,为社会公众生活和参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活动提供保障和创造条件,并促进社会的整体和谐发展。

3.2 地铁运营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形态,自诞生之日起就肩负社会责任。地铁运营在创造利润,对各业主利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生产安全、重视员工合法权益、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对社会负责等。传统的企业都是立足于企业本位,以最大限度地盈利、实现利益最大化为唯一目标,而地铁作为公众企业,社会责任要求地铁运营除了实现利润最大化之外,还应该兼顾相关方的利益,尽可能维护和促进社会整体利益。因而,它的社会责任给传统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理念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3.3 这时一种法定社会责任。《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规定了运营单位的部分社会责任,最主要的体现是向社会公众提供普遍性的、平等的服务,尽可能维护和促进社会利益。但是,作为运营单位的基本性质又决定了其不可能或很少自发主动的承担社会责任,甚至有时会以损害社会利益的方式来实现企业自身的经济目的,哪怕它属于公共企业的性质。所以,国家对相关法规进行修改完善,明确规定了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履行社会责任。这就规定了地铁运营单位具有的社会责任问题,这就地成为了企业法定的义务和属性。

3.4 关于社会责任的履行。国家的多个法律法规均对民事活动中的相关社会责任进行了规范和规定,例如《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地铁运营单位作为社会公共服务组织,应充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有的制度和规范都应以协调和平衡人的利益关系为目标,贯彻着公平原则的要求。同时,公众在乘坐地铁过程中,不能违反法律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要遵循法律的相关原则规定。作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垄断单位,在相关的经济生活中,与公众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公众在权利的取得及维护、信息的掌握等诸多方面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地铁运营单位也就必然成为履行社会责任时的法律要求。

3.5 进一步完善法规的支持。由于地铁运营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使得运营单位和社会公众不能够或部分不履行社会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公众的利益、老百姓的利益被忽视,甚至受到严重损害。因此,非常有必要从源头上、在立法中明确地铁运营单位的定位,规范运营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相互的社会责任。政府应建立健全对涉及消费者利益、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职工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一整套框架体系。

3.6 充分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政府应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使公众利益不被伤害。政府作为宏观管理者有义务也必须进行必要的干预和监管,采取相应的方式来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使公共企业承担起它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形成政府、企业、社会三位一体的社会责任的制约与监督机制,应当对公共企业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依靠集体的力量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是法律赋予它的权利。

4 结束语

地铁是国家或地方政府的重点工程,是城市的重要生命线工程,所以,对可能发生的各类安全隐患均应高度重视,并根据各时期的技术经济政策在建设与运营管理过程中予以解决。在此基础上,还要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坚持日常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努力形成全民动员、预防为主、全社会防灾救灾的良好局面。建议建立一个地铁事故处理专家系统来促进事故处理的自动、快速、科学。同时相信这些对策的实施将会减少事故发生,降低事故带来的损失。

[1]地铁事故应急指南.专业文献,2011年07月26日

[2]李为为,唐祯敏.《地铁运营事故分析及其对策研究》,中国安全科学学报

[3]何静.《从法律角度看公共企业的社会责任》,中国司法2008年10期,1996年

G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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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6344(2017)02-03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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