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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建施工技术安全风险分析与控制

时间:2024-07-28

蒋 俏

(成都市桂林建设有限公司 610000)

1、房屋施工安全风险发生的主要原因

房屋施工是由人员、设备、环境和管理四方面组成的系统,特点是工序多、作业过程复杂、生产过程始终处于动态变化中,且目前建筑市场存在业务层层分包、主体对安全生产缺乏重视等不良现象。种种分析表明事故的原因主要归咎于人、物、环境三者的相互关系,并受管理的制约。

1.1 人的原因

这里的人是指操作工人、管理人员和其他现场人员等。人的不安全行为大多是因为对安全不重视、态度不正确、技能或知识不足、健康或生理状态不佳和劳动条件不良等因素造成的,是事故的重要致因。包括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

1.2 物的原因

物的不安全状态是生产中的危险源、是构成事故的物质基础。如材料强度不够,防护用品缺乏或有缺陷,存在危险物和有害物等;另外,有些施工机械设备和装置结构不良、年久失修、零部件过度磨损或带“病”作业,加之施工中超负荷运转,加重了设备的老化程度或导致安全防护装置失灵等。

1.3 环境的原因

不安全的环境是引发安全事故,是事故的直接原因。不安全的工作环境因素主要有通风不良、噪音过大、物料储放不当等几方面。在外界环境作用下,工人在操作时很难做到思想高度集中,容易造成分心、紧张、烦躁、反应力差等。

1.4 管理的原因

管理缺陷会引起设备故障或人员失误,许多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管理不到位而造成的,管理的原因是事故的直接原因得以存在的前提条件。包括技术指导(即工艺流程、操作方法等)上的缺陷;劳动组织不合理;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对安全工作检查指导不足或有误;教育培训力度不够;事故防范措施不认真落实;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等。

2、房屋施工安全风险控制与管理决策

在对房屋施工安全风险进行识别、分析与评估的基础上,工程管理者所要做的是根据安全风险的性质及潜在影响,选择行之有效的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将安全风险所造成的负面效应降低到最低限度以减少损失,增加收益。笔者将房屋施工中常用的安全风险控制措施总结为:风险回避、风险缓解、风险转移和风险自留。

2.1 风险回避

风险回避是指当项目的安全风险发生可能性较大和损失较严重时,主动放弃项目或变更项目计划从而消除安全风险或安全风险产生的条件,以避免产生风险损失的方法。对潜在损失大,概率大的灾难性安全风险一般采取回避对策。风险回避是一种最彻底的消除风险影响的控制技术,而其它控制技术只能减少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的严重程度。

但不可否认它是一种消极的风险应对措施,因为在回避了风险的同时,也回避了可能的获利机会,从而影响建筑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2.2 风险缓解

风险缓解是指采取措施降低安全风险发生的概率或减少风险损失的严重性,或同时降低安全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后果。风险缓解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1、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采取各种预防措施,以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是风险缓解的重要途径。在房屋施工中常用的措施有:工程法、程序法和教育法。工程法以工程技术为手段,减弱甚至消除安全风险的威胁。例如: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防护棚、安全通道、安全标志等;给施工人员配备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用品;在各井口设置围栏、盖板等均是工程法的具体应用。程序法要求用制度化、规范化的方式从事工程施工以保证安全风险因素能及时处理,并发现随时可能出现的新的风险因素,降低损失发生的概率。在施工中就是要真正落实好各种安全管理制度,例如: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安全会议管理制度、特种作业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职工守则和工种安全操作规程等。教育法是针对事故的人为风险因素为着眼点实施控制的方法。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的实践表明,项目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不安全行为构成项目的风险因素,因此无论是管理人员还是普通员工,都要接受相应的安全教育,未经安全教育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2、减少风险损失。减少或控制风险损失是指在风险损失已发生的情况下,采取各种可能的措施以遏制损失继续扩大或限制其扩展的范围,使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例如:制定各类安全事故的紧急处置预案,对员工进行安全事故处置训练,提高施工单位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应对能力,降低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3、分散风险。分散风险是指通过增加风险承担者以减轻总体安全风险的压力,达到共同分摊安全风险的目的。例如:企业内部的扩张,增设实体以分散安全风险或通过企业兼并以加大风险承受的能力;企业通过推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职责,发动企业各下属单位、基层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参与安全管理,分担安全风险。

2.3 风险转移

风险转移是项目管理者设法将风险的结果连同对风险应对的权利和责任转移给其他经济单位以使自身免受风险损失。转移安全风险仅将安全风险管理的责任转移给他方,其并不能消除安全风险。一般分保险和非保险两种方式。安全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缴纳一定的保险费,当所投保的安全风险发生并造成人身伤亡时,由保险人给予补偿的一种制度。1998年3月开始施行的《建筑法》第48条规定:“房屋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这对施工单位而言是强制保险。非保险风险转移方式主要有工程分包和利用合同条件的拟定或变更。例如: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遇到对自身而言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特殊施工(如水下施工作业)时,可将其分包,将安全风险转移给分包人。

2.4 风险自留

风险自留,又称风险接受,是一种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安全风险后果的风险应对策略。风险自留是一种财务性技术,要求施工单位制定后备措施,一般需要准备一笔费用,作为安全风险发生时的损失补偿,若损失不发生则这笔费用即可节余。其主要用于处置残余风险,因为当其它的风险应对措施均无法实施或即使能实施,但成本很高且效果不佳,这样只能选择风险自留。所以,风险自留是处理残余安全风险的技术措施,与其它风险管理技术是一种互补关系。

[1]郑明国.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风险分析[J].科技致富导向,2013(09)

[2]吴生盈.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析与控制[J].建筑安全,20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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