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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方式

时间:2024-07-28

薛礼月

(同济大学)

浅析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方式

薛礼月

(同济大学)

竞争性谈判作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之一,有其独有的特点及适用性,已经广泛应用于货物、工程及服务在内的多个领域,在国际上也是相当流行的。随着《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3年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于2014年2月1日的施行,对于规范包括竞争性谈判在内的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加强监督管理具有重大意义,也使得各地政府采购在实际操作中的应用有了更为具体的指导和规范。

竞争性谈判 采购 74号令

竞争性谈判以其采购周期短,采购效率高,采购价格竞争充分,采购双方可以相互沟通协调等优点,在实际工作中广受青睐。本文尝试结合74号令中的一些新规定进行归纳学习,探究如何在具体实践中更好的发挥竞争性谈判的优势。

一、竞争性谈判的概念

74号令第二条定义竞争性谈判是“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笔者注意到与此前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同的是,新规定中明确说明了是由谈判小组负责谈判事宜,谈判小组代表采购方对整个采购活动负责,也是由谈判小组确定谈判结果,明确责任方,避免因职责不清引发纠纷,有利于采购活动的公开公正。

二、针对竞争性谈判的适用情形的解读

竞争性谈判并不适合所有的采购项目,在应用时需要满足一定的约束条件。《政府采购法》第30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74号令对以上四种情形进行了详细说明和补充规定,规避了由于滥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而面临的法律风险。

对于第一种适用情形, 74号令第28条对此进行了补充说明,要求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需要出具如下材料:(一)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情况的说明;(三)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对这些材料的规定也同样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3条的原则,即招标文件不存在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可以考虑采取竞争性谈判,否则须修改招标文件并重新招标。可见此种情形是在确保招标过程及招标文件没有任何问题的前提下考虑采用的。“不合理条款”本身却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在实际判断中很容易将暂时不能实现的部分定为不合理,对于一些复杂的技术往往是需要在实际操作中有技术创新才能完成的,有需求就有创造,不能简单的将难以完成的部分划定为不合理。因此如何有弹性的考量采购需求与市场供应能力的协调关系,是谈判专家需要把握的。

对于第二种适用情形,74号令规定同样需要提供与第一种情形下一样的材料。相比其他几种采购方式,在此情况下采用竞争性谈判,将充分发挥双方沟通的优势。谈判专家可以利用其专业知识就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购项目与供应商进行深入谈判,制定与市场供应能力相协调的更为合理的采购需求,同时供应商可以利用其供货渠道、技术专利、商业经验等竞争优势最大程度的满足采购方的需求,提高采购效率。

对于第三种适用情形,74号令特别强调了是由于“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笔者以为在实际工作中很难界定是否由采购人的原因导致时间紧迫,需要有关监督部门对采购活动从采购申报、委托代理采购、编制采购文件等以采购人为主要责任方的活动进行跟踪记录关键时间点,做好严格把关工作。

对于第四种适用情形,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导致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而除此之外的其他原因导致的不能计算价格总额的均不适用此情形。

三、竞争性谈判在实际中的应用

笔者曾在工程咨询单位的实习中接到过某单位关于会见楼改造的招标代理项目,由于该项目的紧迫性,采购人根据74号令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获得该市财政部门的审批,顺利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本案例从招标代理机构的角度对整个采购过程进行分析,主要分谈判前期准备、谈判、成交三个阶段进行:

(一)谈判前期准备阶段:采购方通过对采购项目的全方位综合性分析,制定出明确的采购需求,列出采购清单,并向我方发出招标代理需求委托。我方根据采购需求在指定的政府采购网络平台发布采购公告,公告中须包括项目概况、竞标方须具备的条件、报名及领取谈判文件的时间地点、谈判时间地点等关键信息。与此同时,我方根据采购方的需求制定谈判文件并与采购商确认。在规定的时间内,我方对报名的竞标商进行资格预审,最终确定参加此次竞争性谈判的供应商名单,向其发送谈判邀请函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谈判文件。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谈判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进行,所以本次项目我们在开标前一天抽取专家,成立谈判小组,并对专家名单严格保密,同时邀请有关监督部门对谈判过程进行监督。

(二)谈判阶段:根据谈判文件,我们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开始谈判,各方人员就位后,招标代理人组织办理专家及投标商的签到手续,并主持第一轮报价,也就是投标文件中的报价。为避免报价信息泄露,二轮报价出现公开竞价、以价压价等恶意竞争行为,我们规定在同一时间段内只允许一家供应商进入开标室报价,并对响应文件的技术标和商务标进行关键信息的阐述,同时专家组就响应文件的内容与供应商进行谈判并提出问题和要求。待第一轮报价全部完毕,谈判小组要求所有投标商对专家组提出的问题进行书面澄清,待所有问题澄清后,谈判小组要求符合采购需求的供应商进行二次报价作为最终报价,谈判小组从质量、服务、技术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终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三)成交阶段:采购方和我方根据谈判小组出具的谈判结果报告,综合审查供应商候选人的相关资料,确定成交单位,向成交方签发成交结果通知书,同时按照政府采购法要求,在规定的政府采购网络平台上公示本次项目的采购结果,并在采购结果公示结束后采购方与成交方签订采购合同。

四、结语

74号令的发布对于完善政府采购法制体系做出了重要贡献,同时对于加强相关部门的监管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探索出适应市场、刺激经济、促进社会公平公正的采购方式,仍然是我们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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