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28
刘立勇 ,茆吉庆 ,戚永洁
(1 南大盐城环境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江苏 盐城 224002;2 盐城市滨海生态环境局头罾分局,江苏 盐城 224008;3 山西南大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江苏 盐城 224002)
我国是一个农业及人口大国,土壤资源一直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伴随着工业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壤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环境污染治理的重点领域之一。近年来,我国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步伐,已相继颁布多项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土壤污染防治法》中明确指出,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1]。近年来,我国多地实施“退二进三”政策,原有建设用地在拆除、变更过程中暴露出的土壤污染问题越发凸显,由此带来的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需求也日益增多[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作为《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基本任务,也是一项重要的国情调查。自2017年以来,我国启动了全国范围内的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基本摸清了全国农用地和企业用地的土壤污染状况及潜在风险的底数,但不同区域及不同地方之间的土壤污染复杂程度不尽相同,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查与评价,这对于我国全面掌握建设用地土壤污染实情及对调查地块进行有效规划和利用具有重要意义。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主要包括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包括资料收集与分析、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第二阶段主要包括初步采样分析和详细采样分析;第三阶段是以补充采样和测试为主,获得满足风险评估及土壤和地下水修复所需的参数,主要包括场地特征参数和受体暴露参数的调查[3]。本文主要针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过程中存在的难点与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合理的建议,为后期场调技术的发展提供基础和依据。
根据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第一阶段调查主要包括资料收集与分析、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通过前期的资料分析及使用快筛设备对现场进行踏勘,可判断出地块是否受到污染,若通过调查,区域内无明显污染源,且历史和现状也没有受到污染的可能性,则调查活动可在第一阶段结束;若地块内存在疑似污染区域或可能存在某种特征污染因子,则需要进行第二阶段调查,第一阶段内收集的资料及现场踏勘结果可作为第二阶段调查的依据。第一阶段调查往往存在以下一些难点与不足。
被调查的地块很多都存在历史久远、企业关闭或搬迁、土地性质变更等问题,这便给资料收集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例如某个农田地块,早期土地性质变更为工业园区(比如机械铸造)用地,工业园区历经十几年的发展变迁,工业企业逐步搬离退出,土地性质又被变更为住宅用地,此时对地块内的资料收集及污染物识别存在较大难度;首先,由于部分企业早已搬迁或关闭,环评和验收等资料很难收集全面,且环保主管部门早年无电子资料存档,造成部分资料永久性缺失。其次,早期的环评资料大部分都是登记表,工艺描述过于简单,原辅料记录不详实,导致污染物特征因子辨识不清,同时缺少对土壤和地下水的例行监测,因此,无法准确判断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土壤的污染程度。
从现场踏勘角度来看,很多地块都存在边界区分不清、污染区域辨识不全面的问题。有些地块由于企业搬迁拆除时间较久,土壤也被扰动过,表层已长满野草,已经没有明显的污染痕迹,即使通过PID和XRF快筛设备也难以检测出异常,若不能通过其他资料进行查证,则无法判别具体生产车间及污染物所在位置。
对于时间久远的地块,当地的环保主管部门人员及周边人员对地块内的具体信息往往了解较少,很难找到对地块完全清楚的知情人员,而且访谈形式通常仅局限于表格,内容过于简单和片面,无法全面了解到有效信息,也无法还原实际情况。
根据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第二阶段调查主要包括初步采样分析和详细采样分析。初步采样分析主要是根据第一阶段调查的已有信息和污染物的初判进行采样方案制定、健康和安全防护计划制定、分析方案制定及质量保证措施制定等。该阶段的调查存在以下一些难点与不足。
采样点位的布设是采样方案制定的重点,也是能否对污染区域或疑似污染区域进行准确识别的关键。采样点位布设一般采用专业判断布点法,并结合其他布点方法,例如系统布点法、分区布点法等;重点区域及疑似污染区域要布设土壤和地下水点位,同时综合考虑土壤分层、地下水流向及污染源和污染物迁移转化等因素[4]。根据2017年发布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在详细调查阶段,对于污染识别和初步调查筛选的涉嫌污染的区域,按照网格划分,每400平方米至少布设1个土壤采样点位,其他区域每1600平方米至少布设1个土壤采样点位,每6400平方米至少布设1个地下水采样点位。按此计算,一个4万平方米的调查场地,至少需要布设25个土壤采样点位及6个地下水采样点位,由此会带来调查任务重、费用高、耗时长等问题,同时地下水井在钻孔时通常会穿透防渗层,对于做过防渗处理和硬化的地块,后期修复难度大,成本高,若修复不善,会导致渗漏等现象。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规定,对于需要调查的地块,表层土壤和深层土壤垂直方向层次的划分应综合考虑污染物的迁移情况、构筑物及管线破损情况、土壤特征等因素确定[5]。采样深度应当扣除地表非土壤硬化层厚度,一般在3 m以内深层土壤的采样间隔为0.5 m,在3~6 m直接的采样间隔深度为1 m,6 m至地下水采样间隔为2 m。在实际场地调查中,以6米的调查深度为例,每个点位需要采集的样品深度为0.5 m、1.0 m、1.5 m、2.0 m、2.5 m、3.0 m、4.0 m、5.0 m、6.0 m,对采集的这些样品进行快筛,根据快筛结果选取浓度较高的样品进行送检分析(表层样和深度最大的样通常必须分析)。往往在实际样品分析结果中会发现,最大深度的样品浓度通常是有数值的,而且浓度并不比浅层的样品浓度低,而HJ 25.2-2019标准中规定最大采样深度应直至未受污染的深度为止,这就造成现场样品采集深度不能够满足要求,如果返工增加采样深度,对于粘性较大的土壤,很难在原来的钻孔基础上直接往下钻探,通常需要重新钻孔取样,这就导致无法保证前后样品的一致性,同时也增加不少成本。
根据《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 2018)中表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与管制值(基本项目)规定,45个基本项目为初步采样调查的必测项目,涵盖7项重金属和无机物、27项挥发性有机物和11项半挥发性有机物。在实际场地调查中,不少地块由于涉及的污染因子很少,但在实际采样和分析时,这些基本项目要全部分析,一方面会带来分析任务重、成本高;另一方面,如果不涉及的污染因子因为土壤背景值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会造成该地块污染程度的判定、污染事故责任判定、土壤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等方面的难度[6]。
由于场地调查需要专业的采样队伍和检测分析人员,而场调的钻土采样设备一般比较昂贵,因此很多第三方检测单位并没有配备专业的采样设备,从而造成检测单位和钻探单位分家的现象,一定程度上会影响采样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同时,国家的标准规范并未对采样的全过程把控提出完整的措施,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技术规范。
根据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第三阶段调查以补充采样和测试为主,获得满足风险评估及土壤和地下水修复所需的参数,本阶段的调查工作可单独进行,也可在第二阶段调查过程中同时开展。主要内容包括场地特征参数和受体暴露参数的调查,其中场地特征包括:(1)不同代表位置和土层或选定土层的土壤样品的理化性质分析数据,例如土壤pH、含水率、容重、有机碳和质地等;(2)场地气候、水文、地质特征信息和数据,例如地表年平均风速和水力传导系数等。受体暴露参数主要包括场地及周边地区土地利用方式、人群及建筑物等信息[3]。该阶段的调查结果主要是为场地风险评估和污染修复提供依据。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9),地块风险评估工作内容包括危害识别、暴露评估、毒性评估、风险表征,以及土壤和地下水风险控制值的计算[7]。该阶段也存在一些难点与不足。
关注污染物是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监测结果,将对人群等敏感受体具有潜在风险而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污染物。一般对关注污染物进行风险评估需要将其监测结果与筛选值进行比较,但往往有些关注污染物并没有相匹配的筛选值,若能查到污染物的毒性参数,可计算特定场地筛选值,如果没有毒性参数,即难以进行准确评估。
背景浓度本身不是一个固定值,而是为一定的分布范围,很多项目在调查地块周边采集数个土壤样品,随即将该浓度确定为场地的背景值,并以此来判断该场地是否受到污染,往往会产生误判。以重金属砷为例,风险评估模型计算结果为 0.3~0.6 mg/kg,但我国砷的背景浓度值普遍高于其1个数量级以上,若以此来评价地块的受污染程度,并不够科学,许多场地的评估报告对砷修复目标的确定存在很大的随意性。
(1)在资料收集方面,需要明确地块的历史人文信息及周边分界范围等,通过遥感卫星图片、环评及生产期间的检查等记录资料判断地块是否存在污染环境现象等,若地块存在企业污染痕迹,需要收集企业的平面布置图、地下管线、三废收集与治理设施等资料,为后续的现场踏勘提供依据。
(2)现场踏勘与人员访谈相结合。访谈的人员主要包括环保主管部门、地块使用人及周边对地块较为熟悉的人员等,通过精准的人员访谈收集有效信息,结合快筛设备进行现场踏勘,现场踏勘可多次进行,主要针对疑似污染区域及涉及有毒有害成分的重点区域等,通过视、嗅、测等多种手段进行污染物识别。
(3)提高采样点位布设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充分考虑地块的特殊性、污染程度及成本费用等,对于调查面积大、污染性较小的地块,在能够快速有效识别出污染区域及污染程度的前提下,可适当减少采样点位数,从而减轻调查成本和缩减调查周期等。
(4)加快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由于每个区域的地块都存在一定的差别,尤其是土壤背景值水平,建议在参考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同时,开展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制定,同时考虑人体健康风险评估,提出适宜地方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及土壤背景值。
(5)针对调查目的筛选特征污染因子。场地调查应结合地块类型和调查目的对特征污染因子进行筛选,对于工业用地性质的场调应主要考虑生产车间、储存、转移及处置等过程中涉及的特征因子;而对于土地性质变更为住宅、医院、学校及养老机构等的地块,除了正常生产活动中涉及的特征因子外,还需考虑人体健康风险评估,应全方面对地块内涉及的有毒有害成分进行分析,作出综合性评价。
(6)提高采样质控管理水平。采样过程的质量把控是整个检测分析数据准确可靠的前提,应提高采样单位的资质管理要求及对采样设备、采样人员和采样过程控制等提出具体的要求和规定。应当对样品的采集、保存、运输及交接等全过程提出具体有效的质控管理措施,必要时提供全程视频录像等。
(7)政府出台第三方机构监管制度。制定管理办法,对调查单位、采样单位及检测单位提出相关资质要求并定期进行能力评估,建立考核体系,设定奖惩制度,组织管理培训,提升第三方专业水平。
我国场地调查仍处于初步探索阶段,相应的标准和制度还不是很完善,在实际场地调查时,仍会出现采样点位不合理、检测因子一刀切、采样质量难把控、评估报告不科学等问题。因此,需要建立健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相关标准规范,结合地方实际优化风险管控标准,提高可操作性,加强监管力度,促进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行业的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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