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陈梦雅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上海201600)
在我国进行改革开放的40多年来,民营经济一直是创造就业岗位、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截至2018年,民营企业在我国国家税收、创业创新等方面都发挥着极为积极的影响。而以自然人或自然人构成的家族控制和治理的家族企业是民营企业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截至2017年底,中国民营企业总数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0%,而A股中超过80%的民营企业是家族企业。由于其自身独特的治理特征,天然具有追求“基业长青”的长期价值导向。而在其中,夫妻共同参与家族企业治理的案例颇为普遍,小到路边的小卖部、小餐馆,大到夫妻搭档共同经营或控制的上市公司,人们时常形象地称其为“夫妻店”。“夫妻店”型家族企业因为其独特的员工关系和管理特点,常常会形成独具特色的企业治理模式。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市场制度不断完善,私有产权的地位越来越受到重视,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这一类型的家族企业会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我国资本市场。
另一方面,由于市场制度的不断完善,民营企业竞争态势不断加剧。创新能够使得家族企业在日益激烈的资本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更能保证和激发企业持续竞争的活力和潜力。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并通过创新打造具有竞争优势的产品显得至关重要。
那么,“夫妻店”这种独特的企业治理模式是否会影响到企业的创新产出?如果会,又将如何影响呢?本文尝试针对这一问题,以2008-2017年我国沪深两市“夫妻搭档”企业和“非夫妻搭档”企业为样本,研究“夫妻店”治理模式对于企业创新产出的影响。
本文可能的贡献可以概括为:第一,本文使用专利申请数量衡量企业的创新活动,相比较于使用研发费用等创新投入作为表现企业创新能力的指标,代表创新产出的专利申请数量能更好地体现企业的创新能力,因为技术创新是资源投入和使用效率的最终体现;第二,本文的研究拓展了家族企业与公司治理研究。现有文献在家族关系的研究上,更侧重考察家族企业代际传承问题对企业绩效的影响,但较少有文献直接考察夫妻关系及其参与企业治理与家族企业创新活动的关系,本文在正反两方面理论逻辑分析的基础上,探究“夫妻店”家族企业治理模式如何影响企业创新产出的问题,并一定程度地减轻了本领域研究存在的内生性问题;第三,本文研究对象为“夫妻双方共同参与企业治理的家族企业”,强调夫妻二人均在企业董事会或管理层任职,与以往文献研究的“夫妻共同持股”有所区别。持股讨论的仅仅是所有权和控制权上夫妻涉入对于企业创新以及总体业绩的影响,而本文站在控制和经营角度上,开拓了“夫妻搭档”治理影响的研究,丰富了家族企业不同类型亲缘关系的治理研究。
关于“夫妻店”治理模式对于企业创新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影响,长久以来学术界一直存有争议。
先从代理理论角度说起。控制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必然导致代理问题,而要解决代理问题必然发生代理成本。而又由于研发活动天然具有较低透明度,使得股东对于经理人的监管更加难以实施。而当家族内部人员能够实际支配和控制投资、谈判、协议或者其他公司行为时,能够更好地掌握包括研发活动在内的公司活动相关信息,获得管理研发相关的信息优势,从而有效解决代理问题(Anderson&Reeb,2003)。而家族企业具有的天然长期导向,使其更愿意进行创新活动从而获得长足发展,其创新水平更高。同时,夫妻共同参与企业治理经营能够促使公司更多的人投入到创新活动的监督中来,避免资源浪费,促进更多有利于公司价值提升的创新活动的开展。
从利益一致性的角度来说,由于夫妻关系相比父子、兄弟姐妹之间表现出一种更为紧密的亲情关系和更高的利益一致性,因此能更好地消化大家族中小家庭的恶性竞争关系,更有利于企业的稳定繁荣和长久经营,从而促进企业创新。在中国传统观念中,夫妻是一个家庭最小的单位,相对于父子、兄弟姐妹以及其他亲属关系,夫妻之间虽然没有血缘连结,却比其他亲缘关系表现出更高的利益一致性。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兄弟姐妹之间往往伴随着利益相争,尤其是各自成立家庭之后,而父母与子女之间互相算计的案例也不在少数。但无论是从法律规定还是从社会观念上来看,夫妻往往是利益共同体。从本来就有“基业长青”的长期价值导向的家族企业而言,由于夫妻之间的这种利益一致性,企业的长期价值导向倾向将更为显著,这会进一步推动企业采取对自身长期发展有所帮助的行为,而创新能够提高企业未来竞争力,因此,夫妻共同参与企业治理这一模式,将会推动企业创新。(Amoreet al.,2017)
但关于这一角度,学术界也有不同的看法。前有李国庆与俞渝一案,显然,并非所有“夫妻店”都能共历风雨走到最后。有的人无法共苦,有的人则难以同甘。诚然,法律上夫妻共有财产被视为家庭财产而捆绑在一起,使其具有法律上的利益一致性,但从另一角度催生了夫妻间的勾心斗角,互不相让,进一步导致恶性竞争。(Gersick et al.,1997)当夫妻两人都涉入企业治理同时控制企业,尤其双方亲属都在家族企业中任职时,企业内部会倾向于形成两股势力,互相争夺财富,从而对企业长久发展造成负面影响。(Eddleston&Kellermanns,2007;Brannon et al.,2013)如果说,兄弟姐妹之间还有血缘纽带的维系,那么夫妻之间撕破脸皮以后将是互不相干的陌生人,如果出现重大的利益冲突,夫妻双方或许会更优先考虑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亲戚而非已经分道扬镳的伴侣,此时,夫妻关系的利益一致性不复存在,转而阻碍企业创新和发展。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夫妻店”的治理模式是可能阻碍企业创新活动的。
从决策角度考虑,无论是经济对策还是家庭琐事,无论是企业管理还是家族变革,往往都不是某个个人决策的结果。在家庭决策中,从子女教育理念到购物决策,从理财投资方式到住房和就业,无不处处体现着夫妻双方共同的生活理念和价值取向。而在以夫妻为基础的家族企业中,婚姻关系纽带使得贯穿个人行为标准的福利最大化进一步延伸至家庭福利最大化,夫妻双方的行为习惯和思考模式都将影响这一共同决策的成果。由此可见,当一个上市家族企业由夫妻双方控制并共同对其施加影响时,由于家族企业本身也能被视为某种意义上的“夫妻共有财产”,企业经营决策很可能成为家庭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Dyer et al.,2013)因此,相对于非“夫妻店”模式企业,夫妻共同参与企业治理时,其婚姻生活的沟通和公司经营进程中的决策将会有很大程度上的重合部分,企业价值最大化往往也意味着家庭价值最大化,因此能够促使企业进行更多的有利于增加公司价值的活动,如环保与创新。
但是,如果从另一角度理解这个问题,将会得出相反的结论。当家庭生活与事业工作的联系紧密到无法区分,企业相关事务渗透到生活中的各个角落的时候,个人往往很难平衡两者的关系。当工作时间与家庭时间没有一个较为明确的界限,一个人很容易将生活中的矛盾带入到工作中,或者把工作中的分歧带入到家庭生活里。即便是最理性的企业管理者,在工作中面对共同生活的伴侣时也很难将非理性因素剔除,做到完全理性化。成长环境和家庭背景不同的两人,在生活中难免出现摩擦,工作中也必然会有由于思维不一致产生的分歧,在企业治理过程中,这种非理性因素的介入会对管理者的理性决策产生总体负面的影响,从而阻碍有利于企业长久发展的企业创新投入和产出。
从社会情感财富理论角度考虑,家族对企业控制的追求可能会限制企业的创新活动。(Chen and Hsu,2009;陈凌、吴炳德,2014;Chrisman and Patel,2012;Gomez-Mejia et al.,2011b;Mu?oz-Bullón and Sanchez-Bueno,2011;吴炳德、陈凌,2014)社会情感财富是指家族凭借其所有者和管理者的身份从家族企业获得的非经济收益,它是家族企业本质上区别于其他企业组织形式的最重要特征。社会情感财富理论强调,家族具有强烈的维护社会情感财富的动机,甚至以牺牲经济利益为代价来追求非经济利益。(Berrone et al.,2012)而在其中,保持家族对企业的控制往往被视为社会情感财富的核心。一方面,国内的家族企业长期受到传统“家文化”的影响;另一方面,其他维度的社会情感财富也需要依赖于家族对企业的控制才能得以实现。(Berrroneetal.,2012;Gomez-Me-jia et al.,2007)而一旦对企业控制权看得越重,其创新活动的开展就会越谨慎。创新及研发活动引入的外部资金以及具备专业知识的高技能人才可能会削弱家族对企业所有权和实际管理的控制,并会对企业的战略制定、资金使用和日常管理提出新的主张。(陈凌、吴炳德,2014;Gomez-Mejia etal.,2014)因此,当家族追求对企业高度控制的时候,为了保持自身对家族企业的所有权与管理权,会尽量规避风险,避免获取外部资金或将家族成员任命为重要的管理者且任期都很长。这些因素也就限制了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的创新活动。
综上所述,本节提出以下假设:H1a:夫妻共同参与企业治理有利于企业创新。H1b:夫妻共同参与企业治理不利于企业创新。
本文以2008-2017年我国沪深两市“夫妻搭档”企业和“非夫妻搭档”企业为样本,对于上市“夫妻搭档”企业的选取,从在企业中任职的家族成员角度出发,根据以下标准进行过滤:夫妻双方均在董事会、监事会或高级管理层中担任重要职位,可视为“夫妻搭档”企业样本。具体搜集数据过程:首先,利用国泰安数据库得到我国2008-2017年上市民营企业数据,根据已经披露的家族企业内部亲属关系等数据,初步筛选确定“夫妻搭档”企业;其次,通过巨潮资讯网审阅上市“夫妻搭档”企业年度报告中的实际控制人图、董监高管任职表等内容手工收集整理实际控制人是否为夫妻关系及丈夫和妻子分别在董事会或管理层的任职情况。为保证所搜集的样本全面准确,无论国泰安和年报中是否披露实际控制人的夫妻关系,本文都利用百度引擎排查和确定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夫妻关系,以得到最完整精确的“夫妻搭档”企业样本,在此基础上构建“夫妻搭档”企业非平衡面板数据。
在确定上市“夫妻搭档”企业样本后,为了保证实证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对样本和数据进行以下步骤的筛选:一是剔除2003-2015年内被ST、*ST、退市的样本;二是剔除缺失值;三是运用stata统计软件的数据平稳处理Winsor命令,以1%的水平对本文的数值型变量数据进行了缩尾处理。通过上述过程,确定2008-2017年符合条件的家族企业共624家,其中夫妻治理的家族企业237家,非夫妻治理的家族企业387家,最终样本包括1 518个公司的年度数据。
1.企业创新活动
参照黎文靖等、周煊等、Hall等的研究,本文以专利申请数量衡量企业的创新活动。因为技术创新是资源投入和使用效率的最终体现,因此相比研发费用等创新投入,代表创新产出的专利申请数量能更好地体现企业的创新能力;而专利从申请到最终授予需要一定时间,有的专利授予时间甚至长达36个月,用专利申请量能使研究的样本周期更长、数据更多、结论更为稳健。
中国的专利类型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及外观设计专利三类。此三类专利的质量及体现的创新水平不同。在文章主体部分,采用上市公司年度的所有专利总和Patent作为主要的被解释变量。同时,由于专利数据呈右偏态分布,参照黎文靖等的研究,对Patent的1%和99%百分位进Winsorize处理后再加1取自然对数,然后得到LnPatent变量数据。
2.“夫妻店”治理模式(HW)
借鉴胡旭阳和张佳楠(2018)的做法,如果某年度丈夫和妻子共同参与企业治理,且均在企业高级管理层中担任重要职位,那么变量取1,否则为0。
3.控制变量
参照前人研究,本文在考察夫妻共同参与企业治理对公司专利申请的影响时,控制了公司所处地区(Area)、公司所处行业(Industry)、股权集中度(Ownership)、成长性(Growth)、董事长与总经理兼任(Dual)、年份(Year)、研发投入(LnRD)等(变量定义参见表1)。
表1 主要变量定义
本文主要采用多元线性回归来分析检验夫妻共同参与企业治理对于家族企业创新活动的影响。为了检验假设1,采用如下模型:
表2为描述性统计表。从该表可知,Patent均值为69.347,说明在本文的样本中,家族上市企业每年专利申请数量(包括发明专利、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约为69.347个;同时可以看到,Patent变量的最大值与最小值之间差异较大,研发产出最多的企业申请专利数量高达18 000多个,而相对的也存在没有专利产出的企业,说明从Patent这个变量来看,样本间的差异是比较大的,因此采用专利申请数量的对数作为被解释变量进行回归,就显得更为合理。另一方面,HW的均值为0.387,说明在总体样本中,有38.7%的公司可被分类为“夫妻店”治理模式企业。在控制变量的描述性统计上,Ownership(股权集中度)的均值为34.255,说明样本中的家族上市企业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较高。
表2 变量描述性统计
利用研究设计中回归模型,检验了“夫妻治理”对于企业创新活动的影响(回归结果见表3)。通过表中数据可以看到,在加入股权集中度、企业盈利水平、成长性等控制变量后,HW的系数为-0.133,且达到了三颗星显著(t=-2.61,p<0.01)。这说明在控制了其他因素后,有夫妻参与治理的家族上市企业相对于高级管理层中不包含夫妻关系的企业来说,lnPatent要少0.133。考虑到描述性统计中本文样本的lnPatent变量均值为2.823,因此回归模型中这0.133的差别在经济意义上依旧重大。根据以上数据能够得出结论:在其他重要条件一致的情况下,相对于没有夫妻参与企业治理的家族企业,“夫妻店”经营模式下的企业创新产出较少,即验证了假设H1b:夫妻共同参与企业治理将会阻碍企业创新。另外,lnRD的系数显著为正,这十分好理解,研发投入的增加必然伴随创新产出水平的提高,因此企业应当在能力范围内加大研发投入;而在某种程度上能够代表企业创新潜力的无形资产总量的系数也在1%水平上显著为正,说明无形资产对于企业创新能力有显著的正向作用。
表3 夫妻治理与家族企业创新产出关系回归结果
本文基于丰富的理论基础,深入探讨了夫妻治理对于企业创新活动的影响。以企业某年的专利申请数量来衡量该企业当年的企业创新产出水平实证结果显示,由于利益捆绑引发的目标背离进一步导致的恶性竞争、家庭与工作无法相互平衡,以及家族对社会情感财富的追求导致的投资过分谨慎等多方面因素共同影响,夫妻双方共同参与企业治理将会显著地抑制企业的创新产出,而这一结论也有着丰富的理论支持。
本文的研究结论在某种程度上展现了夫妻问题在企业治理层面上的重要影响作用。许多人认为,夫妻的问题是他们的家事,旁人不需也不应插手过问。然而根据本文的研究结果,当家族企业治理层中存在夫妻关系,企业的创新活动将会受到显著影响,此时夫妻关系已经不仅仅是小家庭的维系纽带,也成为整个家族企业决策的重要变量。因此,本文能够给予这些企业如下启示:一个家族企业高级管理层中若是存在夫妻关系,即该企业为“夫妻店”模式,则应从公司整体层面上对该夫妻以及双方亲属的权力和决策做出约束,尽量做到对企业中所有家族成员一视同仁,防止出现夫妻两派恶性竞争局面;同时,企业在决策尤其是进行研发投入决策时应站在企业利益层面,而不应由于过分考虑家族得失而错失具有潜力的投资机会,对企业长远发展不利。
然而,本文依旧存在缺陷,小样本引发的不一致问题可能导致实证结果出现偏差。而对于企业创新变量,在不同的学者眼中有不同的衡量方式,本文采用的企业专利申请数量也只能在“产品研发”这一角度上衡量企业创新产出。并且当下企业对于研发费用的披露较不规范,待未来家族企业数据的完善,且随着企业研发披露的日趋规范,能得到更加丰富和稳健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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