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赵丹玉
(甘肃农业大学财经学院,兰州 730070)
自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提高供给质量则成为新时代农业供给侧改革的主攻方向。[1]而电商便是这一社会背景下的代表性产物。所谓电商,是指在互联网技术的支撑下,将线下交易转变为线上交易的一种网络交易载体。在电商业务可持续运营的社会背景下,传统的商业活动逐渐趋近于电子化、自动化与网络化。消费者可以通过网络电子货币交易的方式,进行货物与货币的交换,实现对事务的在线处理。相比传统的产业发展模式,电商的发展推动了市场经济的进步。[2]但在经济结构不断发生转型的社会背景下,电商发展在社会推进中,尤其在农村产业融合中都呈现一种受阻趋势。基于此,本文将以供给侧改革作为社会发展背景,开展甘肃省农村电商产业融合模式的构建措施研究,并希望通过两者在市场的有机融合,实现为农村地方住户拓宽经济收入渠道,落实城市与农村社会发展的协同趋向,保障“乡村振兴”政策的全面推进。
在对我国农村产业发展现状的调查与研究中发现,大部分农村地区居民住户,仍按照传统的产业发展模式进行农业生产,即超过半数的农户仍以从事生产行业相关工作为主,对于电商这一新型社会发展理念的引进,没有树立正确的认知,也对其形态存在认识不足。[3]此种现象导致了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提升受阻,因此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地方经济的可持续提升。[4]而甘肃省农村传统产业发展主要以初级手工加工方式为主,对于产品与成果的深度加工处理能力略显不足。因此,在地区经济产业建设的发展中,存在产品加工脱销现象,或产品从人工生产到市场销售之间的各个环节衔接不当,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农村产业链不完善、产业链价值低等问题。此外,以前甘肃省农村地区在进行电商产业融合发展的过程中,对此方面的认知存在于一定的同质性。即没有新技术对其作为支撑,导致产业市场竞争能力差。甚至一些产业为了占有社会资源,进行了恶意竞争或对资源的过度与无序开发,直接造成的市场经济发展环境紊乱。
我国农村地区产业发展与电商行业之间所发生的纵向融合行为相对较多,而在此过程中,电商产业的横向融合行为较少,产生此种现象的原因主要在于:工农产业相关研究者对于此方面多元化共同认知不全所导致的。[5]例如,农业的多元化功能并不仅局限于对于粮食等农作物的生产与开发,还应当包括对市场经济的扩增、对生态环境的稳定处理、对社会经济的持续维护等多项社会功能。电商产业融合模式的功能,不仅是为了拓宽地方经济产业链发展,也应当为保障农业产品出口安全与农业商品可持续化发展,提供一个相对完善的平台。在此种背景下,甘肃省农业发展的功能应更加完善,不仅可以满足人们对生产生活的需求,也应当给予群体一种精神层面的寄托。[6]目前大部分地区对于此方面的功能认知存在误区,认为农业产业所具备的功能过于单一。而针对此种现象,有关单位也没有对此进行深入挖掘,导致农村产业中一些手工艺术制作,由于缺乏社会保障单位对其的保护,目前已在市场内逐渐消失。
在我国农村电商产业融合模式的建设过程中,导致产业发展受阻的主要原因在于,个体与经营商之间的利益分配尚未明确。[7]部分居民表示,在与企业合作中获得对应的利润不足,导致农户认为电商产业融合模式对于其地区经济发展并不存在优势,也对于其个人存在一种不公平的现象。少部分农户采用以股份制的方式与企业进行合作,尽管相关合同签订已相对完善,但在进行利润实际分配过程中,却很难做到将实际股份制度进行利益的量化,导致合作合同与合作行为的实施名不符实。
为了满足在供给侧改革发展背景下,农村电商产业融合模式的可持续发展,有关单位应重视产业发展功能的规划,并加大对甘肃省农村电商产业多元化功能的开发。在此过程中,其首要工作是完善农村电商行业人才建设。可采用与地方政府或地方高校进行合作的方式,定向培养一批符合新农村发展的技术型人才,通过此种方式,吸引人才到甘肃省农村地区进行发展。[8]而此种方式的实施,不仅是为农村经济提升提供人才保障,也属于为推进新农村的发展与建设注入了新鲜血液。例如,在建设完善型的人才队伍过程中,可定向培养高素质职业农民、高能力农村实用人才等。通过榜样激励的方式,使更多的地方居民住户参与到农村电商产业融合建设的过程中,从而使农民树立对电商行业发展的正确认知。
确保供给侧改革深入农村地区,在大部分居民树立对此方面经济发展的正确认知基础上,应由地方政府或地方村委会作为主导,深入挖掘与地方经济、地方社会产业发展、地方生态环境、地方文化等相适配的地方发展优势,以优势作为行业发展的牵引,以此推动农业产业与地方高新技术加工单位、旅游单位、文化单位、教育单位等进行合作。[9]在合作过程中,与其签订具备一定法律效力的发展合同,从而实现与电商产业的融合。
例如,在旅游产业内,将其宣传网站作为农村产业对外发展的载体,宣传地方农业发展现状与相关成果,吸引更多的人参与到农村行业发展投资过程中,此种方式便可在一定程度上带动农村经济的提升,也做到了对农村旅游行业发展的推进。[10]通过上述提出的方式,可实现农村电商发展、农村产业发展,两者在市场中的双向盈利。
此外,可加大对甘肃省农业新业态行业的建设,例如,打造农村休闲度假区、观光旅游区、养生体验区等功能区域。以区域发展带动农村智慧电商、自动化农业、高质量农产品等成果的输出。[11]并结合互联网新业态的建设,对农村地区自然景象、天然文化、环境资源等进行综合统筹与规划,致力于建设与打造地方创新型产业链。从而带动农业、工业、手工业、加工产业、社会服务业等不同行业的发展,做到农村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等行业的发展与互联网技术的有机融合。
在完成上述相关工作实施的基础上,甘肃省地方政府应提出相关供给侧改革的支撑政策,并赋予政策一定的法律责任。通过此种方式,健全农村电商产业融合模式中的利益分配与利润调配机制。[12]在此过程中,要求地方相关行政单位与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到机制建设的过程中,通过对农业发展订单的创新,对农户个体与企业单位之间的合作方式进行规范化处理。以此,使农户个体在进行与相关单位合作的过程中,可合理地享受到其自身投资的成果,也可科学地获取农业发展增值利润。
此外,应鼓励企业单位在社会发展中,与农村个体进行“产销合作”。在此过程中,结合科学化的股份制应用,引导并鼓励农户个体与单位进行股份制合作。按照“利润保底+股份分红”的方式,进行企业年终利润的有效分配。[13]并保障每个参与合作的农村个体维权的权利,即当农村个体户认为其个人在与市场合作中,利益受损或个人权限受到侵犯的前提下,均可通过热线与地方政府进行直接反映与上诉。以此种方式,积极探索一种产业与个人的双向合作模式。[14]并在此基础上,利用网络平台与互联网等高新社会发展技术,建设地方金融发展协同体,这就要求双方在发展过程中均承担指定的责任,并按照规定的法律章程与社会制度进行合作。一旦出现市场风险,也需要双方共同承担,企业不可将风险内容全部推诿给农户个人。总之,要在真正意义上做到对甘肃省电商产业融合模式的规范化建设,应落实好党在农村工作中的各项方针政策,以利益分配机制作为主导,实现农户个体与企业单位在合作中的双方赢利。
为了确保在双方利益合理化分配的基础上,做到对农村电商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与社会推进,应完善甘肃省农村基础设施与设备的建设。例如,不断完善与改进农村地区的交通网络、信息通讯网络、物流运输网络等基础性设施。[15]完善网络相关的配套性设施,并在地区建设服务农村个体户的中央平台,平台中应由前台负责人员与后台操控人员构成,通过此种方式,提高为农村电商产业融合模式的服务水平,以此为多元化产业融合模式的形成提供保障。
在此过程中,应明确电商融合模式,属于农村经济发展背景下的一种新形态,此种形态的形成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要在长久的发展与实践中尝试而形成的。
甘肃省在农村电商产业融合发展中,除了上述措施,还需要借鉴其他地区农村电商发展的成功模式,并根据全省实际情况作出适当调整。如浙江省仙台市就是农村电商产业融合模式的试点区域,此地区自2017 年开始建设,至今已成为支撑地区经济发展的主要场所。此场所占地超过7 000 亩,全区内不仅实现了互联网络的覆盖,也形成了以“绿色”“科技”为核心的技术协同发展模式。在地区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同功能分区的盈利正逐年呈现一种显著递增趋势。在试点区域建设的第二年(2018 年),区域的价值已在市场内高达万元,其中以农业为代表的农村电商产业融合模式功能分区价值已达到3万元,每年产出的农作物总价值超过10 万元。在区域建设的第三年(2019 年),区域的价值相比2018年,已在市场呈现一种翻倍状态,市值17 万元。在对此区域农户的调查中发现,超过八成的个体农户表示,在此种发展模式下,其个人年均收入已相比上年增加三倍,甚至投资分红收入已超过其个人农业种植收入,每个家庭的生活水平均显著提升。在地区建设并开发电商产业融合园区,其利润与价值是十分显著的。
在试点园区内,已基本形成了多元化的产业功能发展链。包括:农作物线上销售链、名贵中药可持续生产链、旅游链等。此种发展趋向对于提升农户个体收入存在显著的优势,并在助力城乡融合发展过程中作出了较大的贡献。此外,在经济模式不断转型的过程中,在其周边的城市经济发展也受到了带动。甘肃省也可以结合仙台的发展模式,并适当调整,以实现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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