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28
李 静,任以伟*,李勇志,刘 峰,高 洁,喻元秀,冯冬艺,杨 佳
(1.中国科学院 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重庆 400714;2.西南大学 资源与环境学院,重庆 400716;3.重庆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重庆 401121)
据我国环境保护部出台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损害调查》所书,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是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中基础却又重要的环节,意义重大[1-4]。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获取的各种数据和信息是为环保部门分析环境污染及其损害的范围和程度、判定环境污染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生态环境损害实物量化和价值量化的依据,是司法部门判定责任主体、核定赔偿金额的证据[3-11]。
为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5年12月3日印发并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12]。自次年4月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在部分省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的报告》以来[13],重庆市作为试点之一,积极推进相关工作。重庆地处三峡库区腹地,辖区河流众多,其中主要次级河流就有58条。其水环境安全关系到三峡库区自然生态环境,尤其在开展了“南水北调”战略性工程之后,对经济建设和国家长治久安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自三峡工程竣工以来,库区航道条件大为改善、航运事业飞速发展、船舶数量急剧增加、船舶趋于大型化。目前三峡库区船舶每年平均流量40万余艘次,货运量每年300万吨。这大大增加了库区内船舶交通事故和船舶油类污染事故发生的风险,尤其是大规模突发性污染事故发生的概率加大。仅2007年,三峡库区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就有381起。除水上事故外,三峡库区各港口所分布的油品装卸码头也是重要的污染源。截至2011年,三峡库区重庆至巫山段就有危险品码头52座,其中重庆主城、长涪、万州、云阳等港口的危险品码头数都在10个以上,这些都是污染风险较大的水域[14-21]。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损害调查》的及时性原则,在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需尽早开展工作,制订调查方案和监测计划,获得鉴定评估所需的数据资料。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指标体系的建立能提高制订调查方案和检测计划的效率,提高针对性,减少不必要的调查项目,提高调查效率。目前出台的指南规范了损害调查工作的流程及调查内容,但并未详细阐述针对各类典型事件的调查指标体系。鉴于三峡库区重要的战略地位,本文结合环保部出台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调查损害》和本地工作实际,对长江近岸某处油污渗漏水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分析,初步探索了油污渗漏水污染事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调查体系,从实践工作中提炼出具体技术方法进行应用。
初步调查方法包括资料搜集与分析、现场踏勘以及人员访谈。资料搜集与分析主要包括调查区域背景信息、基线信息、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信息、受损生态环境质量信息、应急措施、污染清理情况信息。现场踏勘主要包括初步了解污染源情况、污染物迁移途径、由污染造成的环境影响范围和程度、敏感点、生物的动态变化和生态系统等情况。人员访谈内容主要包括资料搜集和现场踏勘过程中存在的疑问,补充信息及考证资料。初步调查的目的:明确污染源位置、类型,了解污染物种类及排放量,初步确定生态环境损害的类型、范围和程度,是后续调查的基础和依据。
结合油污渗漏水污染事件的污染类型及初步调查的内容和目的,整理出初步调查指标如表1所示。将初步调查内容归纳为包括事发地的区域概况、发生点概况、敏感目标、基线信息和责任主体概况的背景资料调查,应急处置过程调查及污染概况调查,再细化为各项指标。
表1 生态环境损害初步调查指标Tab.1 Preliminary investigation index system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damage
系统调查是初步调查的后续,根据初步调查得到的区域自然概况、社会经济概况、应急处置过程、污染概况等结果,进行后续污染物识别、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等。调查方法包括环境监测、问卷调查、样方样带等。系统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基线水平调查、污染源信息调查、环境质量信息调查、生物信息和生态系统服务信息调查等[2]。
1.2.1 基线水平信息调查
基线水平信息调查主要包括调查区域的环境介质、生物、生态系统等表征指标的基线水平[2]。基线水平信息的调查方法包括3种:当评估对象的状态随时间变动不大,用历史数据;当时间跨度大或随时间变化大,用对照区域;此外用模型。
1.2.2 污染源信息调查
污染源及排放情况调查包括:掌握评估区域主要环境污染源的数量及分布情况、排放规律,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浓度、速率、超标倍数等。
1.2.3 环境现状调查
环境现状调查包括:掌握评估范围内污染物的浓度、扩散范围、影响时间及迁移转化过程;以基线水平为依据,评估污染程度及达标、超标情况。
1.2.4 生物信息和生态系统服务信息调查
生物信息和生态系统服务信息调查包括:掌握生物损害、生境损害的程度和时间空间范围;掌握生态环境系统功能损害的程度和时间空间范围。
1.2.5 生态环境损害系统调查指标
结合油污渗漏水污染事件的污染类型、初步调查的结果以及系统调查的内容和目的,概括出系统调查指标如表2所示,将基线、水污染源、环境质量现状和水环境中生物信息和生态系统等的调查内容细化为各项指标。
表2 生态环境损害系统调查指标Tab.2 Systematic investigation index system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damage
2015年1月25日晨5时10分左右,居民举报重庆市S区某段长江江面漂浮油污。上午7时S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发现江面漂浮大量油污。沿江排查发现,油污是从距离投诉地点上游0.4 km处长江边的石缝沟渠中流出,渗漏点下游约3 km处为某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地。
事故发生后,当地环保部门随即成立应急指挥部,展开应急处置,并协调周边单位共同控制污染物下移。截至1月27日18时,渗漏点下游0.4 km及下游3 km的饮用水源地水质石油类均持续达标,石缝沟渠内油污基本清除,临时隔油池修建完毕并投入使用,现场污染得到有效控制。1月28日,应急指挥部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后续调查阶段。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调查损害》中,初步调查内容及指标包括:背景信息、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信息、受损生态环境质量信息及污染清理情况信息的调查搜集;污染源、迁移途径、区域状况及环境敏感点、生物的动态变化情况和生态系统的现场踏勘。文中初步调查指标体系在此基础上增加责任主体概况以初步锁定产生损害行为的责任者,为后续的损害确认提供基础和依据;增加应急处置措施以初步了解控制损害扩散的手段,为后续制定生态环境恢复方案提供基础和依据;细化污染来源为船舶事故、油船泄露、企业排油、油品泄露等,细化受损生态系统为鱼类等水生生物、浮游植物,使调查人员对油污渗漏水污染事件的损害调查工作更具针对性。
按照文中初步调查指标体系开展工作,得到如下结果:了解事件发生地区概况,包括地理位置、气候、河流水系、生态环境、人口、经济等;发现事故发生地在重庆S区某段长江近岸处石缝堡坎;敏感目标为长江以及渗漏点下游约3 km处某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地;此段水域属饮用水源工业用水,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Ⅲ类标准,石油类浓度的标准限值≤0.05 mg/L;在基线信息调查搜集过程中未发现针对评估区域的相关历史数据,也未找到对照区域生态环境状况等数据;污染源初步锁定A,B,C 3个公司,即为初步锁定的责任主体,事发点位置关系如图1所示,并得到相关影像资料;发现应急响应部门包括S区环保局、海事部门、区安监局、街道办事处、市环境监测中心等;应急处置措施包括封堵泄漏源、处置受污染水土、开展沿线巡查、开展应急监测、收集残留污染物、处置含油废物,并得到相关影像资料;污染源为A,B,C 3个公司中一个或多个排油,渗漏处油污浓度为78.6 mg/L,在江面扩散面积约310 m2,未发现鱼类或浮游动植物死亡情况。
图1 事发点位置关系图Fig.1 Geography position of the leakage
对初步调查结果进行分析发现:已初步明确污染源的位置和类型,初步确定生态环境损害的类型和范围。为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的范围和程度、污染物的超标范围以及确切的责任主体,需要进行基线水平的确定、各时段的污染物浓度监测、排查干扰锁定污染源及责任主体等更为详实的系统调查。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调查损害》系统调查中,基线信息包括评估区域和补偿性恢复备选区域表征指标的基线水平;污染源信息包括数量、位置、污染排放情况、特征污染物种类、排放量和排放浓度;环境质量信息包括环境介质的质量现状、污染分布情况、污染物浓度水平;生物信息包括评估区域和补偿性恢复备选区域的植物群落建群种、分布面积、密度、生物量、是否有保护物种分布和保护物种的级别、植物群落的受损程度,以及主要动物物种密度、出生率、死亡率、繁殖率、生境,是否有保护物种分布和保护物种的级别,动物的受损程度等。文中系统调查指标体系中细化水污染源为包括排污口数量及位置、时间、频率、排放去向、收纳水体功能类别等的概括及排放浓度、速率、污染物超标倍数等主要排放状况,为后续进行损害确认、因果关系判定及污染源头控制等提供基础和依据;细化环境质量调查为受污染水环境中油污浓度、密度、扩散范围及浓度分布、迁移范围及含量、滩涂污染范围及含量;锁定检测项目为油污类物质;依据事发日至影响消除时间段及由频入偶的监测原则增加污染物在对照断面、控制断面和关注断面的浓度分布监测,为后续进行损害确认、损害量化、制订修复方案等提供基础和依据;细化生物信息及生态系统调查为包括种群、分布面积、密度、生物量的水环境植物类及物种密度、出生率、死亡率、繁殖率及生境的水环境动物类,使调查人员进行油污渗漏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工作更具目标性及针对性,提高调查效率。
3.2.1 基线水平信息调查
此次油污渗漏事件发生在长江近岸处,且初步调查未搜集到此区域的历史数据,则选择利用未受污染环境的相似现场数据确定基线,即对照区域。选择渗漏点上游1 km处为基线水平,调查方法选择采样监测。
3.2.2 污染源信息调查
根据初步调查结果,油污来源初步锁定附近3家企业,为确定污染源、找到责任主体,需要对三家企业进行排查。调查发现A,B,C三家企业中,A企业不涉及石油类物质,B,C企业在作业过程中产生废油。对两家企业进行排查发现,B企业的车间废油收集管道年久失修,产生缝隙泄露,废油泄露到雨污排流管道中。再对B企业管道进行注水实验发现,其雨污排流管道与事发地堡坎渗漏点的管网相通,现场检查有含废油污水排入渗漏点管网,再顺流而下进入长江造成污染。调查结果显示污染源为B企业,由于管网损害导致油污持续渗漏,渗漏点1个,渗漏至雨污排流管道再顺流而下至重庆长江某段,油污渗漏速率为2.8 L/d,污水中石油类浓度为23.18 mg/L,超标464倍。
3.2.3 环境质量现状调查
此次油污渗漏污染江面事件的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方法采用布点取样监测分析的方法。根据环境质量调查技术导则和规范中《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3—2009)及《水质采样 采样技术指导》(HJ 494—2009)对事故点及下游约3 km处断面的长江左、中、右水质进行监测。监测点位类别及名称如下:A1(事故现场),A2(渗漏点下游0.4 km),A3(水源地断面长江左,即事故点下游3 km),A4(水源地断面长江中),A5(水源地断面长江右),A6(渗漏点上游),其中A1和A2为控制断面,A3,A4和A5为关注断面,A6为对照断面。
监测项目为石油类,监测方法为《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HJ 637—2012),应急监测布点情况见图2。
图2 监测布点示意图Fig.2 Schematic of monitoring sites
事故点及长江相关点位监测结果见图3。首次监测时,该渗漏点的石油类浓度为78.6 mg/L,随着应急处置工作的开展,石油类浓度逐渐下降,其变化趋势见图3。对照断面即基线监测结果显示未受污染的长江水质中石油类浓度低于0.03 mg/L。2015年1月25日监测A2渗漏点下游0.4 km断面石油类浓度为2.08 mg/L,超标41.6倍,控制断面水质受到严重破坏,A3,A4,A5均在水质要求标准限值之内,关注断面受影响小。1月26日的监测数据显示A1渗漏点的石油类浓度为0.97 mg/L,较25日污染程度大幅下降但仍超标20余倍,A2,A3,A4,A5等各监测断面石油类浓度均低于0.05 mg/L。时至1月28日,各监测断面石油类浓度均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Ⅲ类水质要求标准限值,至此,油污渗漏事件对长江水质的影响基本消除。
事故现场的污染物在应急工作开展第三日后达到水域标准,而A2处污染物浓度在事发当日下午仍超标6.8倍,满足生态环境损害确认条件中“评估区域地表水中特征污染物浓度超过基线20%以上”,环境损害确认。
通过应急监测及现场调查,本次事件造成渗漏点至下游0.4 km长江段左岸水体受到油类污染,通过应急处置后在较短时间内基本消除影响,未对水环境中的生物及生态系统造成破坏,不需要启动中长期评估。
B企业产生的废油是此次事件的污染源,B企业是此次事件的责任主体。
(1)本文依托《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损害调查》内容,在长江近岸处油污渗透水污染事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过程中提炼出初步调查和系统调查具体技术方法和调查指标体系,阐述了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方法的具体应用,为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方法体系,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在长江近岸某处油污渗漏事件中,B公司废油收集管道损坏是该事件中的污染源,造成渗漏点至下游0.4 km范围的水体受到油类污染,通过应急处置后在较短时间内基本消除影响。
图3 各监测点石油类浓度随时间的变化情况Fig.3 The oil concentration of monitoring sites at different 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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