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28
蒋文琼
(天津市水务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天津 3002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在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的基础上,遵循统筹协调、分类指导的原则编制。”可见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以下简称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定是编制水土保持规划的基础。
通过对天津市除蓟州区(已被国家划入燕山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外的水土流失调查发现,天津市主要存在化学侵蚀(土地盐渍化)、风力侵蚀(土地沙化)和水力侵蚀三种水土流失类型。其中,化学侵蚀(土地盐渍化)在各区均有发生,主要分布在滨海新区、静海区、宁河区和中心城区及环城四区;风力侵蚀(土地沙化)主要分布在天津西北部,涉及宝坻区和武清区,蓟州区南部、北辰区、东丽区和西青区也有少量分布;武清、宝坻、滨海新区、宁河和静海等平原区也有少量水力侵蚀分布。
首先收集天津市的自然环境、社会经济、水土流失和水土保持确定划分指标标准,然后依据确定的划分指标标准结合天津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红线划定方案等资料初步筛选出重点预防片区和重点治理片区范围;再收集各片区相关指标资料并分别进行综合分析,比对划分指标标准划定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及其涉及的范围,形成初步划分成果征求各区及相关部门的意见;最后形成天津市市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方案。
2.2.1 天津市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
(1)划分指标标准确定依据。首先考虑天津市特殊的政治经济地位,在确定划分指标标准时充分考虑预留其发展空间,将生态功能重要性作为重点预防区划分指标标准;其次依据天津市水土流失特点,将水力侵蚀、风力侵蚀和化学侵蚀(土地盐渍化)同时满足侵蚀现状轻微作为重点预防区划分指标标准;再次依据代表本划分区域水力侵蚀、风力侵蚀和化学侵蚀(土地盐渍化)的敏感性指标,将三类侵蚀之一的敏感性程度中度及以上作为重点预防区划分指标标准;最后考虑到天津市市域面积较小,相当于绝大部分省市的几十分之一至几分之一,为一般省的一个地级市大小,且河道众多,重点防治区分区规模采用集中连片或区域相对连续,并参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导则(征求意见稿)》中省(直辖市、自治区)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面积达到1 000 km2要求,天津市划分区域控制范围确定为连片区域面积≥50 km2或线型区域长度≥20 km。
(2)标准确定结果。①重要的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河流等特定的生态功能区;②现状水土流失轻微,包括水力侵蚀轻度以下、不(或少)分布沙化土地、土地中度盐渍化以下;③水土流失潜在威胁程度较大,水力侵蚀中度及以上敏感,或风蚀沙漠化中度及以上敏感,或土地盐渍化中度及以上敏感;④区域连续,面积≥50 km2或长度≥20 km。
2.2.2 天津市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1)划分指标标准确定依据。由于天津市存在水力侵蚀、风力侵蚀和化学侵蚀且以化学侵蚀和风力侵蚀为主,因此在确定重点治理区划分指标时都加以考虑。
沿用《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复核划分技术导则(试行)》水力侵蚀面积比≥40%作为重点治理区划分指标标准;将现状风力侵蚀主要分布区域作为重点治理区划分指标标准;由于整个划分区域大部分都存在一定程度的盐渍化(盐渍化面积占划分区域的75.82%),但以轻度为主。为不影响城市发展,将其中中度盐渍化作为控制基准,并将中度及以上盐渍化所占比例达50%以上、土地利用类型以农用地为主作为重点治理区划分指标标准。
(2)标准确定结果。①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水力侵蚀面积比≥40%;现状风力侵蚀主要分布区域;土地中度及以上盐渍化面积比≥50%,土地利用类型以农用地为主。②区域连续,面积≥50 km2或长度≥20 km。
采用以上方法对天津市除蓟州区以外区域进行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共划分出11个市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7个市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4个市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划分结果,详见表1。
表1 天津市市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结果汇总
通过对划分结果的分析,天津市市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为以后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指明了方向,确定出重点预防和重点治理方向,以便指导各区有的放矢地布设对应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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