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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第三方知识产权评估制度的建议

时间:2024-07-28

文/邹振宇 王怀庆(安徽中安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评估的现状

随着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全面实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深入推进,科技型企业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科技型企业在彰显巨大的社会活力和发展动力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困境和挑战,其中最为突出的是融资和知识产权评估问题。科技型企业最有价值的资产是技术成果,而对技术成果的管理与评估,是科技型企业最薄弱的环节,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科技型企业没有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制度

科技型企业的技术成果,为企业带来的丰厚利润。科技成果的保护必须依赖于严谨、科学的技术管理和保护措施,以保障其技术的先进性和活力。因而,建立一套完整而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制度至为重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涉及本领域专业技术、法律、企业管理等多个专业内容,是专业化、多门类的持续性的管理活动,大多数企业因保护意识不强以及基于成本考虑,通常不会配置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专业的管理团队,从而导致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措施的滞后和低效。在知识产权布局和保护、防止技术秘密的泄露、未来知识产权纠纷等方面缺少应对方案,是企业创新成果被侵权或流失的风险增加的主要原因。

2.对知识产权缺少有效的价值评估

现阶段对科技型企业技术成果的价值缺乏权威的认定机构和相应认定标准,从而造成科技型企业的无形资产价值难以有效评估。通常情况下,科技型企业的产品价值变现时间和成本回收期较长,获得的贷款发放周期也长,企业急迫的资金需求往往得不到满足,因而,贷款周期和科技产品回报形成了矛盾。此外,很多科技型企业内部对于知识产权的治理结构不合理,加之知识产权管理松散、相关财务制度不够完善等,也造成了企业经营的不稳定,增加了企业投资风险,不利于企业融资。

3.政府的补贴政策不能有效解决企业融资问题

政府对于科技型企业的扶持政策主要体现在财政投入、专利补贴等方面,缺乏运用市场调控资源配置的必要手段。由于缺少科技成果与社会资本对接的市场评价机制,导致科技型企业的融资通道不畅,甚至出现完全依赖于政府补贴、政策倾斜发展的局面。政府的政策补贴不能对于不同价值的技术内容进行筛选和评级,这会引发部分企业的惰性和依赖性,从而使其失去独立自主的能力,甚至催生出一系列不为生产经营而为项目政策的畸形企业。

4.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价值评估作用不尽完善

资本的逐利性和规避风险的属性,需要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对科技型企业的信用、财务状况、抗风险能力等进行专业化评估,对于支撑科技型企业发展的核心知识产权进行法律分析和价值分析,从而最大限度地加强资金供需双方信息的沟通和交流,让资本充分参与、了解并进入科技型企业的研发、经营与生产。在各类金融机构贷款普遍供给不足的情况下,第三方中介机构可为大型商业银行、金融机构与科技型企业搭建桥梁,就科技型企业的科技成果的管理、保护、价值等提供专业的管理与评价,并对评价结果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使科技型企业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目前,我国有关知识产权的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主要有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商标、专利事务所,但是其职责却不尽相同。律师事务所是在企业的知识产权受到侵害后,接受委托从事知识产权有关的诉讼维权活动。会计事务所是在企业需要融资时提供企业的财务报告和知识产权的市场估价。商标、专利事务所主要从事商标、专利、软件等申请、登记,以及政府科技项目的申报与政府科技政策的宣传与服务等。然而,这些服务都没有涉及为企业提供专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服务,如研发人员的管理、商业秘密的管理、专利的检索与布局分析、技术交易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评估等。在企业融资时,评估机构一般是根据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供需双方事先商定的知识产权价值或者根据融资的额度,提供一个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报告。然而这种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不够专业,且评估机构无需承担责任,因而不能得到市场的普遍接受。

二、建立第三方知识产权独立调查机构的建议

建立第三方知识产权独立调查机构(简称第三方机构),为科技金融市场提供包括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在内的综合性知识产权专业中介服务已势在必行。第三方机构有别于传统的知识产权服务代理机构,是由政府扶持设立,且具备一套科学合理的企业知识产权融资评价标准。第三方机构可以从传统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律师事务所中选拔专业人才组成独立调查团,由具有企业管理和长期从事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经验的律师完成对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调查,结合知识产权的技术评估,共同出具调查报告或法律意见书,并对出具的所有评估文书独立承担责任。在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质量良莠不齐的情况下,第三方机构将充分发挥市场的调控机制,建立价值评价体系,实现技术成果的优胜略汰。同时,通过市场选择及信用评级,增加了知识产权风险透明度,提升了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水平,促使金融机构敢于贷款、投资者敢于投资,保障科技金融市场化的快速发展。

三、建立第三方知识产权独立调查机构实施方案

1.政府牵头,规范遴选

第三方机构的产生应在政府的组织、指导、监督下建立并逐步完善,这需要政府对第三方机构建立遴选程序,在具备较强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能力和服务能力的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中产生。第三方机构应具备专利代理、法律服务、金融服务等综合性服务资格,并且定位在专业服务人数达60人以上的较大的律师事务所或专利代理机构,具体资格审查将由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制定细则。

2.政策鼓励,强化引导

为保障第三方机构的顺利建立及发展,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为第三方机构制定相关鼓励及资助政策。比如对第三方机构需要购买的专业性数据库进行补贴,加强专业人员培训和人才引进,加大服务成果奖励、税收优惠、服务费用补贴等政策支持。第三方机构应通过政策引导,加快行业发展,逐步提高服务的质量,并制定量化考核标准。

3.推优保质,引入竞争

政府向金融机构及企业推荐具备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政府引入竞争机制,开放第三方机构业绩及考核指标。金融机构及企业根据自身融资及知识产权管理的需要,通过招标或竞争性磋商,确定第三方机构,为其依法独立提供服务,第三方机构对事实和法律负责,独立客观公正的完成工作,并出具调查报告,不受包括委托人在内的任何人的制约或影响。

4.监管并行,重在引导

政府在不干涉第三方机构业务的前提下,对第三方机构加强监督,如资格的审查,服务合规性审查,人员回避,接受投诉及违规的受理及处理,重大投资项目知识产权服务的组织落实,行业不正当竞争的处理等。同时,还需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指导,如建立业务服务流程与规范,服务档案管理与指导,服务效果的跟踪调查与回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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