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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立法讨论

时间:2024-07-28

程 飞, 武 举 国, 靳 建 红

(1.长治市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山西 长治 046000;2.长治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山西 长治 046000;



长治市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立法讨论

程 飞1,2, 武 举 国1, 靳 建 红3

(1.长治市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山西 长治 046000;2.长治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山西 长治 046000;

3.长治市辛安泉域管理中心,山西 长治 046000)

辛安泉是山西省第二大岩溶泉,长治市辛安泉水源地为全国重要水源地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长治市被授予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地方立法权。从立法的依据和目的、必要性、可行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立法成本及效益预测等方面讨论了长治市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立法问题,旨在将水源地保护工作上升到法律层面。

水资源;立法;水源地;辛安泉;饮用水;长治市

辛安泉是山西省第二大岩溶泉,水量丰沛,水质优良,是长治市人民的“生命泉”。长治市辛安泉水源地已被国家水利部列入全国重要水源地名录,供水区域约80 km2,供水人口约80万人。加强水源地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已成为重要与迫切的议题和任务[1,2]。

1 立法的依据和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长治市被赋予地方立法权,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已颁布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已做出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围绕辛安泉水源地保护的目标和任务,明确水利、环保、住建等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提出水源地保护的各项措施,划定水源地各级保护区,提出水源地保护区各类禁止行为和更加严格具体的处罚措施;落实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辛安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等制度,加强水污染防治、取水许可管理等行政监督;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水量监测,增强全社会保护水源地的法律意识是长治市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立法的目的。

2 立法的必要性

(1)辛安泉泉水流量呈总体减少趋势。降雨补给是影响辛安泉泉水流量的主要因素。辛安泉泉水流量因降雨量减小总体呈减少趋势。1956-1979年,全市平均降雨量为606 mm,辛安泉泉水平均流量为10.1 m3/s。1980-2000年,全市平均降雨量为537 mm,辛安泉泉水平均流量为8.58 m3/s。2001-2014年,辛安泉泉水平均流量为4.51 m3/s。

(2)辛安泉地下水位呈下降趋势。辛安泉岩溶地下水开采量由1980年的0.03 m3/s发展到2014年的3.4 m3/s,已占其可开采量7.22 m3/s的47.1%,岩溶地下水开采的逐年加大,导致辛安泉地下水位呈总体下降趋势。1997-2012年,年降幅在0.12-0.39 m之间。2013-2015年有所回升,年平均回升0.52 m。

(3)辛安泉地下水水质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污染。多年来,长治市辛安泉水水源地水质一直达到地下水环境质量Ⅱ类水以上标准,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但在其水质评价中氯化物、硫酸盐、氨氮、总硬度、矿化度等一些指标有增高的趋势。

(4)水源地水生态环境不同程度遭到破坏。水源地农业生产使用化肥、农药,水产养殖业投放饵料,农村生活垃圾随意堆放,从点到面对辛安泉水源地水质造成了直接影响。泉域重点保护区部分河段开发水上漂流等旅游项目,修建码头、酒店等附属设施;水源地部分林地被占用,致使天然湿地面积大幅减少,水源涵养林大面积退化等因素严重破坏了水源地原有的生态环境。

3 立法的可行性

在国家和山西省法规体系建设层面,目前已经颁布实施的诸多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是在水工程建设、水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方面,还未见专门针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法律法规。上海、浙江及山西省大同市等省市近年来先后出台并实施的对当地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为长治市辛安泉水源地保护立法提供了借鉴。长治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在水源地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与水环境治理等方面做了大量、积极的工作,为水源地保护立法积累了实践经验。公众对保护长治市“生命之泉”——辛安泉的呼声和要求也越来越高,已为水源地保护立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4 立法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1)划定辛安泉水源地保护区。根据环保部门划定的西流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以及水利部门划定的辛安泉域重点保护区范围,科学确定辛安泉水源地保护区。

(2)明确市县人民政府和组成部门的职责。进一步明确市县人民政府和水利、环保、住建及泉域管理机构等相关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落实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辛安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等制度,加强对水源地保护的监督管理,形成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3)提出保护区各类禁止和限制行为。对水源地各类保护区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进行禁止或限制;对取水、用水、排水等各类活动进行禁限或规范;对钻探、采矿、采石等各种影响水源地保护的行为进行规定和限制。

(4)提出辛安泉水源地的保护措施。围绕水量、水质保护两个关键目标,针对水源地保护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水量水质动态监测、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水环境治理等保护措施,尤其需要明确煤炭采掘这一具有地域特点的行业相应的保护措施。

(5)明确各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山西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针对各类违法行为,制定更加严格、更加具体的处罚措施,通过严格执法,把各项保护措施落到实处。

5 立法成本与效益预测

立法成本主要包含立法过程成本及其实施后的执行成本、社会成本。实施执法活动的成本支出是立法活动支出的主要部分,包括水源地保护执法各个环节的支出。而社会成本则着重考虑立法活动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

水源地立法的效益将主要体现在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方面。生态效益主要为强化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社会效益主要是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生产水平和卫生保健质量,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快速持续发展。经济效益体现在节约治理水质污染费用,水源地保护区周边绿色经济作物种植收益以及生态旅游增收。

6 结 语

作为长治市首批启动的实体性法规,笔者对对长治市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立法、为水源地保护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切实将各项保护措施落到实处、力求保证水源地水质和水量、保护水源地生态环境、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长治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进行了讨论并提出了需要解决的问题,旨在为此项立法扫清障碍。

[1] 王灿发,.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亟须专门立法[J]. 环境保护,2010,38(12):65-66.

[2] 邱 凉,翟红娟,罗小勇. 长江中下游干流饮用水水源地现状及保护探讨[J].中国水利,2014,49(17):19-21.

程 飞(1983-) ,男,山西长治人,长治市水资办规划研究科副科长,长治市第十三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高级工程师,博士,研究方向:水资源规划及利用,水利水电工程枢纽布置;

武举国(1970-),男,山西阳泉人,主任,高级工程师,学士,从事水资源规划及利用技术工作;

靳建红(1969-),男,山西长治人,副科长,高级工程师,学士,从事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水利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工作.

(责任编辑:李燕辉)

2016-06-06

[TV-9];TV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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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2184(2016)06-009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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