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28
王兵霞
(山东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山东 泰安 271000)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产业振兴是关键,要不断提升农民在乡村产业振兴中的收益,不断提升农民的获得感和满足感。然而“大国小农”仍然是我国的基本国情,根据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显示,我国现在有2.3 亿农户,其中户均经营面积0.52 hm2,经营耕地0.667 hm2以下的农户有2.1 亿户,小农户数量占到农业经营主体98%以上,小农户从业人员占农业从业人员的90%,小农户经营耕地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70%[1]。现阶段,农户仍然面临生产规模小,生产布局分散等问题,这致使农户在乡村产业振兴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难以享受产业振兴的增值收益。解决此问题的关键在于需以集约化、专业化和组织化的方式有效推动农户发展。而由农民自愿参与组织的农民合作社在乡村产业振兴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据统计,截至2021 年11 月,我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到221.9 万家,农民合作社基本覆盖农业产业链的全环节,从农业生产到终端销售,辐射范围不断扩大,带动农民增收效果明显。但是从整体角度出发,农民合作社发展经营仍然面临农民参与度不高,难以吸纳农民参与等问题。农户参与是农民合作社良好发展的基础,但现实中却存在诸多因素制约农户参与。因此,分析农户参与农民合作社的影响因素是推动农民合作社良好发展的前提。
农民合作社是为农民生产经营提供服务、帮助农民利用相关资源、实现农户联合发展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在乡村振兴中,农民合作社成为保障农民主体地位,推进农民参与乡村产业振兴的重要载体[2]。农民合作社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一种经济组织,是帮助小农户有机衔接现代农业的新型农业经济组织。在小农户衔接现代农业中,农民合作社借助乡村“熟人社会”所拥有的特殊信任,帮助小农户整合集体资源以及社会资本[3]。除此之外,农民合作社还可以为小农户提供生产性服务、经营性服务以及金融性服务[4]。然而,现阶段由于农户个体层面因素以及合作社层面的因素导致农户对合作社认同感降低,参与合作社的主动性不足。
国内学者们从多个角度对农户参与农民合作社的影响因素进行讨论。一方面是农户的个体层面。(1)农户的个人基本特征对农户加入农民合作社的影响。顾颖等[5]、羊照云等[6]基于对相关案例地区的实地调研数据进行实证分析,指出农户的年龄以及从事相关农业的生产年限、农户的生产规模等个体因素与农户加入农民合作社的意愿呈正相关关系。(2)农户对农民合作社的主观认知对农户加入合作社产生重要影响。王猛等[7]指出农户对合作社的利润或潜力认知、农户对合作社的信任态度会增强农民参与农民合作社的意愿。周宇等[8]基于社会资本角度指出社会网络、社会参与和一般信任对农户参与农民合作社产生正向影响,而特殊信任则会产生负向影响。钟颖奇等[9]指出收益是影响农户是否加入农民合作社的关键因素,并且随着农户对合作社了解程度的加深,农户反而不会加入农民合作社。(3)农户对市场交易的了解程度会影响农民参与合作社的意愿。葛廷进等[10]指出农户对往年农产品的价格了解程度、对农产品信息渠道的信任程度成为了影响农户参加农民合作社意愿的重要因素。
另一方面是农民合作社层面。苏昕等[11]指出村干部领办的农民合作社可以有效缓解在合作社发展中农户参与意愿不高等问题。因此,合作社成立主体类型也是影响农户参与的重要因素。此外,李晓锦和刘易勤[12]指出合作社成员对社长的人际信任成为影响其行为态度的情感性因素,农村“熟人社会”对农户的行为态度产生正向影响。朋文欢和傅琳琳[13]指出农民参与合作社不仅取决于农户个人需求,农民合作社的吸纳意愿对农民的决策也产生重要影响。刘美琪和李林凤[14]结合实地调研与实证分析指出合作社在实际销售与生产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与农户参与合作社呈现正相关关系,即农户十分关注合作社带来的收益。李敏等[15]基于实证分析指出合作社的服务及环境与农户参与意愿呈正相关,换言之,合作社的服务水平和合作社技术培训可以加强农户对合作社的信任程度,继而增强参与意愿。
通过对相关文献梳理分析,发现国内学者关于农户参与农民合作社的影响因素分析大多从实证分析角度出发,构建指标进行分析,较少有学者从质性研究角度出发进行讨论研究。因此有必要基于实地调研结合理性选择理论进行分析,探讨乡村振兴背景下影响农户参与农民合作社的相关因素,并提出对策建议。
“理性”一词为舶来品,在西方哲学中有众多学者进行了研究,学者科尔曼在古典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等已有研究的基础上,构建了社会学的理性选择理论。理性选择理论既可以解释个人的经济行为,也可以用来解释更广泛的社会行动。理性选择理论建立基础是个人行动具有目的性,因此,理性选择理论以“理性”这一概念为基础进行解释广义上具有目的性的行动。此假设是指“对于行动者而言,不同的行动(在某些情况下是不同的商品)有不同的‘效益’,而行动者的行动原则可以表述为最大限度地获取效益”[16],行动者依靠这一假设在不同的行动之间有目的地进行选择。值得注意的是,个人理性行动不仅仅是获取经济利益,还会追求社会、文化、情感以及政治等层面目的。
科尔曼从多个层面对理性选择理论展开讨论,主要包括基本行动层次和系统行动层次。其中基本行动是指行动系统内只有2 个行动者相互依赖的行动,主要包含行动者、资源、行动者利益以及简单的社会关系(如权威关系、信任关系等)。科尔曼指出行动者都有属于自己的利益偏好,并且尝试控制能够满足自己利益偏好的相关资源。“行动者仅仅通过两种关系与资源与他人间接建立联系,即控制资源和获利于资源。行动者只有一个行动原则:最大限度地实现个人利益”[16],因此,行动者与资源之间的关系为控制关系与利益关系。大部分情况下,行动者控制的所有资源并不能满足自己的利益需要,其他行动者也控制着行动者需要的部分资源;与之相对应的是行动者自身也控制着其他行动者需要的资源。因此,最基本的行动就是2 个行动者进行资源交换,以满足双方的利益需要。此外,如果在行动之前就了解每个行动者所拥有的利益、资源价值以及个人实力,便可以推断交换完成后,每个行动者在行动系统中所处的地位[17]。
针对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户参与农民合作社的影响因素分析,笔者借助学者杨善华等[18]所构建的理性选择理论分析框架进行讨论。科尔曼指出,每个行动系统包括4 个主要概念,如图1 所示。结合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户参与农民合作社进行分析。“个人利益”指农户与合作社所追求的个人利益最大化的需求以及满足程度。“控制分布”则指农户与合作社所控制的资源及其分布状况。上述二者说明了行动者以及所控制资源之间的关系,二者属于微观水平概念。“资源价值”关键在于农户及合作社在控制资源中所掌握的利益。“行动者的实力”在农户和合作社所控制的有价值的资源之中得到了体现。二者则属于宏观水平的概念,说明了行动者以及资源在整体行动系统中所具有的特征。“事件的结果”则指农户加入农民合作社,合作发展。
图1 科尔曼理性选择理论分析框架
首先,在乡村振兴中,农户与农民合作社的个人利益都是追求最大化。农户期望参与农民合作社可以获得更高收入,而合作社也期望农户加入可以带来高质量的农产品和丰富的生产要素,帮助自身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优势,获得经济利润。其次,农户拥有的资源主要有劳动力、土地以及资金等资源,而自己却无力对接政府资源和市场客户资源,因此期待加入合作社获得所需资源,从而将资源整合以实现利益最大化。合作社则通过自身组织化的形式对接政府资源和市场资源,帮助自己建立优势,实现利润最大化,但是合作社发展面临资金、土地以及劳动力等生产要素欠缺的问题,制约发展,因此通过吸纳农户加入合作社获得所需资源。最后,合作社和农户在交换资源之前对自身所拥有的资源价值以及个人发展实力进行评估,选择是否进行交换,形成交换关系,最终达成合作社吸纳农户参与,农户主动加入农民合作社的意愿。
D 村位于甘肃省M 县,下辖4 个村民小组,共计216 户865 人,其中60 周岁以上户籍人口104人,常住人口756 人,劳动力人数605 人,耕地面积127.48 hm2,人均耕地面积0.147 hm2,全村以劳务输出、中药材种植为主要收入来源。该村产业主要有中药材产业、光伏发电等。外出务工人数163 人,2021年该村人均收入为10 500 元,2022 年该村人均纯收入12 300 元,集体经济收入5 万元。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需持续推动乡村产业发展,带动农民增收。D 村始终坚持以“党支部+合作社+电商+贫困户”以及“制药企业+合作社+基地+农户”为主的产业发展模式,带动农户增收。村内现有合作社1 个和家庭农场1 个,从事中药材生产加工。其中家庭农场为自营模式,合作社是由大学生村官和D 村村委会主任牵头,联合村内致富能人和贫困户自愿参与构成,合作社的主要发展模式是以项目支撑、资金入股为主。因此农户参与合作社的方式主要是以资金或土地入股合作社,例如,该社2021 年初所建设的中药材种植基地所需的资金及土地除了政府拨款之外,还有2 户一般户及1 户贫困户以土地入股,合作社按照政府征用土地的标准进行补偿,标准为0.3 万元/hm2。
3.2.1 农户仍以自主经营为主。D 村现有214 户,其中参与合作社的为121 户,参与合作社的农户仍然是自主生产经营,仅有少部分农户参与合作社所发展的订单农业,与合作社联合发展的农户主要以贫困户为主。自主生产经营主要表现如下。(1)农户自主生产种植,农户在自己的土地上以传统的生产经验进行生产种植。因此药材品质较低,难以与村内合作社形成定向采购关系。(2)农户自主销售。农户将生产种植的中药材经过自己简单加工之后,通过自己的运输工具将中药材运输到本地较大的中药材销售市场进行销售,或者是通过本地的药贩子上门收购进行销售,在这个过程中农户面临被采购商压价,或是药材积压在家等问题,最终利益受损。
3.2.2 合作社“精英俘获”问题严重。D 村合作社是由大学生村官、村委会主任以及致富能人和贫困户联合成立,其中贫困户是由政府以资金量化,为1 205 元/户,这导致农户在合作社发展中的话语权不强,农户对合作社的归属感不强。即使有农户以土地作价入股合作社,也只是将土地转租给合作社经营。在实际经营中,大部分的入社农户并不能真正参与合作社的发展决策。此外,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对接了政府诸多项目资金,这些资金都投入了合作社发展建设中,但是在实际过程中,由于农户是信息弱势群体,合作社以农户未知的方式剥夺农户资源,导致农户利益受损。如2022 年D 村合作社借助东西部协作财政帮扶资金用于带动村集体经济和采购农户产品,实现产业发展,但是在调研过程中发现,合作社只与村集体签订协议却未与农户签订协议,这不仅剥夺了农户资源,更损害了农民利益。
科尔曼指出行动者只有一个行动原则,就是最大限度地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16],一定的需要和偏好构成了行动者的利益,主要包括物质层面、精神层面以及社会的需要和偏好。在与合作社合作生产过程中,农户主要是想提高家庭收入,以及在与合作社谈判中能拥有较多的话语权,保障自己相关利益的最大化。
在D 村的调研中可以发现自主经营的农户是理性的,他们在行动之前计算利益收入与成本支出,当发现相较于加入合作社而言,自己独立生产经营可以获得更多利益时,他们便会放弃加入合作社,选择自主经营以实现利益最大化。问及为何选择自己独立生产,而没有选择参与合作社共同发展时,大部分农户持有的观点是合作社与他们无关,一般都是他们自己试着独立生产经营,能干多少挣多少,害怕与合作社发生冲突,也害怕发生冲突后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而产生其他后果。由此可见,除了个人利益之外,农户的价值偏好也是影响其加入合作社的重要因素,当农户对合作发展持抵触态度或者是害怕冲突,以及害怕自己的生产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时,便不愿参与合作社,选择自己独立生产。
根据科尔曼所述可知,农户无法控制所有满足自己利益最大化的生产资源,必须要借助合作社的部分资源实现利益最大化,但是自己也控制着合作社需要的部分资源,农户只有让渡自己的资源之后与合作社形成资源交换关系,才能加入合作社。在D 村,农户可以以资金或土地入股合作社,或以在合作社务工的方式参与其中,但是在实际发展中,农户掌握的资源与合作社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所需要的资源并不匹配。
一方面,D 村合作社发展路线以流转农户土地,发展规模经营为主,在农业生产中使用机械进行生产。但是D 村农户所拥有的土地以碎片化的山地为主,无法进行规模化的机械生产。在实际调研中,被问及农户为何不选择以流转土地的方式加入合作社,农户认为合作社加入是有门槛的,合作社看不上他们所拥有的土地,而农户面对这种局面也无计可施。另一方面,D 村合作社在带动农户发展中的主要作用是承接政府资源项目以及对接市场资源,提升农户与市场的对接程度。但是在实际发展中,由于政府及市场资源更多的是与合作社定向对接,用于合作社相关项目建设和发展,因此农户对资源的获得感不强。因为农户从合作社手里承接的资源一般都是几袋化肥,而大部分资源都属于合作社,与农户的关联度不大。由此可见,农户自己所拥有的资源以及合作社能为农户所带来的资源都会影响农户决定是否加入合作社。
科尔曼指出信任关系存在于2 个行动者中,分别是委托人与被委托人。信任关系是指委托人将自己所拥有的资源委托给受托人使用,与不存在委托关系相比时,可以获得更大的利益。如果受托人违约,他将会失去他所在组织的其他成员的信任,最终导致双方难以形成交换关系。信任关系是从行动者转让某种资源开始的,但是信任关系强调行动者在做决定时需考虑一定的风险因素[19]。农户与合作社建立委托关系即农户将自己的资源委托于合作社以期望获得最大利益,当合作社违约时,农户便会降低参与意愿,拒绝与合作社交换资源以换取最大利益。
通过实地调研可以发现,由于合作社不能及时履行自己对社员的承诺,导致农户对合作社以及相关的村集体都产生了负面影响。因为合作社与农户签订了相关协议,但是协议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农户并未参与协议所涉及的产业,更未从中获得收入。除此之外,合作社承诺每年向社员免费分发化肥,但是在2022 年并未进行发放,农户向其询问时,合作社并未进行具体解释,只是简单地回复农户2023 年没有化肥可以发放。合作社的违约情况损害社员利益,社员与合作社构建的信任关系逐渐瓦解,部分农户产生退社想法以保障自己的生产利益,而未入社的其他村民看到此种现象便会望而却步,降低参与意愿。
从政策层面出发,农民合作社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与引导,特别是在农民合作社成立初期,政府定向资源的扶持。因此,应该规范制度建设,保障资源分配的公平性。首先,加强顶层设计。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过程中,合作社成为了承接相关资源的重要载体,政府应该加强调研,明确制定合作社在承接资源之后对农户分配的基本原则及基本标准,提升农民的资源获得感。其次,加强监督机制建设。一方面,由政府部门对合作社项目资金落实及经营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政府项目资金用之于民,避免“精英俘获”。另一方面,加强农民反映渠道建设,保障农户的监督权。农民合作社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是能否让农民持续受益,因此应该加强上级监督和社员监督,最大限度地实现合作社与农户利益共享与资源共享,防止农民的利益被损害,提升农户对合作社的信任度,增强合作社的吸引力。最后,引导农民合作社建立完善的运行机制。合作社在日常运行中需定期向社员解释工作,让社员准确了解合作社的资源流入与流出以及利益分配原则,真正实现合作社发展民办民管民收益的目的。
在推动农民加入合作社的过程中,应该从多渠道进行宣传,促进农户加入农民合作社。首先,政府应该加强合作社推广力度,转变合作社扶持方向,鼓励种植大户、致富能人等有条件的农户发展多类型、小规模的合作社,吸纳附近农户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而不是“垒大户”,最终实现最大限度地利用农户资源,盘活农户资源的目的。其次,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广大农户对合作社的信息认知较为狭窄,对于国家的扶持政策了解不深。因此应该因地制宜,针对地区特性,以口号或讲座的宣传方式进行宣传,也可用农民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下乡等方式宣传,扩大政策宣传的覆盖面,提升广大农户对合作社的认知程度,提升参与度。最后,以会议学习形式针对农民合作社进行宣传,组织学习先进地区的合作社发展经验,鼓励合作社之间联合发展,多渠道、跨村落吸纳农户参与,破除农户资源限制。
在乡村振兴过程中,应该不断加强对农户及合作社的教育培训。首先,应该加强对农户的思想教育。受小农思想影响,农户更愿意自主经营、独立发展;从长远角度出发,引导农户加入农民合作社需要改变农户的思想认知。因此,地方有关部门可以借助新媒体、村庄广播以及短视频平台等渠道开展思想宣传,以润物无声的方式改变农户思想认知,进而从思想层面指导农户行动。其次,农民加入合作社受农户资源的限制,应加大对农户相关农业技术的指导培训,以村庄或镇域为单位,选取部分农户开展专题讲座和技术培训,继而借助“熟人社会”独有的信息传播方式,提高农户的技术能力,提升农户参与农民合作社的综合能力,实现以多种形式参与农民合作社。最后,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相关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当前合作社大多是地方能人在政府的扶持下成立发展,其专业管理能力相对缺乏,对农户的服务意识薄弱,导致在发展中难以保障农户利益。地方有关部门可邀请专业管理人员或高校教师对合作社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鼓励合作社管理人员继续学习,提升合作社专业管理能力和服务意识,保障农户利益。
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进程中,应引导农民参与农民合作社,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推进乡村经济发展,助推乡村建设取得良好成效,实现乡村的全面振兴。因此,在引导农民参与农民合作社过程中要规范制度建设,保障农民在合作社的引导下实现资源与利益分配公平,提升农民获得感。此外,也应该加强宣传,鼓励种植大户发展多类型的农民合作社;已成立的合作社联合发展,实现跨区域、跨村落的吸纳农户参与。最后,既要加强对农户的教育培训,提升农户对合作社的认同感以及综合能力,也要加强对合作社管理人员的培训,提升合作社的服务意识和管理能力。实现通过农民合作社引导农户发展,助推农民更好地参与乡村产业振兴,继而在乡村振兴中积极发挥农民主体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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