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28
张 莹
(赤峰市农牧业经济工作站,内蒙古 赤峰 024000)
该文对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的困境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简要阐述。
首先,大多数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规模化程度低、抗风险能力弱、农畜产品附加值低。其次,家庭农牧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管理不规范。一方面,多数农牧场、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没有登记注册且成立时间较短,管理松散。尤其是合作社,不但没有清晰地权责划分,也没有明确的发展方向、统一的运行宗旨,导致其发展受到制约。另一方面,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没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导致金融机构无法获取其生产经营状况,难以掌握其资金动向,从而不愿提供相关的金融服务。再次,家庭农牧场和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没有清晰的认证标准和明确的法律地位,其相关证件也不齐全,因此很难成为银行信贷投资的首选主体。最后,与传统农牧户一样,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也无法摆脱有效抵押品不足的困境,难以获得所需资本。比如,家庭农牧场与专业大户最值钱的资产是土地、草牧场及地上附着物,而现有的法规不允许其作为抵押品。
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相对于传统农牧户的主要优势在于土地草牧场规模化经营,而如今制约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首要因素就是土地草牧场流转规模不大,不能满足规模化经营。目前,虽然内蒙古部分地区出现了农牧户转包和土地草牧场调整的趋势,但是因为流转制度不完善和流转信息不畅通阻碍了土地草牧场的顺利流转。另外一个重要因素是农牧户不愿意流转且流转期限普遍比较短。
第一,农牧户有后顾之忧,一部分农牧户怕土地流转出去后,自己丧失了土地经营权,没有了生活的最基本保障。第二,公共服务不到位,没有形成公开稳定的流转市场,想种地找不到地种不想种地的找不到想种地的人。第三,流转组织化程度低,程序不完善、不规范。全区的土地流转大多还处于自发流转阶段,口头合同多、书面合同少,合同内容不完整,一些地方纠纷不断。据调查,我区农村牧区有组织的土地流转仅为 19.5%。有关资料显示,广东、浙江、山东等地的流转比例都在 60%以上。第四,一些农牧民和部分干部对中央和国家的土地承包政策法律的理解很模糊,法制意识不强,出现了许多矛盾和纠纷,个别地方干部工作方法过于简单,不是用宣传和引导的方法说服教育群众,而是过多地用行政手段干预土地流转,没有搞清楚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牧户而不是干部,流转的机制是市场而不是政府,政策执行存在偏差。另外,一些乡镇、村组对承包合同土地台帐等档案资料保管不善,出现丢失现象,这也给今后土地草牧场规范流转造成了很大困难。
首先,当前随着农牧业现代化发展,内蒙古家庭农牧场、农牧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大量涌现,农牧业由小型、分散经营向社会化大生产转变。面对经营主体的转变,涉农金融机构并没有改变其信贷管理方法,仍然延用了传统的经营理念与服务模式,缺乏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导致农村信贷市场的发展受到约束。其次,缺乏针对新型经营主体的信用评价机制,没有健全的信用记录系统、信用档案管理体系。金融机构想发放贷款,却没有相关的信用记录可依据,无法有效开展支农服务。再次,金融产品与服务方式缺乏创新。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在金融服务需求上与传统农牧户有很大的差异,以信用贷款为例,农牧户一般只需期限短、额度较小的贷款,而家庭农牧场、专业大户等经营主体则需要期限长、额度大的资金来维持其规模化大生产。针对不同经营主体不同金融需求,金融机构并没有采用差异化的金融服务,无法满足其多样化的金融产品与服务需求。
首先,缺乏统一的信用评级机制。农村信用社与其它金融机构没有信息共享平台,信息不对称严重制约了金融机构发挥其该有的功效。对于农牧业经营主体来说,贷款程序繁琐、信息不完善是申请贷款时面临的最大难题,而涉农金融机构在获取农牧业经营主体生产、销售、风险控制、成本核算等信息方面面临很大的困境,他们发放贷款前没有信用记录可依据,发放贷款后又无法对贷款对象进行跟踪调查,不能确保贷款的安全性。其次,缺乏土地、草牧场等资产的评估、登记、变现等配套服务。由于抵押贷款制度,农牧业经营主体想得到贷款,必须有相应的资产作为抵押,而他们唯一的、可抵押的财产--土地、草牧场及地上附着物,因为没有健全的中介服务而无法进行抵押,严重束缚了信贷资产的投入。再次,产前缺乏规划,产后缺乏服务。大多数农牧业经营主体在生产前并没有做好应对农牧业生产所面临的风险的准备,仓促上马,而且没有规划好产后市场销路,导致大量农畜产品卖不出去,买家联系不到货源而卖家找不到买家,造成巨大损失。最后,农村牧区缺乏最新的农业技术信息,导致农牧业技术服务与生产需求不对等。
农牧业是内蒙古自治区传统优势产业。改革开放以来,农牧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农畜产品质量、效益、市场竞争力大幅提升。进入新世纪自治区党委政府更加明确了农牧业在全区经济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和发展前景。然而,现有农牧业经营体系仍不能适应现代农牧业发展需要,也难以满足市场需求和农牧民增收致富的愿望。可见,解决好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困境,会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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