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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少数民族文化政策与实践

时间:2024-07-28

刘源泉,李资源

(华中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少数民族文化工作。新中国成立后,党中央和各级政府把少数民族文化建设当作重要工作来抓,不仅从法律上维护民族文化的平等权利,清除历史造成的不平等,而且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建立民族文化工作机构和设施,发展和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开展少数民族社会历史的调查研究,走出了一条以“立”为主、“破”“立”结合的道路,少数民族文化工作取得了瞩目的成就,为新中国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恢复和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也为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开展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一、确立少数民族文化政策的基本方针,清除历史遗留的不平等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新中国成立后如何协调民族关系,消除民族隔阂,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新民主主义国家,是中国共产党所面临的重大课题。在人民解放战争即将取得胜利之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在总结历史经验、科学分析国情的基础上,《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和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1](P1290)并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单一制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1](P1290)《共同纲领》确立了民族平等、团结、互助是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的总原则,明确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党和国家制定具体民族政策的基础。

少数民族文化是各民族历史的凝结,是民族差异的本质体现,也是中华民族宝贵的财富。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和发展,以《共同纲领》的精神为依据,确立了少数民族文化政策的基本方针。

第一,保障少数民族文化存在和发展的平等权利。《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均有平等的权利”;[1](P1290)“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1](P1290)《共同纲领》将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作为平等权利和地位的主要表现之一,用法律的形式予以保障,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于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重视以及对民族平等认识的深化。在此思想的指导下,1952年2月22日,政务院通过了《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地方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实施办法的决定》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规定:“人民政府应切实保障境内各民族的民族平等权利,教育各民族人民互相尊重其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提倡民族间的团结和互助,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和压迫及任何煽动民族纠纷的行为”;[2](P85)“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无论在社会上,在工厂、学校、团体、机关和部队中,均有自由保持或改革其民族的生活方式、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的权利,别人不得干涉,并须加以尊重和照顾”。[2](P86-87)1952年8月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规定:“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须保障自治区内的各民族都享有民族平等权利;教育各民族人民互相尊重其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和压迫,禁止任何煽动民族纠纷的行为。”[3](P3)相关法规的颁布实行,使保障各民族文化权利的范围涵盖了散杂居和民族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重申:“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二,清除历史遗留的对于少数民族及其文化歧视的有形痕迹。旧中国长期存在着对于少数民族及其文化的歧视,这是封建剥削制度在民族问题上的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彻底废除了过去的剥削压迫制度,各族人民成为了国家的主人,清除历史遗留的对于少数民族及其文化歧视的有形痕迹成为当务之急。1951年5月,政务院发布了《关于处理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碣、匾联的指示》,要求:“对于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加于少数民族的称谓及有关少数民族的地名、碑碣、匾联等,如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意思者,应分别予以禁止、更改、封存或收管。”[2](P16)根据指示,有关部门对带有歧视或侮辱性质的少数民族的地名、族称陆续进行了更改。例如:内蒙古自治区首府“归绥”改称“呼和浩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首府“迪化”改称“乌鲁木齐”;“归化族”改为俄罗斯族、“僮族”改为壮族、“毛难族”改为毛南族、“佧佤”改为佤族等。1956年2月,国务院发出通知,要求“在各种文件、著作和报纸、刊物中,除了引用历史文献不便改动外,一律不要用‘满清’这个名称。”[3](P309)清除历史遗留的民族歧视的有形痕迹,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民族平等权利的保障,增强了少数民族同胞的民族自豪感,促进了少数民族文化的自由发展。

第三,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文化建设。民族文化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仅靠各少数民族自己的力量是不够的,需要政府的支持和帮助。早在《共同纲领》中就规定:“人民政府应帮助各少数民族的人民大众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建设事业。 ”[1](P1290)1952年底,在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第二次委员扩大会议上,李维汉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族政策,不仅在于保障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平等权利,而且在于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其政治、经济和文化教育的建设事业,使能逐步地改变其落后状态,逐步地达到事实上的平等。”[4](P256-257)在如何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文化建设的问题上,党和国家领导人强调:要抛弃大汉族主义思想,“诚心诚意地积极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和文化建设”;[5](P733)要大力培养民族文化干部,其中包括愿意从事民族文化工作的汉族干部;要依据各地实际情况和条件,“采取必要的和适当的办法”[3](P3)发展民族文化建设。 此外,为帮助民族地区发展文化建设,中央政府加大了资金的投入。1956年,“国家预算中社会文教费类的支出比去年增长百分之一八点三六,而内蒙古自治区则增长百分之五十点三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增长百分之二五点九六,青海增长百分之七一点三二,西藏增长百分之二八点七二。 ”[6](P29)

二、建立少数民族文化机构和设施,探索少数民族文化的管理机制

新中国成立后,百废待兴。党和政府积极建立少数民族文化的机构,建设少数民族文化的服务设施,在较短时间内初步形成了少数民族文化的管理体制、工作机制和设施体系,保证了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恢复发展。

少数民族文化工作机构是开展民族文化工作的组织保证。1949年9月27日,第一届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政务院设立三十五个部门,其中就有“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央民委成立之初,就设立了文教司,负责民族文化和民族教育工作。1956年,随着民族文化教育工作的日益繁重,遂将原有的文教司改分为文化司和教育司,由文化司负责民族文化的管理工作。1952年2月22日,政务院通过了《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试行组织通则》,对中央和地方各级民族事务委员会的组织原则、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能等作了具体的规定。《通则》强调:“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为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民族事务的行政部门”,[2](P88-89)并将“协助关于逐步发展各少数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的事宜”、“协助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研究”、“领导和管理民族学院及研究、编译工作”等少数民族文化事务纳入其职责之中。

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涉及面广、综合协调性强,由各级民族事务委员会独立承当,工作难度较大。依据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民族事务的几项决定》中“中央人民政府各委、部、会、院、署、行注意建立有关民族事务的业务”[2](P18-19)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主管文化工作的部门——文化部,专门设立了民族文化司,负责对民族文化工作的业务指导。文化部门明确了对于民族文化的工作职责后,形成了民族文化工作由文化部门业务负责、民族工作部门综合协调的工作机制。实践证明,这种工作机制,体现和反映了少数民族文化建设的特点,发挥了两个部门的优势,是符合中国实际的正确选择。

少数民族文化设施是开展民族文化工作的硬件基础。解放后,国家在恢复任务繁重、财力有限的情况下,仍投入资金用于民族地区文化设施的建设。1950年5月,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成立民族部,开办了民族语言广播;1951年1月,成立了中央民族印刷厂;1953年1月,成立了民族出版社。此外,党中央和各级政府还在民族地区建立起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文化站和少数民族语言影视节目译制机构,并为牧区提供了流动文化车、汽车图书馆等文化设施。据统计,到1956年底,我国已在民族地区设立了256个文化馆 (站)、26个流动的文化服务队和近200个书店和门市部。

少数民族文艺团体是传播和弘扬少数民族优秀文化的重要渠道。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国家就采取积极措施组建少数民族文艺团体。1952年9月,主要由少数民族文艺人才组成、以演出少数民族题材作品为主的中央民族歌舞团在北京成立。随后,各民族自治区、自治州和一些多民族省份相继建立了民族歌舞团。到1957年1月,全国已建立民族歌舞团、队26个。各民族文艺团体建立后,不但广泛深入民族地区进行文艺工作,还赴各地参与大型活动和文艺演出,获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特别是1950年国庆节,周恩来总理邀请各民族代表和文工团赴北京参加国庆活动,在北京期间,“各民族文工团联合演出十六次,单独演出七次,观众包括机关、部队人员、工人、学生和市民达十万人,发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对观众起了民族政策的教育作用,对少数民族启发了民族自尊心,在各民族文艺工作者之间则收到了互相观摩和学习的效果。 ”[2](P26-27)

少数民族文艺人才是发展民族文化的有生力量。建国初期,党中央重视少数民族文艺人才的培养。一方面,要求各级政府尊重和爱护少数民族群众中的艺术工作者,调动他们的积极性,组织成立专业或业余的民族群众文化工作队;另一方面,规定中央民族学院、中央戏剧学院、中央美术学院等高校为培养少数民族艺术人才,可放宽招生条件,增加少数民族学员的招生名额。另外,党和政府还不定期举办了各级各类的民族艺术专业培训班,通过“送出去”、“请进来”等多种形式,培训了大量少数民族文艺人才和各种文化工作干部,这些少数民族文化人才和干部在日后的民族文化建设中发挥了骨干作用。

三、创制和改革少数民族文字,发展民族出版事业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是民族的重要标志,是民族文化的载体和表现形式。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对于传播少数民族文化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建国后,为了保障各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满足各族群众迫切需要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愿望,党和政府围绕民族语言文字的“调查”、“创制”和“使用”三个中心工作,制定颁布了具体的政策措施,推动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历史性发展。

(一)帮助少数民族创制和改革文字

新中国成立后,帮助尚无文字而有独立语言的民族创造文字成为一个迫切的问题。1951年2月5日,政务院在先后听取了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李维汉和中央民族访问团的报告后决定:“在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内设民族语言文字研究指导委员会,指导和组织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研究,帮助尚无文字的民族创立文字,帮助文字不完备的民族逐渐充实其文字。”[2](P19)民族语言文字研究指导委员会成立后,立即组织中国科学院语言研究所、中央民族学院和各民族学院相关人员深入民族地区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情况进行了初步调查,为创制和改革民族语言文字提供了必要准备。

1954年5月,民族语言文字研究指导委员会向政务院作了《关于帮助尚无文字的民族创立文字问题的报告》,报告阐述了当时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复杂情况,分析了没有文字的各少数民族语言的七种情况,提出了创制少数民族文字过程中“自愿自择”的原则以及要依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办法。政务院在批复中指出:“报告中所提关于帮助尚无文字的各民族创立文字的办法,特责成中国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和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审慎研究,然后拟订计划和订出在一两个民族中创立文字的具体方案,开始先在一两个民族中逐步试行”,[6](P103)并决定:撤销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民族语言文字研究指导委员会,“今后关于帮助少数民族创立文字的工作 (包括语言调查、文字设计工作等),应由中国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负责”。[6](P103)《关于帮助尚无文字的民族创立文字问题的报告》的提出以及政务院批复的实行,标志着新中国创制和改革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工作正式展开。

1956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各少数民族创立和改革文字方案的批准程序和实验推行分工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各少数民族创立和改革文字方案的批准程序和批准以后实验推行的工作分工。1956年起,中国科学院和国家民委组织了共有700多人参加的7个语言调查队,分赴16个省、自治区,对近40个民族的语言进行了为期两年多的调查。在此基础上,先后为壮、布依、苗、彝、黎、纳西、傈僳、尼、佤、侗等10个民族制定了14种文字方案,帮助傣、景颇、拉祜族改进了文字,帮助维吾尔和哈萨克族设计了以拉丁字母为基础的新文字。新中国民族语言文字的创制和改革工作获得了初步成功。

创制和改革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是一项政策性、科学性很强的工作,中国共产党没有具体经验可言,但是在党中央的正确指导下,在民族语文工作者的艰苦努力下,新中国民族语言文字的创制和改革工作以长期的调查研究为基础,充分尊重各族群众的意愿,依据地区、阶段、环境而慎重制订不同的方案,探索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处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问题的道路,为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问题的解决积累了宝贵经验。

(二)规范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

规范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是民族语言文字自由的重要体现。建国初期,党中央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行政、立法、司法、教育等领域的使用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在行政领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地方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实施办法的决定》规定:“各民族代表在人民代表会议及人民代表会议的协商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上,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会议中的重要报告、文件和发言,应尽可能译成参加会议的各民族的文字, 或配备译员作口头翻译”,[2](P84)并强调:“人民政府行使职权时,应尽可能地使用当地各民族的文字。”[2](P8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第十五条规定:“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得采用一种在其自治区内通用的民族文字,为行使职权的主要工具;对不适用此种文字的民族行使职权时,应同时采用该民族的文字。 ”[3](P1-2)

在立法和司法领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享有平等权利的决定》第五条规定:“凡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有其本民族语言、文字者,得在法庭上以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辩。”[2](P87)1954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教育领域,1951年11月23日,教育部部长马叙伦在政务院第一百一十二次政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第一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的报告”明确指出:“中小学各科课程,必须使用本民族语文教学。有独立语言而尚无文字或文字不完全的民族,一面着手创立文字和改革文字,一面得按自愿原则,采用汉族语或本民族所习用的语文进行教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规定:“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得采用各民族自己的语言文字,以发展各民族的文化教育事业。”[3](P3)

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和政府对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使用的规范,保障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使用和发展的权利,促进了少数民族语言在实际生活中的运用,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少数民族文化的尊重和保护,受到了各族人民群众的热烈欢迎。

(三)发展少数民族新闻出版事业

少数民族新闻出版机构是宣传党的民族政策理论,传播各民族文化的主要媒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国家领导人十分关心少数民族新闻出版事业。1949年10月19日,在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成立大会上,就提出中央民委的任务之一是用各民族文字翻译出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文件。1951年10月,周恩来强调:“尤其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建立和发展有关少数民族的新闻事业和出版事业”。[2](P10)

在国家的支持下,新中国少数民族新闻出版工作从翻译汉文的政治著作起步,开始组建专门的新闻出版机构,如1951年3月,新疆人民出版社成立;1951年7月,内蒙古人民出版社成立;1952年9月,广西人民出版社成立;1953年1月,民族出版社成立,等等。此外,少数民族文字的报纸、杂志也在各地创办起来,如1949年,《新疆日报》即用汉、维吾尔、哈萨克、蒙古四种文字出版;同年,《广西日报》创刊;1951年,创办了第一份藏文报纸 《青海藏文报》;1955年,以汉、蒙古、藏、维吾尔、朝鲜、哈萨克六种文字出版的《民族画报》创刊,开创了少数民族出版画报的历史,等等。建国初期,国家还给予民族文字图书的出版以经费补贴,民族图书、杂志和报纸的数量显著增长。仅1955年,用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的报纸共有21种,杂志32种,书籍1011种,7343000册。

少数民族新闻出版机构的建立和各类图书、杂志、报刊的出版,贯彻了党的民族语言平等政策,加强了各民族之间的文化交流,发扬了各少数民族的文化,对建国初期宣传党的政策方针、加深各民族间的了解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培养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人才

旧中国,从事民族语言工作的人才寥寥无几。新中国成立后,为推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中央决定要大力培养民族语文人才。1950年,政务院第六十次政务会议批准了《筹办中央民族学院试行方案》,规定:在中央民族学院建立语文系,要求“语文系招收高中毕业以上的志愿作少数民族工作的汉民族学生及有相当学历的少数民族学生,专修各少数民族语文,两年毕业。”[2](P14)1954年4月,政务院在《关于帮助尚无文字的民族创立文字问题的报告》的批复中,指出:“训练语文干部工作,由中央民族学院和其他学校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6](P103)

依据政务院的要求,除中央民族学院设立语文系,开设了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彝、苗、傣、景颇、傈僳、拉祜等数十种语言的专业之外,西北民族学院、西南民族学院、广西民族学院、云南民族学院等地方民族学院也先后设立了语文系或专修科,以培养各民族语文教学、科研和翻译人才。同时,“各民族自治地方的高等文科院校,如内蒙古大学、新疆大学、延边大学以及各自治地方和有关省的高等师范院校或专科学校,也都设有民族语文的系科和班级,专门培养该地区内各少数民族的语文人才。”[7](P312)

为了学习苏联创制少数民族文字的经验,1954年底,中国科学院与苏联科学院联系,聘请苏联教育科学院通讯院士、东方学研究所格·谢尔久琴柯教授为中国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和中央民族学院顾问,并来华在中央民族学院为中国科学院语言研究所、中央民族学院、北京大学的教师、研究人员和研究生讲授了其著作《苏联各民族文字创制史简明教程》。谢尔久琴柯的观点和方法,对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创制和改革工作产生了积极影响。

四、开展少数民族社会历史的调查和研究工作

解放后,中国各少数民族仍分别处于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每个民族的文化生活具有鲜明的特征。随着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的展开,少数民族的生活环境正逐步发生着变化,为抢救那些即将消失的民族历史文化,中国共产党将开展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研究当作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统筹动员各方力量,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开展了不间断、多学科的调查工作,掌握了丰富的第一手资料,并在田野调查的基础上对所搜集的资料进行了分析研究,为民族识别工作的开展、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推行和民族文化政策的制定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就开展了少数民族社会历史的调查工作。1950年初,政务院派出人员对绥远省土默特旗的“旗县并存”进行全面调查。同年,政务院组织北京大学、燕京大学、清华大学等师生到内蒙古呼伦贝尔盟调查少数民族的情况。1950年至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派出民族访问团分赴西南、西北、中南、东北和内蒙古等地进行慰问和民族政策的宣传,在到访民族地区的同时,也比较系统地调查了当地少数民族的基本状况。

1956年3月,党中央和毛泽东指示: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少数民族社会历史大调查。遵照指示,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彭真对社会历史大调查工作进行了专门部署。同年8月5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的领导下,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的协助下,中央民族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等高校和中国科学院、历史博物馆、中央音乐学院民族音乐研究所等单位的民族、语言、考古、历史、文艺等学科的专家以及民族学、社会学专业的师生参加了大调查工作。调查工作队伍最初有8个调查组约200人,后来增加到16个组近700人,加上部分省、自治区有关单位的领导和民族工作者,其成员最多时达到1000多人。调查组分赴内蒙古、新疆、广西、宁夏、西藏、云南、贵州、四川、广东、青海、甘肃、吉林、辽宁、黑龙江、湖南、福建等16个省、自治区,先后对蒙古、藏、维吾尔等50个少数民族展开了历时8年之久的调查。据不完全统计,“记录了各种资料340多种,2900万字,整理各种资料100多种,1500万字,还拍摄了一批有关少数民族社会发展状况和社会生活的影片和图片,搜集了大量少数民族文物”。[8](P22)

民族社会历史大调查,编写了少数民族简史、简志、简史简志合编(初稿)58本,为后来民族问题“三套丛书”和“五种丛书”的编写提供了基本素材,为党和国家制定民族政策提供了主要依据。而且,与新中国民族识别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解决了民族识别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对民族成分的最终确认发挥了主导作用。此外,多学科、艰苦的民族调查研究工作,也培养、锻炼了民族研究和工作队伍,为我国民族事业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这一时期,党和政府重视少数民族文化的研究工作,积极建立研究机构、拓展研究队伍。政务院第六十次政务会议批准的 《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和《筹办中央民族学院试行方案》,规定:“中央民族学院及其分院均应设立关于少数民族问题的研究室,中央民族学院并应负责研究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历史文化和社会经济等,组织和领导这方面的出版著作。”

[1]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 [Z].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

[2]民族政策文件汇编:第一编[Z].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政策法规选编 [Z].北京:中国民航出版社,1997.

[4]李维汉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

[5]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

[6]民族政策文件汇编:第二编[Z].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

[7]当代中国的民族工作:下册[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

[8]王铁志.新时期民族政策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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