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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技术转让在新医药改革背景下的风险及应对策略

时间:2024-07-28

陈钧淇 卢阳光

[摘要] 从政策、技术、安全性、市场等方面分析新医药改革背景下我国药品转让技术中的风险,并针对各类风险点提出防范措施。同时结合新的政策背景,为进行药品技术转让的双方提供具有参考价值的风险规避措施。

[关键词] 药品技术转让;医药改革;风险;应对

[中图分类号] R1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5654(2020)01(c)-0190-03

[Abstract] Analyze the risks in China's drug transfer technology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new medicine reform from the aspects of policy, technology, security, and market, and propose preventive measures for various risk points. At the same time, in combination with the new policy background, it provides reference risk avoidance measures for both parties involved in drug technology transfer.

[Key words] Drug technology transfer; Pharmaceutical reform; Risk; Response

社会的不断发展,带来的不仅仅是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国家的各种政策法规也在不断完善,其中医药行业的前景也尤为引人瞩目。“鼓励创新”是当前的热门话题,但受限于自主创新能力、研究成本等因素,药品技术转让才是现下医药生产企业获得药品生产权利,提高市场份额的一大途径。但药品技术转让的过程中存在着较大的风险,而且结合我国政策,其中的不确定性更增加了技术转让的复杂性,尤其是受让方受制于信息的不对等,其利益也更容易受到侵害。因此,识别技术转让过程中的风险并积极采取防范措施,对于企业来说才能合理地规避风险,保护好自身利益,提高市场竞争力。

1  药品转让技术的概念及现状

药品技术转让,根据国际工业产权组织的定义来看,则是指制造某种药品技术的所有者按照规定要求,将药品生产技术转让给受让方药品生产企业,由受让方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药品注册的过程,其关键是行政许可及生产技术的转让。通过药品的技术转让,相当一部分药品研发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实现了技术与商业的对接,在提高企业的竞争力的同时也将同类型的行业进行了整合集中[1]。

根据实际情况,我国的药品技术转让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是国产药品的技术转让,一种是进口药品的技术转让。有数据显示,在医药企业的产品中,有超过50%是通过技术转让或外部合作获得的,而且近几年的药品技术转让交易也在逐年增多。但药品技术不仅包含了知识产权(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技术秘密、申请资料、未批漏数据),也涉及了权力性产权(临床批件、新药证书、药品批准文号、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产品注册证)[2],因此,在转让的过程中会有方方面面的产权交割,很容易引发各种方面的问题。而且随着我国医药行业的不断变革和“十三五”期间国家对新药研发的大力支持,药品技术资源将会在制药行业新一轮的优化调整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2  新医改下的药品技术转让所面临的风险

2.1  政策风险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新药由“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改为“未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对新药的要求更上一层。

仿制药品的技术转让一直以来都是药品技术转让的重要组成部分[3],近些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SDA)通过一系列的仿制药物一致性评价,不断发布评价的指导意见和技术指导原则,提高审核标准,同时44号文件中仿制药的“仿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已经改为“仿与原研药品质量与疗效一致的药品”,也对仿制药品的技术转让和药品质量、疗效有了更高的要求。“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中:“2018年底前,完成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中2007年10月1日前批准上市的289个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的一致性评价。”“自首家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后,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的相同品种原则上应在3年内完成一致性评价。”对于受让方进行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敦促,会加大其在成本方面的思虑,而其中的风险也会让一些不规范的操作望而却步。

2.2  品种风险

并不是所有种类的药品都能进行技术转让,《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不得进行技术转让”,即所有的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制剂+原料药),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均是不得进行转让的,二类精神药品制剂如果进行技术转让,受让方必须有相应品种的生产资格。另外,进行放射性的药品技术转让的受让方也需要有相应药物品种的生产许可证[4]。

而且,在国家的药品品种保护期内的药品,是不能进行技术转让的,均属于申请不予受理或受理单不予批准的情形,该情形还包括转让方和受让方无有效批准证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等。

2.3  安全性风险

药物的临床安全性是药物评价的核心内容之一[5],更是其能否顺利进行临床试验的首要因素。因此,受让方在选择药物品种,尤其是未进行临床试验阶段的药物应更加小心谨慎。

药物的臨床试验阶段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而在上市前进行的研究是有限的,会有时间、病例数、用药条件等方面的限制,可能会使药物的不良反应、影响因素、用药量等信息收集不全,未能及时发现,而在大量使用后暴露出来[6],如“反应停”事件,涉及十多个国家,产生了多达1.2万名畸形婴儿,酿成了严重的后果。而在实际中,甚至还有一批未进行安全性及有效性评价就已经批准上市的药品,更是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一旦出现问题,不仅仅是经济上的重大损失,对于生产者的信誉也会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

2.4  技术风险

一种药物的研发是需要大量的数据进行支持的,但是试验的过程繁琐且周期很长,需要相当数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而试验的结果往往不能尽如人意[7]。但会有一部分的企业为了高昂的利益,会对药品申报时提交的数据资料进行造假。而试验过程中的药理学、药效学研究及临床试验的数据资料的真实性是药品注册申请的前提和基础,在这些资料中掺假可能会造成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无效化。而如果是拟转让技术资料的造假,对于受让方来说未识别清除将会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潜在风险极大。

2.5  法律风险

药品的技术权利的归属是进行技术转让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在实践中,常常会有一些不具备药物生产资质的团体、单位借用企业的名义取得药品的批准文号,这种代为申请的模式在进行技术转让时极易引发第三方的异议,产生药品生产权属及利益的纠纷,存在未知的风险。

进行技术转让时签署合同是必不可少的一环,但当合同条款不明确时,后续一旦出现问题就难以解决,因此,明确药品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药品技术范围及生产技术的实用性、可操作性十分必要。

其次,药物技术的专利权具有独占性的特点,需要在整理清楚专利权的归属后取得所有专利权共有人的同意才能进行转让合同的签订[8]。

2.6  市场风险

首先是药品技术转让次数的问题,这一问题一直存在着争议。技术转让主要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我国目前尚未有明确的法律条文禁止药品技术的多家转让,故依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技术拥有者是有将药品技术进行多家转让的权利的[9]。但根据市场资源的配置,这种“一种技术多家转让”的现象势必会让受让方的利益收到损失。

相对于研发新药的投入,仿制药对于企业来说是一种更为简便易得的经济利益来源,但药品技术的价值在于其是否具有先进性和独占性。近些年来,化学药品的申报注册数量在持续的增加,尤其是化学仿制药品,重复申报的现象一直层出不穷,导致了药品申报评审不通过的数量也持续走高[10]。而且同一时期竞争产品的注册申报量越多,不仅通过率降低,还会使药品市场出现供过于求的现象,降低藥物的市场价值。

3  新医改下的药品技术转让所面临风险的应对策略

尽管技术转让中存在各种类型的风险,但转让双方同时进行应对防范,还是能在一定程度上对风险进行规避的。

3.1  完善技术转让的方式,时限内完成一致性评价

当前“十三五”计划中,对医药行业是大力鼓励技术创新的,故引导进行技术创新,不断完善药品技术转让的方式,增加转让方的经济转化,尽量弥补其因为转让技术而失去的市场份额,以免丧失自主研发的积极性[11];同时深化受让方的专业技术信息,使其在得到产品的同时能够对药物研制的过程有一定了解,有利于企业进行技术的在创新。在进行技术转让时,尽量简化审批流程,减少重复操作,使资源配置更加优化合理。

对于已经获得上市许可的药品,应当注意尽快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药物的治疗与疗效一致性评价。注意在进行一致性评价时应按照中国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标准方法和指导原则进行试验。

3.2  尽职的调查,严格的审查

在技术转让的过程中,合同生效的前提是双方主体需要符合要求。因此,对转让方的资质,包括《专利证书》《新药证书》《药品生产许可证》等证明性文件,和受让方的历史数据及文档、管理人员、市场及资金风险等进行审核,以保证技术转让的真实有效。

同时,对所转让药品技术范围进行审查,确保其在许可范围内,这是技术转让能够生效的前提。对药品技术资源权利的归属进行审查,查看药品技术的归属主体以及是否取得所有共有权人的同意。

对药品技术转让时提交的实验数据及各种资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进行审查,充分体现药品安全、有效、可控的原则,尽量防范降低可能发生的风险。

3.3  对药品的市场价值及可实施性进行评估

药品想要上市,大批量的生产和市场转化是必须达到的,因此,对药品的原料药、供应商情况均需要进行审核。技术审查时,应注意对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工艺参数等进行研究,中药或中成药需注意药材种类,是否在禁止采摘或猎取的范围内,化学药品原料药是否为仿制药,是否需要变更申请[12]。

审核技术资源的市场价值,是否有过多次转让,竞争产品注册申报数量等,收集各类数据进行药品技术转化后的效益、风险评估,尽量在合同中进行规避。

3.4  明确合同关键信息的约定

在合同时,对双方主体切身相关的利益内容做明确的约定:技术内容的真实有效性,数据资料的保密,药品技术产权不存在异议,不进行技术多次转让的约定,验收标准,违约或赔偿方法等。逐条明确双方的责任,尽量降低风险的发生。

3.5  技术转让的里程碑式支付方式

目前,药品技术转让有一次性买断和里程碑式付款两种,前者在一次性定价后会将风险与利益同时转移到受让方身上,而里程碑式付款则是在合同的总时间内进行分解项目,双方根据约定好的环节进行支付。仿制药因为其保密性不如新药高,所以其平均的交易价格较低,且风险性不高,适合一次性买断付款,而新药相对来说具有更高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更倾向于里程碑式交易。

4  结语

药品技术转让不仅是我国提高新药研发的重要手段,也是世界医药企业获取新产品的主要途径。技术转让是由研发成果到生产技术进行的合理转化,能够引导科研人员的创新能力,为我国医药的前行提供动力。同时,识别、规避技术转让中的风险,有助于技术转让的顺利完成,也能够引导企业逐步适应新医改下的环境,提高其市场竞争力。

[参考文献]

[1]  韩月,刘兰茹,朱虹,等.药品注册审评制度改革给药品技术转让带来的机遇与挑战[J].中国医药工业杂志,2017,48(2):278-284.

[2]  朱虹,刘兰茹,韩月,等.医药改革新形势下药品技术转让的风险分析及应对策略[J].中国医药工业杂志,2017,48(5):762-768.

[3]  韩炜.中药药品技术转让研究中的常见问题分析及建议[J].中国新药杂志,2017,26(18):2190-2192.

[4]  高海鹰,于雅鑫,赵晓红,等.药品技术转让审评中常见问题及解决办法[J].中国卫生产业,2018,15(9):145-146.

[5]  乔羽,褚淑贞.我国药品技术转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上海医药,2014,35(13):65-66,80.

[6]  尤晓敏,宋洋,杨悦.基于药品审评审批改革的药品上市许可转让程序构建研究[J].中国药学杂志,2016,51(3):248-252.

[7]  张迪,宋民宪.药品技术转让风险防范研究[J].中药与临床,2015,6(2):85-89.

[8]  陈颖,王广平,易八贤.我国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对创新药技术转移的影响[J].中国医药工业杂志,2017,48(7):1083-1091.

[9]  张苏,田晓娟,张雪,等.实施新修订药品GMP过程中的化药药品技术转让相关技术要求解读[J].首都医药,2014,21(22):5.

[10]  高放.合同无效中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与违法之辩—从药品技术转让合同纠纷公报案例评析切入[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3):151-160.

[11]  田晓娟,张苏,张雪,等.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过程中药品技术转让工作[J].首都医药,2014,21(6):7-8.

[12]  张迪.药品技术转让的研究[D].成都:成都中医药大学,2015.

(收稿日期:2019-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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