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28
张红升
深圳市光明新区卫生监督所,广东深圳 518107
随着安全生产理念的深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控制效果评价的企业逐渐增多,但却产生了一个新问题:企业未进行预评价或防护设施设计相关工作,竣工并试运行一段时间后,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申请竣工验收。根据相关规定,此问题貌似不难解决,其实面临诸多纠结。
在2006年,《卫生部关于实施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415号)明确指出:《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后,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对未经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或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擅自开工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并依法要求该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不得要求建设单位补做项目预评价报告和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批准,要严格把好此类项目的竣工验收关。与该文精神相似,2011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1〕192号)(下称192号文)明文规定:发现未依法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对建设单位予以行政处罚,并视不同情况,要求建设单位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处于初步设计阶段的建设项目未作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补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对于正在施工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未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补做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并按规定组织审查;对于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就投入试运行的建设项目,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有关规定申请验收;对未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就投入生产运行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相对原卫生部文,安监总局的192号文更具操作性,对不同的阶段“视不同情况”给予处理,实践中也更具备操作指导性。
近年,实践中遇到不少申请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属于192号文列举的“未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就投入生产运行”情况,不同的是,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是该企业申请竣工验收前主动进行的,而非经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采取的补救措施。根据192号文要求,应对企业处罚。其次,企业认为是因其主动申请竣工验收才被监督部门“发现”了其违法行为,若因此而遭受处罚,则宁愿像周边其他大多数企业一样:不申请竣工验收、也不会被处罚,索性放弃申请竣工验收。
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对“发现未依法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对建设单位予以行政处罚” 的考量。
近些年,虽然建设项目的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有所改善,但绝大多数建设项目违法而未被处罚的现象仍普遍存在。因此,对该类企业处罚则难免有失公正、甚至造成“打击”“主动自纠”企业的表象;不罚则又违反规定,甚至造成“不做预评价完全不影响验收”的错像,值得思考。
建设项目一般包含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设计和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2]。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建设项目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初步设计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分别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控制效果评价。一般来说,施工建设开始之日必然发生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和初步设计阶段的终了之日之后。因此,对于仅进行控制效果评价而未进行预评价和防护设施设计就申请竣工验收的企业要区别对待:若企业施工建设时长超过2年,而企业申请竣工验收时才被发现违法行为,则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不应对企业进行处罚;若发现违法行为时尚未超过2年,根据相关规定,理应对企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但建议给予警告。因为绝大多数建设项目预评价、防护设施设计和控制效果都未进行也未因此而受到处罚的现象客观存在,而对这些企业全部进行处罚并不现实,所以给予警告既保持与明文一致,又稍许兼顾合理。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关于建设项目规定的执行并不理想,建议及时制定切合现实的、可操作的建设项目相关规定,以解决此类问题。
本着“在服务中执法、在执法中服务”的理念,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在对上述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中,不能依法简单依法处罚了之,也应考虑一些现实的公平合理问题。因此,职业卫生监督部门在积极呼吁完善操作性强的制度的同时,应尽可能帮助企业做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正确践行服务企业的理念。
[1] 职业病防治监管的矛盾及建议.(2009-09-10). http://blog.cntv.cn/7810571-921706.htmL.
[2] 金泰廙.职业卫生与职业医学[M].5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4.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