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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铅蓄电池再生及生产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公告
公告2016年第82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完善环境技术管理体系,指导污染防治,保障人体健康和生态安全,引导行业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环境保护部组织制定了《铅蓄电池生产及再生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修订了《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现予公布,供参照执行。以上文件内容可登录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关于发布〈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环发〔2003〕163号)废止。
附件:1.铅蓄电池生产及再生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2.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环境保护部
2016年12月26日
附件1:
铅蓄电池生产及再生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保障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规范污染治理和管理行为,引领铅蓄电池行业污染防治技术进步,促进行业的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制定本技术政策。
(二)本技术政策适用于铅蓄电池生产及再生过程,其中铅蓄电池生产包括铅粉制造、极板制造、涂板、化成、组装等工艺过程,铅蓄电池再生包括破碎分选、脱硫、熔炼等工艺过程。铅蓄电池在收集、运输和贮存等环节的技术管理要求由《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规定。
(三)本技术政策为指导性文件,主要包括源头控制和生产过程污染防控、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利用与处置、鼓励研发的新技术等内容,为铅蓄电池行业环境保护相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环境管理和企业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四)铅蓄电池生产及再生应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优化升级力度,合理规划产业布局,进一步提高产业集中度和规模化水平。
(五)铅蓄电池生产及再生应遵循全过程污染控制原则,以重金属污染物减排为核心,以污染预防为重点,积极推进源头减量替代,突出生产过程控制,规范资源再生利用,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推进环境信息公开。
(六)铅蓄电池行业应对含铅废气、含铅废水、含铅废渣及硫酸雾等进行重点防治,防止累积性污染,鼓励铅蓄电池企业达到一级清洁生产水平。
(一)铅蓄电池企业原料的运输、贮存和备料等过程应采取措施,防止物料扬撒,不应露天堆放原料及中间产品。
(二)优化铅蓄电池产品的生态设计,逐步减少或淘汰铅蓄电池中镉、砷等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
(三)铅蓄电池生产过程中的熔铅、铸板及铅零件工序应在封闭车间内进行,产生烟尘的部位应设局部负压设施,收集的废气进入废气处理设施。根据产品类型的不同,应采用连铸连轧、连冲、拉网、压铸或者集中供铅(指采用一台熔铅炉为两台以上铸板机供铅)的重力浇铸板栅制造技术。铅合金配制与熔铅过程鼓励使用铅减渣剂,以减少铅渣的产生量。
(四)铅粉制造工序应采用全自动密封式铅粉机;和膏工序(包括加料)应使用自动化设备,在密闭状态下生产;涂板及极板传送工序应配备废液自动收集系统;生产管式极板应使用自动挤膏机或封闭式全自动负压灌粉机。
(五)分板、刷板(耳)工序应设在封闭的车间内,采用机械化分板、刷板(耳)设备,保持在局部负压条件下生产;包板、称板、装配、焊接工序鼓励采用自动化设备,并保持在局部负压条件下生产,鼓励采用无铅焊料。
(六)供酸工序应采用自动配酸、密闭式酸液输送和自动灌酸;应配备废液自动收集系统并进行回收或处置。
(七)化成工序鼓励采用内化成工艺,该工序应设在封闭车间内,并配备硫酸雾收集处理装置。新建企业应采用内化成工艺。
(八)废铅蓄电池拆解应采用机械破碎分选的工艺、技术和设备,鼓励采用全自动破碎分选技术与装备,加强对原料场及各生产工序无组织排放的控制。分选出的塑料、橡胶等应清洗和分离干净,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九)再生铅企业应对带壳废铅蓄电池进行预处理,废铅膏与铅栅应分别熔炼;对分选出的铅膏应进行脱硫处理;熔炼工序应采用密闭熔炼、低温连续熔炼、多室熔炼炉熔炼等技术,并在负压条件下生产,防止废气逸出;铸锭工序应采用机械化铸锭技术。
(十)废铅蓄电池的废酸应回收利用,鼓励采用离子交换或离子膜反渗透等处理技术;废塑料、废隔板纸和废橡胶的分选、清洗、破碎和干燥等工艺应遵循先进、稳定、无二次污染的原则,采用节水、节能、高效、低污染的技术和设备,鼓励采用自动化作业。
(一)鼓励采用袋式除尘、静电除尘或袋式除尘与湿式除尘(如水幕除尘、旋风除尘)等组合工艺处理铅烟;鼓励采用袋式除尘、静电除尘、滤筒除尘等组合工艺技术处理铅尘。鼓励采用高密度小孔径滤袋、微孔膜复合滤料等新型滤料的袋式除尘器及其他高效除尘设备。应采取严格措施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
(二)再生铅熔炼过程中,应控制原料中氯含量,鼓励采用烟气急冷、功能材料吸附、催化氧化等技术控制二恶英等污染物的排放。
(三)再生铅熔炼过程产生的硫酸雾应采用冷凝回流或物理捕捉加逆流碱液洗涤等技术进行处理。
(一)废水收集输送应雨污分流,生产区内的初期雨水应进行单独收集并处理。生产区地面冲洗水、厂区内洗衣废水和淋浴水应按含铅废水处理,收集后汇入含铅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或循环利用,不得与生活污水混合处理。
(二)含重金属(铅、镉、砷等)生产废水,应在其产生车间或生产设施进行分质处理或回用,经处理后实现车间、处理设施和总排口的一类污染物的稳定达标;其他污染物在厂区总排放口应达到法定要求排放;鼓励生产废水全部循环利用。
(三)含重金属(铅、镉、砷等)废水,按照其水质及排放要求,可采用化学沉淀法、生物制剂法、吸附法、电化学法、膜分离法、离子交换法等组合工艺进行处理。
(一)再生铅熔炼产生的熔炼浮渣、合金配制过程中产生的合金渣应返回熔炼工序;除尘工艺收集的不含砷、镉的烟(粉)尘应密闭返回熔炼配料系统或直接采用湿法提取有价金属。
(二)鼓励废铅蓄电池再生企业推进技术升级,提高再生铅熔炼各工序中铅、锑、砷、镉等元素的回收率,严格控制重金属排放量。
(三)废铅蓄电池再生过程中产生的铅尘、废活性炭、废水处理污泥、含铅废旧劳保用品(废口罩、手套、工作服等)、带铅尘包装物等含铅废物应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理。
(一)减铅、无镉、无砷铅蓄电池生产技术。
(二)自动化电池组装、快速内化成等铅蓄电池生产技术。
(三)卷绕式、管式等新型结构密封动力电池、新型大容量密封铅蓄电池等生产技术。
(四)新型板栅材料、电解沉积板栅制造技术及铅膏配方。
(五)干、湿法熔炼回收铅膏、直接制备氧化铅技术及熔炼渣无害化综合利用技术。
(六)废气、废水及废渣中重金属高效去除及回收技术。
(七)废气、废水中铅、镉、砷等污染物快速检测与在线监测技术。
附件2:
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保障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指导环境管理与科学治污,引领污染防治技术进步,促进废电池利用,制定本技术政策。
(二)本技术政策适用于各种电池在生产、运输、销售、贮存、使用、维修、利用、再制造等过程中产生的混合废料、不合格产品、报废产品和过期产品的污染防治。重点控制的废电池包括废的铅蓄电池、锂离子电池、氢镍电池、镉镍电池和含汞扣式电池。
(三)本技术政策为指导性文件,主要包括废电池收集、运输、贮存、利用与处置过程的污染防治技术和鼓励研发的新技术等内容,为废电池的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提供技术指导。
(四)废电池污染防治应遵循闭环与绿色回收、资源利用优先、合理安全处置的综合防治原则。
(五)逐步建立废铅蓄电池、废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等的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过程的信息化监管体系,鼓励采用信息化技术建设废电池的全过程监管体系。
(六)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为危险废物的废电池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一)在具备资源化利用条件的地区,鼓励分类收集废原电池。
(二)鼓励电池生产企业、废电池收集企业及利用企业等建设废电池收集体系。鼓励电池生产企业履行生产者延伸责任。
(三)鼓励废电池收集企业应用“物联网+”等信息化技术建立废电池收集体系,并通过信息公开等手段促进废电池的高效回收。
(四)废电池收集企业应设立具有显著标识的废电池分类收集设施。鼓励消费者将废电池送到相应的废电池收集网点装置中。
(五)收集过程中应保持废电池的结构和外形完整,严禁私自破损废电池,已破损的废电池应单独存放。
(一)废电池应采取有效的包装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泄漏造成污染。
(二)废锂离子电池运输前应采取预放电、独立包装等措施,防止因撞击或短路发生爆炸等引起的环境风险。
(三)禁止在运输过程中擅自倾倒和丢弃废电池。
(一)废电池应分类贮存,禁止露天堆放。破损的废电池应单独贮存。贮存场所应定期清理、清运。
(二)废铅蓄电池的贮存场所应防止电解液泄漏。废铅蓄电池的贮存应避免遭受雨淋水浸。
(三)废锂离子电池贮存前应进行安全性检测,避光贮存,应控制贮存场所的环境温度,避免因高温自燃等引起的环境风险。
(一)禁止人工、露天拆解和破碎废电池。
(二)应根据废电池特性选择干法冶炼、湿法冶金等技术利用废电池。干法冶炼应在负压设施中进行,严格控制处理工序中的废气无组织排放。
(三)废锂离子电池利用前应进行放电处理,宜在低温条件下拆解以防止电解液挥发。鼓励采用酸碱溶解-沉淀、高效萃取、分步沉淀等技术回收有价金属。对利用过程中产生的高浓度氨氮废水,鼓励采用精馏、膜处理等技术处理并回用。
(四)废含汞电池利用时,鼓励采用分段控制的真空蒸馏等技术回收汞。
(五)废锌锰电池和废镉镍电池应在密闭装置中破碎。
(六)干法冶炼应采用吸附、布袋除尘等技术处理废气。
(七)湿法冶金提取有价金属产生的废水宜采用膜分离法、功能材料吸附法等处理技术。
(八)废铅蓄电池利用企业的废水、废气排放应执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其他废电池干法利用企业的废气排放应参照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废水排放应当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和其他相应标准的要求。
(九)废铅蓄电池利用的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由《铅蓄电池生产及再生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规定。
(一)应避免废电池进入生活垃圾焚烧装置或堆肥发酵装置。
(二)对于已经收集的、目前还没有经济有效手段进行利用的废电池,宜分区分类填埋,以便于将来利用。
(三)在对废电池进行填埋处置前和处置过程中,不应将废电池进行拆解、碾压及其他破碎操作,保证废电池的外壳完整,减少并防止有害物质渗出。
(一)废电池高附加值和全组分利用技术。
(二)智能化的废电池拆解、破碎、分选等技术。
(三)自动化、高效率和高安全性的废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的模组分离、定向循环利用和逆向拆解技术。
(四)废锂离子电池隔膜、电极材料的利用技术和电解液的膜分离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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