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28
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将重新修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16年4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的力争年内完成项目中,有关着力改善生态环境,节约能源资源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共7件,其中,为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要求修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起草)。
计划研究项目中,有关着力改善生态环境,节约能源资源的立法项目共16件。其中包括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环境保护部起草)。
报废汽车“五大总成”禁售令能否改观?
目前执行《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于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已执行近15年。报废汽车业内人士多称为国务院307号令。国务院307号令明令规定:禁售报废汽车发动机、转向器、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五大总成”。
客观而言,执行近15年的禁销报废车“五大总成”的管理规定,对中国道路交通安全及环境保护起到了不容忽视、难以替代的作用。但就报废汽车拆解企业而言,只能作为废钢、废铝处理的“五大总成”却是一种严重的资源浪费。同时,由于无法将“五大总成”作价,企业也无法给付车主更高的残值费,加之中国地域、贫富差异的存在,便因此催生了报废车的地下交易、并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对民众生命财产安全与空气污染防治带来隐患。
多年来业内人士纷纷建言献策,其中对修改《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关于汽车“五大总成”报废规定的呼声最高。重新修订后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能否解决行业人士迫切关心的问题,我们拭目以待。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历经三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规。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公布,自1996年4月1日施行。目前已经过3次修订。
第一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次修订: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作出修改,将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次修订: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作出修改: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的
“自动许可进口”修改为“非限制进口”。删去第三款中的“进口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依法办理自动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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