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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方案制定浅析

时间:2024-07-28

梅彩虹

(上海达恩贝拉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 200127)

引言

编制验收监测方案是根据验收自查结果,明确工程实际建设情况和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在此基础上确定验收工作范围、验收评价标准,明确监测期间工况记录方法,确定验收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方法、频次等,确定其他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检查内容,制定验收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方案[1]。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中,制定正确验收监测方案能准确的反映出建设项目调试期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是实施验收监测与检查的依据,也有助于验收监测与检查工作开展得更加规范、全面和高效,而验收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是整个验收监测方案的核心。

1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的资料研究及现场踏勘

1.1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的资料研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中“3验收工作程序”指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需查阅资料包括:项目立项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环保设计资料、施工合同(环保部分)、环境监理报告或施工监理报告(环保部分)、工程竣工资料等[1]。通过对收集的这些资料进行分析,可以初步了解整个建设项目的工程概况、生产工艺与设备布局、生产过程中的物料与产品等的名称和用量、建筑物布局以及验收范围等,竣工验收前资料的收集是勘查现场基础前提,而资料收集的完整性以及对资料研究的深浅程度是提高编制监测方案效率的关键因素之一。

1.2 踏勘现场需要核查的关键点

现场踏勘是对前期所收集的资料进行复查以及补充的一个过程。可以分为三个步骤:第一步,根据收集的环保文件,核查建设项目的环保手续是否齐全;第二步,根据收集的资料,核查并补充建设项目的建设性质、规模、地点,核查主要生产工艺、产品及产量、原辅材料消耗,项目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储运工程和依托工程内容及规模是否发生变化,核查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情况,根据核查结果判断变动内容是否涉及重大变动,如涉及重大变动则需提醒建设单位重新进行环评手续,同时根据核查结果提出整改项;第三步,需要核查各采样口及采样平台是否满足采样规范。通过整体的核查结果,初步判定是否满足监测的条件,若不满足应提前通知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改进,因此认真、仔细、全面、到位的现场踏勘可以让整个项目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 竣工验收环境保护监测方案制定的关键点

2.1 验收监测期间工况核查的要点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工况的稳定以及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行是验收监测的前提。在自主验收背景下,建设单位需从思想上根本转变,不能仅为达标而监测,要通过工况的调整,鉴别环保设施的实际处理能力,并预警与控制各类排放口的最大排放风险[2]。

验收监测期间需要通过对生产周期、工作时间和运行时间的核查、产品产量的生产核查、原辅材料的使用核查、环保设施的运行核查、污染设备运行的核查、噪声监测时噪声源开启情况等进行核查。通过记录监测期间以上内容的核查结果,反映出建设单位监测期间的真实工况情况。所以验收监测期间不仅需要建设单位的配合,同时也需要监测人员对现场的实际工况以及决定或影响工况的关键参数进行记录,并能够溯源。

2.2 选择合适的验收监测执行标准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规定,验收执行标准包括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质量标准和环境保护设施处理效率[1]。编制人员在验收过程中,可能会弱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处理效率的重要性,环境保护设施处理效率可直接反应环保设施的实际处理能力,因此要将环境保护设施处理效率的验收应纳入验收重点内容。

2.3 针对项目具体情况确立监测点分布

具体的监测点要根据项目具体的污染物特征,结合执行标准中对监测点位布设的要求,布设合理的可以反映实际排放情况的监测点。例如涉及一类重金属的废水处理设施,则需要在车间或生产设施污水排放口布设监测点,同时应在废水处理设施进口布设监测点,考核废水处理站的处理效率。

布设监测点的同时还需要考虑监测点的采样口是否满足采样要求。例如废气的监测口需要布设在距离变径或弯头上游3倍直径、下游6倍直径处,若废气处理设施的出口无法满足应尽量整改使监测口满足规范要求,如废气处理设施的进口无法满足也无条件整改,应选择在满足条件的各支管上进行布设监测点,来有效反映出处理设施的实际处理效率[3]。

噪声监测点布设的时候需要考虑噪声源的位置,选择在厂界正对噪声源的位置进行布设点位,如果噪声源分别比较分散,可针对噪声源分布情况增加噪声监测点,若对周围有居民等环境保护敏感目标产生超标现象,应在敏感目标和噪声源处布设监测点位,分析超标原因并进一步提出整改措施。

2.4 监测因子的确定

编制人员在验收过程中,经常会局限在环评报告和审批意见中,除环评报告和审批意见涉及的污染物,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实际生产可能产生的污染物也应纳入监测因子,同时还应将环评及批复中未涉及但现行排放标准、现行国家总量控制中规定的污染物纳入监测因子。

2.5 监测频次

编制人员在验收过程中,经常会遗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中监测频次原则中的不应少于执行标准中规定的次数这项原则,例如《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中5.2.4规定“排气筒的采样频率应该按照生产周期确定,不少于4次,取其最大测定值”[4],因此在确定监测频次的时候应结合技术指南、排放标准等综合确定监测频次。

2.6 选择合适的监测分析方法

监测分析方法应首选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监测方法,如执行标准中未规定监测方法,应选择目前适用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分析方法、监测技术规范。

选择监测方法的同时还应该考虑监测方法的检出限是否能满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核算的要求,例如颗粒物污染物排放浓度标准大于20mg/m3或需要核实总量时,需要选用《固定污染物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 836-2018);例如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需要核算总量时候则不能选择定电位直读法。

结语

综上,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方案的制定过程中,资料收集和现场踏勘是整个验收方案制定的基础。资料收集必须详细、资料分析必须全面、现场踏勘必须认真、仔细。同时需要选择合理的验收执行标准,合理布设监测点位,确定全面的监测因子,严格控制监测频次,选择合适的监测分析方法,最终结合监测期间工况情况和最终监测数据,有效反映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及排放情况。此外必须严格执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5]中对验收监测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要求,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有效。只有保证以上各环节都能有效的实施后,才能保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方案的质量,才能提高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检测方案的整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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