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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形势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发展趋势

时间:2024-07-28

张玉翠

(江苏诚智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江苏徐州221018)

浅谈新形势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发展趋势

张玉翠

(江苏诚智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江苏徐州221018)

在国家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伴随新环保法的实施,针对以往环境影响评价存在的问题,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的政策、法规也进行了相应的修订,通过分析当前的政策和背景,提出了新形势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发展趋势。

环境影响评价;发展趋势;影响

1 新环保法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影响

新环保法的内容修订很多与环评密切相关,有些条款甚至是专门针对环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量身定制”。

1.1 强化战略环评及规划环评

新环保法第19条提出:“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同时,新环保法明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

1.2 推进监测数据共享

新环保法第7条增设了: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第17条提出: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这些内容的修订为环评中共享全国范围内的环境监测数据提供了条件,提供数据共享必然会提升环评工作质量和效果。

1.3 强化区域总量控制

新环保法第44条提出: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该要求落实后会有效提升重点污染物的总量控制,注重从源头做好防控工作。

1.4 强化环保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

新修订的环保法中首次明确:“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第五十六条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虽环保部在之前发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管理办法》及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实行)》的通知,对环评公众参与形式、范围、内容等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在环保法中明确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尚属首次。

1.5 提升环评文件执行力

新环保法在第63条、64条以及68条中都明确规定了违法环境保护所要承担的刑事、民事以及行政责任,在第61条明确规定: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在司法、行政机构都介入后,环评文件的执行力将显著增强,环评工作的重要性将更加显现出来,以往存在的先开工后补环评手续的“先上车后买票”现象势必越来越少。

2 新形势下环境影响评价发展趋势

2.1 精简环评审批前置,优化环评审批

以往环评工作中,存在其他职能部门负责的内容作为前置或报告重点内容的情况,如:立项、产业政策、安全风险评价,职业卫生等。2014年12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中明确指出:“一是精简前置审批。只保留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用海预审)两项前置审批,其他审批事项实行并联办理。对重特大项目,也应将环评(海洋环评)审批作为前置”。“四是加强纵横联动,确保监管到位。坚持‘各负其责、依法监管’的原则,建立纵横联动协管体系,将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政府机构“分工负责,依法监督”的原则,新形势下取消部分前置条件,精简环评内容,使环境影响评价更专注于项目实施后具体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影响分析。

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对现有的环评审批程序也进行了相应的优化调整,对于环境风险可控,敏感度低的项目采取了降低评价等级、简化审批流程、审批改备案等相关措施,进一步优化了环评审批。另外,环境保护部正在修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将进一步调整优化需要备案的登记表行业;对于未列入分类管理名录的其他项目,则无需履行环评手续。《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改革试点办法》(苏环办2016257号)对已通过规划环评审查的开发区,在规划环评意见落实、并符合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要求的范围内,建设项目环评(需国家、省级环保部门审批的除外)可以简化。符合产业定位的(不含化工和存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其环评类型可相应降低一级,不增加生产设备的技改项目在不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前提下可实行备案制。规划环评中环境现状、污染源调查等资料可供建设项目环评共享,相应评价内容可简化。

2.2 强化环评责任,提高环评文件质量

环保部发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意味着环保工作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倾斜,一方面简化环评审批,另一方面对于环评报告的编制质量也提出了更高要求。现阶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报告中确定的产排污及环境影响与项目建成后实质环境影响有一定出入,导致了环评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因此,在新形势下,对环评编制质量和深度有更高要求,要求环评文件更科学、规范,环评工作的责任更加重大。

2.3 强化规划环评及区域总量控制

环保部环办[2014]30号文《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调控、引领和约束作用,做好与相关战略环境评价的衔接……严格落实规划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机制,凡未开展或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规划所含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批申请”。因此,新形势下将会强化区域规划环评(包括规划环评的跟踪评价),通过规划环评确定区域环境容量,在确保区域环境污染物排放量不超过其容量的前提下,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总量的方式,简化单个建设项目的环评工作。

2.4 调整、优化环评内容

随着新环保法的实施,环保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将得到进一步提高,环保工作的责任和压力更大,环评工作聚焦到环境保护本身也是大势所趋,其它职能部门承担的内容应予以弱化或去除,例如,产业准入符合型、水资源论证、安全评价等。因此,在新的发展形势下,环评工作要进一步优化内容,调整职能定位,将环评内容的重点放在环境影响分析论证以及污染防治措施等方面。

3 结语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环保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新环保法及相关环保法规的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势必会不断发展完善,以满足经济、社会、环境发展的需要。在当前的背景下,环评工作发展趋势主要为:(1)精简审批前置,优化审批,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倾斜。(2)强化战略环评、规划环评及区域总量控制。(3)优化环评内容,提高环评科学性和规范性。

[1]陈阳.环评:是否“风光不再”[N].中国经济导报,2015,1,3.

[2]陈海滨,李吉春.浅议新形势下环境影响评价发展研究[J].环境科学与管理,2015,40(10):192-194.

张玉翠(1983—),女,汉族,江苏徐州人,硕士研究生,工程师,主要从事废水处理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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