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28
李杰康 莹谷峰
(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天津300191)
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我国发展对策建议
李杰康莹谷峰
(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天津300191)
阐述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基本含义,通过分析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现状情况,发现我国现存在问题,提出了完善立法,加强能力建设,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保险模式多样化等对策建议。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经验;对策建议
自21世纪以来,我国经济一直保持高速发展状态,国民生产总值增长位居世界前列,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各种环境污染事件频频发生,尤其突发性污染事故给周边居民及环境造成了极大的损害。2007年,由世界银行发布的中国环境污染损失报告:在中国,每年因为环境污染而产生的经济损失高达1000亿美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8%,但实际因此做出的赔偿却非常有限[1]。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此大环境下应运而生。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即环境污染损害事故造成物质、能量介入,使其物理、化学、生物或者放射性等特性发生改变,致使环境正常功能、资源的合理利用受到影响,人类生活和人体健康受到侵害,由此而产生的一种间接民间侵权行为的保险品种[2]。
2.1政策法规不断完善
2006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中提出,通过采取市场运作、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等方式,推动发展环境污染责任等保险业务;2008年,国家环境保护部及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召开全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会议,宣布试点示范工作全面启动;2011年,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对于运输危化品的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具备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否则将对其进行处罚;2013年,国家环保部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中首次提出了需要强制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的企业,即涉重企业和石化等高环境风险企业。2015年,新《环保法》实施,对横向和纵向双重深度进行革新,对环境信息进行披露、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并引入按日连续处罚制度及企业环境责任保险机制[3],从法律层面上明确对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进行引导、鼓励。
2.2各地积极探索实践
在试点城市,湖南省地方性法规纳入了环境污染责任险;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与中国保监会广东监管局联合出台《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了理赔流程,规定了理赔专项基金,采取联保机构模式,明确投保企业承担因发生污染环境事故约定的合同赔偿责任;内蒙古自治区、陕西省等省份也出台了相关实施意见推进试点。
3.1制度体系尚不完善
目前,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我国尚未有相关法律做出强制投保的规定,导致地方政府在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过程中受到一定制约,比较被动,同时,由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专业性较强,环境损害评估制度极不健全,在法律法规方面缺少追责机制,大多数立法原则性较强,可操作性差,资源环境管理职能较为分散,管理体制较难协调。
3.2环境污染企业投保不积极
我国大部分企业保险意识偏低,尽管国家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大力推行,但环境污染企业,特别是一些中小型企业,对其并不积极,持观望态度,这主要是由于没有充分认识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重要性,并没有把它作为防范环境风险的环境管理工具,且中小企业不会轻易增加成本投资在这种看似没有收益的保险产品上。
3.3保险公司承保能力不足
目前,保险公司主要集中在环境风险较大的领域,这主要是由于环境污染事故的损害鉴定对技术方面要求比较高,承保范围有限,且赔偿金额较高造成的。加上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历程较短,收集基础数据困难,没有成熟的经营管理方式,不确定性大,索赔时效长,导致事故定损缺乏依据,专业技术力量薄弱,在条款和费率制定方面难度较大,出险概率、赔付金额相对较高,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看经营风险较高。
4.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立法是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首要工作,建立一套清晰完整的环境责任体系是相关立法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只有加快法制化建设步伐并制定配套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才能使其有法可依,增强其可操作性。有立法权的试点地区可率先开展,积累经验。
4.2建立第三方的环境污染事故评估机制
国家环境保护部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应积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相关培训,让各级环保部门、保监部门、保险公司的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对国家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目标、要求、方法和内容上进行深入了解,掌握基本技术手段及管理方法,按照政策目标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提升相关机构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方面的研究和能力建设。在此基础上,建立独立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能够确保评估的公平、公正,且相对于保险公司,评估机构具有更加丰富的专业背景及经验。若任何一方对于出具的评估报告不认可,都可以申请复核。
4.3建立多种模式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构
根据国外发展经验,可以考虑建立专业的承保环境污染风险的保险机构,或是由有资格的保险公司联合承保,或者以非特殊承保机构的方式,由现有的保险公司自愿承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目前某些试点城市选择了联合承保的模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4.4对参保单位予以制度上的优惠和经济上的鼓励
对投保的涉污单位,给与政策及经济上的优惠,如在环评审批、总量申请、清洁生产审核或其他环境管理方面,将此作为一个考虑因素,给予企业一定的奖励或补助、在企业申请排污许可、行业准入或环保专项资金等时优先考虑,提高企业治污和投保积极性。
[1]杨杰.灰霾迷城,我们付出多少健康代价[N].中国青年报, 2013,12,11(4).
[2]郭洪川,张晔.关于加快推进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相关问题研究[N].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013,8(4).
[3]戚小乐.新《环保法》对我国企业环境责任的发展[N].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4):122-124.
李杰(1985—),女,山东即墨,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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