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28
周浩驹
(东莞市环境保护技术服务中心广东东莞523000)
2003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正式颁布施行,该法明确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及地方人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这是我国首次将环境影响评价以法律的形式延伸至土地利用规划领域。
与一般规划环评工作程序相比,土地利用规划环评工作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准备阶段:这一阶段主要是做好相关资料(重点是国家生态建设和环保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环保、农、林、水利等部门资料)的收集和分析工作,落实土地利用规划环评的方法和指标体系内容;其次是施行阶段:土地利用规划环境现状分析与评价(以土地利用规划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为基础,将规划可能导致的环境效应与环境标准进行匹配,评价规划产生的环境影响程度[1]),规划方案的拟草及替代方案的制定,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这一步是整个工作重点,事关土地利用规划环评是否取得实效的关键。第三步是编写环评报告书、篇章或说明。具体见图1[2]:
图1:土地利用规划环评工作程序
实现对土地利用规划环评的科学评价除了按照相应的工作程序履行之外,还要需要有一套完备的评价指标体系为支撑。建立土地利用规划环评指标体系需要坚持该类规划环评的原则:
2.1.1 科学性原则
土地利用规划环评指标体系的建立要能够全面、科学地反映土地利用规划的内涵,要求在科学基础上,做到测定方法和统计计算方法、评价内容和过程都要做到科学规范。
2.1.2 可操作性原则
土地利用指标体系的建立和指标因子的选取都要为后期实施提供切实可行的依据,要求指标体系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指标量化以及数据的获取都应简单、准确和可靠。
2.1.3 整体性原则
土地利用规划环评应该把与土地相关的法规、政策、规划以及其他相关的项目纳入进来,从整体上考虑。
2.1.4 可持续发展原则
土地利用规划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深远而长期,因此,在开展土地利用规划时要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从可持续发展的视角客观评价土地利用规划对环境的影响,建立相应的可持续改进的环境管理机制。
2.1.5 动态性原则
土地利用规划环评指标体系选取本身就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要适时根据客观条件的变化而做好后期环评工作中的补充、调整和完善。
2.1.6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
土地利用归划还环评指标体系中的评价指标因子的选择时,要坚持定量的数据选取和定性的信息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恰当的模型方法的确立做到整个评价效果的客观准确。
一般评价指标的选取有范围法、目标法、部门法、问题法、复合法等方法[3]。范围法是指依据土地利用的用途进行划分,确定相应的指标项,该种方法的不足就是无法做到将土地使用目标与环评指标直接挂钩,目标法恰好可以弥补这样的不足;部门法是指根据土地系统自身不同部门进行划分并选取指标的一种方法,这一种方法难以让部门之间的联系在指标中显现出来;问题法是根据土地利用中主要存在哪些问题作为选取指标的出发点,但现实中的错综复杂的问题又让此法选取的指标难以如实反映现状;复合法是将以上两种或多种以上指标体系组合在一起,该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原有指标体系各自缺点,但指标体系的选取过于复杂[4],但能较好反映现状,本文中探讨的指标即为该种方法取得。
依据土地利用规划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及重点,结合土地利用规划的特点以及现实为基础,将土地利用规划环评指标体系构建如下(表1),可以对省级或国家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中的生态、环境、生态资源影响等进行综合评价。
表1:土地利用规划环评指标体系[5]
土地利用规划环评指标体系共分为三个层次:目标层、准则层和指标层。其中目标层即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准则层,即依据环境影响识别结果所筛选出来的环境主题和目标(包括生态保护、土地退化防治、耕地资源保障、建设用地增长、补充耕地风险);指标层,即具体反映环境目标的多项指标,包括对土地利用方式产生的、用以反映某区域生态质量状况的指标和衡量环境影响程度的指标[6](包括自然景观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服务功能变化、边际耕地退耕、退化土地整治、人均基本农田变化、耕地综合变化、建设用地增长、人均建设用地变化、建设占用耕地变化、湿地影响等等)。
3.1 提升土地利用规划环评公众参与度。土地利用规划是协调政府、企业以及公民个人等多方利益的行为,其本质是对未来土地利用方式的提供一种较为完善的选择模式。因此,鼓励更多的利益相关者参与到土地利用规划环评中,有利于提高规划制定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3.2 加快土地利用规划环评技术规程编制,并制定将土地利用规划环评引入到土地利用规划编制中的技术方案。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清单法、公众参与法等快速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将土地利用规划转变为“决策前评价”;在规划中,考虑环境影响因素因子,将环境影响评价纳入到土地利用规划编制过程中,实现“同步决策”;在规划编制后,进行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做预测分析,为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提供保障[7]。
3.3 出台土地利用规划环评行业标准。实行严格的土地利用规划环评制度,就需要再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出台一定的行业标准,规范土地利用归化环评行业行为,否则现行的制度实施起来没有强有力的依据做保障,会影响行业发展,不仅难以取得预期效果,还会把土地利用规划环评当成了“走过场”,增加政府负担不说,还起不到预期效果。
[1]蒋玉梅,郑伟元,张晓玲等.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J]地理科学进展,2003,22(6):567-575
[2]贾克敬,谢俊奇,郑伟元.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若干问题探讨[J]中国土地科学,2003,17(3):15-20
[3]徐国弟.长江地区资源开发与可持续发展[M].武汉:武汉出版社,1999
[4]冯春涛.构建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指标体系[J].资源开发与市场,2004,20(6):416-417
[5]马昌河,贾克敬,冉圣宏.等.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指标与案例[J]地理研究,2007,26(2):249-256
[6]王敏,董金玮,郑新奇.土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J]水土保持研究,2007(4):285-287
[7]徐慧,林涛,张云鹏.我国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研究进展及展望[J]水土保持研究,2009,16(6):147-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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