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28
常宇豪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重庆市渝北区, 401120)
★ 经济管理 ★
论相邻关系视角下煤层气与煤炭矿业权纠纷的解决
常宇豪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重庆市渝北区, 401120)
认为厘清同一区域煤层气矿业权与煤炭矿业权之间的法律关系,依法解决纠纷,是推进煤层气产业健康发展的关键。同一区域煤层气矿业权与煤炭矿业权属相邻关系,《民法通则》、《物权法》对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对煤层气与煤炭矿业权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指导,煤层气与煤炭矿业权纠纷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加以解决。相邻关系视角下煤层气与煤炭矿业权纠纷解决对策主要包括:建立科学的煤层气与煤炭开发顺序;建立矿业权人之间良好沟通机制;创新煤层气与煤炭协调开发模式。
相邻关系 煤层气 煤炭 矿业权 纠纷
近年来,中国煤层气产业取得长足进展,2015年全国地面煤层气抽采量达到44亿m3。但总体发展并不如愿,煤层气抽采量和利用量均未实现规划目标,其中既有政策扶持力度不够、抽采技术复杂等原因,也有煤层气与煤炭矿业权纠纷带来的制约。厘清同一区域煤层气矿业权与煤炭矿业权之间的法律关系,依法解决纠纷成为推进煤层气产业健康发展的关键。
矿业权为探矿权与采矿权的统称,是一种基于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财产权,在《物权法》上将其归入用益物权内。关于矿业权的法律属性,《物权法》和《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将其定位于私权,但由于矿业权的取得、转让、行使均受到公权力机关的监管和限制,故其同时具有强烈的公法色彩,属于具有公权性质的私权。
由于矿业权特殊的法律属性,加之部分学者将煤层气、煤炭矿业权分置制度视为煤层气与煤炭矿业权纠纷产生的根源,使得煤层气实务界长期倾向于将矿业权纠纷看做是一种行政纠纷。矿业权纠纷一旦发生,普遍的做法是采取向地方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进行投诉,请求用公权力加以制止等行政方式进行解决,但实际效果不佳。如中联、中石油与晋煤之间的煤层气与煤炭矿业权纠纷,就曾多次向国土资源部、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进行反映和投诉,有关部门也反复进行调解,但均未能从根本上制止纠纷的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是过分倚重公法的作用,而忽视了矿业权的私法属性,忽视了煤层气与煤炭矿业权纠纷私法解决方式的作用。黄立君认为,将气、煤争议片面视为行政争议,会堵死被侵害一方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己权利的通道,从而降低潜在侵权方的违法成本,降低法律应有的威慑作用。承认矿业权的私法属性和物权本质,运用民事法律解决气煤之争乃是明智选择。
相邻关系是指相邻各方在各自所有的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当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实质是相邻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扩张或限制,目的在于使相邻各方彼此为对方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给与必要方便,充分发挥不动产的社会经济效益。同一区域煤层气矿业权与煤炭矿业权属相邻关系,中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关于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为现阶段煤层气矿业权与煤炭矿业权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指导。
2.1 同一区域煤层气矿业权与煤炭矿业权的相邻关系特征
同一区域煤层气矿业权与煤炭矿业权的相邻关系既有一般相邻关系的共性特征,又有其特殊性。共性特征表现为:
(1)相邻关系的主体是同一区域煤层气矿业权与煤炭矿业权持有人。
(2)相邻关系是由于同一区域内不同矿业权人占有、开采空间上具有毗邻性的煤层气资源和煤炭资源而形成。
(3)相邻关系的基本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同一区域煤层气矿业权持有人(或煤炭矿业权持有人)有权要求对方对自己占有的煤层气资源(或煤炭资源)开采提供必要的便利,对方应基于必要提供便利;二是同一区域煤层气矿业权持有人与煤炭矿业权持有人在行使相邻权时,应尽量避免和减少给对方占有资源造成破坏、损失,不得滥用权利。
(4)相邻关系的客体是矿业权人行使煤层气矿业权与煤炭矿业权所体现的利益。相邻煤层气矿业权持有人和煤炭矿业权持有人在行使权利时,既要实现自己的合法利益,又要为邻人提供方便,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其特殊性表现为空间的同一性。即煤层气以煤炭为储层,吸附于煤颗粒表面,游离于煤孔隙、缝隙中或溶解于煤层水中。在空间上,煤层气和煤炭两种资源的分布具有一致性,不同于传统相邻关系有明确、固定的上下、左右、前后等空间关系。
2.2 《民法通则》和《物权法》关于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从《民法通则》和《物权法》有关规定看出,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应本着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具体到同一区域煤层气和煤炭资源开采,一是矿业权持有人要建立良好的沟通、协商机制,提高保护国家资源的意识;二是坚持权利义务平等,行使权利应保持在合理限度内,既要依法行使自己拥有资源的开采权利,又要为对方开采提供便利;三是要尊重历史形成的客观状况,按照合理、科学、高效原则综合开发资源;四是避免或排除不利妨害,对于资源开采过程中难以避免给对方资源造成的破坏,应合理赔偿损失。
按照 《民法通则》和《物权法》解决相邻关系的原则和精神,结合近年来我国解决煤层气与煤炭矿业权纠纷的探索和实践,笔者提出了相邻关系视角下煤层气与煤炭矿业权纠纷解决对策。
3.1 建立科学的煤层气与煤炭开发顺序
煤层气是以煤层为储层的气体能源,如果不能在采煤之前将煤层气采出,则会造成煤层气逸散,既浪费资源,又污染环境,同时也会影响煤矿安全生产。因此,必须按照“先采气、后采煤”的原则,建立协调、科学的煤层气与煤炭开采顺序,实现煤层气资源和煤炭资源的协调、和谐开发。
(1)对于煤炭远景区,要以充分开发利用煤层气资源为主,兼顾后续煤炭开采和煤炭安全生产。煤炭远景区是煤层气整装开发的主战场,采气企业要根据煤层气储量分布特征编制好开发规划,选择科学、高效的抽采技术和开发方式,保证煤层气资源的高效开发利用,并兼顾后续煤炭作业;同时保存好煤层气钻井分布、地质资料,为将来的煤炭开采提供依据。
(2)对于煤炭规划生产区,要坚持开发煤层气资源和确保煤炭安全生产并重原则,实施“先抽后采”、“采煤采气一体化”,鼓励地面、井下联合抽采煤层气资源,煤层瓦斯含量降低到规定标准以下,方可开采煤炭资源。对于8年后开采的煤矿区,双方生产完全没有交叉,煤层气矿业权持有人可对煤层气勘探开发正常部署,利用水平井8年的服务年限,通过地面开发,将高瓦斯区(煤层气区)降为低瓦斯区。对8年内将开采的煤矿区,采气企业应根据采煤企业的近期部署,加大地面抽采力度,协助和配合煤矿治理瓦斯。在5~8年煤矿首采区内,应按照煤层气开发服务于煤炭开发的原则,采气企业通过加密布井、优先实施服务年限短的水平井等措施,加快抽采速度。在煤矿5年首采区内,采气企业可以一井多用,在采煤之前、之后进行煤层气抽采;同时,采煤企业应根据煤层中煤层气含量的变化情况,合理部署井下抽采工程,形成地面抽采与井下排采的有机结合,使井下煤层气含量降到安全范围之内,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3.2 建立矿业权人之间良好沟通机制
煤炭规划生产区的煤炭矿业权人和煤层气矿业权人,要本着互利共赢的理念,加强两种资源开采过程中的沟通和协调,建立健全煤层气与煤炭资源开发方案相互衔接、项目进展定期通报、资料留存共享等制度,合理确定开发空间和时序关系,科学保护、合理开发两种资源。
双方矿权人应确定专人建立交流与会商制度。健全沟通渠道,完善多层级、多形式的沟通制度。要围绕合作,建立高层定期会晤机制,也要建立执行层、技术层随时沟通机制。同时要完善沟通反馈机制,收集反馈信息,为有效沟通做出评判和改进。积极为对方提供一切方便,共同加快矿业权重叠区煤层气开发步伐。
采气企业的煤层气开发必须兼顾煤矿安全生产,全部生产活动事先与采煤企业技术部门进行协商。双方联合确定煤层气钻井井位,并与煤矿采掘部署做好衔接;对采煤企业急需的首采区,要优先部署抽采工程,最大限度的在短时间完成煤层气抽采,并边采边退,为煤炭开采创造条件。废弃钻井按有关规定封井,不留下安全隐患;采气后及时注销煤层气矿业权,并将煤层气井相关地质和工程资料无偿移交采煤企业。
采煤企业要支持煤层气开发,将其作为煤炭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主动将首采区矿井设计等资料向采气企业提供,使采气企业部署煤层气井时,合理避让未来规划的巷道、硐室等采煤设施,最大限度减少采气对采煤的影响。同时,煤炭勘查活动事先与采气企业技术部门通报、协商,勘查资料及时提供给采气企业。
3.3 创新煤层气与煤炭协调开发模式
双方矿权人应坚持尊重历史、互谅互让、互利共赢的原则,妥善处理煤层气和煤炭矿业权纠纷。结合矿业权重叠区实际情况,积极探索两种资源的协调开发模式,实现双方企业投资最大化目标。
(1)委托抽采模式。在矿业权重叠区域内,采煤企业根据矿井设计和煤炭生产规划等资料,与采气企业共同编制重叠区煤层气开发利用规划。规划内煤层气井的施工、抽采委托有成功经验的采气企业负责完成,费用由采煤企业承担。该模式的典型代表是山西潞安矿业集团和中石油华北油田的合作,又称“潞安模式”。 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是山西五大煤炭生产企业之一,矿区煤层气含量高,抽采任务重、难度大,而华北油田公司在煤层气勘探开发方面具有先进技术,尤其在沁水煤田的煤层气开发积累了丰富经验。经过协商双方签署协议,在合作区域“先采气,后采煤”,煤层气抽采配合煤炭开采,急用先采、边采边进,确保两种资源协调开发。按照协议,潞安矿业集团将规划中的61口煤层气抽采井交给中石油华北油田公司实施开发,并签订了为期12年的煤层气合作抽采及利用合同。
该模式的优点是优势互补,煤层气抽采交由具有人才、技术优势的采气企业完成,煤层气含量降低后由采煤企业进行煤炭开采。采用这种开发方式,有利于科学、合理的部署和实施钻井,有效提高煤层气采收率、缩短开采年限,为煤炭开采提供更好、更快、更安全的保障。
(2)联合勘探开发模式。在矿业权重叠区,矿业权人相互配合,共同投入资金、联合勘探、共享成果、分别申报储量,联合开发利用。该模式由中石油煤层气公司和山西柳林县人民政府创造,又称“三交”模式。合作协议规定,在矿业权重叠区内双方矿权人开展联合勘探,共同部署勘探工程,通过一井多用(即将取完资料即将废弃的煤炭勘探井改为大口径地面煤层气抽采井)降低成本,双方共同投资、共享资料。对规划8年以上的煤炭开采区,支持采气企业通过地面抽采煤层气;对8年以内的煤炭开采区,采气企业以地面抽采方式协助和配合采煤企业治理瓦斯。对5年之内将开采的煤矿区,实行一井多用,分别在采煤之前、采煤之后实施煤层气抽采,有效降低煤层中煤层气含量。
“三交”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将煤矿首采区年限与煤层气井服务年限相结合,在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的煤层气抽采方式,实现煤层气地面抽采与煤矿排采的有机结合,以实现采气采煤协调进行。
(3)采煤采气一体化模式。在矿业权重叠区域,煤炭矿业权人同时成为该区域内煤层气的矿业权人,实现煤层气矿业权人和煤炭矿业权人的同一化。晋煤集团是这一模式的成功实践者。晋煤集团是我国优质无烟煤企业集团和全国最大的煤层气抽采利用企业集团,率先引进并消化吸收国外先进煤层气抽采利用技术,突破了国际公认的无烟煤地面抽采“禁区”,开发出一套适合本地区开采并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煤层气地面抽采技术,创建了“采煤采气一体化”、“井上井下联合抽采”的矿井瓦斯治理模式。
为了支持晋煤集团煤炭发展所需后备资源和煤炭、煤层气一体化发展示范工程,中石油将部分已探明的煤层气储量和煤层气采矿权划转晋煤集团;双方在其他矿业权重叠区域,按照先采气、后采煤原则,签订合作共赢协议衔接煤炭、煤层气的勘查开采,解决矿权重叠问题。2010年6月,该集团取得成庄和寺河(东区)区块107.74 km2煤层气采矿权,真正实现了“采煤采气一体化”。
这一模式的优点是较好的实现了煤层气资源和煤炭资源的统筹开发和高效利用,但要求采煤企业必须同时具备煤层气抽采的人才和技术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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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大鹏)
On the solution of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the CBM and the coal mining right in the perspective of the adjacent relation
Chang Yuhao
(School of Economic Law,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Yubei, Chongqing 401120, China)
To clarify the legal relationship between CBM mining right and the coal mining right in the same area, solving the dispute according to law has become the key to promo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CBM industry. CBM mining right in the same area and coal mining right belong to the adjacent relation, the general rules of the civil law and the property law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adjacent relation have provided guidance for solution of CBM mining right and coal mining right disputes. In the perspective of adjacent relation, CBM and coal mining right dispute resolution countermeasures mainly includes:establish a scientific CBM and coal development order; to establish a good communication mechanism between mining right person; innovation of CBM and coal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pattern.
adjacent relation, coal-bed methane, coal, mining right, dispute
常宇豪. 论相邻关系视角下煤层气与煤炭矿业权纠纷的解决[J].中国煤炭,2017,43(4):34-37. Chang Yuhao. On the solution of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the CBM and the coal mining right in the perspective of the adjacent relation[J].China Coal,2017,43(4):34-37.
T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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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宇豪(1992-),男,山西太原人,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基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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