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28
□ 张 杰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能否磋商?
□ 张 杰
贵州省近日发出全国首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书。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确认,赔偿权利义务双方签订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按照协议,息烽诚诚劳务有限公司和贵阳开磷化肥有限公司需要承担907.62万元,这笔费用包括渣场综合整治及生态修复工程等费用757.42万元、前期应急处置费用134.2万元,以及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11万元等。
据了解,2012年6月,息烽诚诚劳务与贵阳开磷化肥两家公司签订《委托劳务协议》,由息烽诚诚劳务承担贵阳开磷化肥污泥渣清运工作,将污泥渣运往贵阳开磷化肥建设的交椅山渣场。从2012年底开始,息烽诚诚劳务在未办理任何堆存或倾倒手续的情况下,开始将污泥渣运往大鹰田地块内非法倾倒,2015年底停止运渣。
去年11月,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委托贵州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对上述环境污染损害进行鉴定评估,并出具了《贵阳开磷化肥有限公司大鹰田废渣倾倒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报告》,为本案环境损害赔偿提供了基础依据。
今年1月13日,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受贵州省政府委托,作为赔偿权利人与息烽诚诚劳务、贵阳开磷化肥两家公司就向息烽县小寨坝镇大鹰田废渣倾倒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宜,经磋商达成协议,并向清镇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协议要求,息烽诚诚劳务、贵阳开磷化肥两家公司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委托第三方按《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报告》的意见,提出切实可行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案,经贵州环保厅同意后组织实施。在2017年8月30日前,完成生态环境损害修复。
贵州省律师协会(生态文明律师服务团)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第三方独立调解机构,贵州省律师协会根据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的委托,确定磋商主持人、记录员。
除了律师主持磋商,还邀请专业人士参与磋商,以保证磋商的公正性,发挥专业人员优势。从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专家库中,抽取环境污染防治、法律等方面专家,并邀请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行为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成立的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宗旨的社会组织、公众代表等参与磋商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纠纷,一般有3种方式:和解、调解和民事诉讼。和解是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这两方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义务人自愿履行协议。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宜,一般来说,比和解与调解更具专业优势,法院的判决也具有司法权威性,具有强制执行力。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审理的时间比较长,可能贻误治理修复时机。再者,由于在法庭上赔偿权利方和义务方针锋相对,可能引发赔偿义务方的对立情绪,不积极配合生态环境治理修复。
贵州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在处理息烽大鹰田违法倾倒废渣案时,尝试通过磋商方式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宜。这就是,由专业律师主持磋商,邀请环保、法律等专业人员参加磋商。启动磋商前,已经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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