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28
□ 郑博超等
环保约谈怎样更有效?
□ 郑博超等
环保约谈是相当严肃的事情,特别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让治污不力的地方和被约谈对象,接受社会公众的关注、议论和监督,带给被约谈对象实实在在的压力,推动被约谈对象知耻而后勇,认真整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但约谈不同于问责,没有强制性的约束力和丢官受罚的威慑力。约谈的常态化,也可能带来“副作用”——被约谈的城市多了,新闻关注度就低了,被约谈的地方政府负责人也可能不太当回事了。也就是说,约谈发生效力的机制弱化了。如果约谈制度没有问责机制提供“后援”,难免会从“利剑”变为“纸刀”。
现行环保约谈暂行办法还不够强硬。约谈不是一种正式的行政手段,更算不上惩罚措施,对于官员个人而言,约谈并不会有职业“污点”记录到考评中。被约谈对象须对落实整改要求进行表态,但没有后续责任追究的明确规定。要让环保约谈与问责联动起来,需要做好顶层的制度设计。比如,请被约谈地方政府的上级监察部门参加约谈,使环保约谈成为监察部门跟踪监督的起点。约谈后,环保部门在对地方政府整改行为跟踪监督的同时,监察部门也应同时对地方政府整改成效进行跟踪评查,如果出现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甚至弄虚作假的情形,就应该问责,让不作为、慢作为者下课换岗,让弄虚作假者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约谈,有一个形象的比喻,说过去环保部门只管踩刹车,而地方党委、政府只管加油门,现在是要让地方决策者和环保部门一起来给环境污染踩刹车。这正是环保约谈存在的现实意义。通过约谈,环保部门更能有效发挥自身职能;被约谈之后,地方政府更能意识到责任缺失的危害,从而提升守土尽责意识,切实履行环保责任。
理想的约谈机制应该形成一个完整的问责链条,何种情形应该约谈,约谈后环保效果如何反馈,若效果不及预期该如何问责,这些问题都应该有明确规定。在约谈机制实施的初期,这些问题容易被忽视,随着约谈日趋普遍,这些问题不明确,会削弱机制的价值。所以,要让约谈机制的价值最大化,必须重视后续问责,如果官员有了“今天约谈‘没面子’明天可能问责‘丢帽子’”的预期,那么约谈的威力势必会大很多。
环保约谈重点还在约谈后的工作“含金量”。不能把约谈与惩罚之间划上等号,更不能让约谈后人走茶凉,对整改是否真的见到了实效,要沉下去、真检查。对逾期未能整改到位的,要有后续惩治和问责手段。对不达标的就要限制项目的审批;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定好性,使环保考核结果与升迁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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