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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新环保法实现权力平等与责任对等

时间:2024-07-28

□ 朱京海

落实新环保法实现权力平等与责任对等

□ 朱京海

今年1月1日,新《环保法》实施,结合辽宁环保的工作实际和个人的工作体会,我想就权力与责任的边界问题跟大家做一下探讨。

第一,环保部门与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门要成为权力与责任的统一体,理清权力与责任的左右边界,化解环保部门与其他部门在权力与责任上的空间冲突。

一是推动落实地方政府的环保责任。地方政府要对环境质量负总责。众所周知,环境问题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累积性,包含水、大气、土壤、生物等多个方面,引起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因素又有很多,有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人口结构、城市布局等经济社会因素,因此单单就环境谈污染治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此外,环境是典型的公共产品,政府作为公共物品的管理者,应当对环境质量负总责。那么,在如此严峻的环境形势下,地方各级政府更应该加快改善环境质量的步伐。新环保法仅仅是从制定环境改善目标、提出环境治理任务、加大污染治理投入等方面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目的是促使地方政府平衡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但在实施的过程中,还需要建立与之相配套的行之有效的考核评价机制,加大环境质量在政府绩效考核体系中的权重。辽宁在之前的环保工作中,也尝试推动政府落实环保责任,比如在总量减排上,都是与各市政府签订减排责任书;在辽河治理上,我们实行了河段长制,都是地方政府的一把手,也就是市长、县长作河长、段长,目的就是落实政府在流域治理上的第一责任;在推进蓝天工程过程中,为明确地方政府的主导责任,省长给各市市长写亲笔信,督促地方政府加快推动治理工程。

二是推动落实政府各部门的环保责任。环境的范围很宽泛,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等等,因此负责环境保护的部门也比较多,而且职能交叉情况比较复杂,这些部门同时还要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渔业法、森林法、草原法、农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法、水土保持法等等,履行对资源和生态保护,以及环境污染防治的管理职责。修订前的环保法将这些部门明确地列出来,新环保法统称“这些部门”,这是为机构改革留出空间,今后机构调整、职能整合是大趋势。在当前的形式下,还需要环保部门担负起统筹协调的职责,推动各部门落实环保责任,比如协调住建、农业、畜牧部门推动农村污染治理,协调公安交管部门淘汰黄标车,协调国土、矿山等部门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和矿山生态恢复,协调发改、经信等部门推动落后产能淘汰。在推动辽河流域治理上,辽宁成立了辽河保护区、凌河保护区两个管理局,对保护区进行综合管理,在很大程度上与环保部门又增加了职能交叉。再比如,辽宁城市污水处理管理的职责在环保部门,其他省份一般在住建部门,上下存在权力和职责的不对应问题。在新一轮的机构改革中,应该加大对现有环境管理权力和责任的整合,提高统一管理的集合度,如果不能实现机构和职能的整合,就应该进一步明确部门责任,拉出权力清单,理清责任界线。只有这样,才能改变环保部门单兵作战、一头热乎的局面,实现真正的联手治污。只有明确各部门的环保责任,才能避免环保部门无辜担责。前几年,辽宁发生过一次爆炸火灾事故,这是一起特别重大的责任事故,但这个责任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不是环保部门的责任,当时要追究当地环保局的责任,我们提出了反对意见,最后调查组也采纳了我们的意见。今后这类的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仍然会有,也仍然会引发环境污染事件,新环保法实施后,应该避免出现让环保部门“顶包”当替罪羊的现象。

第二,各级环保部门要成为权力与责任的统一体,理清权力与责任的上下边界,做到权责对等,防止抢权推责,解决环保系统内部在权力与责任上的模糊不清问题。

一是基层环保部门要摆脱行政干预。新环保法是把双刃剑。对于环保系统而言,环保法赋予的权力同时也是责任。法律赋予我们权力了,但基层环保部门最不喜欢这个权力,为什么?因为基层环保部门最容易被问责,这个问题出在哪?出在基层环保部门需要直接面对污染排放单位,还要面临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的问题,基层环保部门级别低,管他的人多,打招呼的人多,但是一出问题就要基层环保部门来承担责任,这不公平。“顶得住的站不住,站得住的顶不住”,这话说谁呢?说的是我们的基层环保局长。一些基层环保局长跟我说,他们最大的压力不是在肩上,而是在心里。那么在新环保法实施以后,问责的力度要加大,这就需要给基层环保部门破解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难题的话语权,让他们腰杆硬起来,能红脸顶住,不再“委屈执法”,这很重要。改变这种状况,需要进行必要的改革。辽宁在逐步推动地级市以下环保部门的垂直管理,目前已经有一半以上实现了垂直管理,我知道像陕西等其他省份也在推动这项工作,县区环保部门实现垂直管理,环境执法监管的权威性会明显增强,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基层环保执法的行政干预问题。

二是上下级环保部门要权责对等。环保权力在哪,环保责任就要跟到哪,上级环保部门不能将权力上收,却将责任下移,要实现权责对等。目前环保系统内部权与责的错位仍然存在,权力清晰化与责任模糊化、高位职权命令化与低位职权服从化等问题还存在。那么新环保法实施后,关于环保权力的规定应该是具体的,同时关于责任的规定也应当进一步明晰。按照目前的管理体制,在项目审批、排污费征收、环境监管等方面,各级环保部门有不同的管理权限,上级审批权限多,下级监管责任大。国审、省审的项目,市、县从审批到验收都无权参与,对项目的生产工艺、污染治理设施等情况一概不了解,验收无法与日常管理有效衔接,项目投产后却要承担监管责任。去年,辽宁省厅也下放了一定的审批权限,同时,我们也在研究配套建立起权责明晰、责随权移、各尽其责的管理机制。最近,环保部发布《环境监察稽查办法》,办法中规定,因执行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当或错误的指示、批复,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作出指示、批复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责任。今后我们在制定其他环境管理制度的时候,也要进一步明确责任,相应责任不仅与具体承办人有关,还涉及批准人、单位负责人甚至是上级环保部门。

三是问责要公平。新修订的环保法对环保部门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违规审批、包庇违法行为、行政不作为、数据造假以及该查处不查处、该关闭不关闭的,都要承担行政责任。坦诚讲,环保部门个别工作人员确实存在失职、渎职、玩忽职守以及腐败等问题,例如,明知不符合审批条件审批,对环境违法行为包庇,乱用排污费和数据造假,以及明显的行政不作为的,这些行为具有主观故意,危害性极大,对这些人,不能袒护,不能纵容,必须问责。辽宁一个县的环保局副局长,负责农村连片整治工作,项目款拨下去,但项目没干,最后纪检部门给了严重警告处分。对因为能力和精力有限造成的监管不到位、对因为接受上级部门或领导的指示产生错误行政行为、对因为客观原因接到举报查处不及时的,要查清原因,明晰判断,慎重问责。不能一出问题,就把板子打在当事人身上,责任在上级,错误在领导,板子却打在下面,这有失公允,会大大挫伤基层环保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我们环保系统的现状,监管能力有待提高,这是客观事实,只要尽职了就要慎重问责。在当前的媒体舆论压力下,由于缺乏尽职免责细则,尽管履行了职责却未能阻止污染事故发生的,结果还是被问责,就于法不公、于情不允、于理不通。此外,对于一些比较复杂的环境事件,污染是长期累积的结果,很难将责任划归到哪一任领导身上。环境污染的空间变化也令环境污染的责任界限模糊,如上游排污下游引发大的污染事故,大气跨区域漂移导致发生环境污染等,在没有明确责任界限的前提下,不能轻易对哪一个地区和部门进行问责。

第三,执法主体和执法对象要成为责任和权力的统一体,理清权力与责任的内外边界,推动执法主体、执法客体都成为守法主体,全面提升全社会在环保责任上的主体意识。

一是环保部门执法更要守法。执法是为了督促守法,执法本身就更应该守法,主体资格合法、程序合法、行为合法。新环保法的规定,需要环保部尽快出台部门规章,补充、细化配套的法规、规章。例如,查封、扣押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按《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目前我国环境监察机构并不属于行政机关,无执法主体地位,监察执法均受委托。因此在制定实施细则时,应对环境监察机构的定位及查封、扣押权限,作出明确规定。新法授予了环境执法部门更多的监管权力,但同样对一线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专业素质、业务水平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对环境保护调查取证的手段、监测分析的能力等要求更高,环境执法部门要做细做实执法工作,不断提升执法水平和能力。

二是敦促企业落实环保责任。要不断加大对污染企业的监管和处罚力度。辽宁组建了环境安全保卫总队,全省环境监察执法进入有公安时代,建立了环保公安执法联动机制,已经对23起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实现了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对接,对环境违法行为形成高压态势。按新环保法要求,重点排污企业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很多企业不愿意公开环境信息,不愿与周边利益群体就环境问题进行沟通,造成很多群体性信访事件,环保部门应着手建立排污企业与周边利益群体的沟通渠道,搭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平台。辽宁在推动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方面进行了尝试,在全省推动企业发布环境绿皮书,目前首批已经有20多家企业发布了环境绿皮书。

三是推动全社会落实环保责任。新环保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做好环境保护工作,要深入走群众路线,建立全民参与环境保护的统一战线。各级环保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环境素养,积极扶持环保志愿者组织开展社会活动,配合新闻媒体对环境违法行为开展舆论监督,营造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建设生态文明的良好氛围。

新环保法实施,环保部门除了要全面落实自身责任,更要进一步去推动政府、企业、社会责任的落实,着眼在制度建设上明确权责边界,推进形成完备的环境保护社会治理结构。

(作者系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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