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28
刘锡尧 龚国汉 张红飙 魏 源 胡 泓
(1.龙岩市产品质量检验所, 福建 龙岩 364000; 2.龙岩空气污染治理技术研究中心, 福建 龙岩 364000)
我国空气净化器标准体系建设的思考*
刘锡尧1龚国汉1张红飙2魏 源2胡 泓1
(1.龙岩市产品质量检验所, 福建 龙岩 364000; 2.龙岩空气污染治理技术研究中心, 福建 龙岩 364000)
本文总结、综述了我国现有的空气净化器相关标准,包括直接、间接和引用相关标准,分析了现有标准体系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对我国空气净化器标准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提出了一些制修订建议,希望借此建议推动规范空气净化器产品市场,从而更好地为消费者服务。
空气净化器;标准体系;产品标准;方法标准
室内是人类主要的生活、工作场所。据统计,人的一生约有70%~92%的时间在室内度过[1-2]。因此,室内空气质量直接关系着人们的身体健康、生活和工作质量,而室内空气污染成为人体接触大气环境污染物、造成健康危害的主要途径之一。室内空气污染源主要有:(1) 建筑材料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及家具甲醛、苯等释放[3];(2) 烹饪、吸烟等[4-5],以及通风空调系统污染;(3) 电器、家庭化学用品使用,及生活废弃物污染;(4) 人体自身新陈代谢;(5) 家庭宠物饲养,及流感病毒、细菌传播[6];(6) 受室外空气污染影响,如沙尘暴、扬尘、灰霾、机动车尾气等[7]。
污染源控制、通风换气稀释和空气净化是控制室内空气污染的3种途径。为改善室内空气质量、创造健康舒适的办公和住宅环境,越来越多的公共场所、家庭使用了室内空气净化器。据统计,2011年国内空气净化器销量约为112万台,2012年约为126万台,2013年增至约240万台,预计2014年将达360万台,零售额将达90亿元[8]。
即便如此,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空气净化器的普及率仍很低,如空气净化器在韩国家庭的普及率达71%,美国约为27%-30%,日本约为17%,中国还不到0.1%[9-10]。因此,我国空气净化器市场需求和潜力仍然巨大。目前,国内众多厂家为了满足市场的需要,推出了品种各样的空气净化器,据不完全统计,市售品牌已超过100个,款式已近千种,市场上存在过分宣传的乱象,例如,随着近几年的PM2.5热门,一些商家的宣传资料号称“秒杀PM2.5”、“终结PM2.5”等,有的商家宣称“过滤99%的PM2.5”,消费者面对纷繁的空气净化器市场,往往无所适从。
之所以出现过分宣传的乱象,是因为缺乏相对统一的强制性标准。本文总结、综述了我国现有的空气净化器相关标准,分析了现有标准体系存在的问题,并对我国空气净化器标准体系的建设和发展,提出了一些制修订建议,希望借此推动规范产品市场,从而使空气净化器更好地为消费者服务。
1.1 直接相关标准
1995年机械工业部发布的JB/T 7952—1995《空气净化器》是我国第一个空气净化器标准,主要规定了:(1) 净化效率、清洁空气产生量、噪声等3个性能参数要求;(2) 电气强度、泄漏电流、风量、释放的臭氧浓度(≤0.1 mg/m3)等技术要求,及相应的试验方法。这对初期的空气净化器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但当时空气净化器的捕集形式只有静电式、过滤式和复合式3种,空气净化器的性能也主要以净化效率来衡量,该标准规定的空气净化器只用于净化空气中尘埃(颗粒物)。该标准已于2010年1月作废。
1999年,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GB 4706.45—1999《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该标准参照GB 4706.1—199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通用要求》,规定了耐潮湿、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稳定性和机械风险、耐热和耐燃等安全技术要求,其中辐射、毒性和类似危险规定,离子化装置产生的臭氧浓度应不超过0.05×10-6mol/mol。该标准经略微修订后被GB 4706.45—2008所替代。
2002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简称国标委)联合发布了GB/T 18801—2002《空气净化器》,是第一项直接相关的国家推荐性标准。GB/T 18801—2002与JB/T 7952—1995有许多相同之处,主要规定了:(1) 净化效率、洁净空气量、声功率级等3个基本性能参数要求;(2) 安全性能、冷态泄漏电流、风量允许误差、滤材净化寿命(≥1 000 h)等技术要求,及相应的试验方法。和JB/T 7952—1995不同的是,引入了“总衰减”、“自然衰减”、“洁净空气量”和“净化寿命”的概念。此标准“洁净空气量”与JB/T 7952—1995“清洁空气产生量”的定义不同,“清洁空气产生量”为空气净化效率与空气净化器出口风量之积;“净化效率”也与JB/T 7952—1995定义不同,GB/T 18801—2002为空气净化器去除某一种空气污染物的洁净空气量与空气净化器的额定风量的比值。
2008年,经修订后发布了GB/T 18801—2008《空气净化器》,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1)增加了净化效能和总净化效能的概念,即单位功耗所产生的洁净空气量;(2) 增加了空气净化器固态污染物和气态污染物净化效能分级;(3) 增加了多功能式空气净化器空气污染物总净化效能分级;(4) 细分了固态污染物,粉尘、烟雾等(通常称为颗粒物);(5) 细分了气态污染物,即常见的装修污染产生的甲醛、苯、氨、挥发性有机物等;(6) 细分了空气净化器的型式,分为过滤式、吸附式、络合式、化学催化式、光催化式、静电式、负离子式、等离子式、复合式和其他类型。
2006年,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SN/T 1589.7—2006《进出口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检验规程 第7部分:空气净化器》,针对空气净化器的特点,规定了进出口空气净化器检验的特殊要求,包括安全、电磁兼容性、环境保护要求。
2009年,国家质检总局、国标委联合发布了GB/T 22766.9—2009《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售后服务 第9部分: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主要涉及售后服务中有关文件的编制、实施及服务活动。
2010年,国家质检总局、国标委联合发布了GB 21551.3—2010《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抗菌、除菌、净化功能 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该标准适用于具有除菌功能的空气净化器。卫生安全性要求有:臭氧浓度(≤0.1 mg/m3)、紫外线强度、TVOC浓度(≤0.15 mg/m3)、PM10浓度(≤0.07 mg/m3)。功能性要求有:除菌性能、抗菌性能;净化材料能够更换、再生、净化装置可清洗、消毒。
201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JG/T 294—2010《空气净化器污染物净化性能测定》,规定了以下性能要求:(1) 风量;(2) 阻力;(3) 化学污染物(甲醛、苯、TVOC、氨)净化效率;(4) 微生物净化效率;(5) 颗粒物净化效率(≥50%);(6) 净化寿命;(7) 安全性能(臭氧增加量≤0.16 mg/m3,紫外线泄漏量≤5 μW/cm2),并规定了相应的试验方法。
综上,我国空气净化器直接相关标准共计7项,其中现行6项(如表1所示),现行国家强制性标准2项(强制性标准主要针对电气安全、抗菌、除菌性能),国家推荐性标准2项,建筑工业和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推荐性标准各1项。从标准性质来看,主要为产品标准,同时兼顾方法、基础、安全和服务标准的性质。
表1 空气净化器直接相关标准
*该标准已作废。
1.2 间接相关标准
与空气净化器间接相关现行标准18项,现行国家强制性标准3项(强制性标准也主要针对电气安全、抗菌、除菌性能),国家推荐性标准10项,机械、铁道、林业、轻工、建材行业推荐性标准各1项;从标准性质来看,主要为产品标准,同时兼顾方法、基础和安全标准的性质。分为以下几类:
(1) 相关通用标准。有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通用要求》,规定了耐久性、耐热和耐燃、辐射、毒性和类似危险等安全技术要求。GB 21551.1—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抗菌、除菌、净化功能 通则》,规定了电器和卫生安全性、抗菌除菌净化功能要求。GB 21551.2—2010《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抗菌、除菌、净化功能 抗菌材料的特殊要求》,规定评价要求包括抗菌率和防霉等级。GB/T 16803—1997《建筑采暖通风空调净化设备计量单位及符号》,规定了进出口浓度、除尘效率等。
(2) 空气净化器相关零部件和空气净化用功能材料相关的标准。如光催化相关GB/T 23761—2009《光催化空气净化材料性能测试方法》、GB/T 27870—2011《净化空气用光催化剂》,前者适用于气相环境中使用的具有空气净化能力材料的光催化性能的测试,后者适用于液态光催化剂。两者均引入“光催化去除率”、“光催化性能稳定性”的概念。
(3) 炭吸附空气净化相关标准。如GB 7701.5—1997《净化空气用煤质颗粒活性炭》,规定了孔容积、比表面积、四氯化碳吸附率等技术指标要求,其中四氯化碳吸附率按饱和吸附量来计算;GB/T 26900—2011《空气净化用竹炭》,规定了固定碳含量,及甲醛、苯、TVOC吸附率等技术指标要求,其中,甲醛、苯、TVOC吸附率按20℃恒温吸附24 h增重来计算;LY/T 2144—2013《空气净化用竹炭包》,规定了固定碳含量、甲醛和苯吸附率、透气率等技术指标。另有JC/T 2188—2013《室内空气净化吸附材料净化性能》,也主要针对以活性炭为主的具有净化功能的吸附材料。
(4) 空气过滤净化相关标准。如GB/T 14295—2008《空气过滤器》,规定了过滤器的效率、阻力、容尘量等技术要求,及抗撕裂、耐振动等机械性能要求;还有绝缘电阻、泄漏电流等安全要求;及臭氧发生浓度(≤0.16 mg/m3)等环境保护要求。空气过滤净化标准另有GB/T 13554—2008《高效空气过滤器》、GB/T 6165—2008《高效空气过滤器性能试验方法 效率和阻力》、GB/T 17939—2008《核级高效空气过滤器》、TB/T 3135—2006《机车、动车用车体空气过滤器》、GB/T 22108.1—2008 IDT ISO 5782.1: 1997《气动压缩空气过滤器 第1部分:商务文件中包含的主要特性和产品标识要求》和GB/T 22108.2—2008 IDT ISO 5782.2: 1997《气动压缩空气过滤器 第2部分:评定商务文件中包含的主要特性的测试方法》。
(5) 被动式空气净化材料相关标准。如QB/T 2761—2006《室内空气净化产品净化效果测定方法》,规定了去除甲醛、氨、苯系物等测定方法,主要以24 h去除率来表示。JC/T 1074—2008《室内空气净化功能涂覆材料净化性能》,适用于具有空气净化功能的室内装饰、装修涂覆材料及喷涂材料。净化性能以甲醛、甲苯的净化效率(24 h或48 h去除率)来表示,考虑了自然衰减。
1.3 引用相关标准
与空气净化器引用相关的现行标准有3项:GB/T 4214.1—2000《声学 家用电器及类似用途器具噪声 测试方法 第1部分 通用要求》、GB 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和GB 50325—2010《民用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其中国家强制性标准2项,国家推荐性标准1项,从标准性质来看,主要为基础和方法标准。
2.1 标准的起步
1988年,美国家用电器制造商协会(AHAM ) 最早提出空气净化器净化性能的评价方法ANSI/AHAM AC-1[11],后经几次修订[12-13],该协会提出洁净空气量(Clean Air Delivery Rate, CADR)的指标。1995年,日本工业标准调查会发布JIS C 9615—1995《空气清净机》[14],提出了去除率的指标;同年,日本电气工业会发布了JEM 1467—1995《家庭用空气清净机》等[15-16]。
而我国在1995年发布了第一项相关标准JB/T 7952—1995。而后GB/T 18801—2002引入的“总衰减”、“自然衰减”、“洁净空气量”和“净化寿命”的概念,也是依据ANSI/AHAM AC-1。因此,相对于其他国家,我国空气净化器的标准起步较晚。
2.2 标准的全面性和完整性、系统性和协调性
如前所述,我国空气净化器现行直接相关标准6项,间接相关18项,引用相关3项。相对于其他国家[17-19],标准数量较多,但在内容上有待于丰富和完善,仍有一定的增长和发展空间。从标准性质来看,主要为产品标准,同时兼顾方法、基础、安全和服务标准的性质。从标准的对象范围来看,有直接涉及空气净化器的标准,也有涉及空气净化器相关零部件、空气净化用功能材料、炭吸附空气净化、空气过滤净化、被动式空气净化材料的标准。故我国现有的空气净化器标准体系几乎涉及到了空气净化器的各个方面,内容较为丰富,标准体系的全面性和完整性较高。但也有不足之处,如空气净化器的型式,分为过滤式等9种和其他类型。但目前GB/T 18801—2008为综合性标准,而空气净化器的原理、型式不同,术语、性能技术要求也将有所不同,因此迫切需要专门、有针对性的标准出台。
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空气净化器标准体系中,因标准的发布部门和产品的主管部门较多,无法系统性地考虑空气净化器的标准体系构建,在某些内容上存在协调性不够的问题,甚至出现矛盾的地方。例如GB 4706.45—2008规定,离子化装置产生的臭氧浓度应不超过0.05×10-6mol/mol,而GB 21551.3-2010规定空气净化器卫生安全性要求:臭氧浓度不超过0.1 mg/m3,GB/T 14295—2008规定空气过滤器发生臭氧浓度不超过0.16 mg/m3。此3项标准在臭氧浓度指标上,存在不协调的情况。因此,在应用标准时,必然存在困惑。
2.3 标准所涉性能指标及测试方法
(1) GB/T 18801—2008将CADR作为空气净化器净化效果评价指标,CADR适用于主动式空气净化器功能的效果评价,但难以满足被动式空气净化器功能评价的需求。该标准规定CADR测试时间共为 20 min或60 min,对主动式空气净化器,因使用了风机(外加动力),净化速度较快;而对于被动式空气净化器,在短时内难以体现对污染物的净化规律,但GB/T 18801—2008并未特别指出。
(2) CADR未考虑到净化器实际使用时的气流组织形式和效率,即使净化器本身的净化效率很高,但房间的结构、净化器的摆放位置不同,也将影响使用效果。GB/T 18801—2008测试房间内污染物的浓度时,基本以室内污染物浓度均匀分布为前提,实际空气净化器的气流作用很难覆盖整个房间,污染物的浓度并不均匀。有文献根据实际室内流场,将房间分成主流区、回风口区、涡流区。主流区是指空气净化器出口空气所直接覆盖的空间,回风口区是指净化器回风口作用的空间,涡流区是指除主流区、回风口区以外的空间。实际使用净化器时,由于气流组织形式不佳或产品设计自身存在缺陷,送风经过主流区后,而未经过涡流区直接进入回风口区,即送风短路现象。送风短路将直接影响净化器的使用效果和室内污染物浓度分布[20-21]。
(3) GB/T 18801—2008列出的气态污染物和JG/T 294—2010列出的化学污染物均为甲醛、苯、TVOC、氨等,均以GB/T 18883—2002为参照,但是这些污染物并不一定能够代表我国室内空气污染的普遍情况。有文献报道,我国部分城市住宅内空气中的污染物还有氡、Pb、多环芳烃、邻苯二甲酸酯、二甲苯、多氯联苯(PCBs)、多溴联苯醚(PBDEs)、苯甲醛、苯乙酮、1,4-二氯苯、乙酸丁酯、萜烯等[22-26]。
(4) GB/T 18801—2008所提及的固态颗粒物(粉尘、烟雾)粒径>0.3 μm,而近几年PM2.5污染已成为当前社会、政府和民众关注的热点,而我国现有的标准体系中,对于PM2.5净化效果及试验方法,尚无涉及。
(5) GB/T 18801—2008规定的噪声指标过高。大多数空气净化器所标注的风机噪声,均超过了我国的民居环境噪声标准GB 50118—2010《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但符合GB/T 18801—2008(≤55或60或65 dB),噪声偏高将损害居住者健康和干扰睡眠。
(6) 我国空气净化器产品标准对其可能发生的二次污染限定不足。现有标准规定了臭氧、紫外线、TVOC、PM10浓度等,但仍有不足之处,如空气净化器可能是微生物的滋生源,微生物可能在湿膜加湿器和过滤器表面繁殖。
(7) GB/T 18801—2008中未给出使用空气净化器后室内可达到的空气质量目标或指标,而室内空气质量指标才是评判空气净化器效果的最有效指标。
(8) GB/T 18801—2008和JG/T 294—2010提供的污染物净化性能测试方法均采用静态测试,即在封闭的测试舱中分别测试自然衰减和总衰减常数,计算CADR和有效净化率,但静态测试并不能反映活性炭等化学吸附型净化器的长期净化性能。
(9) GB/T 18801—2008规定的空气净化器性能测试实验室为铝型材框架、金属复合板顶板、不锈钢地板,对于离子净化原理空气净化器,金属的导电性必然中和净化器释放到空气中的高浓度正负离子,将大大削减其净化效果,因而无法准确检测离子型空气净化器的净化性能,而美国AHAM标准规定的空气净化器实验室为非金属建筑表面[13]。
3.1 分类功能监管
我国空气净化器市场发展迅猛、潜力巨大,但对其净化效果进行夸大炒作宣传的现象普遍存在,严重影响了消费者对空气净化器产品的信心,建议针对空气净化器产品,尽快出台统一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或加强监管力度,尤其是对空气净化器的污染物净化性能(功能)进行强制性地规定和监管,以规范市场。
3.2 提高系统性和完整性,增强协调性
如前所述,我国空气净化器相关标准数量较多,内容较为丰富,标准体系的全面性和完整性较高,但仍有待于丰富和完善。此外,有待于系统性地考虑空气净化器的标准体系构建,增强各标准间的协调性。
3.3 优化、完善性能指标要求及测试方法
(1) 有些空气净化器装配风机,有些则无,建议CADR、净化效能等也应考虑无风机的情况。此外,对于某些无风量的空气净化器,风速是影响该空气净化器洁净空气量的重要环境因素,建议在今后的标准修订中也予以补充说明[27]。
(2) 有文献在主流区、回风口区、涡流区不均匀分布模型的基础上,提出了空气净化器全效果系数,它考虑了净化器实际使用时的气流组织形式,全效果系数能够衡量空气净化器的内部过滤净化效率和室内气流组织效率的综合效果,通过全效果系数的特性曲线可直观地看到气流短路和送风卷吸效应等因子对净化器使用效果的影响[20-21, 28]。
(3) 建议根据我国国情,开展相关基础调查和研究,筛选出我国室内环境普遍存在、浓度高、危害大的污染物,作为空气净化器净化指标的目标污染物。
(4) 迫切需要能去除PM2.5的空气净化器,因此将PM2.5去除率作为评价空气净化器性能的重要指标是十分必要的。
(5) 针对GB/T 18801-2008规定的噪声指标过高的情况,建议在今后的标准修订中予以考虑。
(6) 针对空气净化器可能发生的二次污染限定不足的情况,建议在今后的标准修订中也予以考虑。
(7) 只依靠空气净化器自身性能指标而脱离其在实际环境中的使用效果并不能指导消费者选购正确的空气净化器,建议综合产品自身性能的评价以及在实际应用中的效果评价,给出使用空气净化器后室内可达到的空气质量指标,提出合理的评级指标[29]。
(8) 有文献采用动态测试法评价空气净化器去除甲醛的性能,结果表明,动态测试方法能更加真实地评价净化器对气态污染物的去除性能,尤其是长期性能[30]。
(9) 对于空气净化器检测用环境试验舱研制及性能评价,应具体规定。为减少对试验气体的吸附作用,试验室采用铝型材料和玻璃为主体结构,地板用不锈钢板[31-33]。建议在今后的标准修订中也予以考虑。
(10) 多功能空气净化器对不同类型的污染物去除性能表现不均衡,一些有机污染物去除能力较高的净化器,在颗粒物净化性能上表现不佳,甚至对于不同有机污染物,也有差别。如纳米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对室内装修产生的主要污染物甲醛和TVOC均有一定的净化作用,但对TVOC的净化效率远高于甲醛。因此,对于多功能空气净化器的评价,洁净空气量、净化效能等指标不宜简单加和,而应独立考察[34]。
(11) 仅以洁净空气量、去除率、污染物半衰期等指标评价空气净化器的性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有文献提出净化量的指标[35]。净化量是反映净化产品功能的特征指标,用于判断净化产品功能的优劣,其中单位面积净化量(mg/m2)、单位时间净化量(mg/min)、单位时间单位面积净化量(mg/min×m2),能够更直观、具体、科学地体现其净化效果。一般的消费者可通过净化量来判断其实际使用量,指导实际应用。它既适用于被动式空气净化器,也适用于有动力空气净化器。
(12) 我国现有室内空气净化器性能评价指标或标准,对消费者选购净化产品的指导性不强,建议尽快提供能反映净化能力、能耗适用环境、净化寿命以及副产物产生水平的空气净化器性能认证标识。同时建议标注适用面积,空气净化器的有效适用面积是市民选择空气净化器的最主要考量指标[29],易懂易用,方便市民。
我国空气净化器市场发展快速,需求和潜力巨大,迫切希望通过对空气净化器标准体系的系统建设和完善,来规范产品市场,从而更好地为广大消费者服务。同时,通过标准制、修订的引导作用,促进各生产企业研究、开发性能优越的新产品,最终达到改善、提高室内空气质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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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ssion on construction of Chinese air cleaner's standard system
Liu Xiyao1, Gong Guohan1, Zhang Hongbiao2, Wei Yuan2, Hu Hong1
(1. Longyan Institute of Quality Inspection for Products, Longyan 364000, China; 2. Longyan Research Center of Technology for Air Pollution Controlling, Longyan 364000, China)
Current air cleaners related standards, including directly related standards, indirectly related standards and cited standards, in our country were summarized and reviewed in this paper. And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existing problems for the current standard system were analyzed. For construction and improvement of the air cleaner's standard system, some suggestions for standard development and revision were given. It hoped to promote regulating air cleaners markets, so as to provide better service to consumers.
air cleaners; standard system; product standard; method standard
*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科技项目(FJQI2013067)资助
2014-11-06;2014-12-17修回
刘锡尧,1985年生,博士,研究方向:空气污染治理设备产品质量检验。E-mail:18950819365@189.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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