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28
龚春明
(厦门市环境保护科研所,福建 厦门 361006)
当前,由于我国法律在环境责任、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等方面存在诸多的缺失,造成违法成本低,环境污染责任追究困难;因此,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全面追究污染者的环境责任,是落实污染者负担原则和应对环境挑战的迫切需要。2011年,环境保护部发布《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规范了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技术方法和明确了鉴定评估的依托单位,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严重环境污染”等概念的量化定义,推进了污染者负担原则的有效落实。近年来国内已陆续开展环境污染评估方法的探索和研究[1-3],如: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等单位开展了新安江苯酚泄漏事件等数起典型的重大环境污染案件的损失鉴定评估工作,鉴定意见已被各级政府部门、法院和公安机关采信,用于事件定级、损害赔偿、污染修复和刑事案件立案及审判的依据。本文根据环保部《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第I版)》[4],对某废油污染场地的环境污染损害进行评估。
2013年5月,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厦门市东部的一个废油桶回收加工点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加工点无合法手续和生产条件,当事人受经济利益的诱导,非法损毁龙眼果园,建厂回收废油桶处理后出售,初步判断其工艺流程是:废油桶收购—清空废油脂—空桶挤压成块—出售。该厂生产工艺简陋、规模较小,生产过程中倾倒废油桶中废油至果园中挖掘的无任何环保设施的废油池中,导致果园植被破坏、土壤污染的严重后果。
废油污染场地属闽南丘陵地带,土壤以赤红壤为主,污染场地的生态系统类型为农业生态系统的龙眼林果园,土壤使用类型为“一般林地”。废油桶回收加工点为北高南低的龙眼林坡地内,中间为厂区部分,建有一四方形铁皮屋,属简易搭盖,内有挤压机和葫芦吊等机械,还存放大量有机溶剂、涂料等,疑为非法接收的危险废物。厂区北侧有一个开挖的废油池(以下称1#废油池),面积约200 m2,深约1.5 m,池内倒满了黑色的废油。厂区西南侧下坡地原有一小水塘,经扩挖后成为面积约200 m2,深度约1.0 m的废油池(以下称2#废油池),主要用于洗桶和拦截1#废油池流下的油污,池中也满是棕色含油废水。两个废油池都未采取防渗漏等保护措施。
根据现场初步调查,该厂造成的污染后果较为严重,污染区域与周边环境存在明显差异,区域内土壤中存在大量黑色、黄色等污染带,废油池、废油池周边、道路和厂区地面约有2 000 m2土壤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尤其是1#废油池,黑色的油液已经有溢流的趋势,如遇大雨,将对下游的水系和土壤造成大面积的污染。2#废油池废水较为浑浊,上层可见明显油污。
经对1#废油池、废桶中的废液现场采样监测表明,其石油类含量分别为268 g/L、321 g/L,折算为质量百分比分别为25.4%和34.9%,均已远远超过危险废物含量标准GB5085.6—2007附录B中有毒物质含量判别标准(3%)。据此判定,污染场地的主要污染物为倾倒的废油和油底废物,为危险化学废物。
废油污染场地内共设10个土壤取样监测点,其中废油池中土样为已抽干废油后池底的污染土样。监测项目为石油类、镍、锌、铅、总铬等共5项,石油类采用《土壤石油类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征求意见稿)方法测定,镍、锌、铅和总铬按照HJ/T 166—2004《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方法测定。镍、锌、铅、总铬等4个项目评价标准执行GB 15618—2008《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中农业用地(pH 5.5-6.5)土壤无机污染物第二级标准,石油类标准参照HJ/T 350—2007《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暂行)》中总石油烃的标准值。
评价结果表明,1#废油池、1#废油池北侧表层、1#废油池西南侧路面土壤中石油类指标均超出HJ/T 350—2007中1 000 mg/kg标准,污染指数范围在36.2~262;1#废油池西南侧路面土壤的锌、铅指标亦超出GB15618—2008二级标准,污染指数分别为2.48、1.07。监测数据表明上述3个取样点土壤已受废油污染较为严重,其余各取样点的土壤环境质量现状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由于违法建设的废油桶加工点自2012年10月以来向该果园场地排放废油废渣,造成环境污染,因此在本次环境损害评估中,以2012年10月作为污染的起始时间。使用google地图和现场复核相结合的方法,对各个污染区块面积进行测算,1#废油池污染区占地1 356 m2,2#废油池污染区面积530 m2,厂房污染区面积为168 m2,道路等其他污染区面积为386 m2。整个污染区总面积为2 440 m2,作为损害评估的空间边界。
根据《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环境污染损害的评估范围应包括事件所造成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应急处置费用、调查评估费用以及污染修复费用。由于尚无证据证明有人身损害发生,因此环境污染损害评估的评估范围界定在评估事件造成的财产损失、应急处置费用、损害评估费用以及污染修复费用4个方面。
根据现场踏勘的情况看,环境污染事件片区内主要为龙眼树,平均树龄6~7a,冠幅直径约4~5 m,平均株行距2~4 m。2013年5月,由司法鉴定中心对被擅自改变用途的果园林地现场进行面积、树种、林种、立木蓄积量、经济价值、毁坏程度等进行鉴定。结果为:被擅自改变用途的果园面积1 356 m2,原有植被已被严重毁坏,折算被毁龙眼树36株。按龙眼树价值为375元/株计,财产损失总价值1.35万元。
污染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和环保分局委托有资质的环保公司对污染事件现场做了先期应急处置,对污染现场的废油、含油废水和被污染土壤等进行了抽、挖运走,用新土填埋了1#废油池,推土填埋了2#废油池的上半部分,并运走了大部分有机溶剂罐等危险废物。该项应急处置费用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即直接市场价值法评估,应急处置实际发生的费用为12.58万元。此次污染事件应急处置费用见表1。
表1 废油污染事件应急处理费用表
损害评估费用包括现场预调查、勘测监测、污染场地调查、风险评估以及评估人员的劳务费用等。开展事故损害或损失评估的费用也包括在这一部分,这部分损失也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经费测算见表2。
环境污染损失调查评估费用为13.8万元。
本次事件中的污染场地总面积为2 440 m2,土壤污染深度在0.2~1.0 m范围,根据各污染区域的面积和深度,测算出受废油污染土壤的总体积为1 161 m3,按林地土壤容重1.34 t/m3计,重约1 556 t。污染土壤采用异位修复方法,即污染土壤挖除清运后采用破碎+热脱附的方式进行处置。按照污染修复的各个部分投入实物量统计结果,得到各部分的投入费用,合计134.52万元。污染修复费用见表3。
表2 污染损害评估经费测算
表3 废油污染事件土壤修复费用
经调查分析,污染场地的主要污染物为废油和油底废物,其石油类含量分别为268 g/L和321 g/L,均已超过危险废物含量标准,为危险废物。1#废油池、1#废油池北侧、1#废油池西南侧路面表层土壤的石油类指标均超标,1#废油池西南侧路面土壤的锌铅指标超标,已造成了土壤环境的破坏。经对此次环境污染事件所造成的财产损害、应急处置费用、调查评估费用以及污染修复费用进行评估,污染场地总面积为2440m2,测算违法倾倒废油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失为162.25万元。
参 考 文 献
[1] 陆军,张红振,於方.环境污染损害评估与赔偿修复机制探索[J]. 环境保护,2011(24):32-34.
[2] 赵志梅,成翔,叶萍.环境污染损害评估调查工作的探讨[J]. 环境研究与监测,2013(1):50-51.
[3] 郑鹏凯,张天柱.等价分析法在环境污染损害评估中的应用与分析[J]. 环境科学与管理,2010,35(3):177-182.
[4] 环境保护部.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第I版),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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