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28
李彦龙
(临沂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 临沂 276000)
自1963年斯坦福大学研究所首次提出和界定利益相关者以来,利益相关者理论就广为流传,并成为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重要支撑。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其他支撑理论相比,如责任铁律理论、外部性理论、企业公民假设等,尽管利益相关者理论本身也存在着一些缺陷,如很容易以“利益性”排斥甚至取代企业社会责任的“社会性”“公益性”等[1],但利益相关者理论给企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指明了责任对象,明确了责任内容,尤其是对于利益相关者构成复杂的跨国矿业企业而言,利益相关者理论不仅能够很好地说明跨国矿业企业的基本特征,而且还能很好地说明跨国矿业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内涵、责任方向和责任边界。因此,从利益相关者理论视角来研究和探索跨国矿业企业社会责任,研究和探索跨国矿业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国际性、层次性、复杂性,有利于更全面、更系统、更深入地了解什么是跨国矿业企业社会责任,如何履行好跨国矿业企业社会责任,使“走出去”的中国矿业企业在履行跨国企业社会责任时做到理论上清醒,实践上自觉。
简单地讲,跨国矿业企业就是走出母国、走入东道国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等运营活动的矿业企业。跨国矿业企业走出国门,参与全球矿产资源勘探与开发,使传统的界限变得日益模糊,既是东道国矿产资源开发的参与者,同时也是全球范围内矿产资源开发的参与者,其权利和责任也就跨越了国界,具有突出的国际特色,因而称之为跨国矿业企业。作为跨国矿业企业,在矿产资源的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国际认同的共同商业道德标准和普世的道德规范,按照相关国际规则从事矿产资源的勘探和开采,如《联合国全球契约》等。
跨国矿业企业社会责任主要是指特定时期社会(东道国、国际社会等)对跨国矿业企业应该肩负义务或承担责任的特定期望,以及跨国矿业企业在自愿基础上给予这一特定社会期望的主动回应,体现了跨国矿业企业发展中权利与义务(责任)、效益与公益、利己与利他、目标与手段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是与跨国矿业企业权利相对等的义务和责任。由此可见,跨国矿业企业社会责任反映的是跨国矿业企业在东道国享受权利与跨国矿业企业在东道国履行责任的相称、对等。跨国矿业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方式及优先选项,一方面是由跨国矿业企业在东道国所享受的权利决定的,跨国矿业企业所享受权利的性质、内容影响和决定着跨国矿业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性质、内容乃至方式;另一方面是由跨国矿业企业各利益相关者及其相互之间的利益博弈决定的,利益相关者的性质、类型及其对跨国矿业企业社会责任的认知水平、责任意识、思想观念、价值取向、特定期待等同样影响和决定着跨国矿业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性质、内容乃至方式。因此,跨国矿业企业社会责任是跨国矿业企业在东道国所享受权利与跨国矿业企业各利益相关者相互博弈的结果,体现了在自愿基础上跨国矿业企业活动的“社会性”“公益性”“国际性”和东道国特色。
一般而言,凡是与企业存在利益关系的,不管是直接的、间接的,现实的、可能的,还是“亲密”的、“疏远”的,都应该纳入企业考虑的范围之内,都应该成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对象或客体,都应该成为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一些西方学者把利益相关者划分为三个独立份群体:一是组织的利益相关者,主要是指企业内部的利益相关者,如董事、雇员、执行主管和股东等;二是经济的利益相关者,主要是指企业外部的利益相关者,如顾客、竞争者、债权人、经销商、供应商和工会等;三是社会的利益相关者,主要是指企业外部的利益相关者,如社区、环境、政府(规制者)、媒体、非营利和非政府组织等。在这三类利益相关者中,最重要的是组织的利益相关者,其次是经济的利益相关者,最后是社会的利益相关者[2]。但是,与一般跨国企业相比,跨国矿业企业利益相关者不同,尽管经济的利益相关者也很重要,但组织的利益相关者与社会的利益相关者更为关键,能否处理好与这两类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对于跨国矿业企业而言,不仅是一个发展问题,有时甚至是一个生存问题。
从近几年中国矿业企业“走出去”的实践来看,一些“走出去”的中国矿业企业在东道国经营中之所以会遇到重重阻碍,有的甚至投资失败,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处理好与这两类利益相关者群体之间的关系,没有平衡好不同利益相关者群体之间的不同利益诉求。因此,按照利益相关者理论,着眼于履行好跨国矿业企业社会责任,强化企业董事、执行主管、股东和雇员的责任意识,平衡和协调好股东、社区、东道国政府、媒体和非政府组织等各利益相关者群体之间的合理诉求,对于一个跨国矿业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极其重要。比如,矿产资源开采权虽然来源于东道国政府,但却是从矿区居民或矿区土著社区居民那里拿走的,为了开发矿产资源,矿区居民或矿区土著社区居民就会失去传统的生计,甚至背井离乡,这一切都直接或间接影响甚至改变着矿区居民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改变着矿区经济结构、政治结构、文化结构,甚至危及矿区居民的生存权、发展权,乃至矿区居民的生活习俗、宗教信仰等,导致矿区社会动荡不安。正如有西方学者指出的那样,矿产资源企业经常位于世界上的贫困国家和地区,这类企业带来的好处和利益都流向了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精英团体,与此同时却让贫困社区或土著社区更加边缘化[3]。再如东道国各种非政府组织、宗教团体、新闻媒体,以及各种国际环境保护组织、国际人权组织等,都属于跨国矿业企业的间接潜在利益相关者。
与一般矿业企业社会责任相比,利益相关者理论视野中的跨国矿业企业社会责任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跨国矿业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国际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股东构成的国际性。跨国矿业企业股东构成复杂,主要包括东道国政府、跨国矿业企业、东道国合作伙伴等,其中,东道国政府往往是最大的股东,如缅甸的莱比塘铜矿项目,缅甸政府占51%的股份,其余由缅甸经控公司、中国万宝公司共同持有[4]。二是企业员工构成本地化,充分体现了跨国特色,具有鲜明的东道国本土色彩,在跨国矿业企业的员工构成中,本土员工占绝大多数,有些东道国甚至规定本土员工必须占到员工总数的90%,除了一些专业技术人员和高层管理人员外,尽量雇用矿区居民、附近社区居民中的剩余劳动力。由于员工之间在语言文化、生活习惯、宗教信仰等诸多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相互沟通难、交流难、协作难、管理难普遍存在。因此,对于跨国矿业企业而言,员工之间只有相互尊重、相互包容,才能构建和谐员工关系,进而影响和带动企地关系的和谐,促进跨国矿业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立足于各利益相关者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根据不同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影响力大小,可以将利益相关者划分为不同层次,类似于同心圆结构,由此决定着企业社会责任层次结构,进而也决定着企业履行其社会责任内容的优先选项。因此,企业社会责任是立体的、分层次的,这就是责任层次理论的核心内容。与一般矿业企业相比,跨国矿业企业社会责任的责任层次可划分为两类:从责任的内容来看,跨国矿业企业社会责任的层次主要分为经济责任、环境责任、安全责任、道德责任和慈善责任等;从责任的对象来看,跨国矿业企业社会责任的对象主要分为东道国政府、本地矿工、矿区居民、穷困群体、受灾群体等。因此,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时应该从责任对象和责任内容两个方面着眼:一方面,着眼于责任对象,根据不同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影响力大小,对企业的各利益相关方进行分析定位,遴选出优先责任对象、重点责任对象、一般责任对象等不同层次的对象,如大股东、全体员工、社区居民等;另一方面,着眼于责任内容,按照必尽责任、应尽责任和愿尽责任分层次进行排列,梳理和筛选责任内容,如经济责任、社会责任、环境责任、安全责任、道德责任等。因此,不论是责任对象,还是责任内容,都具有鲜明的层次性。
根据上文分析,对于一个跨国矿业企业而言,利益相关者的复杂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企业股东的复杂性。跨国矿业企业股东的构成复杂性远远超过一般矿业企业,既包括母公司的相关股东,又有项目所在国即东道国的一些企业股东,并且常常还包括东道国政府,如上文所提到的莱比塘铜矿项目,就有中国万宝公司、缅甸经控公司和缅甸政府三家股东,有些跨国矿业企业股东构成更为复杂。另外,由于企业股东各自不同的经营理念、价值观念、利益诉求等,更加剧了跨国矿业企业股东的复杂性,同床异梦者有之,相互掣肘者亦有之。
二是当地社区的“神秘性”。与一般矿业企业相比,跨国矿业企业与东道国项目在社区存在着“天然”的隔阂,一方面,一些跨国矿业企业,尤其是一些缺乏国际经营经验的跨国矿业企业,对当地社区重视不够,有时甚至漠视当地社区,不愿意与当地社区进行沟通交流与协商;另一方面,对于跨国矿业企业而言,项目所在社区的确非常“复杂”,不一样的语言,不一样的文化,不一样的宗教信仰,还有不一样的价值追求等,诸多的“不一样”使跨国矿业企业很难与当地社区沟通,无形中更加剧了当地社区的“神秘性”,增加了企地关系的复杂性。
三是东道国政策的不确定性。作为跨国矿业企业,能否实现从“走出去”到“走进去”的飞跃,一方面,取决于企业本身的运营;另一方面,取决于东道国的投资环境和投资政策,有时甚至取决于母国与东道国之间的外交关系。因此,东道国的政治是否保持稳定、投资政策是否具有可持续性,都直接影响甚至决定着跨国矿业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中国在缅甸密松水电项目投资的失败,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
四是跨国矿业企业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对抗性。对于企业而言,不同利益相关者群体之间存在差异甚至矛盾,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有的利益相关者群体比其他利益相关者群体具有更大的影响力,这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当个别利益相关者群体同其他利益相关者群体具有截然不同且经常是不可调和的利益诉求时,就需要平衡、协调和整合不同利益相关者群体的需求。但是,作为跨国矿业企业,利益相关者群体之间的对抗性更加突出。现实中最典型的案例就是居住在世界贫困地区的土著社区,由于某些跨国矿业企业在他们的土地上进行矿产资源开采,造成严重的生态环境破坏,甚至是严重的生态灾难,使这些土著居民面临着严重的社会和环境问题。尽管没有人怀疑这些面临生存危机的土著居民同样是合法的利益相关者群体,但他们无权参与企业对话和协商,他们的合理诉求甚至被完全忽视,全球土著社区居民就是这样的一个利益相关者群体。《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就是人们长期关注和土著社区居民奋斗的结果,在该宣言中明确提出,“亟须尊重和促进土著人民因其政治、经济和社会结构及其文化、精神传统、历史和思想体系而拥有的固有权利,特别是其对土地、领土和资源的权利”[5]。
跨国矿业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国际性、层次性、复杂性以及对抗性,为跨国矿业企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提供了基本遵循和方向,决定了跨国矿业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内容和优先选项。因此,履行好跨国矿业企业社会责任,离不开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指导。根据利益相关者理论,跨国矿业企业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时首先应该依规依法经营,扮演好“经济人”角色,履行好企业的经济责任,维护好、实现好东道国政府、企业股东及当地社区居民等重要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对于跨国矿业企业而言,东道国政府往往具有多重身份,一是投资政策法规的制定者、执行者;二是跨国矿业企业的重要股东甚至是控股股东;三是矿产资源开采权的合法拥有者。因此,企业要想在东道国从事矿产资源的开采和运营,必须首先处理好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关系,与东道国政府结成稳固的责任共同体和利益共同体,从而获得矿产资源开采的政府许可,并在以后的开采运营中不断通过税费、股息等形式维护好、实现好东道国政府的利益。
作为在东道国从事矿产资源开采运营的跨国矿业企业,要想维护好实现好东道国政府的利益,需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在履行企业的法律责任方面,既要遵守相关国际准则,严格按照国际规则从事矿产资源的开采和运营,又要严格遵守东道国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依规经营;二是在履行企业的经济责任方面,既要充分尊重和高度重视东道国政府合理的利益诉求,审慎分析和精确研判项目所在地政府的利益偏好,切实维护好东道国的国家利益和政府利益,又要明晰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责任边界,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多做“雪中送炭”之事,少涉“锦上添花”之嫌,切实提高履行跨国矿业企业社会责任的质量和效益;三是在投资区域和投资项目的选择方面,需要调整和优化对外投资方向,慎重选择投资区域(东道国)和投资项目,尽量避免选择那些政局不稳、社会动荡的国家和地区,尽量避免选择那些战略性、敏感性的投资项目。
与一般矿业企业不同,跨国矿业企业的股东构成复杂:有些企业股东只提供矿产资源开采权,如东道国政府;有些股东需要投资资金、技术和经营管理,尤其是控股股东,如母国“走出去”到东道国进行矿产资源开发的投资企业;还有一些股东只发挥沟通协调作用,甚至不进行资金投入,如在东道国具有政府背景的一些公司。
从近几年中国矿业企业“走出去”的实践来看,作为跨国矿业企业,要想维护好企业股东的利益,就必须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在此基础上履行好企业的经济责任,确保企业股东利益最大化。要想促进跨国矿业企业健康持续发展,一是在股东选择方面,坚持信誉为先,兼顾经济实力和市场影响力,尽量选择那些重信誉、守合同的企业或个人作为企业股东;二是在股东协议方面,要熟知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东道国合同法,严格按照责、权、利有机统一的原则,与企业股东结成稳固的利益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坚持共商共建共享,既要共享建设成果,更要共担建设风险,避免和杜绝有些股东只享受利益不承担风险和责任的“空手套白狼”行为;三是在股东协议的监督执行方面,要不断强化法律意识,熟知东道国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协调和管理企业各利益相关群体,依法依规监督和执行股东协议,依法依规维护和实现企业股东利益。
“走出去”的中国矿业企业要想真正“走进”东道国,就必须“走进”矿区村民,将矿区村民作为直接的第一的利益相关者群体,通过牢固树立共同体意识,与矿区村民共商、共建、共享,与矿区居民或矿区土著居民结成责任共同体、利益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
一是要实施好就业本地化战略,优先解决本地剩余劳动力就业问题。跨国矿业企业在履行“经济人”责任时,坚持就业本地化,既是跨国矿业企业融入本地、成为本地企业、实现自身发展的需要,又是带动矿区经济发展、树立良好国际形象的需要。不仅如此,跨国矿业企业还应该履行好对本地员工的教育培训责任,把本地员工培养成为技术能手、技术专家以及各级管理人才。
二是要实施好采购本地化战略,优先采购本地产品和服务。作为跨国矿业企业,对矿区经济发展的带动形式多样,其中本地化采购就是一个行之有效的帮扶和带动方式,可以带动矿区中小企业发展,培养矿区居民自我发展能力。
三是要不断创新矿区帮扶方式。跨国矿业企业应该创新矿区帮扶方式,通过设立基金、信贷等金融手段,培养和提升矿区居民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带动矿区可持续发展。“走出去”的中国矿业企业在矿区帮扶中直接投资是必要的,有时也是不可或缺的,但对于矿区的可持续发展而言,仅仅依靠输血还远远不够,还必须通过设立各种基金、信贷等金融手段,如乡村发展基金、扶贫基金、信托基金、小额贷款、项目扶持等,培养矿区自身的造血功能,培养矿区居民的自我发展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彻底解决矿区经济发展的不可持续性问题。
作为跨国矿业企业,还存在许多间接的潜在利益相关者群体,需要强化公关意识,加强责任沟通。但是,受中国传统影响,尤其是中国传统习惯的影响,“做了不说或只做不说”,已经成为了中国人的行为习惯,并成为了一种思维定势,固化在人们的头脑里,“只做不说,默默奉献”“无名英雄”“老黄牛”等也因此成为了中国人的传统美德被颂扬和倡导,而善于表达和沟通则被冠以“夸夸其谈”、“王婆卖瓜,自卖自夸”等贬义词,备受人们的质疑和否定。长此以往,“做了不说或只做不说”就固化为人们的一种思维习惯和思维定势。“走出去”的中国矿业企业必须摒弃这种传统习惯,不仅要重视和履行好企业社会责任,更要学会和做好责任沟通,必须做到“又说又做,边做边说;说了要做,做了要说”。具体地讲:一是要定期收集和处理社会责任信息,建立社会责任信息常态化披露机制,充分利用各种新媒体,及时、准确地披露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信息,促进利益相关方的理解和支持;二是要充分发挥社会责任报告的沟通作用,根据企业海外实际情况,发布社会责任海外报告、国别报告、社会责任项目报告或实践报告,增强在国际社会的运营透明度;三是要注重运用海外利益相关方乐于接受的方式和易于理解的语言,讲好中国企业海外责任故事,以情感的沟通、理性的说服、价值的共鸣达到传播效果最大化,努力做到中国故事,国际化表达。比如,有的中国企业已编制了海外社会责任案例集,并将其作为在国内外传播交流的重要工具。另外,在东南亚经营的中国矿业企业履行好企业社会责任,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广泛交流与沟通,是东南亚地区政治民主化、经济市场化、社会自由化、文化价值多样化、宗教信仰多元化的客观、内在的必然要求,也是成功应对西方势力对中国和中国企业丑化、妖魔化的唯一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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