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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量信息下探矿权评估方法选择研究

时间:2024-07-28

袁 颖,王 翔,邵 毅

(有色金属华东地质勘查局,江苏 南京 210007)

2003年以来,随着矿产资源价格大幅上涨、矿业市场升温,以及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全面推开,我国矿业权市场日益活跃,矿业权交易宗数和交易金额呈逐年上涨趋势。矿业权交易的日趋活跃,给矿业权评估市场带来巨大的需求,同时也对矿业权评估方法和实践提出更高、更严的要求,即试图通过合理选取矿业权评估方法且公平公正地评估矿业权价值,来维护矿业权市场秩序,促进矿业权市场、地质勘查和矿业市场的蓬勃发展。

在矿业权评估的实践中,采矿权和高勘查程度的探矿权,基本上都可用折现现金流法进行评估。该方法较为成熟,评估结果可信度较高。而低勘查程度探矿权评估方法纷繁众多(王发明等,2009),若方法选择不当,则会造成评估值与探矿权实际价值出现较大偏离,进而不利于矿业权交易市场发展。而受资金实力和勘探风险的双重影响,低勘查程度探矿权交易占据矿业权交易市场中较大份额。因此,矿业权评估的重点和难点,在于有多种选择的低勘查程度探矿权的评估方法选择(吴榕军,2008)。

在上述背景下,本文致力于研究低勘查程度探矿权中微量信息下探矿权评估方法的选择问题。微量信息下的探矿权,顾名思义指信息量较少的探矿权。具体来说,微量信息下探矿权主要特征有:①地质勘查程度低,地质工作量少;②矿权地质信息有限,无资源量或者虽有资源量,但资源控制程度较低;③后期勘查风险较高,投资开发该矿权潜在风险较大。微量信息下,探矿权的上述特征,给矿业权评估提出了更高要求:不仅要选取合适的方法评估出合理的矿业权价值,还要考虑参数值能否获得、矿业权评估方法是否可行。

为了便于评估者识别微量信息探矿权,本文参照地质勘查的预查、普查、详查和勘探四个阶段(刘益康,2001),近似将处于预查和普查阶段的探矿权界定为微量信息下的探矿权,并研究微量信息下探矿权评估方法选择问题,以期指导和规范评估者的评估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地评估探矿权价值,为交易提供合理依据。

1 六种主要探矿权评估方法分析

矿业权评估有收益、成本和市场三种途径。收益途径,通过估算资产未来预期收益并折算成现值,适用于高勘查程度探矿权和采矿权评估,具体又分为折现现金流法、折现剩余现金流法、剩余利润法、收入权益法和折现现金流法风险系数调整法5种方法;成本途径,适用于探矿权评估,认为探矿权价值由成本和修正系数两部分决定,具体又分为勘查成本效用法和地质要素评序法2种方法;市场途径,通过比较被评估矿业权与最近交易的矿业权的异同,调整某些参数,从而确定被评估矿业权价值,适用于各阶段的矿业权评估。具体又分为可比销售法、单位面积探矿权价值评判法和资源品级探矿权价值估算法3种评估方法(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2008)。

在上述10种矿业权评估方法中,可用于探矿权评估的方法有7种:折现现金流法、折现现金流法风险系数调整法、勘查成本效用法、地质要素评序法、可比销售法、单位面积探矿权价值评判法和资源品级探矿权价值估算法(翁春林等,2005)。除折现现金流法用于高勘查程度探矿权评估外,其他6种评估方法都可以用于微量信息下探矿权的评估。下文简要介绍这6种方法的基本原理和适用范围。

1.1 折现现金流法风险系数调整法

折现现金流法风险系数调整法的基本原理,是先选取毗邻矿区的技术参数,采用现金流量法计算出净现金流量作为基础价值,再用矿产开发地质风险系数对基础价值进行调整。该方法适用于赋存稳定的沉积型矿种的大中型矿床普查勘查区的探矿权评估。

1.2 勘查成本效用法

勘查成本效用法的基本原理,是探矿权价值为经效用系数(工程部署合理性系数和加权平均质量系数)修正后的勘查成本现值。该方法适用于只做了零星工作的预查阶段探矿权评估,或投入了一定的勘查工程,但找矿前景仍不明朗的普查探矿权评估。

1.3 地质要素评序法

地质要素评序法的基本原理,是将勘查成本效用法估算所得的价值作为基础成本,再根据评估对象的找矿潜力和资源利用前景对基础成本进行调整。该方法适用于预查及普查工作阶段的探矿权评估,尤其适用于勘查工作不多,但找矿前景较好的探矿权评估。

1.4 可比销售法

可比销售法基于替代原则,将评估对象与在近期相似交易环境中成交的,满足各项可比条件的矿业权的地、采、选等各项技术、经济参数进行对照比较,分析其差异,对相似参照物的成交价格进行调整估算评估对象的价值。该方法既适用于探矿权评估,又适用于采矿权评估。

1.5 单位面积探矿权价值评判法

单位面积探矿权价值评判法的基本原理,是根据市场交易或其他统计资料确定每平方公里探矿权价值,再乘以探矿权面积即可得出待评估探矿权价值。该方法适用于勘查程度很低、地质信息很少的探矿权价值评估。

1.6 资源品级探矿权价值估算法

资源品级探矿权价值估算法的基本原理,是与参考矿权相比确定单位资源品级价值,然后分析并合理确定矿业权价值占资源毛价值的比例,从而估算出矿业权的价值。该方法适用于勘查程度较低、地质信息较少的金属矿产探矿权价值评估。

2 微量信息下探矿权评估方法选择的基本原则与参数

2.1 基本原则

面对上述6种矿业权评估方法,评估者应该如何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来评估某个特定的探矿权?笔者认为,微量信息下探矿权评估方法的选择,至少应遵循三项基本原则:

(1)公平公正原则。评估者必须客观公正地选择评估方法(黄忠全,2008),以评估出合理公平的评估价,不得为了委托者的特殊目的,有意夸大或缩小评估价,造成不公平的交易或者其他有失公平的结果。

(2)最适原则。微量信息下探矿权评估方法选择,应遵循最适原则,即根据矿业权的特点和勘探工作程度及成果,选择最能衡量与反映该矿业权实际价值的评估方法,使评估价最大程度地接近矿业权的实际价值。

(3)可行性原则。微量信息下探矿权评估方法选择,还应遵循可行性原则,即选用的矿权评估方法,在技术操作上是可行的:满足该方法使用的前提条件,存在相应的地质工作信息,以及能够获得该方法所需的各种参数值。

2.2 参数设计

遵循公平公正、最适、可行性原则,本文在综合分析微量信息下探矿权的重要特征和六种主要探矿权评估方法的基础上,选取了可描述探矿权情况的2个基本参数和探矿权评估所需要的4个附加参数,然后根据待评估矿业权所具备的6个参数的具体情况,选择可行的、合适的矿业权评估方法。

(1)矿权所处勘查阶段。微量信息下的探矿权,限定了矿权所处阶段为预查和普查,但预查和普查阶段的地质工作程度不同,相应的评估方法也可能存在不同。

(2)地质工作量。地质工作量的多少,直接反映矿权勘查投入的大小,将直接影响成本途径矿权的评估价;地质工作量的不同,导致找矿成果,尤其是资源储量大小、控制程度和找矿前景存在不同,从而间接对矿权评估价产生影响。

(3)找矿前景/条件。找矿前景或成矿条件好的探矿权,资源勘查风险较小,未来找到优质资源的可能性较大,因此探矿权价值也相对较高。相应的该类矿权评估价,也应能够反映资源前景好带来的溢价(向永生等,2008)。

(4)地质工作记载详细程度。成本途径法是探矿权评估十分重要的方法。地质工作记载详细程度,是成本途径评估方法应用的前提条件,待评估矿权必须有详细的地质工作类型和数量的记载,才能够应用成本途径评估探矿权价值。

(5)资源储量/品位。资源储量/品位参数是收入途径和市场途径的一些评估方法(如资源品级价值粗估法、可比销售法、现金流风险系数调整法等)应用的前提条件,必须要有资源储量/品位数据,才可应用上述方法进行评估。

(6)参照矿权信息。是否有参照矿权信息,比如参照矿权的交易价值或评估价值、参照矿权的储量/品位、开发条件等,也是一些评估方法应用的前提条件。

3 微量信息下探矿权最佳评估方法选择模型

根据上述六个参数反映的微量信息探矿权特征或评估前提条件的不同,本文主要分析在6种典型情况下,该如何选择最佳的评估方法(表1)。

(1)典型情况Ⅰ:待评估矿权处于预查阶段,地质工作量很少。

此类矿权在我国较为普遍,许多探矿权人拿到矿权后并不急于做工作,或者只做了极少量的工作,矿产资源前景、矿化区、资源储量信息等都无从得知,矿权几乎相当于一块“空白地”。此时,只能根据该矿区的面积和整个国家(或区域)单位面积的资源价值,笼统地计算该矿权价值。因此,该情况下,应采用单位国土面积粗估法评估矿权价值。

(2)典型情况Ⅱ:待评估矿权处于预查或普查阶段,地质工作量较少,但是找矿前景好,同时地质勘查工作方法和工作量有详细记载。

此类矿权在交易市场中较为常见,探矿权人在做过少量的综合研究、工程验证、物化探等地质工作后,发现该区域有较好的找矿前景时,探矿权人可以选择继续做勘查,也可以选择出售该矿权获得经济效益。此种情况下,矿权价值不仅应能补偿过去地质工作投入,体现较少的地质勘查工作蕴含的矿业勘查和开发风险,还应反映较好的找矿前景可能带来的预期资源的溢价(项怀顺等,2004)。因此,最好采用地质要素评序法评估矿权价值。

(3)典型情况Ⅲ:待评估矿权处于预查或普查阶段,地质工作量较少,或者已做了较多的地质工作,但找矿前景不明朗时,同时地质勘查工作方法和工作量都有详细记载。

该种情况同情况Ⅱ有点类似,主要区别在于找矿前景不同。该情况下,探矿权人投入了较少或者较多的地质工作,但资源前景不明朗,则不能考虑未来预期资源的溢价,只能对以往地质工作进行重新估价并给予一定的补偿(项怀顺等,2004)。因此,该情况下,应采用勘查成本效用法评估矿权价值。

(4)典型情况Ⅳ:待评估矿权处于预查或普查阶段,地质工作量较多,已有资源储量和品位信息,同时在矿权交易市场上能找到类似矿权交易信息(含有资源储量、品位和矿权交易价值)。

此类矿权在交易市场上更为常见,欲转让探矿权的探矿权人,一般更愿意多做些地质工作、获取资源量和品位信息后再转让,以获得更高的转让价。该情况下,矿权评估价应能够反映资源的价值,同时由于所做的地质工作量仍然有限,后续资源勘探与开发风险仍然较大且无法详细衡量。可笼统地用单位资源品级的价值和一般矿权价值占资源毛价值的比率,来综合计算矿权价,既能反映资源价值,又能反映后续勘探开发的一般风险。因此,该种情况下,应采用资源品级价值粗估法评估矿权价值。

(5)典型情况Ⅴ:待评估矿权处于预查或普查阶段,地质工作量较多或者多,已有资源储量和品位信息,同时也有可参照矿权的评估报告或者交易信息,其中含有较为详细的技术开发条件。

该情况与情况Ⅳ类似,矿权勘查程度略高,对交通条件、自然条件、经济环境、地质采选条件等有较为深刻的认识。此时,可详细地比较待评估矿权和参照矿权的各项差异,反映资源勘探与开发风险带来的矿权价值差异。因此,该种情况下,应采用可比销售法评估矿权价值,既能反映资源价值,又能较为详细地衡量后续勘探开发风险带来的价值差异。

(6)典型情况Ⅵ:待评估矿权处于普查阶段,地质工作量多,已有资源储量和品位信息,且为赋存稳定的沉积型矿种的大中型矿床。

此时,矿权的资源储量和品位较为可靠,采用成本途径评估方法不能反映资源价值,采用收益途径比市场途径评估方法更能准确地衡量矿权价值。同时,由于矿权所处阶段较低,矿权价值仍应反映后续勘探与开发风险。因此,该类矿权应采用现金流风险系数调整法进行评估。

表1 微量信息下探矿权评估方法的选择模型

说明:①表格中“-”代表对某个指标没有要求;②地质工作量的多少是以普查的正常地质工作量来衡量的。

4 结语

通过上文的分析,可以发现:在大多数情况下,微量信息下探矿权评估,适宜采用成本途径评估方法和市场途径评估方法,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则应用较少。具体来说:①在信息极为匮乏的情况下,应采用市场途径的单位国土面积粗估法,粗略估计矿权地价值;②在地质工作程度稍高的情况下,可采用成本途径的勘查成本效用法或地质要素评序法,补偿前期地质工作投入;③在初步估计出资源量和品位情况下,可采用市场途径的的资源品级价值粗估法和可比销售法,体现资源价值;④而只有在赋存稳定的沉积型矿种的大中型矿床的情况下,应采用现金流风险系数调整法,最大程度地反映资源价值。评估者在具体选择矿权评估方法时,应根据待评估矿权的具体情况,参照上文的选择参数和选择模型,选择最合适可行的评估方法。

需注意的是,本文仅初步讨论微量信息下探矿权评估方法选择问题,并没有涉及到各种评估方法本身和参数确定问题的研究,有兴趣的同仁可继续深入研究。另外,本文只试图通过评估方法的合理科学选择,来规范评估市场行为,而真正做到合理公正地评估矿权价值,还需要政府、行业协会、评估者的共同努力。如:建立公开透明的矿权交易市场;制定规范统一的行业准则和指导参数;规范评估者的行为,加大审查和惩罚力度等。

[1] 王发明,庞保成,曹中煌,等.浅议不同勘查程度的探矿权评估方法的相关研究[J].科技经济市场,2009(10).

[2] 吴榕军.一种符合地勘单位实际的探矿权评估方法[J].能源与环境,2008(4).

[3] 刘益康.勘查阶段探矿权评估方法选择[J].国土资源情报,2001(7).

[4] 翁春林,邓永胜.探矿权评估方法综述[J].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

[5] 黄忠全.矿业权评估过程中方法的选取分析[J].商场现代化,2008(11).

[6] 向永生,阎凤增.低勘查精度探矿权评估方法的问题及其对策[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08(9).

[7] 项怀顺,邵莉,姚尚志,等.关于普查探矿权评估的实践与思考[J].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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