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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水土保持法律意识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时间:2024-07-28

杨 飞

(贵州省安龙县洒雨镇水利站,贵州 安龙552404)

保护环境是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依托,增强全民水土保持法律意识,是搞好水土保持工作,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全社会没有足够的法律意识和职能部门的监察,以及强有力的法律措施作保障,就不可能在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同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因此,应以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为指导,以增强全民族的水土保持法律意识,建立和完善管理、科技、投入三大环保体系的需要出发,规范环保基金,从建立、管理、使用到积累增值全过程的运行机制,才能使环境保护投资向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营目标不断迈进,不断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从而取得“三个效益”的同步发展。

1 更新观念、理顺运作,将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全民意识化

目前,我国经济已全面走向市场经济,我国的生产建设投资资本已加大了投入,由于生产投资的不科学化。影响人类生态环境的一系列问题渐渐地摆在我们的眼前。导致如洪水泛滥、沙尘暴、白色污染、水源紧缺等等的生态环境恶化现象。已经严重地影响和干扰我们正常的生活秩序,同时也严重地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环境问题已成为摆在人类面前的社会性问题[1]。多年来,虽然治理年年有投入,岁岁有进步,但治理效果和人们的期望仍有较大差距。主要是历史欠帐太多,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不合理等诸多原因造成的。但也有环境投入资金不足,或资金使用分散,执法力度不够,人们对水土保持法律意识淡薄等因素则是制约环境质量改善的重要原因。所以,必须迅速地大力宣传水土保持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1.1 组建机构

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已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符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的水土保持管理机构,为进一步搞好水土保持工作的开展创造了有利条件。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它是一个兼职机构。没有形成独立的纯行政管理性的机构。它的工作的开展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不能全面地发挥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但本着找准基点、循序渐进、逐步到位的原则,先组建相对独立的行政管理机构,待条件成熟后,再完成向独立的实体的跨越,是符合环境问题不是很突出的地区的实际情况的[2]。

1.2 明确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明确规定了水土保持机构的主要职责,为水土保持工作指出了方向和道路,即第三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第六条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查评价水土资源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制编水土保持规划。水土保持规划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土保持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的具体情况,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进行重点防治。”第八条规定:“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措施保护水土资源,并负责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以上这些规定,已经明确了职能部门的职责。只要我们的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就是。

1.3 理顺运作、将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全民意识化

本着有利转变职能,加强宏观调控,搞好微观服务,强化管理的原则。应当建立并逐渐完善的一整套水土保持方案管理的工作程序:各项生产建设项目必须申请水土保持方案许可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水土保持监督部门颁发《水土保持方案许可证》→下达计划和组织实施→水土保持治理验收→交付使用。此工作程序涵盖了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申请到生产建设活动后、治理后循环使用全过程的操作内容。强调了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从项目的立项、论证、施工验收的全过程目标管理。突出规范化、科学化和系统化的操作规程,从而增强了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全民意识化[3]。

2 强化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畅通公众参与水土保持的渠道

2.1 优先考虑重点项目的监督管理

水土保持规划是搞好水土保持的首要条件,在规划中要首先考虑重点项目的规划,要在优先保证重点治理的前提下进行监督管理,要提出年度和阶段治理计划,在监督管理中要具备以下原则:即重点性原则,就是实行全面监督管理中应最大限度地突出重点流失治理;针对性原则,要集中财务、物力、人力对水土流失较为严重的地区实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

2.2 实行公众参与水土保持有奖举报

公众参与环境监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所赋予的权力。实行公众参与,也是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前提。随着《水土保持法》及环境法管理论的不断完善和社会公众对环境质量的日益关注。公众参与水土保持监督工作既有理论依据,又有群众基础,也是历史的必然[4]。

3 加大水土保持执法力度,确保经济可持续发展

3.1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法律的尊严

由于《水土保持法》在西部省实施较晚,水土保持执法部门在监督检查中,还不太被监督部门的落意接受。水土保持在他们眼中可有可无,可执行或不执行,自觉的执行之,不自觉的拖掉。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强制措施不跟,下一步的工程就难以执行,就无法保障该法的正常施行,因此,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环境。

3.2 以优质服务保证投资质量,以投资质量赢得良好的环境效益

增强全民水土保持法律意识的目的是保护好环境,以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发展经济决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以牺牲环境来发展经济的代价已有前车之鉴。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随着工业和交通等的发展,有可能或正面临同样的问题。因此,我们不能再步入其履,应在加强项目管理的同时,始终为治理单位提供优质服务效能放在重要的位置。使治理效果和环境效益得到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战略。

[1]贵州省水利厅. 水利法律法规汇编[M]. 贵阳:贵州省水利厅政策法规处,2007:37-41.

[2]张新国,刘泓蔚. 环保融投资运营问题与发展对策思考[J]. 环境科学动态,2001(02):1-4.

[3]杨耀明. 公众参与环境监督的理论与实践[J]. 环境科学动态,2001(02):4-6.

[4]许春丽,李保新.日本大气污染的控制对策及现状[J].环境科学动态,2001(03):3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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