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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态环境下水土流失治理对策研究

时间:2024-07-28

王福振

(锦州市义县水利局,辽宁 锦州 121100)



新生态环境下水土流失治理对策研究

王福振

(锦州市义县水利局,辽宁 锦州 121100)

如今河道枯竭、地下水下降、扬沙四起、雾霾、环境污染等自然现象频发,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为了改善生态环境,应该做到对已经破坏的尽量减少破坏,已经治理的工程加大管护力度,尽量恢复自然界自我平衡作用,采取多种方法,从根本上治理水土流失,确保人与大自然的生态环境得以和谐相处。

新生态环境;水土流失;治理对策;存在问题

1 生态环境现状

国民经济飞速发展,各式各样的生产建设项目犹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城市改造建设,城市新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无处不在,河道枯竭、地下水下降、扬沙四起、雾霾、环境污染等自然现象频发,生态环境遭到破坏。

对于生态环境的治理,我国相关部门就从来没有停止过,而且治理强度越来越大,林业、水利、发改、财政、土地均有水土流失治理项目,治理力度空前,治理名称之多,国家投资之多都是有目共睹的,三北防护林、国家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区、废弃矿山修复、以工代振等项目,这些治理工程均发挥了巨大的社会效益,生态治理工程是一种长态化的工程,对于水土流失治理工程坚持不懈,已治理工程的加大管护,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未治理的尽量减少破坏,防止新的水土流失发生[1]。

2 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重治理轻管护

生态环境恶化的同时,国家相关部门均有涉及到的水土流失治理工程项目,林业、水利、发改、土地等部门,逐步加大了对水土流失治理的步伐,治理项目名称也是五花八门,最终的目的就是把生态环境治理好,但是目前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已治理完的工程,经过建设主管部门移交到乡村以后,工程的后期管护相对薄弱,已治理的工程由于缺少人员管护,有的遭到人为和牲畜的破坏,最主要的是生产开发建设项目,有时更是在治理区内大肆开发建设,政府为了经济利益,也是采取默许的态度,甚至有时还给相关单位提供便利条件,这就造成治理区和非治理区生态环境的严重恶化。

2.2 重收费轻治理

国家针对生态环境方面存在着诸多收费项目,例如水土流失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林地补偿费、绿化费等,现状是多部门、多费种均涉及到对生态环境破坏进行处理,而且收费部门更是积极主动地去收费,虽然收费采取收支两条钱,但是大部门费用来源还是会被用于原单位的日常开销,其次费用征收后资金流向大致国库、地方财政等方面,弃渣场、矿山开采裸露面、取土场等方面基本处于自然状态下,生态环境就是在这种状态下逐步地被破坏了,造成了今天千疮百孔的自然环境[1]。

2.3 重经济忽管理

国家经济飞速发展,造成现在的管理层面大多重视经济,忽视了经济发展对生态环境的破坏造成的影响,各种矿山企业、新的生产建设单位、公路建设、铁路建设、山区的生产建设项目很多都是通过了环评和水土保持方案,但是项目实施后,就只是进行正常的生产,大多的弃渣、堆场、已破坏的裸露面就无人管理了,任由其随处放置或者流入河道,加之行政监管部门管理人员有限,对发现的问题也是听之任之,大量的荒山、荒坡被挖开,矿渣到处都是,堆弃的渣土随着岁月的推移逐步流入沟沟叉叉,大量的水土就是这样流失掉了,造成下游河道抬高,河床缩窄,让我们步入了经济发展的恶性循环过程中,生态环境就此破坏了。

3 治理生态环境对策

3.1 减少收费项目,增加生态环境维护税

关于生态环境资源和水土流失等方面的收费项目众多,但是收来的费用没有充分用到生态环境上去,必须从根本上改变多方收费的趋势,从国家政策上做出改变,生态环境再也不能恶化了,把相关收费项目改为生态环境维护税,强化税收,破坏了就必须治理,反之停业整顿,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进行环境治理。

3.2 统一规划和治理

目前治理水土流失的状态是多部门治理,多方位投资,项目重复,治理重复,要想彻底改变这种现状,国家层面要对治理水土流失这项工程从宏观上统一认识,统一规划,多部门整合到一起,齐心协力彻底治理水土流失,才能把这项工作做好,为民造福。水土流失的发生不是一朝一夕就产生的,是由多方面、多原因、多角度产生的,而且治理水土流失是一项长期的,对子孙万代生存环境负责的工程项目,规划不能肤浅片面,要从全局出现,要站在全国角度,从十三五规划以至于更远的将来,把这项工作做实,做牢,一丝不苟地逐步落实,争取早日还我们的后代青山绿水的生态环境。

3.3 对开发建设的管理

开发建设单位能够进行正常生产,正常在开工建设前要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矿产资源开采许可等多方面的手续,大部分的开发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均能够取得上述行政审批手续,取得手续后,相当一部分企业基本上就可以有恃无恐地生产建设了,置生态环境破坏于不顾,而相关部门更是以收费为目的,任由这种破坏行为自由发展,致使自然环境由点到面,一点一滴地逐渐地破坏起来,针对这种破坏行为,必须进行治理,法律规定谁破坏谁治理,如果不进行治理,国家在法律上必须要求其停止生产建设。

3.4 强化领导意识

在中国这个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各级领导意识是至关重要的,国民经济要发展,没有生产建设单位的奉献是不可能完成的,这就会出现一个问题,各式各样的生产建设单位的出现,就会必免不了地造成相应部位的生态环境出现破坏,有些矿业开发造成的破坏程度更是让人难以想象,但是为了经济发展,为了地方政府的建设,有关部门领导就大开绿灯,任其开发建设,对于破坏生态环境听之任之,这样的生态环境破坏了,以后就无人管理了,所以说相关部门领导的意识是至关重要的,他们的意识形态提高不上去,生态环境想弄好,也是有一定难度的,只有强化领导意识,让他们的意识形态提高上去,减少开发建设项目的破坏程度,尽量做到不破坏已有的生态环境,这样我们的生态环境才能够有所改善。

3.5 加大法律处罚力度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赋予了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对破坏生态环境处罚力度,水土保持法、土地法、林业法、水法等法律、法规均有相关条款规定,对破坏水土流失的行为需要进行法律处理。执法者更要强化认识,不能置法律而不顾,对任何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依据法律手段,进行严肃处理,让生态环境除了自然生态修复以外,更要在法律的保护下,减少破坏,破坏了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4 结 论

总之,国家经济发展上去了,生态环境却遭到了无形的破坏,造成破坏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为了把已经恶化的生态环境早日恢复起来,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强化领导、统一规划、减少收费、加大税收,对开发建设项目从根本上防止水土流失的发生,构建新形水土流失防治体系,逐渐恢复我们的生态环境,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

[1]蔡壮,黄金峰.东北黑土区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后管护模式研究[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3(05):24.

1007-7596(2017)02-0196-02

2017-02-13

王福振(1974-),男,辽宁义县人,高级工程师,研究方向为工程管理、建筑施工、水土保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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