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期刊杂志

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试点调研报告: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

时间:2024-07-28

关传弢,黄火键,李 丹,孙振刚,王 辉

(1.中水东北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长春 130021;2.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北京 100120;3.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长春 130021)

水利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国家资源环境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0〕4号〉水利工程(本报告中仅包含水库、水电站、水闸、泵站、引调水、堤防等六类工程)基本情况普查是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六项普查内容之一,也是实施难度较大的一项普查任务。根据全国水利普查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水普办”)于2010年4月22日启动了全国水利普查试点工作。为摸清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试点实施情况,国水普办组织对辽宁、陕西、江苏、重庆、河南等试点地区进行专题调研,为完善普查实施方案和优化普查实施的组织模式奠定基础。

1 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试点实施方案概述

普查我国水库工程、水电站工程、水闸工程、泵站工程、引调水工程、堤防工程等六类水利工程的数量、分布等基础信息,重点普查一定规模以上的各类水利工程的工程特性、规模与能力、效益及管理等基本情况,对规模以下的工程了解其数量及总体规模情况。

1)水库工程:普查范围为符合本次普查定义界定的水库工程(不含地下水库),规模标准为总库容10万m3。重点调查规模以上的水库工程,规模以下的水库工程归塘坝类普查。

2)水电站工程:普查范围为符合本次普查定义界定的水电站工程(不含潮汐电站),规模标准为装机容量500 kW。重点调查规模以上的水电站工程,规模以下的水电站工程仅查清数量及装机容量。

3)水闸工程:普查范围为符合本次普查定义界定的水闸工程(只计江、河、湖泊、渠道上或水库岸边的水闸工程,不含船闸及挡水坝枢纽上的泄洪闸和冲沙闸),规模标准有两个,第一为过闸流量5 m3/s,第二为过闸流量1 m3/s。重点调查第一规模标准以上的水闸工程,第一规模标准以下、第二规模标准以上的水闸工程仅查清数量及装机容量。

4)泵站站工程:普查范围为符合本次普查定义界定的泵站工程(只计江、河、湖泊、渠道上或岸边及水库岸边的泵站工程),规模标准有两个,第一为装机流量1 m3/s,第二为装机功率50 kW。重点调查第一、第二规模标准以上(二者同时满足)的泵站工程,第一、第二规模标准以下(二者之一满足)的泵站工程仅查清数量及装机流量、装机功率。

5)引调水工程:普查范围为符合本次普查定义界定的引调水工程(不含应急供水和临时生态补水的引调水工程),不设定规模标准。全部进行重点调查。

6)堤防工程:普查范围为符合本次普查定义界定的堤防工程(不含生产堤、渠堤、排涝堤),规模标准为堤防级别5级。重点调查规模以上的堤防工程,规模以下的堤防工程仅查清堤防长度。

首先开展对象清查,查清水库、水电站水闸、泵站、引调水、堤防工程的位置、规模和管理单位、归口管理部门,以及引调水工程和堤防跨界情况及堤防所在河流岸别,确定普查对象的数量,落实普查责任,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漏。

为全面查清水库2009年供水量、水电站2009年发电量、泵站2009年供水量、引调水工程2009年引水量等动态指标数据,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靠,虽未要求建立台账,要求记录相关数据时查看相关的(台账)记录。

2 试点中发现的问题

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试点工作,受河流湖泊基础名录提供时间滞后以及试点县地域局限等因素影响,各工程所在河流、湖泊位置情况普查信息不准确,没能完成跨界堤防、引调水工程等跨界工程普查的任务。从试点地区的反映来看,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内容及深度适度、合理,技术路线、普查表设计、设定的普查组织实施步骤等方面基本合理、可行,但在调查对象的界定与范围、指标的设置、动态指标数据的获取、普查方式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2.1 关于普查的组织实施

1)是各项普查内容之间的协调。本次水利普查包括河湖基本情况、水利工程、经济社会用水、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水土保持、水利行业能力等六项普查内容,各项普查内容之间存在紧密的关联关系。试点实施过程中,部分试点地区各普查专项组之间没有充分沟通协调,相关普查内容工作步调不一致,存在关联指标数据不匹配的问题,普查成果未能得到充分的支撑。部分试点地区反映各项普查内容指标重叠,界定不够清晰,增加了普查工作量。

2)是普查对象配合问题。部分试点地区提出,一些普查对象如水电站管理单位等,对水利普查认识不够,不配合普查填报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一些单位部门对普查工作不理解、不支持,误认为普查工作及其数据与行业归口管理、行政性收费挂钩,也有一些企业认为相关指标涉及商业秘密,不愿意配合填报真实数据。

2.2 关于普查对象的界定

1)“独立发挥作用”工程的范围。试点实施方案中,本次普查对象为能够“独立发挥作用”的工程,指工程能够独立运行并完成所承担的任务,包含能够独立运行和能够完成设计或运行管理对该工程提出的任务两层含义。①水库、水电站、水闸、引调水工程,每一座(个)为一个普查对象;一处独立发挥作用的泵站为一个普查对象,多级泵站的每一级为一个普查对象;联合泵站的每一处为一个普查对象;堤防以一个自然段为一个普查对象;②截至时点尚能发挥作用的工程。部分试点地区反映:实际已经报废但未履行报废手续的水利工程,是否列入普查范围不明确。有些地区的水利工程,如小型水库,由于近几年来水偏少,未使用,且主要配套设施不完善,是否进行普查不明确。

2)一些水利工程的界定。我国地域辽阔,水利工程形式多样。在试点实施方案中,仅提及六类水利工程,并未面面俱到。部分试点地区反映:对于闸站、套闸、橡胶坝、翻板坝、滚水坝、引水堰、石河堰等是否列入普查范围没有明确界定。

3)水闸的普查范围。在试点实施方案中,水闸指建在河道、湖泊、水库、渠道上或岸边,或水库岸边具有挡水和泄(引)水功能的调节水位、控制流量的低水头水工建筑物,不含船闸及挡水坝枢纽上的泄洪闸和冲沙闸。部分试点地区(如广西、江苏)反映:海堤上的水闸是否列入本次普查范围没有明确规定。

4)泵站的普查范围。在试点实施方案中,泵站指由泵和其它机电设备、泵房以及进出水建筑物组成,建在河道、湖泊、水库、渠道上或岸边,可以将低处的水提升到所需的高度,用于农田排水、灌溉、城镇生活和工业供水等的水利工程。部分试点地区(如广西)反映:引泉泵站是否列入普查范围没有明确规定。

5)引调水工程的普查范围。在试点实施方案中,引调水工程指为满足供水、灌溉、生态需水要求,兴建的跨水系、跨区域的水资源配置工程,不包括应急供水和临时生态补水工程。部分试点地区反映:对于独立水系的规模及跨区域的范围没有明确界定,在普查实施中不易把握。

2.3 关于普查指标的设置

1)泵站工程的实际年供水量指标。在试点实施方案中,要求普查泵站工程实际年供水量,试点实施过程中发现部分泵站工程无计量设施,且不建立台帐,无法填写实际年供水量指标。

2)堤防工程的堤顶高程指标。在试点实施方案中,没有设置堤顶高程指标,而这一指标是堤防工程较为重要的指标。

3)堤防工程的防洪保护区情况指标。在试点实施方案中,防洪保护区情况指标包括保护面积、保护耕地面积、保护人口三项指标,由于单个堤防工程的防洪保护区不易界定,难以填报。

3 试点地区工作经验

试点工作中,各地区摸索出了一些有益的做法和经验,对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的组织实施有很好的借鉴作用。总结有如下几点:

1)结合试点地区实际,拓展普查内容。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方案(试点用)是根据全国水利普查总体要求,结合地方水利工程运行管理需要设计。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情况差异较大,水利工程形式多样,国家级普查方案中很难全面反映。试点地区结合当地特点及水利管理需要,拓展了水利普查内容。如部分试点县将当地较多的闸站、引泉泵站、翻板坝、滚水坝、石河堰等列入普查内容。

2)加强政府各职能部门协作,推动水利普查实施。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的水电站、水闸、泵站等工程设计多行业多部门,单纯依靠水利部门推动普查工作难度较大。一些试点地区充分发挥水利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推动和协调作用,有力地推动了普查实施。

3)充分利用已有资料,减少普查工作量。一些试点地区充分搜集了水库工程登记系统、水利统计年鉴等相关资料,经仔细核实后用于试点普查工作,减少了工作量,增强了普查数据准确性,提高了普查效率。

4)从普查表填报入手,强化县级培训。基层普查人员准确掌握普查方案,是保证普查质量、推动水利普查顺利实施的关键。在县级普查人员培训方面,一些试点地区从表格入手,紧紧围绕如何填及数据来源等内容进行培训。提高了县级培训效率和质量。

4 结论及建议

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试点工作,模拟了普查实施全过程,检验了普查实施方案,取得了有益经验,发现并总结出了普查方案和组织实施方面的问题,达到了试点的目的。

从试点总体情况来看,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内容及深度适度、合理,技术路线、普查表设计、设定的普查组织实施步骤等方面基本合理、可行,但在调查对象的界定与范围、指标的设置、动态指标数据的获取、普查方式等方面应进一步修改完善。

4.1 对于普查的组织与实施

1)做好行政协调。水利普查工作是政府行为,应充分调动各部门、各相关行业积极性,整合优势资源,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才能使水利普查工作顺利进行,使普查成果质量得以保障。

2)做好专业衔接。加强各项普查内容间的衔接与协调:①做好与河湖基本情况普查的协调,仔细研读河湖基础名录,才能准确填报水利工程所在河湖名称及编码,并最终实现按河流汇总;②在普查实施方案修改完善中进一步整合普查表,避免普查指标重复。③进一步明确各项普查内容间的关联关系,普查实施过程中协同调查,避免重复工作。

3)普查对象做好配合:①加大宣传力度,力争形成人人参与支持水利普查的良好氛围;②加大执行力度,充分动用各相关部门力量,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

4.2 对于普查对象的界定

1)实际已经报废但未履行报废手续的水利工程,不列入普查范围。有些地区的水利工程,如小型水库,由于近几年来水偏少,未使用,且主要配套设施不完善,要求进行普查。

2)“闸站”为水闸和泵站组合的工程,“套闸”由河网地区河道上共同发挥作用的两个临近水闸组成。对于闸站工程,分别填写水闸和泵站工程普查表;对于套闸工程可根据“套闸”的主要开发任务分为两类:一类为“船闸”,主要为通航任务的,本次不普查;另一类为“节制闸”,以节制为主,兼有通航任务,在本次普查中只按一座节制闸填写普查表。

3)对于橡胶坝工程,作为水闸工程的特殊分类进行普查,在水闸工程普查表中,增加橡胶坝选项及相关指标项。

4)翻板坝、滚水坝、引水堰、石河堰等不列入普查范围。

5)海堤上的水闸列入本次普查范围。

6)引泉泵站列入普查范围。

7)实施方案修改时明确:本次普查仅对跨流域且跨水资源三级区的引调水工程进行普查。

4.3 对于普查指标的设置

1)实施方案修改时,去掉实际年供水量指标。

2)实施方案修改时,增加堤防工程的堤顶高程指标。

3)实施方案修改时,去掉堤防工程的防洪保护区情况指标。

4.4 对于普查表的填报要求

建议在普查实施方案修改中进一步完善普查表填报要求及指标解释,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修改:一是规范普查表填报要求及指标说明编制要求。包含填表对象及范围、填表要求、指标解释及填表说明、审核关系等四部分内容;二是进一步规范并明确指标解释,避免歧义;三是理顺审核关系,包含表内审核和表间审核,明确普查指标的取值范围、保留位数、是否为必填项等内容;四是明确普查表组织填报方式,明确普查表的组织填报机构和具体填表单位的确定方法,落实各级责任;五是明确普查表填报、审核及签字盖章程序。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发[2010]4号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通知[S].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10.

[2]陈雷.加强领导 强化措施 抓好试点 高效优质地完成水利普查任务[J].中国水利,2010(09):1-2.

免责声明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