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2019年6月25日,山东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透露,该省新修订的《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等6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将于11月1日起实施。至此,具有山东特色的地方环境标准体系基本建立。
据介绍,从2017年起,山东省质监局、山东省环保厅组织对《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等6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已经山东省政府批准,于2019年6月3日由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并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664-2019)已于2019年3月7日发布,《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8)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已于2018年7月3日发布。至此,山东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全部发布完毕,包括1项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5项分行业排放标准,与山东已发布的8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7/2801),共同构建起完备的“1+5+8”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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