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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权力及其政治建构

时间:2024-07-28

张爱军

一、引 言

智能算法已广泛渗透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领域,成为影响这些领域运行和发展的重要技术要素。作为一种新的权力形态,算法权力在经济领域表现为技术资本的利益最大化追求,在文化领域表现为技术特质下的精准高效、分化固化的文化传播,在政治领域则表现为政治决策的算法化、政治治理的精准性和政治传播的针对性。因而,算法权力的运用领域和主体的不同将导致其产生差异化的技术效益与效能。就政治社会生活中算法权力的现有研究看,在社会治理与政治决策研究中,算法治理研究存在宏观和微观之分。宏观研究以智能治理为整体,将算法作为智能治理的局部环节,阐释算法嵌入社会治理带来的治理转向及其潜在的治理隐患。微观研究则集中于探讨算法技术用于政治决策和政治参与,体现为三点:一是从算法的技术实质分析算法在政治决策中的技术优势和技术弊端;二是讨论算法治理异化对公共利益的损害,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法律、道德、技术、政治与人文等方面的规制措施;三是分析算法在政治决策中的优势价值、风险隐患及其生成逻辑。以上研究多侧重于分析在政治、资本的运用下算法技术的可能性风险及其风险规制。而对算法权力的政治建构作用和意义未有深入研究,从主流政治主体指向来分析算法权力对于社会治理的建构意义还未具体展开。因而,从社会治理视角对算法权力进行权力主体的政治定位分析,能具象化算法权力的政治指向,发现因风险隐患而被忽视的政治效益。

二、算法技术获得权力的必然性及其实践意义

算法技术因深入社会生活并对人们的利益产生直接影响而具有权力属性。关于“权力”的定义,社会学和哲学认为,凡是特定主体拥有的足以支配他人或影响他人资源的均可称为权力。(1)尤尔根·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和科学》,李黎、郭官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76页。算法本质上属于人工智能范畴,是人工智能技术实质性运作的基础。就技术实质而言,算法本身并不具有权力属性,但是,当智能算法嵌入社会并对人们的生活和利益分配产生影响的时候,算法技术也就成为一种“无处不在”的新型现代性权力形态。从权力主体差异看,资本与政治都是算法权力的形塑者,不同的权力主体导致算法权力产生差异化的社会效益。资本嵌入算法以资本逐利为基本目标,也是最终目标。资本力量利用算法分析用户的信息偏好,以推送个性化的商业信息诱导用户进行信息消费。政治力量利用算法传播政治价值观念,塑造政治意识形态。政治力量的算法纳入分为主流政治纳入与非主流政治纳入,政治群体立场差异影响算法权力的政治意义。资本与政治对算法技术的角逐是资本与权力的较量,两者主体立场的差别使算法权力具有不同的社会取向,其结果是社会利益分化。主流政治与非主流政治的算法纳入是主流意识形态与非主流意识形态的力量博弈,其结果导致权力与权利的主体间性关系产生变化。

从主流政治主体看,算法权力是智能治理时代主流政治权力的技术延伸,承载了治理者的权力意志和政治意识,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存在技术之维,并将其视为社会行动者创造并占有经济、政治和文化技术以实现社会秩序建构或改造的一种有效的武器。(2)周凡、李惠斌:《后马克思主义》,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7年,第269页。分析算法技术获得权力的必然性及其实践意义是探讨算法治理的政治建构功能及其影响的基础,算法权力的政治必然性有其方法论意义、价值基础和强大的实践动力。

第一,政治内嵌为算法权力及其治理基础提供方法论意义。新技术的发明与使用本质上是要反映人的意志,要为人类的社会生活与政治理想服务。(3)郭小平、秦艺轩:《解构智能传播的数据神话:算法偏见的成因与风险治理路径》,《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19年第9期,第20页。从技术发展的背景来看,任何技术的发展并不单一地依靠经济社会的发展,政治因素成为技术发展的重要力量。技术的政治内嵌是利益集团操控舆论、维护权力统治的一种必然手段。算法具有社会性和技术性,其设计与使用的过程也必然会嵌入某种政治属性与权力关系。(4)郭小平、秦艺轩:《解构智能传播的数据神话:算法偏见的成因与风险治理路径》,《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19年第9期,第20页。算法权力的政治意义在于对政治关系的相互作用方式产生影响,使权力与权利的主体间性关系呈现出以算法的个性化信息分发为基础的社会互动模式。政治权力运用算法技术传播价值观念,营造拟态政治信息环境,在算法的环境规训中培养公民对权力意志的价值认同。算法传播的圈层效应固化公民认知并导致社会认知整合困境,致使主流政治必须将算法纳入治理范畴以维护主流价值在社会认知中的主导地位。算法技术运用的合理性及其对社会行为的规训,既有制度化的强制又有公民自觉的行为服从,有助于维护公共领域的秩序。在算法影响下,公民算法行为的本质是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置换,公民让渡自己的权利以获得社会生活的便利性。亦即算法权力具有信息暗示与认同、认知固化与分化、行为强制与顺应、权益交换与互动等效益。马克斯·韦伯认为,“权力意味着在一种社会关系里哪怕是遇到反对也能贯彻自己意志的任何机会,不管这种机会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5)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年,第81页。算法权力在技术基础上对社会公众产生的数据进行控制垄断与转化,形成横向引导社会发展的“准公共权力”。算法的政治意义使其必将被纳入政治权力的运行范畴,成为政治权力贯彻政治意志与维护社会秩序的智能手段。

算法是政治权力再生产的技术空间,是维护权力基础和社会秩序的基础性工具。兰登·温纳认为新技术的发展为“给定的政治体系”提供确立或巩固权力的基础,政治对技术的天然需求以及技术对政治发展的某种需求回应,使技术成为权力生产的场域。伊德以“技术扩散”概念来描述技术从经济领域扩散至政治领域的溢出效益,认为技术的政治属性使其成为权力的争夺对象。算法对公民的数据、行为方式和公共资源的调动能力使其成为生成、分配和再生产社会资源的重要技术手段。智能算法的技术势差导致纵向上存在技术精英与普通公民的群体区隔,算法的程序设计在横向上产生了权力空间。深度嵌入社会的算法是与资本和政治交织在一起的权力网络,谁在具有纵向技术区隔和横向权力空间的算法社会掌握并建构自己的权力关系网络,就意味着谁掌握了社会资源。政治权力以算法为核心构建智能时代的社会治理秩序,这为实现有效的社会控制奠定了技术基础。算法技术能对社会信息进行深度收集、有效甄选和高效利用,这些技术优势是前智能时代的人力治理无法企及的,可以说,算法技术提高了社会控制的高效性。因而,遍及社会的算法技术很容易被政治纳入权力的再生产过程,成为维护权力基础和社会秩序的技术工具。

第二,获得肯定性权力是算法权力及其治理的价值基础。肯定性权力是指基于算法规则在可数字化可程序化与不可数字化不可程序化的人与事物之间加以区分,从而建立起可数据化的人与物相对于不可数据化的人与物的权力。算法的肯定性权力是算法治理中政治主体再生产权力规则的表现形式,即符合算法规则的人所拥有的权力边际效益较高,在社会政治生活中言行举止受到规制的概率小;相反,不符合算法规则的人,其权利行使受到规制的可能性更大,因而,社会公众对算法规则的遵守是政治主体获得算法肯定性权力的基础。肯定性权力的技术指向在于借助智能算法提高社会治理的高效性,这种高效性表现为在社会行动者行为轨迹的基础上,通过对行为者进行数据化分析与智能识别准确感知、预测、预警基础设施和社会安全运行的重大态势,及时把握群体认知及其心理变化,实现社会精准治理,从而更有效地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服务社会公众。肯定性权力是算法治理数据结构化的结果。社会治理数据结构化意味着在智能算法下社会成员的行为与存在状态被数据化记录、运算、比对和分析,这些数据将成为社会安全平稳运作的基础。算法治理的数据结构化特征决定了公共领域中公众行为的数据边界,它要求参与公共生活的公众都必须按照可计算、可数据化的治理方式再生产自身以规范个人的公共行为,将偏离算法规则的行为视为治理的重点,并对数据显示异常的行为所产生的结果进行最优化计算,为有效治理提供决策基础。

第三,治理算法化是算法治理强大的实践动力。技术嵌入社会治理促使国家(政府)社会治理形态转型。在福柯的治理技术中,惩罚体制与规训体制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政治技术。惩罚体制治理的目标在于消灭所有威胁主权权力的力量以捍卫主权的无上权威,规训体制旨在通过建立一种普适性的社会规范机制以培养符合治理体制的理性行为主体。前人工智能时代的治理方式主要是通过国家话语规训和体制规训,从内外双重维度塑造国家治理预设目标的行为主体,社会治理囿于公共领域,治理主体是以人为本质的官僚系统。智能算法治理形成了治理体系算法化的局促样态,致使治理方式数据化、治理主体机器化与治理规范重技术化。以数据分析处理为基础的算法不仅成为国家治理工具,还推动国家权力往更广泛、更隐蔽的空间渗透,形塑智能时代“算法政治”新形式。

算法治理代表治理主体的主观意识与价值倡导,不但体现了宏观的政治管理结构,而且也表现为对个人和群体行为的直接介入与引导,具有“准主体”的公共权力性质。“人工智能算法不仅是一项新技术,更是新的权力形态”,(6)汝绪华:《算法政治:风险、发生逻辑与治理》,《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6期,第27页。算法长期在公共权力中运作,逐渐成为权力合法性建构的技术进路,社会行为规范的数据秩序取代传统行为规范的话语秩序,因其对公共生活的深度介入而具有“微公共权力”性质,重新确定了国家、社会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算法权力是程序规训权力,数据获取及行政吸纳由治理权力意志决定,公民的社会认知与行为在微观中受到算法权力的引导、建构与规训,权力主体通过算法从政治参与、话语构型和制度构建等方面实现权力治理社会的功能性建构。

三、算法权力的政治参与功能建构

现代民主理论认为,政治参与是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平衡杠杆,良好的政治参与有利于促进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政治参与的前提在于政治议题的确立,这决定了议题涵盖的主体和范围。算法权力的政治参与功能建构的意义体现在它以技术进步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扩展社会政治参与议题的有效性,亦即政治权力通过算法运用有效确立对政治议题的认同,降低政治议题因考虑不全而导致的社会不良反应,提高议题决策的科学性与回应性。

第一,从公民政治参与角度看,算法权力在政治参与层面的构建体现在参与形式的广泛性、政治互动的持续性和参与限度的深刻性三方面。“现代政治的发展以公民对政治的普遍参与为显著特征。”(7)包心鉴:《论中国公民的政治参与》,《政治学研究》,1989年第2期,第9页。算法技术突破了参与空间限制,实现了公民政治参与的自动化、即时化和动态化,促进了智能时代的政治发展。前人工智能时代的政治参与以在场参与为主,制度化的参与方式不仅限制了参与人数和参与时间,还要求参与者具备较高的政治素养。智能算法下的政治参与以网络线上参与为主,算法技术对公民日常生活的深度介入可以动态化地采集公民的数据信息,政治权力主体通过算法对公民的数据信息进行分析,能够实现对社会公共议题的广泛涉猎,并在此基础上,对社会问题进行跟进式的思考与规划。

算法权力扩展政治参与的持续性体现为智能算法推动政府与公民、公民与公民之间的持续互动。一方面,公民的网络浏览、点赞、评论与转发都会成为数据,在公民的政治无意识情况下,被智能算法系统记录并自动将公民数据传递给决策部门,决策者的算法程序设定也会对公民数据进行自动归类处理,通过数据画像,个性化地向公民推送政治信息,实现决策部门与公民之间的自动化互动。另一方面,智能算法的个性化信息推送会根据公民的统计学特征、信息偏好与价值诉求等数据特征将相似个体聚集在相关议题的参与群体中,并根据算法权重优先推送公民关注的热点话题,从而实现公民之间有意义的深度参与,强化议题的协商沟通与交流互动。

算法权力扩展政治参与的深刻性体现为算法技术下的政治参与突破了参与限度与价值之间的内在张力,导致参与规模与政策回应性之间的冲突。算法技术对政治参与的深度突破在于算法能对不同民意诉求的数据进行分类分析,并根据智能化的情景设定与数据逻辑推演对相关政治议题进行价值排序,给予政策部门具有针对性的政策方案。算法的个性化数据逻辑提升了公民的政治参与地位,公民也能通过算法推送有效了解与己有关的政策信息。算法的分类处理解决了议题参与的公民分类,提高议题商议性和政策针对性。

第二,从政府治理角度看,算法权力提高了社会议题决策的科学性。算法技术通过数据分析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议题主体来提高政治决策的科学性。尤瓦尔·赫拉利认为自动化技术的快速发展将以“非人类能力”的技术优势在更智能亦即更有效率的实现目标层面上直接解决现实问题。政治权力主体利用算法技术接收社会议题的决策数据并将其输入算法的决策程序中,然后将输入值带入方程和公式中运行,再将得到的答案作为新的输入,层层迭代演绎,创建出细节复杂的计算机指令字符,(8)[美]斯坦纳:《算法帝国》,李筱莹译,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14年,第14-15页。在大数据掌控与分析的基础上能对决策数据进行“推理”并精准“预测”社会决策的立意方向。与人力决策情况相比,政治权力主体在社会政治议题的确立、讨论、制定、执行等过程中依靠算法数据和智能运算能快速地得出具有科学性、客观性的分析结果,能快速准确地掌握议题信息,降低政治决策的人力成本和时间成本,提高了决策效率。从以往政治议题的构建实践来看,基于科层流动机制确立的议题具有模糊性。科层制议题的确立具有单向性的信息流动特征,是决策部门在研判社会整体发展态势的基础上开展的模糊性抑或宽泛性的公共决策。模糊性的议题不具有利益针对性,往往不能很好地满足社会公民的诉求,甚至可能有违公民意愿,引发秩序混乱。算法议题的确立是通过对公民在网络空间留下的信息数据进行全息化动态分析,使公民意愿得以充分展现的同时,也能促使决策部门整体感知各类社会群体的民生意向,系统把握民生领域的政治态势,精准判别公民群众对于美好生活的切实需求,并通过智能算法推荐对公民进行靶向推送,释放政治参与议题的政策信号,对碎片化的意见反馈进行聚类分析,为议题构建与实施提供智能化建议,提高议题的政策民意度。(9)赵友华:《人工智能时代优化民生政治参与的算法逻辑》,《宁夏社会科学》,2019年第5期,第50页。

第三,从政治文化角度看,算法权力有益于培育参与型政治文化。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下,政治文化体现为公民对政治生活相对持续的政治价值取向与政治心理倾向,能影响和指导人们的政治行为,影响政治体系的确立与稳定,影响国家的政治发展。算法权力预设了政治权力主体的意识形态立场,参与型政治文化的培育建立在算法政治议题的有效性和政治意识形态基础上。阿尔蒙德认为,在参与型政治文化环境中,社会成员对政治系统的输入与输出有明确的认知和价值取向,社会成员参与政治活动是参与型政治文化的关键。权力主体依靠算法议题的有效性在政治诉求输入中提高了公民的参与感,通过公民政治主体意识的提升来培养公民对社会政治生活的情感。基于算法价值立场的预设机理,权力主体通过算法的信息传播,在政治意识形态输出中引导公民的政治意识和参与行为,形成公民和意识形态立场的政治参与环境,维持权力运行和秩序稳定。

四、算法权力对政治话语的构型

算法权力的政治话语构型是指政治权力主体通过对算法技术的掌控,在算法信息传播和算法权力收编的过程中建构主流话语权力及其话语传播特征的功能。从技术使用来看,算法技术的使用者主要是国家和技术企业,公民是算法技术应用的主要承担者。这意味着算法权力分散在国家与社会技术企业手中,公民作为算法权力的承担者能影响权力结构及其使用。基于算法的技术特征,国家规制统摄算法治理中各行为者技术使用的话语构型,国家(政府)从社会治理目标出发,将非主流算法权力纳入治理话语体系,根据公民的数据习性建构主流话语并传播主流意识形态和主流价值观。具体来说,算法权力实现政治话语构型功能有三种方式。

第一,通过算法分析建构主流话语输出体系。智能算法信息传播的内容推荐、协同过滤推荐、热点推荐和组合式推荐是政治权力通过算法技术建构主流政治话语输出体系的社会认知基础。基于算法信息的内容推荐机制来建构主流政治话语输出的原理是政治权力主体利用算法技术动态化和差异化地高效分析公民的行为数据特征,并据此提取出公民的信息偏好,准确描画出公民的话语表达与接收习惯,进而持续性地为公民提供符合其信息接触习惯的主流政治信息。基于算法的协同过滤机制建构主流政治话语输出的意义在于算法对公民的社交圈层进行精确的群体定位,通过算法将社会认知相似和情感相近的公民以信息连接的方式,划定主流政治信息接收的主体范围,由点带面地推进主流政治的群体传播。基于算法的热点推荐机制来建构主流政治话语输出,旨在通过算法的信息热点分析了解公民的社会关注视角,对社会政治热点事件进行主流政治话语引导。权力主体通过热点信息的算法分析,将公民的社会视角偏向作为主流政治话语输出的认知基础,建构符合公民社会视角的主流话语表达体系,从认知心理层面嵌入主流话语价值,提高主流话语输出与社会吸纳的契合度。基于算法的组合式推荐机制的主流政治话语输出建构则是权力主体综合内容推荐、协同过滤推荐和热点信息推荐等方式优化主流政治传播方式和提升主流政治传播效果的路径选择。因此,对公民进行算法分析有助于形成特定的主流政治话语输出体系,形成一套符合公民数据思维偏向的行为方式,在权力的社会渗透下生成主流政治传播的算法路径,成为建构主流政治意义的重要力量。

第二,非主流算法话语的权力收编巩固主流政治话语。话语权力争夺是社会治理的重要问题,算法话语权力是智能传播时代政治和资本争夺的对象,不同话语主体借助算法技术形成话语交锋,呈现出差异性话语实践,冲击了现有权力结构。福柯的话语权力理论认为监视技术产生权力效益,以算法数据、超强算力为运行方式的现代个人信息经过数据聚合、代码设计、算法挖掘等一系列后台“催化”,对信息主体进行规训与控制,构成独具智能时代标签的监控范式与权力渗透路径,(10)许天颖、顾理平:《人工智能时代算法权力的渗透与个人信息的监控》,《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20年第11期,第78页。构建了算法话语权力场,规定和确立了主体的身份、立场和地位。算法权力具有公共指向,它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具有不同于传统权力的“软规训”属性,主要通过算法的话语传播形塑公民的价值观念,分化社会政治态度,影响社会意识形态的权力结构。马克·波斯特认为,“数据库首先是话语,因为它导致了一种主体建构,它是一种书写形式,它把书写的基本原则延伸或延异,使该原则改变了它必然的终结认识并疏远、区分和宕延了这种认识。数据库的纯书写形式直接强化了使用人的权力”。(11)马克·波斯特:《第二媒介时代》,范静晔译,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20页。算法话语权力的主流与非主流争夺是围绕意识形态传播效果展开的。非主流政治的算法话语传播基于资本、民族主义、民粹主义、女权主义、自由主义等不同利益诉求,也具有泛娱乐化、去政治化、伪中立性等表现形式,其商业逻辑、偏好原则、技术理性与隐性运行等特征将在信息传播场域中动摇主流政治话语传播的认知基础,弱化主流话语的引导力。“技术力量的运用必须在特定的政治、经济、文化语境下展开,从始至终接受主流意识形态的主导和管制。”(12)张志安、周嘉琳:《基于算法正当性的话语建构与传播权力重构研究》,《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19年第1期,第36页。主流政治对非主流政治算法话语的权力收编主要通过主流话语训诫,要求非主流与非建制的算法使用者要保持与主流政治立场一致的传播行为,以主流价值观念作为算法权力使用的理念与行为规制,以法律和道德相结合的方式来规范非主流群体的算法传播行为,使算法话语的主导权力掌握在主流政治群体手中,在算法价值传播层面强化主流政治话语引导力。

第三,通过算法推荐实现主流话语有效传播。算法的信息推荐建立在用户数据基础上,反映用户需求,具有“受众本位”特征,这与传统的“传者本位”不同,算法主要从受众需求出发搭建价值观及其话语体系。汤普森认为,“现代社会中的意识形态分析必须把大众传播的性质与影响放在核心位置,虽然大众传播不是意识形态运作的唯一场所。”(13)约翰·B·汤普森:《意识形态与现代文化》,高铦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5年,第286页。智能算法是主流政治意识形态及其话语传播的重要影响因素,算法推荐的主流话语建构必须受主流政治的引导。***总书记指出,“探索将人工智能运用在新闻采集、生产、分发、接收、反馈中,用主流价值导向驾驭‘算法’,全面提高舆论引导力。”(14)***:《加快推动媒体融合发展 建构的全媒体传播格局》,《求是》,2019年第6期,第7页。权力主体能利用算法的数据分析对用户的主流政治倾向进行研判评估,通过算法推荐的个性化推送嵌入主流政治话语与价值的信息,提高主流政治话语传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实现对用户的认知、态度、行为和信仰的引导,进而形塑社会政治生活。

五、算法权力对制度权威的建构

算法权力对制度权威的建构是指权力主体通过算法技术运用在算法数据秩序基础上建构社会规范要素,规范社会公民行为,形塑与强化制度权威,实现公民遵守和服从社会秩序的治理目的。关于“制度”的理解,道格拉斯·C·诺斯认为,“制度是社会生活中的游戏规则,正式来说,制度是人为设计的,用于人际互动的约束条件。”(15)Douglass C. North D C,Institution,Institutional Change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0,p.3.韦伯从支配与服从的角度来界定“权威”,即权威是对某种命令的服从。制度权威是指“制度的规则,规范性要素,通过与制度主体的互动,内化到主体的心理结构内部,并影响外在行为方式,从而实现人们对制度的服从,实现所承载的秩序和价值的一种状态。”(16)程同顺、邢西敬:《合法性、认同和权力强制:制度权威建构的逻辑》,《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16年第5期,第13页。制度权威的建构从制度合法性、制度认同与权力强制三者之间进行逻辑展开,其中,合法性是基础,认同是关键,权力强制是保障。

算法权力的制度权威建构是智能算法成为社会行动领域的行动元,拥有拉康所说的“大他者”的绝对权威,迅速成为社会公众行为的“无意识”认知规导。拉康的“大他者”具有“非人类行动能力”特质,并认为“无意识是大他者的话语,无意识是作为符号秩序的一个功能建构起来的”,(17)Lacan J,The Ethics of Psychoanalysis,London: Routledge,1992,p.12; Lacan J,Ecrits: A Selection,London: Tavistock Publications,1977,p.49.算法权力的“大他者”权威与现实秩序的涵化不仅通过符号话语、符号知识和符号规范实现对社会公众个体行动的有效控制,还通过“无意识”的技术驯化引导社会公民的社会认知。亦即算法权力具有制度化与非制度化的跨越性特征,以制度化与非制度化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制度权威建构。在制度化权力领域,算法权力因为被政治权力收编,成为政治权力同心圆的一部分,延伸了公权力的意志与意识,具备公权力的社会合法性基础。在非制度化的权力领域,算法权力借助超强算力和智能程序设计成为了控制网络言论和社会行为的非制度化权威。算法权力的非制度化权威建构以现实政治权力的制度化为基础,成为现实政治权力维护和巩固现行制度的技术方式。算法权力建构制度权威的逻辑基础与算法权力是现实政治权力的技术延伸紧密相关,即现实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基础、社会认同与强制保障形成了从基础到关键再到保障的算法权力建构制度权威的完整逻辑。

第一,算法技术的意识形态合法性是算法权力建构制度权威的合法性基础。马尔库塞强调“社会控制的现行形式在新的意义上就是技术形式”。(18)赫伯特·马尔库塞:《单向度的人》,刘继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年,第1页。被纳入制度化体系的算法技术在其程序运行中内嵌了公权力的政治意识形态与价值预设,体现公权力的意愿与意志。具有意识形态化特性的算法技术一旦投入社会独立运作就会在复杂的算法推荐过程中不断影响公民的政治认知与价值取向,公民对算法运用的广泛接受使其具有社会合理性。具有治理效益的算法被权力纳入社会控制体系,不仅保护了统治的合法性,算法本身也变成了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统治体系,其实质就是充当意识形态,维护秩序合法性,即现实权力的意识形态权威的合法性自然也就构成了算法权力制度权威建构的合法性基础。公民基于对主流意识形态的认同对算法权力产生认同,自觉接受和服从算法支配,成为算法秩序的维护者。阿尔都塞指出,意识形态发挥其社会职能“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潜移默化性和无意识性。”(19)孟登迎:《意识形态与主体建构:阿尔都塞意识形态理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118页。政治权力对算法权力的制度化收编可以利用算法的智能化推荐实现主流政治信息资源的个性化配置,通过算法技术营造主流政治信息传播环境,建构合乎社会规范要求的行为主体。

第二,内在的意识形态认同与外在的技术规制认同是算法权力制度权威建构的关键。制度认同涉及人们对规则与规范的理性价值选择与行为遵守,算法权力建构的制度认同在认知层面上隐含了社会对权力意识形态的认同,在行动层面上体现出对算法程序规则的遵守和服从。曼纽尔·卡斯特指出,认同是人们意义与经验的来源,社会学理论强调制度建构社会“意义”、引导社会行为的功能。算法治理承载权力主体的意识形态价值主张,算法秩序是权力意志建构的意义体系,嵌入算法秩序内部的价值规范要素是一种软性规制因素。公民对算法内嵌的主流政治价值意义认同形成内生型认同。内生型的意识形态认同使公民将算法的秩序规范内化于自我认知中,公民在认同算法规则的前提下自觉、自愿且持续不断地遵守规则。算法治理同时也具有技术理性特征。智能算法时代,社会治理已成为技术理性的内在控制,对技术的服从就是对统治的服从。对算法治理权力的服从是算法技术对人的驯化的结果。在日常生活中,公众的公共行为若与算法的数据设定和操作不一致,生活就会受到限制,为了生活便利人们就会顺从算法规则。

第三,算法权力的强制性是算法权力制度权威建构的保障。强制性是权力的基本特征,算法权力的强制性不同于传统政治权力的强制性。传统政治权力的强制性是通过制度化的官僚行政体系形成的,其强制性是通过制度的物质规制与价值的精神规训相结合而呈现出来的。算法权力的强制性一方面是权力制度化的强制性延续,另一方面是算法程序操作的自主性表现,并且算法程序的自主性强制在社会治理制度化中得以强化。算法秩序形成基础是对公民的数据吸纳分析与权力意志设计,算法秩序一旦形成,无需人时刻操作就会自动化运行,具有“非人格化”特征。算法治理将社会公民划分为正常人与非正常人两类,对符合算法数据秩序的正常群体进行常态化管理,对不符合算法数据秩序的非正常群体进行非常态化的重点关注,对违背算法秩序的非正常群体进行规制惩罚。规制惩罚是政治权力主体利用算法秩序强制非正常群体遵守秩序,其逻辑是,如果不遵守算法秩序,就要受到算法规制,个人的社会生活就会受到影响,以此确保秩序得到遵守。

六、结 语

算法技术对社会生活的深度嵌入与广泛影响决定了它必将被主流政治纳入治理和运用的政治范畴,成为政治主体延伸权力意志,促进政治发展和维护社会秩序的技术进路。算法权力的政治建构涉及现代政治运行的特征、焦点和基础,从政治参与、政治话语和制度权威等方面实现智能时代政治治理的升级发展。政治参与层面的算法权力建构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共议题的有效确立,在提高政治决策高效性、科学性和回应性的同时,提升了公众的政治存在感、价值感和责任感。算法权力对政治话语的构型通过建立有效的主流政治话语输出体系,对非主流算法话语的权力收编以及针对性的主流政治话语传播,能在纷繁复杂的网络世界有效保障主流政治话语的主导地位,提高主流政治话语的传播力、引导力和影响力。算法权力对制度权威的建构需要现实权力的制度化与算法技术的非制度化的合力,能有效促进现实政治与网络政治、现实社会秩序与网络社会秩序、自发秩序与建构秩序的二元统合,实现制度权威的全覆盖。总之,算法技术抑或算法权力与现实政治权力已经相互嵌入且相互影响,二者的交互关系决定了算法权力的政治效益与社会效益,对算法权力的研究与审视不能只关注算法技术异化对政治系统和政治价值体系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而忽视其作为一种政治工具应有或存在的意义。这样的审视不免存在拔高“技术决定论”而轻视“技术工具论”的思维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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