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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疾控风险的法律规制研究

时间:2024-07-28

摘要:在政府疾控行政行为过程中,法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能够将风险遏制在萌芽状态。在疾控实施过程中,法律风险预防原则比起专家认定这一标准更加适合疾控治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治理困境主要表现在:对人传人途径认知不足:卫生主管部门延迟通报,响应级别不够:错过疫情防控“黄金期”:对传播渠道的认知逐步递增,前瞻性和预防性弱;对易感人群认知不足;对病毒毒性认知不足;超大城市医疗资源不足,控制传染源不力等。疫情疾控治理困境的根源在于风险意识不够。当专家认识不足的时候,应当及时采用法律举措,包括:明确传染病分级预警风险的法律机制,排除影响卫生健康知情权风险的宪法和法律障碍,落实疾控风险问责的政务责任体系,完善疾控卫生科学的第三方风险评估机制。

关键词:新冠肺炎疫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疾控风险:疫情疾控治理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分类号:1674-7089(2020)02-0054-13

作者简介:许娟,博士,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政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一、引言

疾控是对病毒的认识不断发展的过程,但是病毒并不会因人类对其本质属性认知不足而改变传播的路径与速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在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疾控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循传染病防治三大法则: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同时,对没有按照传染病风险防控要求展开防控工作的责任人一律追责。根据中央指示精神,纪律监察等相关部门以恰当方式做出追责安排,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在疫情得到控制之后,相关责任人问责工作应会全面启动。笔者认为,有必要从事实认定的角度探寻行政问责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为疫情得到控制之后的法律规制提供认定依据。

二、对传播途径认知不足导致风险扩散。法律认定难度加大

每次严重事故之前,都有1329次小隐患,每一次隐患都是一次修正的机会。此次疫情,我们错过了一千多次修正的机会。在本次新冠肺炎疫情的发展过程中,专家和公众对病毒传播途径的科学认知经历了较长的时间,加大了疫情的扩散风险和法律追责的难度。

(一)对“人传人”途径认知不足导致疫情信息不对称

在重大传染性疾病发生时,法律推定原则要求“不能排除有人传人现象”的时候,就应当推定为“人传人”,而不能得出“未发现明显人传人——不明确人传人”的结论。等到有足够证据证明“肯定有人传人”时,行政机关再做出行政决策就为时晚矣。

1.行政主管部门延迟通报,隐瞒可能存在“人传人”现象

(1)行政主管部门隐瞒“人传人”现象。国家卫健委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中疾控)2019年12月31日即开始启动调查,2020年1月1日国家卫健委还成立了应对处置领导小组,但通报说1月5日已开展了回顾性调查,最早的武汉第一医院的医护首例确诊是在2019年12月27日,该名医护案例在华南海鲜市场集中感染者送院后不久出现病状,这是新冠肺炎具有人传人特点的征兆,相关部门却未根据59个样本得出“可能存在人传人”的结论并及时通报疫情(见表1)。

(2)武汉卫健委通报中断。武汉卫健委在2020年1月5日到9日之间连续4天没有发布肺炎疫情通报,这期间已经有医务人员感染且发病,字节跳动医务工作者人道救助基金公示名单可作为佐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一条规定的五大立法目的之一就是为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该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规定: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除采取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武汉卫健委向公众透露的疫情控制信息与现实形成了巨大的反差,延迟通报和不通报医务人员感染情况,给医务人员和公众的生命健康造成了巨大的威胁,延误了病毒感染者的治疗。

(3)武汉卫健委没有通报医务人员感染情况。2020年1月11日以后武汉卫健委再未通报医务人员感染的情况,武汉各医院发现首例医护感染的日期范围在12月27日至1月20日之间,但武汉卫健委所有通报中没有医务人员确诊的信息(见表2)。最新通过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报告和处置传染病信息是政府免费提供的一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政府在实施行政应急行为时,应当将已掌握的关切公民生命健康的信息完整及时公之于众,使社會公众参与和监督行政,推动依法防控、依法治理,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2.中疾控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响应级别不够,响应怠慢,错失疫情防控“黄金期”

(1)中疾控紧急响应信息未披露,信息公开有瑕疵。根据中国国家调查与研究团队在《新英格兰医学杂志》发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在中国武汉的初期传播动力学》相关附图,2020年1月6日中疾控就已经启动了二级应急响应,并于1月15日升级至一级应急响应。2019年12月12日武汉发现“不明原因肺炎”,中疾控将近一个月才启动应急响应,响应速度太慢,响应级别不够,对疫情重视力度不足(见表3)。社会公众在中疾控官网上无法查到相关公示公告或说明,这意味着对于除内部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而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应急响应信息居然必须在事后二十多天去国外的医学杂志刊发的论文中获取。对于这一情况,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2)湖北省政府对疫情重视程度不够,不作为、慢作为。湖北省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的速度比中疾控更晚,整整耽搁了16天的宝贵时间,这造成公众很长一段时间对疫情严重程度了解不够,使当地错过疫情防控最佳时期,最后逐步发展为疫情最严重地区。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条规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条规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3)中疾控的诊疗方案版本不全,风险评估更新不及时。作为应当公开给公众知悉的重要信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第一版和第二版在原初发布的官网已经无法查找到。此外,中疾控新冠病毒分析与风险评估组分别在1月27日、28日连续两天发布了两版《2019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进展和风险评估》(以下简称《风险评估》),之后再未发布任何《风险评估》。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该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二项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诸多政府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作为疾病预防控制的专业机构,中疾控应当积极回复公众的质疑,积极满足公众对重大公共利益信息的知情需求,及时公开有关风险评估信息并对一系列信息公开过程中的瑕疵问题作出必要的解释,告知处理的结果,并向社会公开道歉。

综合以上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国家必须及时更换行政主管责任人,免除贻误战机的直接责任人。

在疫情得到控制之后,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工作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的刑事处罚依据是《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規定:“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二)对传播渠道认知不足导致风险扩散

疫情发生后,对新冠病毒传播渠道的认知是逐步递进的,其前瞻性和预防性较弱。专家与公众认知的出发点不同,专家主义是风险概率,市民主义是恐怖现象,两者判断标准是不同的(见表4)。有些专家为了防止风险扩张,隐瞒病毒的传播机制,但随着市民的认知一步一步接近真相之后,隐瞒或哪怕是善意谎言都会被理解为“欺骗”。

面对疫情传播实情,卫健委应当按照最大防范原则满足公众知情权,公布传染病传播的可能途径,采取分级提示风险机制。但在2020年1月20日到2月4日期间,尽管对病毒传播机制产生了4次传播渠道的认知递进,仍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对于这一严重后果,有关部门应当追究卫健委未尽到最大限度提示不排除有其他风险的责任,追究未分级提示的行政责任。

(三)对易感人群认知不足导致风险裸露

在疫情暴发早期,对易感人群的认知经历了从老年人和免疫力差的人到所有人群全覆盖的过程。中疾控专家只根据初步证据就得出“儿童青壮年都不易感”的结论,让全国疫情防控在初始阶段放松了对青壮年、儿童感染者的警惕。2月2日和2月5日,国家卫建委专家和三甲医院的一线医生分别强调“儿童也易感”“各个人群都易感”,在这10天内,全国的确诊病例数据都表明儿童、青壮年感染人数不断增多(见表5)。

应当按照信息发布的分类学标准建立关键基础信息的疾控风险认知标准,具体内容是:关键基础信息分为重要关键基础信息和一般提示基础信息,其中重要关键基础信息分为疫情严重级别信息、疫情走势信息、疫情防控措施信息等,一般提示基础信息分为药物提示信息、易感人群信息等。来自中疾控、卫健委、医院感染科等的专家在提示易感人群信息时,应当履行易感人群一般提示基础信息的认知不确定性申明义务。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中,掌握信息控制权的专家在履行信息性质发布义务的时候,应当严格遵循科学性原则,履行发布信息的风险警示义务,减少因为科学认知不明所带来的误导性宣传,对未履行疾控信息风险警示义务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追究法律责任。

(四)对病毒毒性认知不足导致公众对风险的恐慌加大

在疫情防控过程中,确定新冠病毒的毒性尤为重要。“非典”病毒的致死率达到10%,而中东呼吸综合征病毒致死率达到37%;流感病毒的致死率一般低于0.1%。本次新冠病毒的致死率在疫情暴发初期被估计为2%。由于武汉市病床床位在疫情暴发初期供应不足,很多患者未确诊便过世了,无法计算出准确的致死率,新冠病毒的致死率在一定程度上被低估。

1.回顾性总结不足,过度依赖核酸检测,对毒性强度估计不足

(1)对致死程度把握不足。李文亮医生年仅34岁病逝,说明此病毒对年轻人威胁也很大。他得到了非常好的医疗护理却依然去世,说明病毒(至少在某个阶段对某一部分人)毒性巨大。他在2019年12月30日就知道疫情暴发,警惕性很高,并采取了一系列防护举措,却依然在2020年1月8-10日间被传染,说明病毒传染性极强;他在1月10-30日做了多次核酸检测,一直呈阴性(未确诊),直到2月1日才确诊,2月6日晚被病毒攻击致死。这与“年轻人患新冠肺炎不易致死”的早期防疫认知明显不符(见图1、图2)。

(2)核酸检测结果的假阴性,导致確诊困难,收治入院困难。确诊病例须核酸测试显示阳性,但并不是所有患者在核酸检测中都呈阳性。由于不同的试剂精准程度有差别,核酸对于已确诊的病人阳性率也只在30%~50%之间。在湖北已出现核酸检测漏掉后又确诊的病人,他很长时间被列为疑似病例。疑似病例居家观察,临床病例社区观察,不计入湖北省公布的统计数据之中。以2月12日湖北省疫情领导小组公布新算法,将临床病例计入统计数据,前期的统计数据与后期的统计数据不一致。突如其来的疫情导致病人数量大增,医用物资不足,大量的标本未检测,许多病人未收入院。

2.病床的公示情况与实际不符,统计数据不全

武汉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信息报道规定,床位数据公布不完整,公示的空床位数与实际情况不符。其中,2月1日之前和2月3、6、8日武汉市没有公布床位数据,床位数据无法形成连续的采集样本(见表6)。《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据国家卫健委新增确诊人数的统计数据计算,得出2月5日当天缺365个床位,公示却显示空120个床位。即使空床位数量存在动态变化,但2月1日到7日一周时间床位数只增长了2390个,这期间确诊人数达到11618人,床位增幅远小于确诊人数增幅,这些床位仅用来救治确诊病人就已经不够,很难出现床位空余的情况。

三、隔离措施认知不足导致风险隐患

(一)隔离资源不足导致风险隐患

1.早期湖北省政府对发热和普通肺炎群体的救治工作不力

根据最新版《诊疗方案》,疑似病例的临床表现条件为:发热或呼吸道症状,肺炎影像学特征,白细胞或淋巴细胞计数的标准。为了严格把握确诊患者,降低误判的系数,采取试剂+核酸测试盒+cT影像学三重叠加确诊。在最新标准出台之前,湖北省以外地区要符合临床3项指标,湖北省只要符合临床2项指标。在2020年2月底,疫情最严重的湖北地区暂无对于发热、普通肺炎和无症状患者的特别措施,发热和普通肺炎群体一旦就医,就会裸露在传染风险之中。这些患者的具体人数官方渠道并没有公布或及时更新(见表7)。

2.早期疑似病例(四级)的居家隔离方式容易导致以家庭为单位的传播

疑似患者由于床位供应不足采取居家隔离,变成家庭范围内移动的传染源,全家感染的风险系数加大,这种隔离方式持续到2月5日才开始有所改变。究其根本原因,是床位的实际供应能力远达不到有床位需求的病人增长量。根据《紧急通知》里规划的时间表,任务量完成情况堪忧,即使在中央督导组监督下,武汉部分地区政策的执行力度仍然不够,这让焦急等待入院的患者生命健康遭受了巨大威胁。

3.早期临床病例(二级)的集中隔离违反国家卫健委诊疗方案的治疗规定

测试盒显示阴性,CT显示感染,称为临床。武汉市委副书记胡立山表示:“集中隔离疑似患者,CT片上有肺炎,没有确定疑似的,我们也集中进行隔离”。在《诊疗方案(试行第五版)》中,“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发现符合病例定义的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后,应当立即进行隔离治疗,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要单间隔离,对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要尽快采集标本进行病原学检测。”湖北省的行政隔离措施违反《诊疗方案(试行第五版)》中临床诊断病例的单间隔离规定。湖北省政府对于临床诊断病例的具体人数和隔离场所并没有作出详细公示,公众无法得知是否有临床诊断病人的专门集中隔离点。

4.确诊(三级)的方舱大通铺违反《诊疗方案(试行第五版)》中单间隔离规定

第一,轻症包括确诊的轻症和疑似的轻症两种。紧急建立的方舱医院只是确诊轻症的隔离社区,轻症疑似和仅满足发热或呼吸道症状的病人不应集中隔离,方舱医院至少应当分成两类,并且两种类型的轻症病人不能在同一个方舱医院隔离。第二,方舱医院内部床位设置违反第五版诊疗方案中疑似病例要单间隔离的规定。王辰院士认为:“确诊患者的交叉感染不是突出问题,方舱医院没有额外增加风险。由于是确诊患者,病原相同,交叉感染这个问题不是突出问题。入院前除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阳性外,还会经过流感抗原筛查,尽最大可能避免可能的生物安全风险。患者之间其他一些疾病的交叉感染其实在任何医院、任何社区都存在这种可能性,方舱医院没有额外增加这种风险。”作为战时简易措施的方舱医院尽管对防疫至关重要,但是不得不说是由于缺乏充足的传染病医疗资源,不得不将确诊患者裸露在新的交叉感染风险面前,哪怕这一交叉感染风险概率只有1%,按照传染病的风险预防原则,都是要防范的。第三,方舱医院收治轻症患者,但一些看似轻症的患者,或者早期无症状的患者,有可能是潜伏的毒王,大通铺极容易交叉感染造成新的风险,不能以为确诊患者症状较轻,就不采取单间隔离,大通铺的存在导致传染病疾控面临失控的巨大风险。

(二)控制传染源不力导致疾控失序

1.疾控初期确诊检测标准过于苛刻,造成感染者治疗被拖延

根据1月18日卫健委新修订的《全国各省(区、市)首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确认程序》,对于武汉之外的其他省市,审核不仅要经过省一级,还要上报国家,并由专家小组评估,三轮都确认,才能确诊。这意味着检测流程存在一定的程序简化空间,特殊时期下的风险行政行为要灵活应对病毒变化,并牢记“传染病,确诊标准弄得太紧,放掉有病的人,对社会危害很大”。截至2月初,湖北的多数患者从发病到确诊一直存在一个煎熬的等待期。疫情防控初期设置的确诊检测流程与标准过于苛刻,造成病人未得到及时救治,还造成大量的交叉传染。中疾控病毒所原副所长舒跃龙说,“病毒核酸检测这个事情不难,简单培训就可以实现。”卫健委和疾控部门本应当在最短的时间里将病毒检测确诊权限下放,并由专业人员培训基层技术人员操作使用病毒检测试剂盒,提高检测速度,缩短发病到确诊的“时间差”,防止未确诊病人的交叉感染,但直到1月29日湖北省政府才把检测权限下放。

2.疾控初期分类不明容易造成风险

觀察分为医学观察型和临床观察型,医学观察型要求居家隔离,是指与病人有密切接触的人;临床观察型区别于临床诊断,是指有症状而尚未确诊的待查求医者。疫情暴发早期,因医疗资源短缺,大量患者得不到测试盒,也难以排上队进行cT影像学检测,但有不明原因发烧、咳嗽症状的求医者,在医疗资源有限、一床难求的情况下,医疗机构没有确立待诊求医者的法律地位,非法律主体的就医权难以获得法律的保障。针对这一实际情况,国家卫健委应根据疫情疾控需求,创立新的法律概念——观察,分为医学观察和临床观察,以保障众多求医者的合法权益。

四、及时运用法律机制。堵住次生风险漏洞

此次疫情防控过程中之所以出现诸多的治理困境,其根源在于风险意识不够。2月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出:要针对本次疫情中暴露出的短板和不足,健全国家应急管理体系等重要举措。疫情防控不仅需要防范主要风险,还要防范次生风险。此次疫情的突发,不仅是对国家整体治理能力的一次考验,而且对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今后,疫情防控部门应当采用法律标准严防死守所有风险点,尤其是次生风险点——主要体现在因疾控承受能力有限所带来各种疫情扩散的风险和挑战,根据防控需要构建具体法律标准予以及时应对。

(一)明确传染病分级预警的风险法律机制

1.确立卫生健康风险警示制度

吹哨人(Whistleblower)的概念起源于英国,是指警察发现有案件发生时,吹响哨子以引起他人的注意,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英国等都通过全面和专门的立法来保护公共部门吹哨人,比如美国有《吹哨人保护法》,日本有《公益通报者保护法》等。2019年9月6日,在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文件中,我国首次提出了“吹哨人”等制度,但未进行专门立法。若我国有类似的法律,对李文亮医生等告知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及时予以严格保护和重奖,武汉疫情在一定程度上也不会错失疾控的黄金期。

2.严格执行分级预警机制

分级预警是指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根据预警分级标准进行相应级别的预警发布。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决策等风险行政领域,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一般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成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该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要求各级政府严格执行分级预警机制。

3.建立兜底风险警告机制

该机制运用底线思维对卫生健康方面存在的潜在风险进行提前告知,并进行预防宣传和社会合作动员。风险告知义务是指关系公众卫生健康的相关责任单位应提示公众防范风险,例如对不适应症状的药品增加告知清单等。建议有关部门将公告卫生健康风险作为一项法定义务,写进卫生健康法规之中。

4.建立公共健康标识机制

该机制的建立象征着社会通过有组织的努力来预防疾病、延长生命和保护健康,是公共卫生健康风险预防中的方向性符号。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在疫情结束后,强化公共健康标识立法工作,对未及时标识健康隐患的主体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排除影响卫生健康知情权的宪法和法律障碍

疫情结束后,应当就疫情防控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空白地带或存在漏洞的地方及时明示立法。

1.行政机关不得妨碍卫生健康知情权

不得以内部通报的形式公开妨碍公众卫生健康知情权。卫生健康知情权是卫生健康权的下位概念,是由健康权派生出的权利类型,具有宪法性权利及其派生性权利保障的法律地位。公民有权依据卫生健康知情权排除影响卫生健康知情权的宪法和法律障碍。

2.行政机关不得误导公众

行政机关不得以防止恐慌为由不通报、慢通报甚至错误通报信息误导公众。对错误行为主体要按照政务问责机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三)完善疾控问责的政务责任体系

疫情结束后,应当完善疾控政务问责体系。一是加强政务问责系统的及时性。2011年由武汉市发起随后推及湖北省各地的“治庸问责风暴”和“电视问政”,曾把湖北省的问责制推向高潮。如今回头看来,这类自上而下的以“同体问责”为主的行政问责没有形成长期机制,也可以说没有在很大程度上提高行政治理的反应能力和应变速度。此次武汉疫情充分说明若无完善的“异体问责”机制,不够彻底的问责“游戏”将会“轮番登场”。行政问责不是全能政府的路径依赖与遮羞布,而是依法治国、民主动员与积累的必然结果。在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前提下,应当顺应民众的问责诉求,对相关领导进行问责调查,以便有效地消弭公众的不满情绪,促进中央政令畅通。二是政务问责对象的全覆盖。将政务问责纳入法治化轨道,政府主管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决策者和参考者分别按照其在怠政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大小,应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分别承担相应的政务处分责任。

(四)完善疾控治理的第三方风险评估机制

面对突发疫情,“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汶川精神能不能适用于新冠肺炎疫情治理?这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传染病重症医疗资源异地调配的有限性,传染病医疗资源异地转移的风险性和不适应性等。针对病毒防治的特性,对就地隔离、异地支援、转移异地等问题,应组织第三方风险评估机构对异地转移、对口支援等措施进行论证和疾控风险指数评估,谨慎地做出行政决策,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五、结语

综上所述,法律是完全没有感情的神祗的体现,法律能保障人民生活的福祉,法律能有效预防公共卫生事件中的风险。面对任何突发传染性疫情,政府在疾控行政行为过程中,在疫情萌芽期就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推进信息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有利于将病毒扩散的风险遏制在萌芽状态。在疾控过程中,依法落实“隔离+收治”的疾控原则,采取“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人”的风险预防措施,果断排查感染人群,封堵传播渠道,锁定传染源。通过立法授权中华医学会承担第三方独立机构的职责,以保证疫情时期的权威信息发布,通过立法授权中华医学会筛选出言论市场中自发产生的优秀第三方独立机构,作为舆论场的灯塔。通过立法授权中华医学会等组织在重大卫生事件决策过程中发挥智力支持作用,更充分地调动第三方独立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宣传、协调救治的职责,形成全国上下一心、协同共治的疫情防控治理体系,确保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责任编辑:李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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