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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问题探讨

时间:2024-07-28

何灿荣

(广州特种机电设备检测研究院 广州 510000)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问题探讨

何灿荣

(广州特种机电设备检测研究院 广州 510000)

TSG N0001—201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于2017年6月1日正式实施。然而新规程中部分条文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较大争议,笔者对新规程中反映较大的条款,如叉车的定义、三区域的界定以及个别难以实施的技术条款进行分析,并提出修改建议。

新规程 叉车 观光车

TSG N0001—201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新规程)于2017年6月1日开始实施[1]。新规程是国内首部颁布实施的场车类大规范,涵盖了场车设计、制造、改造与维修、使用安全管理、检验检测等多个环节。新规程的实施在保障场车安全使用,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方面必将发挥重要的作用。但是新规程在实施过程中部分条文存在一定的争议,笔者认为相关内容有待进一步明确与完善。

1 关于叉车的定义

新规程1.2.1条规定,叉车是指通过门架和货叉将载荷起升到一定高度进行堆垛作业的自行式车辆,包括平衡重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侧面式叉车、插腿式叉车、托盘堆垛车和三向堆垛车。从定义及新规程的宣贯中得知,使用属具(非货叉工作装置)的叉车将不纳入特种设备管理。然而,根据GB/T 6104—2005《机动工业车辆 术语》3.1.3.1.1条,平衡重式叉车是指具有承载货物(有托盘或无托盘)的货叉(亦可用其他装置替代),载荷相对于前轮呈悬臂状态,并且依靠车辆的质量来进行平衡的堆垛用起升车辆[2]。根据上述标准定义,平衡重式叉车允许使用属具作为工作装置。叉车的优点之一是“一车多用”,可以通过更换可拆卸属具实现多种装卸功能。目前叉车的属具选型与安装一般由使用单位或者委托属具厂家进行。属具安装后往往没有更新叉车上的载荷曲线图,导致操作者无法得知安装属具后叉车的实际载荷能力,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新规程将使用属具的叉车不纳入特种设备管理,对于既有货叉又有属具使用需求的叉车监管带来一系列问题。例如使用货叉纳入登记的叉车,使用单位能否临时更换属具使用?安装属具的叉车不再列入特种设备,其操作者是否要取证?由于属具具有可装卸性,更换属具后叉车不作为特种设备监管,其安全性能存在严重隐患。笔者建议更换属具后的叉车依然纳入特种设备管理,但属具安装应符合GB 10827.1—2014《工业车辆 安全要求和验证 第1部分:自行式工业车辆(除无人驾驶车辆、伸缩臂式叉车和载运车)》相关要求,即属具有相关技术说明,属具安装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属具安装后根据属具技术参数以及原叉车载重能力重新确定整车的载荷曲线图[3]。

2 关于三区域的界定

新规程1.2条,场车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该条款与《特种设备目录》定义一致,然而对于该定义,笔者在实际检验过程中,收到使用单位不少反馈意见,集中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特种设备目录》将场车分为两大类别,分别为机动工业车辆以及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是否理解为机动工业车辆即叉车对应工厂厂区,非公路旅游观光车对应旅游景区、游乐场所;还是两大类别车辆分别对应三区域?

2)条文中“等特定区域”中的“等”如何理解,三区域外是否存在其他区域,如学校、培训机构教学用的场车是否属于监管范围?

3)工厂厂区应如何定义,如货运市场、仓库、交易市场等是否属于工厂厂区?

对于以上疑问,笔者认为新规程应进一步做出补充说明,解除公众的疑惑。

3 部分技术条款难以实施

新规程2.3.4.3条规定,场车铭牌上应注明“本车仅限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使用”。2017年6月1日前出厂的场车均不满足上述要求。根据“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若干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523号)”中的规定:“新出厂的场车,应达到新规程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已经投入使用的场车,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自查自纠,在定期检验之前,达到新规程规定的定期(含首次)检验的各项要求。定期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由此可知,不更换场车铭牌,所有登记在册的场车定期检验均不符合新规程的要求。笔者建议对于场车铭牌,2017年6月1日出厂的需满足新规程要求,之前生产的场车满足02版检规要求。

新规程2.2.4.5.1(2)条规定,场车行车制动与驻车制动的控制系统应当相互独立。部分站驾式车辆及托盘堆垛车行车制动器和驻车制动器共用,无法满足上述要求,而且难以整改。根据标准GB/T 18849—2011《机动工业车辆 制动器性能和零件强度》4.3条规定,行车制动系统和停车制动系统应由独立的装置进行操作。该要求不适用于ISO 3691-1中定义的安装在站驾式和步驾式操纵车辆上的系统[4]。标准GB 10827.1—2014中4.3.3条规定,站驾式和步驾式车辆应带有一个制动装置,该装置应自动闭合直到其被操作者释放。该装置可作为车辆的行车制动器和停车制动器。笔者建议按照上述标准规定执行。

新规程2.2.5.2条规定,场车应当设置能够发出清晰声响的警示装置和后视镜。托盘堆垛车由于其小巧轻便的结构特点,一般不设置后视镜,符合国际通用标准要求。笔者建议该条规定托盘堆垛车除外。

4 具体检验项目未细化

新规程是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场车检验、制定原始记录及作业指导书的重要依据。新规程4.1条规定,本新规程仅给出了场车检验中基本的项目和主要内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法规和标准细化检验内容和要求。由于检验内容未作细化,必然导致不同检验机构有不同的检验项目及要求,造成各地区对场车的检验要求不一致。由于场车流动性强,检验要求不一致会给使用单位带来诸多不便。笔者建议新规程应细化检验内容,规范检验方法,统一检验要求。

5 观光车最大坡度试验不符合安全检验条件

新规程4.2.2(11)条注4-3:定期(首次)检验中,最大坡度下坡制停试验应当在使用现场行驶路线中最大行驶坡度的下坡方向进行,在观光车额定载荷状态下,采用最大运行速度制动,观光车辆应当能平稳制停。该条款将观光车的司机和试验人员置于最不安全的状态下进行试验,倘若观光车制动试验过程中制动系统或转向系统失灵,会导致难以估计的后果。作为车辆检验场地,一般要求场地平整宽敞。安全检验的一个前提是,当开展检验可能危及检验人员或者他人安全和健康的,应终止检验。将受检车辆置于运行路线最大坡度进行额载性能试验,显然不符合安全检验条件。笔者建议取消观光车最大坡度试验,以平整道路上的额载制动距离评价车辆所能行驶的最大坡度。

6 结束语

新规程规定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设计、制造、改造、修理、使用、检验的基本安全要求,进一步强化了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以上讨论的问题是新规程在实施过程中争议较大的条款,仅代表个人的认识和理解,希望在以后新规程的修订中,结合实际情况和现有的场车标准,把相关问题彻底明确,共同推进场车法制化、标准化、科学化进程。

[1] TSG N0001—2017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S].

[2] GB/T 6104—2005 机动工业车辆 术语[S].

[3] GB 10827.1—2014 工业车辆 安全要求和验证 第1部分:自行式工业车辆(除无人驾驶车辆、伸缩臂式叉车和载运车)[S].

[4] GB/T 18849—2011 机动工业车辆 制动器性能和零件强度[S].

Discussion on Problems in “Special Purpose Motor Vehicles in De fi ned Fields Safety and Technical Supervision Regulation”

He Canrong
(Guangzhou Academy of Special Equipment Inspection & Testing Guangzhou 510000)

TSG N0001: 2017 “Special Purpose Motor Vehicles in Defined Fields Safety and Technical Supervision Regulation” was formally implemented from June 1, 2017. However, there are great disputes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some provisions of this new regulation. The author analyzes the larger controversial clauses, such as the forklift de fi nition, de fi nition of three regional and some unfeasible technical term, and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for amendment.

New regulation Forklift Garden patrol minibus

X924

B

1673-257X(2017)11-0009-02

10.3969/j.issn.1673-257X.2017.11.003

何灿荣(1984~),男,硕士研究生,工程师,从事起重机械与场(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工作。

何灿荣,E-mail:251996080@qq.com。

2017-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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