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28
民盟中央向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提交了《关于推动小水电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提案》。民盟中央建议:
1.建立健全法规,明晰产权责任,完善监管体系。尽快制订颁布 《农村小水电建设管理条例》,以法规的形式明确小水电站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和监管主体,明确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设置责权统一的行政管理机构;各级政府应理顺小水电监管体制,相应地出台地方性配套措施,落实编制、人员和经费;建立对小水电基本建设程序及审批许可制度,加强对农村水电项目初步设计、工程质量、下闸蓄水、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的监管;制定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办法,完善检测方法和检测程序,确保农村水电站安全运行;进一步明晰产权和利益分配关系,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切实解决好小水电发电用水和群众生产生活用水的矛盾,避免发生群体性上访和冲突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科学规划,优化电站布局,提高发电效能。按照流域梯级开发与统一调度的原则,科学规划、合理选址、规范建设、严格验收。加大技改力度,积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对现有老电站进行技术更新和改造;提高建设标准和自动化程度,采用微机监控,实现电站智能化管理;加强培训,提高业务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电站职工应享受同类企业职工技术培训同等待遇。
3.增设资源税种,理顺电价体系,建立补偿机制。依据 《电力法》 “同网同质同价”的规定,完善合理的小水电上网价格体系,制定小水电上网最低保护价,实现同网同质同价、优质优价的目标;允许小水电借网向附近工业企业或城镇直接供电,促进企业减少亏损实现赢利,推动小水电的产业升级和良性发展;尽快出台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制定鼓励小水电开发政策,实行水能资源开发权有偿出让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水电开发补偿机制;根据清洁发展的要求,增加生态资源税种,并参照风电、太阳能电的价格,向国家申请补贴,增收的各种资金专门用于对山区植树造林、水土保持等生态建设工作的经济补偿;国家在安排资金时,应充分考虑部分具有农田灌溉、防洪等公益性功能的小水电站所。
4.强化质量监管,消除安全隐患。做好流域规划、水资源利用、蓄洪防汛、水土生态保护,以及环境修复、移民安置等论证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实施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的质量监管,加强施工现场的监督与检查,增加安全性投入,切实保证施工质量。要认真开展对违规小水电和年久失修的陈旧小水电的清理整顿工作,对要求整改的,明确整改内容和整改期限,按照规定进行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容易造成生态破坏的,应彻底清理。
5.整合现有资源,组建行业协会。通过改革改制的办法,把分散的小水电企业,优化整合成如水电开发公司、境内流域水电站等不同形式的规模企业;通过整合,充分挖掘流域内的发电效能,把小企业做大做强;积极组建省、市、县农村水电行业协会,以中介组织为平台,发挥自我约束、反映诉求、沟通联系等作用;延伸水电企业协调、管理或处理相关事务的功能,协助政府部门制定、推广农村水电行业技术标准,推动农村水电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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