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28
长治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关 一
长治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成立于1968 年,是承担全市公交客运业务的公益性服务企业,截至2018年底,公司拥有在册职工2663 人,公交车辆954.5标台,营运线路133 条,线路总长度3239.5 公里,年客运量达到1.3 亿人次。
(1)线路之变——从“九条线”到“网络交通”。公司成立时,只有14 辆车,9 条运营线路,主要服务于市内公交和潞安矿区公交,公交线路呈现“市区线路强支撑,矿郊线路常停行”的被动境况,在改革开放春风的吹拂下,1979年先后开通了市区(英雄台)发往长子县宋村、平顺县苗庄、上党区(原长治县)、潞城区(原潞城市)、屯留区(原屯留县)和壶关县等县区的部分线路,到2006 年底运营线路增至69 条,2010 年增至96 条,2018 年已达到133 条,公交出行分担率达到30.28%,初步形成的网络交通给城市居民出行带来了极大便利。
(2)车辆之变——从“冒黑烟”到“绿色出行”。长治公交最初的运营车辆是汽油车,后来,改用了部分柴油车。过去坐公交,不仅 “尘土飞扬”,而且“黑烟滚滚”,环境污染十分严重。从2007 年开始,长治公交逐步淘汰了汽柴油车,改用天然气公交车,并在300 多辆公交车上安装了车载电视。从2016 年开始大批量应用纯电动公交车,截至2018 年末,市区34 条公交线路运营的公交车辆全部为新能源汽车,全市新能源公交车达到640辆,占到公共交通总车辆数的84.8%,初步实现了低碳绿色出行。
(3)支付之变——从“付零钱”到“扫码成功”。改革初期,长治公交实行的是5 分制,此后逐渐改为1 角,2 角,5 角,1 元;从2006 年起,市内公交线路实行了IC 卡电子收费,实现了“无人售票”;从2018 年起,长治公交实现了“手机扫码支付”,方便、快捷、舒适的城市公交不仅为广大市民的出行和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变化和便利,同时也提高了城市生活的品味。
(1)城市公共交通的分担率仍需提升。尽管长治市实施了一系列公交优先的政策,公交运输量也处于上升趋势,但公交出行比例仍然较低,全市公交出行分担率仅有30.28%。
(2)公交服务体系仍不够完善。主要表现为:公交换乘不够方便,线路布局不太合理,分布密度不均,甚至一些地方还存在盲区。长治市由过去的城、郊区,迅猛扩展为潞州区、上党区、潞城区和屯留区,市区面积由原来的340.37 平方公里增加到2580.37 平方公里,人口由84.59 万人增加到170多万人,原公交服务体系已远远不能满足扩区后的客运需求。
(3)公交服务水平有待提高。公共交通服务经常成为乘客投诉的对象,比如乘坐公交耗时较长,舒适性较差,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公交服务人员服务质量较差等。
(4)公交基础设施缺乏统一规划,网络规划不尽合理。由于长期以来城市公交基础设施薄弱,缺乏统一规划,特别是在旧城区改造和新城区开发时没有把公交设施配套纳入统一规划,给交通营运管理和市民出行带来不便。公交车辆的投放量不断加大,乘车难的矛盾有所缓解,但公交车行车难的矛盾加大,公交专用车道仍未开通,道路动态瓶颈严重影响了公交车运行秩序。
(1)扎实做好城市扩区后的公共交通规划工作。城市公交发展涉及到千家万户,特别是上党城镇区改县扩区后的新增线路规划设置更为迫切。这须以客运走廊为纽带、换乘枢纽为节点,建设层次分明、模式多元、公交一体化的公共交通体系,助力城市脉络通畅;常规公交发展要针对城市空间扩展要求和市民日益多样化、差别化的出行需求,组建分层次公交网络,保障线网运行效率。
(2)做好公共交通线路优化,减少公交盲区。城市公共交通最终的服务对象是城市(城镇)居民,即公交乘客,所以,优化交通线路必须做好的工作是能为更多乘客提供服务;能使乘客出行时间缩短或减少换乘次数;能减少公交乘客的步行距离;能扩展公交服务范围减少公交盲区。
(3)完善智能公共交通系统,开展响应需求服务。第一,智能公共交通系统在保持与外部有关部门(如国资委、交通局)协调衔接的基础上,应着眼于改善公交乘客信息服务,改善公交营运调度与企业管理,提高营运效率,降低营运成本。第二,完善电子付费系统,增加电子付费渠道,扩充付费方式,进一步方便乘客出行。第三,响应需求是一种新型的公交营运模式,其特点是无固定运行时刻表、路线及车辆停靠站,直接响应乘客需求,使乘客享受门到门的运输服务,可先行试点,逐步发展。第四,运用先进的公交智能调度技术,以及基于公交线路流量的线路配车数据技术模型等,提高智能化水平。
(4)开通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为把人们出行引导到公共交通上,应开辟公交专用车道。公交车道的使用可优先选择在上下班时间,比如早高峰7点至8 点30 分,晚高峰16 点30 分至18 点30 分,期间只允许公交车、校车和大型客车行驶,普通车辆违反规定使用专用道或占用公交停靠点,将依法给与处罚。其余时间则可对其他车辆开放。这样既可在不造成资源浪费的同时,提高公交效率并方便市民出行。
(5)公交企业政策性亏损补贴。对于公共交通企业政策性亏损应予以财政补偿。制定《公共交通条例》,依法为公共交通发展提供专项资金;建立专门的公共交通专项资金发放与监管机构及公交企业政策性补偿额的评估体系,对政策性补偿额进行检算、发放、审计与监管,确保公共交通专向资金发挥更大的作用,为城市公交的长远发展注入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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