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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密数字货币风险及规制

时间:2024-04-24

张焞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北京 100872)

一、引言

加密数字货币的意涵丰富。随着比特币引领的风潮,多种追随者虽然都自称“加密数字货币”,但依照其功能,往往可以分为货币型、证券型和功能型。在本文范畴内,加密数字货币包含所有相关类型的加密数字资产。2020年新冠疫情所致的危机还远未结束,了解风向何处以便分析这场全球危机对金融市场的影响,便显得尤为重要。通过不断完善对不同动因和渠道引致危机和背后风险的分析,有助于在原有的体系和经验上进一步完善监管、稳定金融市场,并在更大程度上避免金融市场在未来的不稳定时期发生崩溃。

然而相较于传统金融市场监管,新兴科技金融领域在全球范围内都相对缺乏经验,尤其是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才进入主流视野的加密数字货币市场,缺乏面对重大危机和外界冲击时的应对经验和监管规制。全新概念和全新技术的介入必然会产生新的显性风险和潜在风险。1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货币价格与全球主要资产价格一样,在此次疫情初期遭遇大跳水,但却率先反弹,不仅恢复了疫情前的价格,还一举超过历史最高点。去中心化的加密数字货币市场看似相对独立封闭,但其在经济运行稳定时期和面临危机、外界冲击时期,是否会表现出不同的逻辑与风险?风险是否会溢出?针对危机下的加密数字货币的风险与现实需求,监管应当作出怎么样的调整?本文将就上述问题开展研究。

二、疫情之下加密数字货币的发展

新冠疫情肆虐之际,正值全球数字经济高速发展之时。以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5G、物联网等为代表的新技术被运用到新冠疫情防控的各个方面,深化了这些技术应用的广度与深度。在此过程中,借助上述数字技术,实现了全球数据大爆发,并使其成为当前人类社会发展最重要的生产要素。通过收集、分析数据创造价值的数字经济平台,作为一种新型的经济组织,在此次新冠疫情防控中也发挥了巨大作用。2

诞生于2008年金融危机时期的比特币是第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加密数字货币,也是迄今为止体量和影响力最大的加密数字货币。它提供了一种全新的在线支付方式。3比特币的价值由其去中心化的区块链技术特征进行背书,它使用“分布式账本”的方式记录市场中的任何一笔交易,并使用加密技术将交易数据记录为一个区块链。4即网络中的每个交易者都可以查阅数字化账本的副本,每当有人交易比特币,该副本就快速更新记录,且几乎不可能被私自更改,因此不再需要中心化的金融机构监督,也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用户的信 任感。5

对于加密数字货币市场而言,比特币仅仅是其迈出的一小步。除比特币外,加密数字货币市场不断壮大丰富,诸如以太币(ETH)、艾达币(ADA)、莱特币(LTC)和瑞波币(XRP)等为代表的主流加密数字货币都在市场体量上占有一席之地。去中心化概念和区块链平台的不断发展和推进,也给各种企业提供了创造属于自己的去中心化虚拟代币6的可能。既可以开发某些类似于比特币的加密数字货币作为支付手段,又可以开发其他具有指定目的加密数字货币,无论是作为投资工具还是其他产品的替代品。7

由于加密数字货币的交易是分散进行的,因此交易者并不需要一个特定交易平台。2013年中旬,“ICO初始代币发行”流行开来,它和股票的IPO首次公开募股非常相似。ICO的本质就是通过一个还没有产品落地的项目计划,出售项目加密数字货币来筹集资金的金融行为。ICO往往被宣传为具有极高的回报率,其高溢价在于创造出巨大的用户想象力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利好优质项目的融资。但这种做法之所以被很多投资者所诟病,是因为它极度缺乏监督和监控,极易演变成诈骗。8加密数字货币的信用风险在ICO中尤为凸显。也正是由于许多加密数字货币的表现和证券极为相似,尤其当它们以公开发行的形式出售时,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会将它们归类为实际证券,并适用证券法的监管。其必须严格遵循首次公开募股所需的所有程序,并被称为“证券型代币募集”(STO),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IPO的困境。除此之外,市场与操作风险、法律与监管合规风险也是其另外两个主要的风险。这些问题成为金融监管机构眼中的危险信号,但考虑到技术的复杂性以及市场仍处于发展初期阶段,各国监管部门也普遍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监管混乱和滞后。9

危机确实会在不同程度上破坏传统金融市场,因为危机所发出的风险信号会诱使投资者采取他们认为更加合理的决策或者渠道。出于以往的经验,譬如以往金融危机发生后传统证券市场的剧烈波动,以及对房地产或银行业务的巨大冲击等,投资者们面对危机时往往会对传统金融市场更加悲观和忧虑,因此会在已有认知中寻找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更强的抵御危机风险能力的替代方案,或者说寻找“在投资者们眼中”其他能够一定程度上脱离传统金融体系风险的替代方案。近年来,传统金融部门一直面临来自外部的新兴竞争,例如开放式银行(openbanking)、P2P平台、区块链和加密数字货币市场等,都可能会作为投资者们选择的“替代方案”。

在加密数字货币市场中,投资者通过投资比特币以及其他加密数字货币来替代传统的金融投资渠道。这些加密数字货币像传统金融资产一样,每天都在大量交易10,但它们具有一些特性使其在危机时期具有较强的潜在吸引力,主要表现为加密数字货币交易不像传统金融资产是通过各国中央银行或类似机构来进行监管或执行的,它们既不受任何独立金融系统的束缚,也不受限于单个司法管辖区的制约。加密数字货币的交易从某种意义上实现了去中心化,因此无需政府介入即可进行交易,并且加密数字货币本身几乎可以在全球任何地方使用并转换回传统的“法定”货币。11在法定货币供应激增的时期,加密数字货币稀缺的好处显而易见。以M212为例,自2020年5月以来,美国M2的增长率一直高于20%,而自1982年以来的平均增长率为5.9%。

加密数字货币可以在多个方面替代传统金融资产:

第一,替代传统货币的功能。某些加密数字货币的设计目的为在某些场合替代传统货币,并可以作为部分商家的支付手段,但它们并不受到各国中央银行或类似机构的监管与干预。例如,假设中央银行考虑到居民由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而被迫居家隔离,而通过货币政策来刺激消费,中央银行可能会做出降低利率以抑制储蓄刺激消费的决策,这将间接影响货币的供求、汇率、国际贸易以及传统金融市场中投资者资产的价值。为了对冲这种风险,投资者很可能试图寻找一种可以将资金转移到那些中央银行无法直接监管或干预的资产中。13如果投资者在危机中进一步丧失对本国中央银行的信任,以至于认为所有传统的投资渠道都无法抵御这种风险,那么其将资金转移到完全脱离中央银行监管和干预的投资渠道的动机就会进一步增强。

第二,访问产品与服务的功能。一些加密数字货币可以提供对服务或产品的访问权。这些加密数字货币通常与所谓的“智能合约”相关联,即“如果事件A发生,则执行B”的简单逻辑,因此可以确保一切都可以尽可能地快捷、准确与可靠。故投资者在购买此类加密数字货币时不必担心卖方的歧视或违约行为,这种歧视所导致的不确定性往往存在于危机时期的传统金融市场并成为投资者们最为顾虑的因素之一。如果投资者预期某项服务或合约即将终止,则他们会降低在短期内预订这类商品或资产的偏好,因为他们会担心卖方最终违反合同或通过某种方式对其进行不公平对待。但由于智能合约的存在,在某些加密数字货币的交易中这种担忧得以大大降低。

第三,避险渠道的功能。在市场遭遇危机时期,投资者对传统金融市场的信任将会显著降低,并寻求替代的“避风港”。14部分研究证据表明,在危机时期,加密数字货币确实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为“传统金融市场”背书的功能。例如,在塞浦路斯救助计划(Cyprus Bailout)之后,通过记录并研究了比特币显著价格上涨现象与其相关性,有研究认为,由于可以通过计算机轻松地交易比特币,并且投资者们几乎可以在世界任何地方使用比特币,因此比特币在一定程度上被视为一种优秀的避险工具。15

三、危机之下加密数字货币的风险

截至目前,多数研究都认为加密数字货币市场与其他传统金融工具(股票、债券等)之间没有明显的相关性,但也有一些研究表明加密数字货币市场与金融市场之间的相关性很可能在极端情况下会发生,特别是市场遭遇“危机”的情况下。另外一些研究表明,加密数字货币之间也有着密切关联,这意味着加密数字货币市场内部的风险是可以相互感染的。16

此外,加密数字货币与传统金融体系之间还存在一种直接关系,即所谓的“稳定币”。稳定币旨在通过模仿美元或欧元等传统货币体系,为原本高度波动的市场带来稳定性。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稳定币都各自具有接收一种特定法定货币的权利。但稳定币也因过于集中而受到质疑,因为实际货币需要掌握在中央实体手中才能保证运作,并不符合去中心化的初衷。另一种批评则与其稳定性有关。一部分人诟病其不稳定因素为其在加密数字货币市场中的系统性风险,因为稳定币与比特币高度相关,而比特币也非常不稳定。17其他人则认为,加密数字货币的去中心化性质还滋生了传统金融市场中本不存在的新的系统性风险,从而有可能出现风险溢出并危及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性。18

加密数字货币的上述特点也正是传统的投资方式所缺乏的特性,所以疫情的扩散可能导致投资者们对加密数字货币产生更高的需求。与此同时,加密数字货币市场即便具备去中心化的性质与天然技术壁垒,也仍然无法独善其身地摆脱大规模的危机冲击。从加密数字货币的大多数流向看,加密数字货币市场与经济活动有着内在的逻辑关联。对于充当金融工具的加密数字货币,投资的标的价值(underlying value)取决于发行加密数字货币的公司的实际活动。例如,假设零售商承诺使用加密数字货币支付股息,如果由于病毒疫情导致零售市场无法正常运转而使得该零售商无法获利,加密数字货币的价值将间接降低。同样,对于提供对产品访问权限的加密数字货币,危机可能会导致该产品不可用。例如,如果加密数字货币授予了访问(grant access to)某体育赛事的权限,但由于病毒疫情而取消了该赛事,则加密数字货币的价值大大降低。

具体而言,加密数字货币主要有以下风险和监管挑战:

第一,区块链的应用增加了监管的复杂性。区块链的一系列特征,尤其是去中心化特征,给既有监管的理念、模式和工具带来了重大挑战,需要适时推动监管体系革新。

第二,加密数字货币交易所的监管存在疏漏。不应当全面禁止加密数字货币交易所,这实际上也不可能。不过,应该赋予监管机构更大的权力来限制交易所。缺乏对加密数字货币和相关金融产品的监管,使投资者面临许多风险,而他们通常无法获得散户投资者需要的任何保护。对冲基金和散户投资者正以很高的期望进入加密数字货币领域,但需要做更多工作来减轻这种新投资存在的风险。规范交易所可以提高透明度,并保护投资者免受这种令人兴奋的新资产类别的影响。对加密数字货币资产的投资机会持保留态度是合理的,而且很多问题在于缺乏围绕加密数字货币交易所的监管。这使散户投资者面临高风险,而受到的保护却很少。在许多情况下,这些散户投资者甚至没有意识到自己风险承受能力较低。与其他竞争对手甚至传统金融市场相比,某些交易所具有隐藏的危险,并且遭受欺诈或被黑客入侵的风险要高得多。

第三,加密数字货币洗钱风险加剧。正是因为加密数字货币的隐匿性,利用加密数字货币洗钱犯罪屡屡出现,已经成为加密数字货币的主要负面影响。犯罪分子正在要求使用加密数字货币,特别是比特币,作为勒索软件攻击后的付款方式或欺诈性网站上的假货付款方式。这种风险使得执法机构发出大量警告,警告犯罪分子不得利用由新冠疫情危机造成的漏洞。

第四,加密数字货币还存在数据治理问题。美国社交网络公司Facebook牵头发行的数字货币Libra实际上构成一种新的跨境支付工具,其着眼点也在于与中国支付企业争夺全球金融数据。19数据增加了加密数字货币治理的对象和复杂性,也需要在监管之中统筹考量。由于工作方式的变化,许多组织正在从物理工作环境转移到数字环境,或者至少要运行混合结构。从物理到数字的过渡可能使组织容易受到网络攻击和数据泄露的影响,因此必须有效地对其进行监控、管理及适当的影响评估,这一点至关重要。

第五,加密数字货币跨境流动提升了风险。随着加密数字货币跨境流动,对于国家外汇管理、资本流动管理等都提出了新的挑战,传统依靠金融机构监管的思路不足以应对加密数字货币跨境流动新形势。

第六,加密数字货币监管的中国方案尚未明确。目前,根据既有法律提出的监管方案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加密数字货币的负面影响,但未能激发加密数字货币的正面作用,因此需要根据中国实际情况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管方案。

四、加密数字货币市场监管的反思与重构

(一)厘清监管逻辑和路径

金融市场监管者的目标一般主要是预防系统性风险。与传统金融市场相比,加密数字货币市场的规模仍然相对较小,因此目前几乎没有很强的动机来增加成本对其进一步监管。但是,这仅适用于加密数字货币市场中那些仍然包含在传统金融市场中的风险。而问题在于,加密数字货币市场已经与传统金融市场相互关联。当外界冲击来临、传统金融市场崩溃时,加密数字货币市场也会被引爆,并且这种冲击可能会与传统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再次相互作用并造成更大的损失。如果不对这种潜在的风险进行有远见的监管,那么加密数字货币市场的风险很可能会向整体金融市场溢出。20

监管机构必须从多个角度审视加密数字货币市场与传统金融市场的关系,加密数字货币市场在危机时期的行为,以及对投资者的影响程度。在此可以给出两种看似相反的结论:(1)加密数字货币市场可以一定程度上缓解系统性风险,尤其是在面临市场不确定性或危机动荡加剧的时期(如新冠疫情爆发初期),加密数字货币可能会发挥一定的对冲作用,例如通过在危机时期向投资者提供投资的替代方案;(2)引入加密数字货币市场也很可能会加剧系统性风险,因为它可能会将传统资产不具备的特殊风险引入传统市场,尤其是在市场普遍处于低风险的时期。因此监管者应谨慎行事,并在市场的不同时期对加密数字货币市场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管。

随着技术的发展,市场上出现了越来越多传统金融衍生品的替代品。这些替代品市场相对较新,因此对其监管也必然面临着一系列新问题。加密数字货币市场面临的主要监管挑战是约束那些不属于证券的加密数字货币。从表面上看,流入这类加密数字货币与流入传统金融(证券)市场的资金没有直接的竞争关系,且就理性而言,只有在市场失灵时才需要监管和干预,因此除了明显的反欺诈条款外,进行额外的监管没有充分的必要性。但是,市场失灵的情况实际时有发生,而市场失灵是否与那些缺乏安全性的加密数字货币交易相关?答案显然是肯定的。21

如果加密数字货币市场在整个金融系统中的地位变得很重要,则还可能会导致传统金融市场失灵。一旦加密数字货币市场与传统金融市场相互联系,就很可能会发生这种情况。这种关联体现在:一个公司在市场中的价值取决于它从其他公司获得的收益或对其他公司的债权,而这些未结债务的价值取决于其他机构或公司的稳定性。如果在危机期间大量的投资者将储蓄转移到加密数字货币市场,则可能会导致某些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破产并加剧危机。

面对以上的问题,监管者有两种可以采取的策略。一种是在危机时刻以某种方式完全限制加密数字货币的交易。尽管这看起来很激进,但股市熔断机制等既有类似机制已经提供了部分经验。这种方法的优势在于足够简单明了,既可以避免驱使投资者转入其他市场,并可以一定程度上增加投资者对传统金融市场的信心,当然这也有助于稳定市场并避免系统性崩溃。但这种“熔断”机制在加密数字货币市场中的应用,仍存在一定顾虑。首先,无法确定这种“阀门”对于加密数字货币市场是否会造成更多的问题。如果投资者理性地选择将钱放在其他地方,而钱最终落在发行加密数字货币的公司手中,这实际上有助于稳定市场。尤其是当传统金融市场出现崩溃时,企业可以通过发行安全加密数字货币(security tokens)来筹集资金,这将减轻流动性限制并降低银行挤兑的风险。其次,任何政策性干预措施都必须保持时效性。如果监管机构的干预为时已晚,当加密数字货币市场的危机加剧并且投资者大量转向传统市场时,限制加密市场会变得毫无意义,甚至导致加密数字货币价值进一步下跌。如果这种监管延迟使得危机随后溢出到其他市场,则监管干预反而可能会增加系统性风险。再次,由于技术和执行层面上的固有限制,终止加密数字货币市场的交易也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22

另一种则是采用更温和的监管措施,并将注意力集中在对付那些通过制造噱头抬高价格并卖出的行为,以及那些依靠夸大甚至杜撰故事来发行新的加密数字货币的行为上。例如,监管机构可以集中精力敦促信息披露,以在事前减少信息不对称。如果投资者完全了解正在发生的事情,那么在庄家做出具有迷惑性的操作之后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出现羊群效应,因此投资者们将更难以被庄家误导和利用。同时,监管机构可以颁发牌照或者限制条件,仅允许合格的金融机构进入加密数字货币市场。23无论采取强硬还是柔性的监管措施,两者都会受制于不同地区的国情并面临某些体制挑战。我国目前在相关技术上处于领先地位,在加密数字货币市场上也占据重要地位。特别是我国应对新冠疫情表现卓越,是从新冠疫情影响中振兴最快的国家,成为新冠疫情危机后世界经济的主要推动力。以此为背景,应当坚持刚柔并济的加密数字货币监管政策,防范加密数字货币风险,引导加密数字货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完善加密数字货币市场监管的建议

我国目前采取较为强硬的“禁止”政策来规制加密数字货币,这种方式的监管成本和难度相对较低,但也很难达到理想的效果。甚至长期来看,完全禁止加密数字货币的境内交易还可能使得资产外流和信息外流。面对加密数字货币的政策规制,本文认为应当着眼于以下六点:

1.实施以链治链

针对区块链的去中心化特点,应当探索建立适应区块链技术机制的监管体系。***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对区块链技术的引导和规范,加强对区块链安全风险的研究和分析,密切跟踪发展动态,积极探索发展规律。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中心化特点,其典型应用比特币在诞生之初就秉持着排除国家干预的理念,因此去中心化的支持者认为区块链技术不需要现实世界的监管便能够实现自治。是否应予监管及采取何种监管方式,则取决于具体的区块链应用场景。就目前而言,应保持适度宽松的监管环境,以便积累经验。以审慎监管、功能监管、行为监管等为核心构建的传统双峰监管体系和法律法规,无法有效应对以区块链技术为代表的去中心化金融创新。因此,必须在传统金融监管维度外增之以科技维度,将科技手段运用到监管体系中,形成双维监管体系,从而更好地应对金融科技所内含的风险及其引发的监管挑战。24

规则可以规定技术的标准、归属和技术风险的规避等,但对技术的运转本身却难以干涉。25适度有效地监管区块链不仅需要规则供给,还需打破传统的监管路径依赖,采取监管科技等新型方式。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区块链+监管”,也就是建立起“法链”(RegChain)26,借助区块链技术来对区块链应用行业进行监管。区块链技术快速发展及应用带来颠覆性创新的现实导致现有的监管体系、监管基础设施内的路径依赖于制度设计方面的缺陷等深层次问题都有可能暴露出来。区块链技术的创新服务和产品往往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或变相地规避监管,实现监管套利或引发监管空白。传统监管体系存在的监管信息不对称、监管方式落后于技术发展等痛点问题,限制了不同行业、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协同监管和监管效率,无法满足全时空、全生命周期、自动化、智能化、安全可信的新型监管要求。因此,有必要探索具备适配各监管部门需求的监管模式,明确各监管部门的基本职能与运行模式,划分制定各监管部门内部人员任务分工和权限,形成基于传统的“立法-执法-司法”整体框架,形成以区块链为基础研究多种可嵌套、组合的监管法规集合以及跨链协同监管解决方案,构建接入链与监管链接口交互机制,制定链上链下监管协同的具体监管流程。27

2.完善加密数字货币交易所监管

监管沙盒是探索优化加密数字货币交易所监管的有利尝试。沙盒通常是处理独特和新颖技术的最佳方法。监管者和被监管者能够在自由和现有框架内就监管工作的性质进行持续讨论。28沙盒实验可以使监管者了解新技术在测试环境中的运行,从而有助于解决“黑匣子”问题。监管者可以设置沙盒实验的激励机制以促进竞争,现金奖励可能并非最佳选择,监管数据库的进入权限似乎更具吸引力。监管沙盒需要建立一个自由市场,该市场可以促进实验并可以监测其进展。英国和乌克兰都已起草法律,为区块链技术创新创造了类似于沙盒的条件。

3.重塑加密数字货币交易的反洗钱规制

犯罪分子通过传统的银行方式掩盖非法活动正变得越来越困难。因此,加密数字货币的匿名性为罪犯提供了隐藏非法资金的机会。加密数字货币行业被用于洗钱的潜在开发风险,意味着数字金融提供商必须承担起防止非法资金通过其渠道非法流动的责任。在加拿大,“报告实体(RE)”以加密数字货币进行的任何交易均应遵守《犯罪收益(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法》及相关法规。例如,报告实体在有合理理由怀疑某笔已经进行或企图进行的交易与实施洗钱犯罪或恐怖活动有关时,必须提交可疑交易报告(STR)。加拿大金融交易和报告分析中心(FINTRAC)在2020年发布了一份报告,分享了有关虚拟货币交易的洗钱和恐怖分子融资的一些最常见指标。29尽管FINTRAC的指标列表并不详尽,但它确实提供了容易构成异常或可疑交易的真实示例,可以加以 借鉴。

加拿大的反洗钱制度没有报告门槛。RE必须具有依赖于特定警报或触发事件的系统,以发出何时评估交易的信号。此类系统应警惕:(1)交易中的异常模式;(2)与加密数字货币相关联的匿名交易;(3)发送者和接收者的异常行为;(4)资金来源;(5)与反洗钱法规很少或不充分的司法管辖区转移货币有关的任何地理风险。随着加密数字货币的使用不断增加,RE必须保持警惕,制定和更新政策以打击将加密数字货币用于犯罪活动。FINTRAC确定的指标是宝贵的资源,可以帮助RE防止加密数字货币洗钱活动。

4.探索共票治理

加密数字货币既是数字资产的创新,也是数据利用的创新,数字资产本身即可聚合大量数据。对于加密数字货币这种金融创新和数据创新,我国学者提出了共票治理理论,该词指代区块链上的共享新权益,其英文可以结合表示“共同、联合”之意的“Co-”和“Token”译为“Coken”,既代表了与惯用词“Token”的继承,也代表区块链正确的发展方向。同时,“共票”还可以基于区块链等技术对数据进行确权、定价、交易、开放、共享、赋能,实现集政府、劳动者、投资者、消费者与管理者多位一体的数据共享分配机制。类似于股票、钞票、粮票的三票合一,具有共享、共治、共识的特点。基于中国实践的原创“共票”理论,推动数据应用回归本源,真正促使各方实现数据让生活更美好的初心;并通过“共票”释放数据经济与未来社会的制度创新潜能,使数据真正成为数据经济时代最重要的生产 要素。30

5.加强加密数字货币的跨境监管

在加密数字货币跨境流动方面,监管层应塑造从管制到管理的理念。随着汇率市场化的逐步实现,跨境资本流动管理的宏观调控功能之重要性将下降,从而在宏观调控和微观调控功能之间划清界限。中国应加快完善政策传导机制,丰富政策工具箱,并转变以往的管制方式,将监管重点从事前转移到事后,同时加强法规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包括平衡原则性法规和规则性法规,改善银行业的自律性和外部监督,增强监控分析和异常警告功能。

6.公私合营加密数字货币的中国方案

***总书记强调,“积极参与数字货币、数字税等国际规则制定,塑造新的竞争优势。”要结合中国的前进实践和经验,顺应疫情之下的数字经济转型,在更高维度治理数字货币,并扩大中国影响力,通过数字人民币和公私融合完善加密数字货币国际治理的中国方案。具体而言,可借鉴加密数字货币的经验不断完善央行数字人民币的研究:数字人民币可以作为法定纸币的补充,有利于形成纸质货币和数字货币相互补充的整体格局;央行发行的数字人民币有国家信用背书,相较于价格波动性较大的加密数字货币,具备更强的信用创造功能、流通成本大幅降低并且利于追踪监管有效减少非法使用;数字人民币将有利于未来数字经济的发展和新型价值形态的出现。31推动数字人民币发展对构建新型货币体系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在数字货币发展的背景下,世界货币体系将通过数字货币的新形式重新洗牌,打破传统货币价值的锚定关系,打破美元的霸权地位,提升人民币国际化水平。

发展数字人民币,能够进一步促进我国对外开放水平,也有利于消除国家之间利用货币竞争性贬值打货币战等恶性行为,促进金融市场良性发展,为国际贸易奠定健康的市场基础;将推动从当前完全由发达国家掌控的高度中心化的全球跨境支付体系,转变为更多发展中国家都能平等、自由参与的适度中心化的体系。另外,一方面,可以考虑在数字人民币的测试、应用与推广过程中吸收科技企业参与进来,加快数字人民币从境内向境外、从简单封闭场景向复杂开放场景、从零售支付场景向大型批发支付场景的拓展,尽可能在Libra上线之前取得更多的优势与主动权;另一方面,应探索我国科技企业发行锚定法币的稳定币的可能性,并完善相应的监管机制与公私合作机制。既可以由央行等监管机构通过适当的监管机制,引导科技企业的稳定币项目配合人民币国际化战略;亦可通过政府与民营企业合资设立企业的方式实际运营稳定币项目。总之,具体的合作形式不必拘泥,核心是以充分调动双方的积极性合作共赢为价值依归。

注释

1. See IMF, BIS, FSB. Guidance to assess the systemic importance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 markets and instruments: initial considerations, Report to G20 Finance Ministers and Governors[EB/OL].[2020-10-18].https://www.bis.org/publ/othp07.pdf.

2. 参见杨东. 数字经济平台在抗疫中发挥重大作用[J]. 人民周刊, 2020, (11): 74-75.

3. 参见黄尹旭. 区块链应用技术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之治理——以数字货币为例[J]. 东方法学, 2020, (5): 56-65.

4. See Dudgeon N, Maina G. Distributed ledger technology: from blockchain to ICOs[J]. Banking & Financial Services Policy Report,2018, 37(2): 4-9.

5. See Baur D G, Hong K H, Lee A D. Bitcoin: medium of exchange or speculative assets?[J].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Markets, Institutions and Money, 2017: 177-189.

6. 此处的代币,在严格意义上并不等同于加密数字货币,但本文在不严格的立场上将其视为同一事物。

7. See Dwyer G P. The economics of Bitcoin and similar private digital currencies[J]. Journal of Financial Stability, 2015, 17: 81-91.

8. 参见杨东, 黄尹旭. ICO本质及监管机制变革[J]. 证券法苑, 2017, 23(5): 297-314.

9. See Jabotinsky H Y M. The regulation of cryptocurrencies—between a currency and a financial product[J]. SSRN Electronic Journal, 2018.

10. 参见王永红. 数字货币技术实现框架构想[J]. 中国金融, 2016, (8): 14-16.

11. 参见谢平, 石午光. 数字加密数字货币研究:一个文献综述[J]. 金融研究, 2015, (1): 1-15.

12. M2是一种货币量度,包括现金、银行帐户(包括储蓄存款)和货币市场共同基金。

13. 参见温信祥, 张蓓. 数字货币对货币政策的影响[J]. 中国金融, 2016, (17): 24-26.

14. 参见李建军, 朱烨辰. 数字货币理论与实践研究进展[J]. 经济学动态, 2017, (10): 115-127.

15. 参见蔡制宏. 数字货币发展状况、可能影响及监管进展[J]. 金融发展评论, 2015, (3): 133-138.

16. See Liu C, Wang H. Crypto tokens and token offerings: an introduction[M]// Cryptofinance and Mechanisms of Exchange. 2019.

17. 参见刘春航, 廖媛媛, 等. 金融科技对金融稳定的影响及各国应关注的金融科技监管问题[J]. 金融监管研究, 2017, (9): 1-20.

18. 参见焦瑾璞, 孙天琦, 等. 数字货币与普惠金融发展——理论框架、国际实践与监管体系[J]. 金融监管研究, 2015, (7): 19-35.

19. 参见杨东. 数据争夺是新一轮国际竞争核心[J]. 中国金融, 2019, (15): 55-57.

20. 参见王信, 任哲. 虚拟货币及其监管应对[J]. 中国金融, 2016, (17): 22-23.

21. 参见李文红, 蒋则沈. 分布式账户、区块链和数字货币的发展与监管研究[J]. 金融监管研究, 2018, (6): 1-12.

22. 参见黄国辉, 刘大为, 李健聪. 虚拟货币风险识别及监管建议[J]. 银行家, 2020, (2): 33-34.

23. 参见黄国平. 数字货币风险管理与监管[J]. 银行家, 2020, (5): 11-13.

24. 参见杨东. 监管科技:金融科技的监管挑战与维度建构[J]. 中国社会科学, 2018, (5): 69-91+205-206.

25. 参见杨东. 区块链让众筹和共票成为中国原创的制度理论[J]. 金融博览, 2018, (19): 36-37.

26. 参见杨东. 区块链+监管=法链[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18.

27. 同注26。

28. 同注24。

29. See FINTRAC policy interpretations reporting[EB/OL].[2020-11-30].https://www.fintrac-canafe.gc.ca/guidance-directives/overviewapercu/FINS/2-eng?s=1#PI-10650.

30. 参见杨东. “共票”:区块链治理新维度[J]. 东方法学, 2019, (3): 56-63.

31. 参见杨东, 陈哲立. 法定数字货币的定位与性质研究[J].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20, 34(3): 1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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