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28
文 周绪利 周佳楠
通过对我国交通史、道路史、公路史的研究,笔者发现对于古代道路、现代公路和高速公路的概念及发展,是基本清晰而准确的,但于“公路”一词的演变过程却挖掘不足,缺少从古代到近现代公路的文化发展脉络,特别是近代公路的发展情况阙如,实有必要进行探究,以供参考利用。
文字、术语、概念具有发展性、多样性。自从有了人类在大地上行走,便有了路,并逐渐有了路的概念。随着文字、文化、文明的演进,“路”在本义“道路”“通行的地方”这一基础上,产生了许多引申含义,变得丰富起来。
《尔雅·释宫》称“路、旅,途也。路、场、猷、行,道也。一达谓之道路,二达谓之歧旁,三达谓之剧旁,四达谓之衢,五达谓之康,六达谓之庄,七达谓之剧骖,八达谓之崇期,九达谓之逵。”《论语》中子曰“予纵不得大葬,予死于道路乎?”《易·说卦》记载,“艮为径路。”
《尔雅·释诂》又称“路,大也。”王在焉曰路。“路训大也,君之所在、以大为号,门曰路门、寝曰路寝、车曰路车。”皆取中正通达之义。西周中期青铜器“史懋壶”上便撰有“亲令史懋路筮”的铭文。
秦直道示意图
《周礼·地官》则对“途、径、道、路”等析分有度。文中记载“遂人掌邦之野。凡治野,夫间有遂,遂上有径;十夫有沟,沟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途;千户有浍,浍上有道;万夫有川,川上有路,以达于畿。”有注曰“遂径途道路,皆所以通车徒于国都也。径容牛马,畛容大车,途容乘车一轨,道容二轨,路容三轨。”
此外,“路”还通“辂”,是一种车,多为君王等所用。《左传》“大路越席”注为“大路:玉路,祀天车也。”至今留存于成语的“筚路蓝缕”便出自于《左传·宣公十二年》,“筚路”即柴车。“路”也通“露”,指暴露、败坏。
而东汉许慎编纂的《说文解字》中对“路”的描述是“道也,从足从各。”清段玉裁作《说文解字注》指出:《释宫》“一达谓之道路”,此统言也;《周礼》记载“浍上有道、川上有路”,此析言也;《尔雅》《毛传》称,“路,大也”,此引申之义也。
《诗经》里共十一首含“路”字,义分五类。其一,为《遵大路》中的“遵大路兮,掺执子之手兮”,为“道路”本义;其二,为《生民》中的“实覃实吁,厥声载路”和《皇矣》中的“帝迁明德,串夷载路”,为“大”;其三,为《宫》中的“松桷有舄,路寝孔硕”,为“大”、为“正”;其四,为《崧高》中的“王遣申伯,路车乘马”和《渭阳》《采薇》《采芑》《采菽》《韩奕》中的“路车”,皆为“车”;其五,为《汾沮洳》中的“美无度,殊异乎公路”,也为“车”,但“公路”与“公行”“公族”同义,是指“贵族”,即掌公车的人。
至今,《辞海》里“路”的十三个义项里,除第一项的“道路”、后四项的“车”“大”,通“露”及用作姓氏以外,其他八项都是“道路”的近义和扩展,如“门路”“纹路”“思路”“路线”“路程”“方面”“种类”“行列”等。宋元时期,“路”还被用作行政区名。《现代汉语词典》里少了“车”“大”、通“露”等含义,九个义项中除姓氏以外,其余类似。可见,“路”是通行的、宽泛的,“公路”一词的基础是扎实的。
在古代,“公路”一词出现的频率并不高,远低于“路”“道”及“道路”,作本义时更屈指可数。如《诗经》中《大东》云“周道如砥,其直如矢。”《何草不黄》云“有栈之车,行彼周道。”史上先有周道,后有秦驰道、直道,明清的官道、大路、驿路等。与发达的道路相比,可以说是几无公路。“公路”的用法比较单一,主要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形。
其一,路车,转指官职、掌公车的人。见于《诗经·汾沮洳》“美无度,殊异乎公路”及相关文献。《诗经正义》孔颖达疏“公路与公行一也,以其主君路车谓之公路,主兵车之行列者则谓之公行,正是一官也。此公族、公行,诸侯之官,故魏、晋有之。”
其二,人名。三国时期的袁术(?-199年),字公路,汝南汝阳(今河南省商水县)人,袁绍的从弟,东汉末年军阀。北魏郦道元所著的《水经注》载“洛水又东,合水南出半石之山,北径合水坞,而东北流注于公路涧。但世俗音讹,号之曰光禄涧,非也。上有袁术固。”“淮阴县城西二里,有公路浦,昔袁术自九江东奔袁谭,路出兹浦而得名。”公路涧旧志在偃师县南三十里。范仲淹诗《和人游嵩山十二题》其一为“公路涧”,曰“嵩高发灵源,北望洛阳注。清流引河汉,白气横云雾。英雄惜此地,百万曾相距。近代无战争,常人自来去。”因为袁术的缘故,至今还留存了“公路涧”“公路浦”“公路城”“公路垒”等地名。
其三,道路本义。如唐房玄龄等人合著的《晋书》载,广陵人刘颂在郡上疏,其中有“何异放兕豹于公路,而禁防盗于隅隙。”这里的“公路”就是道路的意思。
其四,正路、言路。如《宋名臣奏议》载上官均奏“荐举之人唯权与旧,则公路塞而真才弃矣。”子先上陈“将使公路日清、私请渐塞。”刘安世奏“贿赂盛行、塞公路、纲纪大坏。”宋李焘著《续资治通鉴》载李淑尝上时政十议,其中有“任职则浮夸,贡言则击搏,辄饰智诈,不畏讥诮,骄蹇贪冒,甚非公路。”宋周必大撰《文忠集》有“圣主大开公路,临照百官。”明黄仲昭《八闽通志》载宋上官愔言“宜谨号令,振士气,杜私门,开公路。”
近代,无疑是“公路”概念发展承前启后的重要时期。“道路”分化,始于上海开埠,中外交汇、交流、交融,互鉴进化。但长期以来,由于挖掘尚待深入,史料多有欠缺,佐证不够有力,研究未成系统。现做简要考证补充,突破口和主线来自上海租界《土地章程》系列的中、英文本。
上海租界沿革图
第一次鸦片战争后(1842年8月),清政府被迫签订的中英《南京条约》,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南京条约》要求中国开放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处为通商口岸。1843年11月17日,上海开埠。此后,根据1845年(道光二十五年)、1854年、1869年和1898年等各版本的《土地章程》,上海租界不断扩张。
正是《土地章程》中记载了官方表述的道路,即真正意义上的“公路”,当时的各项中英对应翻译,为学术研究提供了史料。特别是1845年的第一版《土地章程》尤为珍贵,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原件无存,在很长时间里,流传、通用的都是以1869年第三版《土地章程》为基础的《上海洋泾浜北首租界章程》,或个别英文回译本,中文原文、中英文的先后顺序都未认定,实无法作为论据。直到1992年在英国国家档案馆重新寻回中文抄件及英译文藏本,才解开了谜团。
可以明确的是,1845年的第一版《土地章程》由江南分巡苏松太兵备道(上海道)宫慕久会同酌议,悬挂新关告示,并抄送英国驻上海领事巴富尔,由麦华陀(W.H.Medhurst)查照译出,通知各租户遵照。英文版称为“Shanghae Land Regulations”于1852年1月17日登载在《北华捷报》(North China Herald)。
该《土地章程》内容共二十三条,有七条涉及道路,其中第十八条有“不得占塞公路”这一说法。从中英文对照来看,主要有:“路径(roads or paths)”“大路(large road)”“打绳旧路(Old Rope Walk)”“官路(government roads及public road)”“直路(straight road)”“街道(streets and roads)”“公路(public roads)”。“路基、宽路”和其他路都翻译为“road”。由此可见,当时把公路理解为“公共道路”,而尚未译作现惯用的“highway”。
表一 《土地章程》中所提及的“道路”中英文对比
表二 《上海洋泾浜北首西国租界田地章程后附规例》第十条的中英内容对比
另一个疑问是,当时“公路”一词是否被大众普遍使用了呢?答案是肯定的。从1847年起,上海道出具的大量出租地契(“道契”)中,普遍使用“西至公路”“南至公路”“北至公路”等来标明土地的位置。如英册第一号道契中所提及的宝顺洋行第八分地“东至黄浦滩,西至公路,南至第九分租地,北至公路。”其西为今四川中路,南为汉口路,北为九江路。再如第五十三号道契中所提及的位利孙第七十五分地“东至华民吴姓界,西至公路,南至公路,北至公路。”
1845年《土地章程》的回译本见于1933年徐公肃、丘瑾璋所著的《上海公共租界制度》“上海地皮章程”(1989年《上海公路史》附录),及1957年王铁崖编纂的《中外旧约章汇编》“上海租地章程”,现择要对比(详见表一)。
1854年7月,英、美、法领事宣布了经三国公使共同签字的第二版《土地章程》,共十四条,但未与华官商议。英文版各稿分别刊登于1853年7月30日、1853年8月27日、1854年7月8日的《北华捷报》。中文版则刊载于1900年的《约章分类辑要》和1905年的《约章成案汇览》,分别被称为《美英法三国公使合示上海租地章程》和《上海英法美租界租地章程》。在这一版的章程中,有两条章程涉及“道路(road)”,而在其附件《发租洋泾浜地基条款》中的第五条有“按图留出公路”的说法。
1869年9月,驻京的英美法俄德五国公使暂行批准了第三版《土地章程》及后附规例,也未提交清政府。这版章程被称为《上海洋泾浜北首租界章程》(Land regulations and Byelaws for the foreign settlement of Shanghai,north of the Yang-jing-bang),载于《约章分类辑要》和《约章成案汇览》等。《章程》内容共计二十九款,其第六款“让出公用之地”中出现“road”九处,中文译为“道路”“马路”“街路”各两处,减译两处,译为“公用公路”一处、衍增一处,盖因第六款标题中出现“public use”、附则中多次出现“highway”所致。
《章程》附则的名称为《上海洋泾浜北首西国租界田地章程后附规例》,内容主要是对沟渠、道路等公共设施的管理,共四十二条,其中涉及“街道(street)”“公路(highway)”较多,英文词汇大为丰富,反而增加了中文翻译的难度,特别是第十条。(详见表二)。第九条中有三处“highway”,标题和文中两个被译为“马路”,另一个被译为“道路”。
《上海洋泾浜北首租界章程》第六款
“street”多译为“街道”,但在第十八条中则被译为“公路”。“footpavement”译为“行人往来走道”。第二十四条中“public road”和“public highway”都译为“公路”,“foot-path”译为“行人走道”。第二十六条中还出现了“carriages(马车)”和“vehicles(车辆)”。
1893年3月,美国租界《新定虹口租界章程》中的第二条和第四条两次出现了“公路”。
1898年9月,在1869年版基础上稍有增补的第四版《增订上海洋泾浜北首租界章程》共三十款,除新增第三十款“Buildings”,译为“房屋”以外,还在第六款下补充了a、b两条,分别是“VIa.Land for public roads”译为“马路基地”,“VIb.Railways”译为“铁路”。a“公共道路用地”中出现了“new roads”和“existing roads”,分别译为“新路”“旧路”;b中一处“public road”被译为“公路”。后又于1906年3月第六款增加了“VIc.Construction of new roads”即“建筑新路”。
上海租界《土地章程》的演变,不但是中国近代史上清政府衰落、列强巧取豪夺的真实写照,也是公路概念衍化的生动记录。关于租界的多次争议、扩界和《土地章程》的修订,也常与筑路有关。从1845年第一版《土地章程》中“路”的丰富分类,到1869年第三版《土地章程》中关于“路”的英文表述的多样化,不正是时势运转的具体反映吗?
在其他文献中,1891年(光绪十七年)由唐赞衮撰写的《台阳见闻录》提到,“安平公路,不测风潮,倘不随时修补,须费浩繁。”光绪二十年《安平县杂记》也有“近庄堡之公路,归庄耆分派壮丁出庄顾守,循途相接,以防贼匪劫害途人等事”的记述。
而1897年谭嗣同所著《仁学》中,则以“公路”指“公用铁路”。提出“若虑俄国之扰也,则先修欧亚两洲东西大铁路,东起朝鲜,贯中国、阿富汗、波斯、东土耳其,梁君士但丁峡,达西土耳其,作为万国公路,皆不得侵犯之。”
历史总是在轮回中前进。此后,随着列强介入修筑铁路的热潮、政局的进一步动荡,甚至改朝换代,路政稍兴而公路仍弱。
1919年11月,北京政府公布了《修治道路条例》。查阅1919年的《申报》,涉及“公路”的仅有《浦东码头公路案之结束》一文。1920年也仅有《宝山筹办全县公路之动机》和《宝山筹备全县公路之计划》这两篇文章。
1919年《美国公路工程师手册》的术语定义,将“公路”定义为“The entire right-of-way devoted to public travel”,即“供公众通行之完全设施”,包括人行道及其他公共空间,至今仍有沿用。
现代公路是汽车时代的产物。1956年,由美国人休斯(L.I.Hewes)等编著的《公路工程》中说,“1920年以来方可称为‘汽车时代’,因为在此期间公路交通成为了主角。”1987年我国交通部标准《公路工程名词术语》中,将“公路”定义为联结城市、乡村和工矿基地等,主要供汽车行驶、具备一定技术条件和设施的道路。
一百年前,随着汽车公司在各地涌现、汽车路兴起,现代“公路”逐渐进入人们的生活。
1920年10月,粤系军阀陈炯明率军回粤,将全省军路处改组为全省公路处,下设四个公路分处,拟定开辟全省公路计划,力谋地方交通之发展。盖军路注重军事、适用于军行,公路则普及交通,军事而外,凡地方文化、农工实业无不交受其益。据惠州《大石桥碑记》载“民国九年秋,粤军归自闽,陈公兢存闵惠兵灾,议员曾国琮暨惠乡先生商拨粮食救济会款十万元,筑公路以助之。凤纶、友仁董其事……”
1922年6月《道路月刊》(第二卷第一号)载张友仁在“广东平樟公路之经过及各县公路之状况”一文中写道“粤于民国初元,陈前督兢存倡办军路,未成而止。七年,在闽南筑路,始定名曰公路。招附近乡民为工,兵士亦有作工者,筑成路百余里。九年,由闽返粤,设省公路处,于是公路之议起。”“雷州各属公路亦已次第兴筑。是皆现年公路之实况也。”同期杂志《闽议会主张省路民有》一文提出,“修治省公路经费,业就全省丁粮厘金附加征用,省公路应定为民有性质,盖省公路原为铁路或电车路之初基……”
实际上,1921年9月“以提倡各省分筑马路为要义”的中华全国道路建设协会在上海创办后,于1922年3月起出版的《道路月刊》第一、二期中,使用的是“长途汽车马路”这一表述。
《道路月刊》第三期(第一卷第三号)开始连载会员吴静存著《道路行政浅说》,序曰“不佞上年主任沪海道地方自治讲习所教务时,曾讲述道路水利及土木行政学一科。”在论述“道路之性质及种类”时,对“公路”与“私路”进行了专门分辩,“公路或私路皆可谓之曰道路。公路与私路,依何标准而区别乎?曰私路者,只事实上供公众之通行;而公路者,供公众之通行,为法律上所公认者也。”“公路者,其供于公众通行之目的,为法律上所公认。换言之,依国家或公法人或依国家之特许公开,予公众之通行者也。”虽然语焉拗口,但的确强调了“公路”的法定内涵。该文还收录于内务部编定、1922年4月泰东图书局出版的《地方自治讲义》等。
同一期杂志的《福建之筑路潮》一文中提到,“上年提出筹办全省公路议案,议员李永年提出建筑建安公路,该时已设全省公路筹办处。‘修治省道之大纲’中说,实依循粤陈驻漳时之原有计划,省中虽设有公路筹备处以专其责,惟某县抽收丁粮附加公路捐、某县设立公路捐局,即耳不绝闻。日前省长署曾于省议会提出修治公路咨询案。修治省公路经费,应就全省丁粮厘金附加两成。各县此前有抽收盐厘等项指定为公路费用者一概撤销,其已抽取之款均充为公路经费。”此外,杂志还刊有《上海县署布告拆迁有碍公路之屋墓》一文。
《道路月刊》载中国北部道路图
总体上看,这一阶段,上海、福建、广东等省份在公路理念、学术、组织和修建等方面开风气之先,全国各地筑路潮如火如荼。从此,交通建设进入了名副其实的公路时代。据《中国公路史》记载,1921年全国公路里程有1185公里,1949年全国公路里程仅8.08万公里,1978年全国公路里程达89.02万公里。后自20世纪80年代中起,我国迈入了高速公路跨越式发展的新时期,公路建设更是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2020年全国公路里程达519.81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达16.09万公里。
通过回顾“公路”一词的演变过程我们可以看出——从古代到近现代公路的发展历程,恰与我国社会、经济、科技发展的重要节点相吻合,这从一个侧面表明,公路事业的发展进步,要以国家的繁荣昌盛为根基,以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需求为导向,勇往直前,通达新时代的道路必会越来越宽广。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