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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改进的传统模式实践与未来展望

时间:2024-07-28

姚学涛,陈刚,饶舰

(1.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西 南昌 330025;2.江西交通咨询有限公司,江西 南昌 330008;3.深圳高速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广东 深圳 518049)

2014年以来,交通运输部相继印发《关于开展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关于深化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了交通运输改革的方向与创新举措。2015年,经江西省人民政府同意,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复函同意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报送的高速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江西拟定在上饶至万年高速公路项目开展“改进的传统模式”试点工作,以改进公路建设市场管理模式,完善公路建设管理制度,促进公路建设科学发展。

一、改进的传统模式试点主要做法

(一)重新明确监理定位

随着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对项目建设负总责举措的落实,原本为体现公平将监理作为“独立第三方”的定位已不再适用。项目办在监理招标过程中,通过修改合同条款,对监理进行了重新定位,即“受项目办的委托,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与服务内容,依据施工合同对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环保、工期及费用等实施不同程度的监督与管理”。

(二)实行总监负责制

项目办在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监理机构实行总监负责制,由总监理工程师统领、监管和考评监理工作人员,项目办负责对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要求进行监管,以此优化监理管理模式。总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并经建设单位任命,全面履行委托监理服务合同,主持项目监理工作;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监理岗位的职责分工及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负责某专业或某方面的监理工作,并签发相应监理文件。

(三)优化监理工作内容

监理仅对总体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和首件工程进行审批,减少了审批工作量。总体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批,由总监理工程师召集专业监理工程师、项目办工程技术人员与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从多角度分析论证并对其进行修改完善,注重适用性和操作性。首件工程的审批,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重点从首件工程施工方案、施工工艺等方面考核,制定质量、安全、环保等控制程序。

(四)明确巡视与旁站工作内容

在监理招标阶段,项目办结合工程情况明确重点巡视与旁站项目内容,并在招标文件中形成了《上万高速公路项目重点巡视部位一览表》《上万高速公路项目旁站部位一览表》,明确和细化了巡视、旁站工作的内容。在工程监理中,将巡视作为主要的监理手段,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安排专业监理工程师采用划分区段与专业相结合的形式对工程现场进行巡视。专业监理工程师指定监理员对关键工序、隐蔽工程、试验工程、首件工程等进行全过程旁站并填写旁站记录。

(五)精简监理用表

按照“可追溯工程、不构成永久工程表格监理不再签认”的原则,简化监理用表,减少监理内业工作量。按照“有用适用、无用摒弃”的原则,项目部设计了各类工作用表,并将其模块化、格式化,形成了《上万高速公路项目工程用表汇编》,通过精简优化表格,有效解决了监理内业工作量大的问题。

(六)改进监理工序验收

控制施工工序是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监理侧重关键工序、隐蔽工程、试验工程、首件工程等的验收工作,验收的关键控制内容包括:首件或试验工程经监理审查并批准后方可推广实施;桥梁定型模板、预制箱梁模板、隧道衬砌台车等通过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支架体系从设计到制作实行全程监理,经批准后方可使用;直接用于工程的半成品采购(如管涵等预制构件)等实行厂家考查、进场验收、过程抽检;隐蔽工程经联合验收质量合格后方可覆盖,数量签证后方可计量。对于“可追溯工程、不形成永久性工程”,监理不再逐一验收,重点通过日常巡视抽检把控。

(七)落实施工单位主体责任

采取还权于施工单位和严格事后责任追究的手段,明晰权力与责任的辩证关系,落实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及强化其自管能力。

1、还权于施工单位。优化监理程序,在批复首件工程后,对分部分项工程的开工准备实行自我管理,不再向监理报批;一般工序施工过程控制和验收实行自我管理,不再向监理报检;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自行组织,监理不再进行分项工程质量抽检评定。

2、严格事后责任追究。项目办对施工过程中存在履约不到位的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合同进行处罚,通过处以违约金、扣减风险金、约谈法人、信用扣分等方法,督促承包人积极主动履约。监理要坚持工程成品不合格坚决返工、影响质量安全的实体坚决重建的原则。

二、改进的传统模式未来发展趋势

上万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改进的传统模式试点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加之试点建立在传统模式的基础上,能较好地应用于当前大部分公路建设项目,对于今后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具有较良好的借鉴意义。结合当前公路建设监理改革,本文认为未来改进的传统模式的发展趋势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项目法人与工程监理是委托合同关系,监理仅履行合同规定的有限责任,不再是独立的第三方,未来工程监理制的改革将进一步明确监理是“受项目法人委托”这一定位。

二是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管理负总责的制度,将会对公路建设管理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明确项目法人与工程监理的职责界面,细化项目办和监理机构的工作内容,落实监理单位以质量、安全为核心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会成为未来监理改革的主要工作内容。

三是监理改革将引导监理回归咨询服务本质,要提高监理的工作效能,应以新监理规范为基础,优化监理程序,调整旁站和巡视工作内容,简化工程用表与内业工作。

四是项目建设将愈加重视施工单位的施工主体责任,落实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严格事后责任追究,必须还权于施工单位,推动施工单位加强人员配置,完善自检体系,强化责任意识。

三、结语

改进的传统模式是高速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基石,将长久以来已经固化的传统模式重新梳理,使得监理的角色定位及工作内容界定更加清晰。监理改革强调转型升级,注重“转型”的同时应更加关注于“升级”,对监理重新定位、优化工作机制、精简工作内容、提高智力服务水平就是一种升级式改革。

综上所述,改进的传统模式的实施依赖于完善的监理制度和规范,该试点项目较好地改进了传统的监理模式,但仍未脱离传统监理模式局限于施工阶段的主体框架。未来,监理工作应向前、后端延伸,即向设计阶段延伸与向运营维护阶段延伸结合,监理单位应具备全过程服务的能力,但具体任务可由项目法人因需取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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