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28
试点省份改革进程直击
·设立省交通运输厅公路路政处,主要职责:拟订全省公路路政管理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国道、省道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指导市、县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指导实施路产路权管理,负责有关路政许可等工作。
·设立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管理处,主要职责:拟订全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管理制度、政策措施和技术标准等相关工作并监督实施;承担省管交通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和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具体承担全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承担全省交通行业监理、试验检测机构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全省交通工程建设质量信息统计分析工作。
·增加省交通运输厅基建管理处“负责公路养护工程、道路施工设计监管工作;负责省管权限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监管工作;承担涉航建筑物的通航专项验收”等职责。
·增加省交通运输厅综合运输处“负责道路运输行业管理、承担道路运输线路、营运车辆、枢纽、站场等管理工作”等职责。
·增加省交通运输厅收费管理处“负责公路、桥梁、隧道通行费收费站(点)监管工作”等职责。
·将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站更名为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事务中心,主要任务调整为:承担造价监督管理新技术的研究及推广应用等工作,研究推广应用省级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定额、标准、规范等;承担交通运输工程造价信息服务;为省管交通建设项目提供造价技术服务。
·撤销省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
·撤销省公路管理局收费与科技教育处、安全生产监督处,省航道局航道管理处、综合计划处。
·将省公路管理局、省航道局、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分别更名为省公路事务中心、省航道事务中心、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
·增加省交通运输厅行政编制73名,其中,正处级领导职数3名、副处级领导职数8名。
·收回原省公路管理局事业编制24名,其中,正处级领导职数2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名;收回原省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事业编制55名,其中,正处级领导职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4名;收回原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站事业编制15名,其中,副处级领导职数1名。
改革过程简述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最初曾定名为广东省公路服务中心,公路局努力争取设为内设局,与省编办沟通,有一段时间形势比较乐观,但是最后又返回到原点:事业单位改称“中心”,省公路局改称公路事务中心。
广东省十年前已经历过改革,在2005年的时候同重庆市进行两个省市试点改革,把行政强制、行政监督这部分权利剥离,路政执法已经划归到交通运输厅,成立了综合执法局。
两个市的公路系统率先进行探索,广州市公路管理局更名为广州市道路养护中心。深圳市撤销了公路局,成立了交通委员会公路管理处。此外,佛山市把公路管理局与交委合并之后,保留了公路管理局的名称,将事权交到交委。
现在,公路管理局虽然名称改变了,但是建、养、管这些职能还是要承担。广州公路管理局改称道路养护中心之后,它的路政职能已划归交委,但是最后交委还是把日常养护、路政巡查等经常性工作交给养护中心。深圳公路管理局也是这样,路政职能还是需要委托。前段时间,深圳已经把重新挂上了公路管理局的牌子。广州市在努力争取重新挂上“公路局”牌子时,广东省试点整体改革,广州随之放弃。
广东省公路局、航道局、运管局、工程质量监督站和造价站,5个交通厅下属的单位,撤销了工程质量监督站,职能全部划到省交通运输厅,公路路政和航道管理两个行政职能也划归划到省厅,厅里新增设了3个处室,公路路政处、航道管理处和工程质量管理处,保留了4个事业单位,道路运输事务中心、造价事务中心,公路事务中心和航道事务中心。
广东省公路事务中心保留原来副厅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具体的行政职责有所调整,把公路路政管理、养护工程审批、道路施工设计审批、收费站管理等相关行政职能划归省交通运输厅。将省公路局职责中很多管理、监督这方面的字眼全部去掉。省交通运输厅要求事务中心的职能中增加对高速公路和农村公路工作的参与,承担省管的经营性收费高速公路接管工作。特别是广东省党委常委会上表示,关键是要让公路事务中心做实实在在的工作。未来,公路事务中心将接管一些具体的路段,还要参与指导监督全省的农村公路管理工作,肩负起监督管理的职责,因为农村公路的责任主体主要是县级人民政府,所以由县级政府管理,公路事务中心主要负责指导。
在内设机构方面,原来省公路局有8个内设的处室,均是正处级,撤销2个处室,收费与科技教育处和安全生产处,其他处室保留,但是名称发生变更,包括办公室、计划财务部、基本建设部、路政服务部、养护服务部、人力资源部。办公室将与党委办公室一起办公。最初虽然计划将路政处的路政许可等其他路政行政职能保留,但最后确定路政工作全部撤销,因为路政有很多一线的工作,如果保留此项职能,在人手很少的情况下难以完成。上级单位要求设立路政服务部,与路网运行部门合作,向路网监控、路网运营方面发展。
原来广东省局总的事业编制是122名,现在定编98名,其中书记、主任各1名,党委副书记1名、纪委书记1名,副主任4名,总工1名。内设机构中正处级领导职数7名,副处级领导职数80名,人员经费由省财政划拨,撤销了2个处室,核减了2名正处级领导干部、2名副处级干部。目前,人员安置和分流已经开始实施,共核减了24名编制,有16名是随行政职能划到省交通运输厅,其中1名是正处级干部,正处级干部是原来的局路政处处长,由他任厅路政处处长,2名副处长和1名副调研员也已经定了人选,是省公路局党委推荐的。同时,12名主任科员及以下的人员,根据省厅的专业要求自愿报名到省厅工作,公路局党委也讨论出一个名单,推荐他们到省厅。另外,还有8名需要减员,通过自然减员或者人员只出不进的方式逐步来完成。
现在广东省局的工作人员是参公管理的。改革时明确提出参公管理人员,不因为职能划转、机构调整而影响管理的方式和身份,以后是否还是参公管理,目前还没有确定。编办不问以后是否参公,只负责机构设置的问题,参公是人事部门来划定的。此后,新进的人员也没有确定,在确定不参公之前,只能理解为依然是参公管理人员。目前,广东省公路事务中心定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以后管理还存在问题,离职、发工资、发奖金等都需要有解释。
广东省有三个改革试点城市,三种改革模式。第一种是潮州模式,潮州市公路管理局已经完成改革:把交通局和公路局完全合并,撤销公路局。公路局的工作人员到交通局任副局长、科长等,基本上保持无人下岗,这种模式值得借鉴。
第二种是佛山模式。佛山保留原来公路局的牌子,但与交通局基本上是合并的。现在这个牌子撤销了,设立了交通服务中心。
第三种是清远模式,原来是市直管县,现在完全下放,工资、人员、经费等各方面均下放,把市局改成服务中心,后来因为省局改称事务中心,清远也准备称事务中心,级别不变,依然是市政府直管的正处级单位。
三个城市均是广东省的改革试点,但是省局不能以任何形式干预机构改革。
公益属性是事业单位的本质属性。各地区各部门积极剥离事业单位的非公益性职能,大力破除事业单位逐利机制。
·交通领域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共8家。具体为: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高速公路交通运输执法总队)、省交通运输厅运输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运政稽查总队、省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省交通运输厅港口局(江苏沿江港口锚泊调度中心)、省地方海事局(省船舶检验局、省水上执法总队)、省交通运输厅航道局、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省交通运输厅工程定额站)、省交通运输厅建设管理办公室。
·将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高速公路交通运输执法总队)、省交通运输厅运输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运政稽查总队、省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省交通运输厅港口局(江苏沿江港口锚泊调度中心)、省地方海事局(省船舶检验局、省水上执法总队)、省交通运输厅航道局的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职能划入省交通运输厅;整合行政执法职能组建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机构规格为相当于副厅级,由省交通运输厅管理。
·撤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高速公路交通运输执法总队)、省交通运输厅运输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运政稽查总队、省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省地方海事局(省船舶检验局、省水上执法总队)。
·将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更名为省交通运输厅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将省交通运输厅港口局(江苏沿江港口锚泊调度中心)、省交通运输厅航道局整合更名为省交通运输厅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分别承担公路、港航公益服务职能。
·撤销省交通运输厅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局(省交通运输厅工程定额站)和建设管理办公室,将其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职能划入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执法等其他职能划入新设立的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回归行政机关后,综合考虑职责任务、工作对象等因素从严从紧核定行政编制,可通过简政放权、自然减员、内部调剂、控编减编等方式腾出来的行政编制解决;确有困难的,可多核销事业编制、置换核增少量行政编制。改革后,省级核销事业编制691名,置换核增行政编制465名。改革中出现人员超编或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要在2020年底前消化完成。
改革过程简述
江苏省级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均列入改革范围,共53家,包括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省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重点行业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行政执法机构等4大类。区市层面,常州在全市范围推开,无锡、南通、盐城在市本级试点,江阴、宜兴、启东、如皋、东台、滨海开展县级试点。试点地区完全、主要和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均纳入改革范围。
结合省市县三级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江苏省对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职能进行了系统梳理、逐项清理。行政职能由主管部门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审查,按照简政放权要求,能取消的取消、能转移的转移、能下放的下放。
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旨在进一步完善职能配置、优化组织结构、规范政府运行、提高行政效能,不断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江苏省改革主要有4个路径,包括统筹调整,将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由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调整为省政府直属机构,机构规格为正厅级,挂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牌子;整体并入,将4个副厅级事业单位、21个处级事业单位的行政职能划入主管部门,撤销原事业单位;部分归并,将10家事业单位的行政许可职能划入主管部门,原机构保留或更名,继续承担行政许可以外的其他职能;系统推进,部分行业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数量大、层级多,结合行业体制改革系统推进。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所属8家事业单位的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职能划入省交通厅机关;整合行政执法职能组建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公路、港口、航道等公益服务职能整合组建2个公益类事业单位,改变了交通运输系统长期以来由事业单位履行行政职能的管理方式。
其中,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等6家事业单位整合行政执法职能,组建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彻底改变了交通系统传统的管理方式,实现了行政职能由行政机构承担,执法职能由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公益服务职能由事业单位承担,强化了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
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必然涉及人员身份转变。此次改革总的原则是精简机构、提高效能,从严控制机构总额、严控人员编制总量。
改革方案明确,行政职能回归后,综合考虑职责任务、工作对象等因素,从严从紧核定行政编制,通过简政放权、自然减员、内部调剂、控编减编等方式解决。
确有困难的,可以多核销事业编制,置换核增少量行政编制,并按要求严格控制在行政编制的一定比例内。改革涉及调整在编人员岗位临时超编的,实行实名管理,退一减一。改革中出现人员超编或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须在2020年底前消化完成。改革中将平稳衔接人员身份和待遇,保障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调整在编人员岗位的,实行实名管理,退一减一。涉及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人员,将根据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有关规定过渡为公务员,或由主管部门妥善安置,重点加强公共服务、行政执法工作。
·坚持政事分开,明晰功能定位,进一步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逐步实现行政职能回归,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强化公益服务。
·坚持精简效能,严控政府机构总额和财政供养人员总量,能转职能的不转机构,确需转机构的综合设置。
·坚持依法行政,着力简政放权理清职能,实现职权法定,权责一致,规范运行,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坚持统筹兼顾,注重与政府机构改革、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行业体制改革、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等相衔接。及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协同推进、平稳过渡。
·全面清理行业职能
按照简政放权和建立政府权力清单制度的有关要求,对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进行职能清理,确属行政职能的逐项列明具体依据,汇总形成目录,由主管部门会同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审查,该取消的取消,该调整的调整、该下放的下放。试点期间,不再将新的行政职能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严格控制机构编制
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完成职能清理后,要单独建立机构编制台账,确认在编人员及人员身份,逐步核减事业编制,压缩编制规模。同一部门有多个职责相同相近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要进行整合。试点期间,不新设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不新增这类事业单位的编制,一般不审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分步推进改革
先行推进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主要行使行政许可、行政裁决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这类单位改革的前提是全面清理职能后机构定位清晰、编制管理规范。人员身份明确,对于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结合推行大部门制改革并入相关行政机构,确有工作需要可保留原来的牌子;确需单独设置的,原则上在中央和自治区规定的机构限额内统筹解决,具体设置形式、名称、排序等,根据本级政府的功能特点和实际需要确定。对于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职能清理后确需回归机关的行政职能总量不大,主管部门已有内设机构承担相近行政职能的,将行政职能划转至相关内设机构;需要回归的行政职能比较清晰完整,由事业单位独立行使,且主管部门没有内设机构承担相近行政职能的,可单独设置内设机构。对于剥离行政职能后保留的公益类事业单位,要加大整合力度、减少机构数量,严格规范机构名称,不得再使用“委、办、局”等称谓。
积极推进重点行业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水利等行业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数量大、层级多,要结合实际一并推进改革。对交通运输行业,要将事业单位承担的路政管理、道路运输管理、海事管理等职能中有关行政许可、行政裁决等行政职权划归主管部门。同时积极整合执法职能和执法力量,组建统一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要将事业单位承担的市政管理、房地产管理等职能中有关行政许可、行政裁决等行政职权划归主管部门。通过改革,基本做到行政职能由行政机构承担,执法职能由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公益服务职能由事业单位承担。
稳步推进承担行政执行等职能,主要行使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改革。要全面清理行政执法事业单位职能,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继续依法履职,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原则上予以撤销,确有需要保留的要尽快完善法律法规,纳入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统筹推进并与司法体制改革、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文化体制改革等相衔接。
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编制、财政、人事、党建等多个方面要完善政策措施,做好配套衔接,实现改革规范有序、平稳过渡。
·多渠道解决所需行政编制
对于明确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单设行政机构的,综合考虑职责任务、工作对象等因素从严从紧核定行政编制,原则上通过政府机构改革、简政放权、自然减员、内部调剂、控编减编等方式腾出来的行政编制解决。确有困难的,可按程序在总量内跨地区、跨部门调剂少量行政编制。仍然难以满足需要的,由各地各部门提出方案、按程序报批后,可多核销事业编制、置换核增少量行政编制,但要严格控制在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编制的一定比例内。严格控制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改革方案经批准后,明确撤销的事业单位要限期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核销事业编制。
·做好人员过渡安置
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职能或机构调整后,人员需要过渡为公务员的,根据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有关规定,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人员过渡登记实施方案,组织进行公务员登记工作。涉及调整在编人员岗位的,可继续保留其原有职级、工资、社保等待遇,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可继续保留原有身份,实行实名管理,退一减一。因改革出现的超编人员或超职数的领导干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消化。对未安置到行政机关的其他在编人员,由主管部门妥善安置,可重点加强公共服务、行政执法等工作,不得简单推向社会。
·落实相关财政政策
对于先行推进转行政的事业单位,改革后转为行政机构的,在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相应划转财务经费指标,无偿划转资产及未竣工基本建设项目,并按照国家有关行政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对于其他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其履行行政职能依法收取的费用以及通过向社会提供其他服务取得的收人,全部纳人财政预算管理,收支脱钩,各项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改革方向简述
宁夏的公路管理体制属垂直管理,高速公路运营、国省干线的路政管理和养护,都由宁夏公路管理局管理,人、财、物、党组织关系,一统到底。
2016年春节前中编办主任专门到宁夏公路管理局进行调研,重点调研事业单位改革。当时推测,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可能要在宁夏试点。
这次是宁夏公路经历的第六次改革,前面的改革多为简单的合并。公路局最早是交通厅下设的一个公路处,负责公路养护,那时是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没有行政审批许可这些职能。到1979年至1980年,公路处分成了原来的公路养护处和公路工程处,隶属于交通局,一个专门负责公路施工,一个专门负责公路养护。
1983年,两个处又整合到公路局,公路局是公路建、养、管为一体的单位。到1989年又“分家”了,分成公路局、公路管理局和公路工程局。公路工程局是施工单位,也是现在宁夏路桥公司的前身,此后逐步进行市场化改革,转企改制,现在是宁夏最大的路桥施工企业。原来的公路局演变成质监局、造价站、设计院,这都是从原来的公路处延伸出去的。
到了2006年4月,宁夏又进行了一次大的改革,把原来所有涉及到公路养护管理的四家单位,公路局、高管局、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总队、隧道管理处整合成现在的区公路管理局,为副厅级单位。按照行政区划,宁夏5个地级市设立了5个公路分局,作为公路管理局的派出机构,为正处级单位。区公路管理局主要负责全区国省干线、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运营,包括二级公路的收费。同时,把原来的4个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1个地方道路建设中心5家单位整合为宁夏交通厅的一个副厅级单位——公路建设管理局。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包括一部分农村的公路建设,主要是交通厅投资建设,由建设管理局负责实施,建设完成之后交给公路管理局运营管理。
宁夏公路局实行“一局两制”,所有负责养护路政的人员是事业编制,高速公路收费和原来国省干线收费的人员是合同制的社会聘用人员。
机构编制管理逐步创新,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积极探索建立新型事业机构编制管理体系,实现审批制与备案制相结合、编制保障与购买服务相结合、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
2016年,宁夏开始进行去行政化事业单位改革,此次去行政化改革是两步并一步走。2016年9月自治区编办和交通厅先后到广东、河南、重庆开展调研。到十九大前,这个方案已经报交通厅审批,但到发稿时还没有正式公布。按照原来自治区财政事权改革看,可能要将事权下放,区公路管理局涉及行政职能的行政审批和监督上收到交通厅的公路监管处,运政职能上收到运输处,可能撤销运管局,成立交通综合执法监督局,为正处级单位。那么,公路管理局可能称公路管理中心,与广东的事务中心、江苏的发展中心有所不同,该中心保留了公路管理局的副厅级。
截至发稿时,安徽省的改革方案还未发布,但是从各种渠道得知的一些改革内容来看,安徽与江苏的方案有一定的相似性。首先从总体上看,将公路、海事、运管、质监4个局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裁决等行政职能上收到交通运输厅,同时在厅里增设3个处室:1个公路处,1个海事处,1个行政审批处或招标处。
第二是成立交通综合执法局,把原来的路政、运政、海事的执法权,还有质量监督的执法权,全部划归综合执法局。安徽省公路管理局原来下设省高速公路路政支队,目前有30多个路政大队,总共有600多名执法人员,全部划归到综合执法局。综合执法局同江苏一样,为副厅级的参公事业单位。执法局的编制可能在40人左右,4个处室,领导职位是1正4副。安徽省比较特别,规定事业单位不单独设书记,局长书记为一人。
第三是撤销原来省公路管理局、海事、运管、招标办。公路管理局改革后,或称公路发展中心,省运管局可能将被撤掉,并入公路发展中心,招标办也将被撤销。
10月10日,合肥市作为安徽省的改革试点,有70个事业单位作为改革试点单位,其中涉及到市公路管理局、农村公路局、运管处、地方海事局4个单位的行政职能上交到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局内设相应的科室。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此次改革试点涉及4家单位:佛山市公路局、佛山市交通局地方公路管理总站、佛山市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和佛山市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站。
·职能调整
/将市公路局、市交通局地方公路总站承担的路政管理相关行政职能划归市交通运输局。
/整合交通运输相关公益服务职能,完善综合服务体系。将由市公路局、市交通局地方公路总站承担的路网养护等服务职能,以及由市交通运输局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公共交通综合运输服务、行业应急保障服务等公益服务职能进行整合。
/将市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承担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行政职能划归市交通运输局。
/将市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站承担的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监督和管理相关的行政职能划归市交通运输局。技术支持等公益服务职能继续由市交通运输造价站承担。
·机构调整
/市公路局、市交通局地方公路管理总站合并,组建市交通运输综合服务中心,为市交通运输局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保留正处级。
/市交通运输局增设路政管理科。
/将市公路局所属的九江战备渡口所等5个事业单位划归市交通运输局管理,并推进与市交通运输局所属事业单位资源整合、优化配置。
/市交通运输局增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科,撤销市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
/市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站更名为市交通运输工程造价服务中心。
·编制调整
/核减市公路局事业单位编制10名,核减市地方公路管理总站事业编制8名,核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编制12名。核定市交通运输综合服务中心事业编制数56名。
/核增市交通局正科级领导职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核定市交通运输综合服务中心主任1名,副主任3名,总工程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8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1名。
/收回市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事业编制20名,核增市交通运输行政编制13名。
/收回市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科级领导职数3名。核增市交通运输局正科级科级领导职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
·关于行政机构调整的审批问题
嘉兴市、绍兴市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方案已经省“两办”批复原则同意,省编办予以印发实施。改革试点中涉及的行政机构调整(包括新设、增挂牌子、更名等),应由试点市、县(市、区)编办严格按批复的方案实施。同时,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其中:设区市政府工作机构调整,由设区市编办报省编办审批;县(市、区)政府工作机构调整,由县(市、区)编办报设区市编办审批。涉及调整的政府工作机构“三定”规定,待中央编办验收通过后制定。
·关于置换的行政编制如何下达问题
试点市、县(市、区)编办可按照试点方案,直接下文明确涉改单位转行政所需的行政编制。具体可表述为“按照中央编办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置换核增行政编制的有关政策,拟核定行政编制若干名,待中央编办验收并正式下达后予以到位”。
·关于改革后仍保留的参公事业单位进人问题
省委组织部等4部门印发的《浙江省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中人员过渡安置的意见》(浙人社发〔2017〕56号)已经明确“原属参公事业单位的,其行政职能划转、回归后,如该事业单位剩余职能因整合到其他事业单位而撤销的,人员应安置到行政机构或其他参公事业单位;如该事业单位保留的,原则上继续实行参照管理,部分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转任到行政机构,或调剂安置到其他参公事业单位”。因此,改革后继续实行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应按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进入。
·关于交通运输行业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问题
交通运输行业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市、县(市、区)要结合《中央编办交通运输部关于地方交通运输行业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7〕193号)予以推进。
·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将相应行政处罚划转至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将货运经营许可等8项行政许可划归县交通局,由法制科(与行政审批服务科合署)承担。
/将道路客运站站级核定等行政确认划归县交通局,由运输安全科承担。
/将出租车承包费、风险保证金最高限额确定等其他行政权力划归县交通局,由运输安全科承担。
/机构保留,更名为县道路运输服务中心,承担道路运输管理领域的具体事务。
·县县乡公路管理所
/将公路养护质量和养护工作的监督检查相关职能划归县交通局,由建设管理科承担。
/机构撤销,县公路养护与应急保障统一调度、专业指导、技术保障等公益职能及实有人员划归县公路服务中心。
/设立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承担县交通系统的行政执法工作。
·县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将受委托的相应行政处罚划转至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机构保留,承担工程质量安全和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技术性具体事务工作。
·县公路管理局
/将相应行政处罚划转至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涉路施工活动许可等8项行政许可划归县交通局,由法制科(与行政审批服务科合署)承担。
/管理公路施工秩序等3项行政监督划归县交通局,由建设管理科承担。
/对公路造成损害的车辆进行调查处理等其他行政权力划归县交通局,由运输安全科承担。
/机构保留,更名为县公路服务中心,承担公路建设、路政管理等领域的具体事务。
通过职能清理,此次岳阳市市直纳入改革试点实施范围的事业单位共有91家,其中行政执法机构31家,其他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60家,交通运输行业涉改事业单位(15家)。
按照财政供养人员总量只减不增要求,市直60个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通过置换需核增行政编制111名,置换行政编制总数占市级行政编制总数的1.99%,未超过市级行政编制总数2%的限额。同时按3:2的比例置换,省编办共核减岳阳市市直财政补助事业编制166名。
此外,结合本次改革试点,岳阳市对市直事业单位的编制进行统一精简。整体并入行政机关的事业单位的编制全部精简收回;行政职能剥离后仍保留的事业单位以及合并重组的公益事业单位的编制,均按10%精简收回;未涉改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编制,均按5%精简收回。
对改革中出现的人员超编和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将制定逐步过渡消化的具体措施,在2020年底前消化完成。
·市公路局(含下属市107国道管理处、市区公路管理局、岳阳县公路管理局、平江县公路管理局、汨罗市公路管理局、华容县公路管理局、临湘市公路管理局、湘阴县公路管理局、君山区公路管理局、云溪区公路管理局)。将其承担的行政许可职能划入市交通运输局;将其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能划入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保留市公路局的公益职能,更名为市公路建设和养护中心,为市交通运输局所属正处级事业单位;保留市107国道管理处的公益职能,更名为市107国道养护中心,为市公路建设和养护中心所属副处级事业单位;保留市区公路管理局、岳阳县公路管理局、平江县公路管理局、汨罗市公路管理局、华容县公路管理局、临湘市公路管理局、湘阴县公路管理局、君山区公路管理局、云溪区公路管理局的公益职能,分别更名为市区公路建设和养护中心、岳阳县公路建设和养护中心、平江县公路建设和养护中心、汨罗市公路建设和养护中心、华容县公路建设和养护中心、临湘市公路建设和养护中心、湘阴县公路建设和养护中心、君山区公路建设和养护中心、云溪区公路建设和养护中心,均为市公路建设和养护中心所属正科级事业单位。
·市洞庭湖大桥管理局。将其承担的行政许可职能划入市交通运输局;将其承担的行政强制职能划入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保留其公益职能,更名为市洞庭湖大桥养护中心,为市交通运输局所属副处级事业单位。
·市交通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局。将其承担的行政监督职能划入市交通运输局;将其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能划入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保留其公益职能,更名为市交通质量和安全监督站,仍为市交通运输局所属副处级事业单位。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将其承担的行政许可职能划入市交通运输局,不再保留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同时将其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能与市公路局、市洞庭湖大桥管理局、市交通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局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能全部整合,组建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为市交通运输局所属副处级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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