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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编办、交通运输部关于地方交通运输行业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意见

时间:2024-07-28

中央编办、交通运输部关于地方交通运输行业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意见

一、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严格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19号)的精神推进改革,狠抓已出台改革政策的落实,确保改革取得实效。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要共同推进交通运输行业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改革试点,按照中央的改革精神督促指导,同时支持地方党委政府履行主体责任,保证落实文件精神不走样。

二、根据中办发〔2016〕19号文件精神,交通运输行业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要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在全面清理职能基础上,将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裁决等职责划归政府职能部门。通过改革,做到行政职能由行政机构承担,执法职能由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公益服务职能由事业单位承担,市场经营业务由企业承担。

三、改革试点地区交通运输行业所有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都要纳入改革实施范围。要将事业单位承担的路政管理、道路运输管理、港航海事管理等职能中有关行政许可、行政裁决等行政职权,划归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四、行政职能划归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后,要尽可能整合现有内设机构的职能,综合设置内设机构。确需单独设置内设机构的,要相应减少事业单位数量,确保增减相抵后同一级别的机构数量不增加,力争有所减少。

原则上不得设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的独立行政管理机构。省一级如设置为部门管理机构,要按中央规定纳入省级政府机构限额统一管理。市县两级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文件精神,不得设立部门管理机构。

五、要根据划转行政职能的工作量,结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职能整合,从严核增行政编制,并按要求相应核销财政补助事业编制。

六、要按照中办发〔2016〕19号文件精神,整合行政执法机构和职责,统筹执法力量,组建统一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推进行政执法机构综合设置。有关交通运输行业综合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由交通运输部、中央编办联合印发。

七、剥离行政职能后保留的公益服务职能,要实行优化组合,综合设置相应机构,确保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数量有所减少。整合后的公益类事业单位,要明确公益服务职能,不得承担行政职能,不得开展市场经营业务。要规范机构名称,不得再使用“委、办、局”等称谓,机构名称中不应包含“管理”字样。

八、交通运输行业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行政职能划归主管部门后,其存在的市场经营业务要逐步剥离,以企业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各地可结合实际,积极推进公路、航道等领域的管养分离、事企分开。

九、对率先开展试点工作的市县,省级机构编制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可先期研究省一级交通运输行业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做好改革衔接,在推进市县改革试点时,不得要求机构上下对口,同时妥善处理好经费拨付、项目管理等方面可能出现的问题。省及省以下各级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不得以会议、文件、领导讲话、项目经费、评比达标等形式,千预下级的机构设置和名称,直接或变相要求对口设立相关机构。违反规定的,要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追究责任。

十、要按照《中央编办关于开展地方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19号)要求,妥善做好人员安置工作。涉及调整在编人员岗位的,继续保留其原有职级、工资、社保等待遇。超编人员或超职数配备领导千部的,制定逐步过渡消化的具体措施,并在2020年年底前消化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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