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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企业破产重整的机制创新探析

时间:2024-04-24

李冬 张盼

摘 要:困境企业的涅槃重生需要破产重整制度的高效运行,重整制度的高效运行依赖于审判实务的探索与创新。为了解决困境企业破产重整“程序启动难”“营业价值维系难”“职工安置难”等问题,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多元化的制度创新推动新都公司的破产重整。新都公司的破产重整昭示着当前我国困境企业的破产重整应多回归传统制度的实务创新,尤须切实关注承债式收购的模式选择、供应商债权的妥善保护,以期推动困境企业营业价值的维系、重整溢价的实现。

关键词:困境企业 破产重整 困境企业 破产审判

一、案情概要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都公司”)是深圳市知名的上市酒店公司,其前身深圳新都有限公司是由中国银行信托咨询公司、(香港)建辉投资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于1990年3月8日发起设立,后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改组为股份公司。新都公司注册资本329402050元,注所地为深圳市春风路一号,经营范围:经营酒店及酒店附属的车辆服务、自有场地出租、康乐设施、停车场、在酒店内经营餐厅、美容美发等。1994年1月3日,新都公司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拥有员工272人,股东23010家,总股数32940万股。 参见:“*ST新都: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事宜的公告”,访问网址:http://stock.stockstar.com/notice/JC2015091800001343.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8月26日。2014年4月底,新都公司违规担保事件持续披露,具体见下表1:

多次违规担保加之国家宏观经济运行下行等客观原因,原本因酒店业务持续亏损就已风雨飘摇的新都公司最终陷入严重的财务危机。据2014年年报披露,新都公司资产总计人民币 430101892.83元,负债总计人民币611888349.95元,净资产为人民币 -181786457.12元,已严重资不抵债。2015年5月2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暂停新都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2015 年7 月24 日,新都公司的债权人长城(德阳)新兴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兴基金”)以新都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提出对新都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并要求通过重整程序清偿其债权。深圳中院经过审查,认为新都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规定的重整条件,于2015年9 月15 日作(2015)深中法破字第100 号民事裁定,依法裁定受理新兴基金对新都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并指定破产管理人介入重整事项。经新都公司申请,深圳中院于2015年11月26日批准新都公司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2015年11月27日,新都公司向深圳中院提交《深圳新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下称“重整计划草案”)。2015年12月14日,新都公司破产重整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组会议在新都公司七楼会议室召开,此次会议的主题是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分为财产担保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两个债权组分别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资人组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表决。经表决,债权人会议以担保债权组100%和普通债权组83.77%的高比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会议以99.78%的高表决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的方案。同日,新都公司向深圳中院提交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深圳中院于2015年12月15日,依法作出(2015)深中法破字第10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新都公司的重整计划,并终止其重整程序。

二、问题及说明

首先,启动重整程序时间紧迫。据新都公司2014年的年报披露,新都公司净资产为人民币 -181786457.12元,已严重资不抵债。如果新都公司无法在2015年内实现“净资产为正”“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利润为正”的两个目标,将会被终止上市,众多股东的股权价值将归零,债权人只能通过破产清算拍卖现有资产获得清偿,新都公司的员工将面临失业风险,24379户股民将面临股票价值持续下跌的重大风险。同时,由于新都公司本身经营不善,加之严重资不抵债,一旦股票终止上市,新都公司将面临更加嚴峻的外部经营环境,陷入亏损泥潭不能自拔。在如此内忧外患的情况下,新都公司将面临彻底沦为困境企业的风险。

其次,新都公司面临营业价值难以维持的难题。深圳中院受理新都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后,新都公司会被贴上破产的标签,而且该事实将会以公告方式公之于众。此种情形下新都公司继续营业将遭遇两方面的难题:其一,深圳中院裁定管理人全面接管新都公司的管理,在管理人对于酒店运行管理事项并不擅长的情况下,如何保证酒店日常运营是摆在深圳中院和管理人面前的一个难题;其二,新都公司破产重整受理后,如果供应商不能持续性供货,将导致新都公司的价值严重毁损并阻碍重整的顺利进行。在供应商债权无法清偿的情况下,如何确保供应商持续性的供货也是一个难题。

最后,职工权益保障问题。破产法清偿顺序体现了立法者对于职工债权的优先保护,职工权益保障也是公司破产重整中重点难题。 齐明著:《中国破产法原理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17年7月版,第201页。新都公司下设新都子公司、新都桑拿浴室、汽车美容等诸多子公司和分公司,拥有职工近300人。相比其他企业,虽然新都公司的职工数量不多,但是员工较为分散而且情绪较为激烈。面对如此情况,职工安置问题的妥善解决将为新都破产重整赢得宝贵的时间。在破产重整时间紧迫的情况下,制定何种职工安置方案将是对深圳中院和管理人的一次考验。

三、重整机制的创新

(一)高质高效推动破产重整

新都公司破产重整案从2015年9月15日立案到2015年12月28日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深圳中院仅耗时101天,创下全国市场主导条件下上市公司拯救的最快速度。 王东兴:《全国首个破产信息公开平台深圳诞生谁破产了,上深圳中院官网一查便知》,载《人民法院报》2016年02月15日,第04版。该案件顺利保住了272个就业岗位,实现债权清偿约7亿元,为2万余户股民保住股票价值,为深圳保留了一家主板上市公司。新都公司破产重整案高质高效的审结是建立在深圳中院创新审判方式的基础上。 深圳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上),访问网址:http://www.sohu.com/a/132431343[BF]_[BFQ]689962,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8月26日。

第一,创新立案方式,及时启动破产保护。破产重整的“启动难”使广大債权人利益得不到保护、破产法的公平清偿功能得不到发挥。 张艳丽:《破产重整制度有效运行的问题与出路》,载《法学杂志》2016年第6期。在新兴基金的破产重整申请后,深圳中院一方面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新都公司进行听证调查,力图为后续重组争取足够的时间,另一方面强化庭前指导,引导破产申请人完善申请材料,加快审批上报速度。最终深圳中院仅用48天时间就完成听证、调查和层报最高法院批准等事项,以最快速度受理该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为新都公司重整再生赢得了宝贵的时间契机。

第二,创新接管模式,维护企业运营价值。为保持新都公司的继续运营,深圳中院在指导管理人全面接管公司管理、信息披露等事务的同时,批准新都公司管理团队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负责酒店日常经营事务。管理人仅对日常运营实施决算管理,不干涉其具体业务。案件审理期间,新都公司实现盈利近200万元。

第三,创新员工安置模式,充分保障员工利益。在接管企业后,法院指导管理人第一时间完成员工分类工作,安排管理人的具体部门与公司管理层对接,从事物和财务两方面对其进行管理。为了尽快稳定公司职工的高涨情绪,管理人接管时就宣布对普通员工实施原岗、原薪、原聘措施。在拟订重整计划和确定重组方时,深圳中院更是将职工的利益放在优先考虑的位置,明确要求重组方为可能出现的员工失业安置缴纳专项保证金2000万元,确保员工权益不受损。

最后,创新公司主业调整方式,保障企业持续发展。在新都公司破产重组模式中,深圳中院并没有采用过去上市公司重整只关注债务重组、简单清壳的传统审理模式,而是更关注重整企业的后续经营,将后续的经营整合放到重整计划中,这获得了债权人和股东的双重认可。新都公司重整计划中直接明确要求后续重组方承诺维持新都公司持续经营;保证新都公司2016年和2017年净利润分别超过2亿元和3亿元,如果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低于上述承诺净利润的,由广州泓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睿投资”)以现金方式就未达到利润预测的部分对新都公司进行补偿;泓睿投资将协助新都公司加强在该类业务的人员配备,设立广告及互联网事业部,借助各方产业资源,开展酒店相关的计算机技术服务、网络游戏文化产业等相关产业;泓睿投资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分步实施资产注入方案,将其合法拥有的优质资产或者新都公司股东大会认可的其他优质资产,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许可后注入新都公司,进一步增强和提高新都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以期实现股票恢复上市。

(二)合作共赢的重组方案

1.重组投资人的确定。为确保既选好重组方又避免牵入不必要的利益纠葛,深圳中院坚持要求管理人以市场自由竞争模式,将重组方的遴选交由股东和公司在市场博弈中确定,引导潜在重组方以经济实力发言。最终,广州泓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主导的包括深圳泓睿天阗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华银汇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丰兴汇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在内的四家投资人组成的联合体脱颖而出,成为新都公司的重组方。联合体的方式在招投标交易中比较常见,联合体并非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主体,是一个临时的松散组织主体。联合体可以将具有不同法律组织结构的意向投资人整合为一个主体参与重组,并通过各意向投资人的协作减轻主导方的资金压力。 危机企业的投资之道:破产重整,公司清算与破产律师网:http://www.pclawyer.cn/pochanchongzheng/2016052343254.shtm,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4月22日。重组的主导方泓睿投资成立于 2015 年1月8日,注册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注册资本1500 万元,致力于互联网行业的投资管理服务,以“互联网变革力量”为理念,旨在为成长期的技术驱动型和商业模式创新型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 严翠:《*ST新都大股东让渡50%持股 泓睿投资接盘》,载《上海证券报》2015年11月28日,第2版。泓睿投资旗下有广东网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网发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森度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其中广东网金控股份有限公司开创的互联网交易型银行平台,通过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进行运营支撑,将银行由传统资金中介“脱媒”为金融信息中介,攻克了中小企业在银行融资贵、融资慢、融资难等问题。

2.大股东无偿让与股份。新都公司的困境主要源于大股东违规以新都公司名义进行对外担保,小股民利益长期遭受损害。深圳中院从公平性考量出发,明确提出大股东应当多承担责任。最终重整计划确定调整出资人权益时遵循大股东多让渡股份,其他股东不让渡股份的原则。截至2015年9月15日,新都公司资本公积100317985.98元。重整计划以新都公司现有总股本329402050股为基数,按照每10股转增3.04545721558199 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共计转增100317985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完毕后, 新都公司总股本将由329402050 股增加至4429720035 股。新都公司的大股东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明公司”)无偿让渡其现持有公司股份的50%计22775500股,无偿让渡其现持有公司股份对应的转增股份13872362 股,合计让渡36647862 股。 李映泉:《*ST新都重整方案出炉 拟转型互联网行业》,载《证券时报》2015年12月7日,第3版。

3.重组方有条件受让股份。重整投资人受让股权的条件包括:(1)按照评估净值57144.18万元购买新都公司大厦和酒店全部附属设备设施、新都公司位于深圳文锦花园的24套房屋、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按照不低于1.4亿元价格购买新都公司位于惠东县大岭镇惠州高尔夫俱乐部会所的房产;承诺将新都公司大厦和酒店全部附属设备设施、新都公司位于深圳文锦花园的24套房屋租赁给新都公司继续经营,租赁期限不少于三年,租金合计不超过200万元/月,保障新都公司重整后可以持续经营。(2)承诺承担前款所涉交易产权登记转让所需缴纳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税费。(3)承诺无条件承担和支付资金,用于补足资产出售收入不足以按照重整计划之规定清偿债务和提存预计债权的差额。(4)承诺以捐赠或者其他合法方式保证重整后的新都公司净资产为正。(5)根据新都公司经营和发展情况,为新都公司恢复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提供支持和帮助。未来新都公司业务转型需要与现有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承诺承担全部的职工安置费用。 参见《*ST新都:关于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公告》,访问网址:http://quotes.money.163.com/f10/ggmx[BF]_[BFQ]000033[BF]_[BFQ]2072858.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8月27日。

(三)强化供应商债权的保护

所谓供应商债权,是指在进入破产程序之前,為债务人的持续营业提供了必要的商品或者劳务服务从而取得的债权。例如新都公司破产了,破产前给酒店供应货物或服务的交易商的债权就是供应商债权。供应商债权一般为无担保的末位债权,其可能比例较低的清偿甚至无法获得清偿,但是供应商的持续性供货支持是企业继续营业的必备因素。这种债权如果不给予全额清偿,将无法得到对方持续交易的支持,由此将导致企业价值严重毁损并阻碍重整的顺利进行。因此,在新都公司破产重整中,获得融资和供应商的信用支持是企业走出重整程序,获得新生的关键因素。新都公司破产重整中,深圳中院明确提出对小供应商予以强化保护。明确有财产担保债权全额受偿,普通债权20万元以下全额受偿,超过20万元部分按比例受偿。目前清偿率已达60%,最终预计可达70%以上。

四、困境企业重整思路的探讨

(一)承债式收购的模式对比分析

1. 嘉粤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2012年12月12日,湛江中院作出[2012]湛中法民破字第3号—36号民事裁定,受理嘉粤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粤集团”)破产重整的申请,宣告其进入重整程序。 魏凯:《嘉粤:一个城市龙头的没落轨迹》,载《中国房地产业》2014年第7期。发迹于广东省湛江市的嘉粤集团主营业务主要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建筑工程施工、酒店管理与经营、生产销售建筑材料、融资担保等,因投入20亿元巨额投资君豪酒店项目且受限于商业地产资金回流较慢引发资金链断裂,加上企业管理混乱(各公司法人之间人格高度混同)等原因,最终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在湛江中院裁定嘉粤集团破产重整后,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广西索芙特集团先后有意向介入重整,但最终因各种原因而退出。2014年2月27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下称“信达公司”)与嘉粤集团签订《嘉粤集团项目重整合同》,出资36.65亿元对嘉粤集团进行重整,加上管理人回收的资金,嘉粤集团破产重整案总共可分配资金为38.2亿元,其中税收债权、职工债权100%受偿,抵押债权整体受偿率超过90%,普通债权人受偿率达20%。以36.65亿元承债式收购嘉粤集团的100%股权,信达公司或其关联方成为嘉粤集团全资母公司和债权人。2014年6月5日,湛江中院裁定批准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嘉粤集团重整计划草案》合法有效,嘉粤集团破产重整进入执行阶段。

2.承债式收购的模式对比。通过对比新都公司破产重整案和嘉粤集团破产重整案可以看出,两家都选取了承债式收购的重组模式。承债式收购一般是指在被收购企业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资产债务相当等情况时,收购方以承担被收购方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为条件,从而获得被收购方的企业控制权。在承债式收购中,重整方负责清偿债务人债务,并在清偿完毕后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同时,债务人的股东以零元或者较低价格转让债务人的全部股权或部分股权。对于重整方而言,承债式收购的优势在于重整方因承担债务所负利息成本能够转化为财务费用,采取税前列支的方式减轻了重整方的税务负担。新都公司和嘉粤集团破产重整案虽然都选择了承债式的重组模式,但是两者在具体操作方式上存在着差别。具体见下表2:

通过新都公司和嘉粤集团承债式收购的具体模式的对比,我们可以看出虽然重整方采取的破产重整方式不尽相同,但主要不外乎债务人债务的清偿和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具体到当下国有困境企业的出清方面,重整方案可以依据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出资人和重整方等各方利益的需求进行具体重整方式的设计。如出资人有意于转让全部资产,由重整方全面占有经营企业,则可参考嘉粤集团的承债式方案;如果出资人有意于使困境企业摆脱困境,重新焕发生机活力,则可以参考新都公司的承债式收购模式,让渡企业的部分股权。

(二)关键供应商制度

为了保证重整方案的顺利通过和企业的营业维持,在新都公司破产重整案件中,深圳中院对日常给酒店供应货物或服务的供应商给予了强化保护。深圳中院采取的这种强化保护措施与美国司法实践中的关键供应商制度具有相似性,在困境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我们可以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借鉴美国破产重组中的关键供应商制度,以此来强化供应商债权的保护,达到重整企业营业维持的目的。

1.关键供应商制度简述。关键供应商制度缘起于美国的企

业破产实践,所谓关键供应商是指供应买方销售所需的特定种类、必要的或不可替代性产品或服务的供应商。尽管《美国破产法典》并未明确授权法院对分配顺位安排予以修改,或对特定无担保债权人提前清偿,但许多破产法院却根据105(a)所保留的剩余“横平”权力,命令在第11章重整程序启动之初对特定无担保债权进行清偿。作为“首日清偿令”的常见部分,法院通常会要求债务人对关键供应商的申请前债权进行清偿。 [美]查尔斯·J.泰步 著 韩长印 何欢 王之洲译.《美国破产法新论》2017年版,第1185—1186页。供应商债权多为无担保债权,企业破产程序后,因其债权很可能无法获得清偿,供应商将不再为企业继续供货。如果无担保债权人能够获得关键供应商地位,则可以掌握两个方面的主动性:其一,若无担保债权人被法院裁定为“关键供应商”,且在债务人破产期间按原结算方式或双方商定的结算方式继续向后者供货,则相对于其他无担保债权人,该“关键供应商”将优先获得破产前债权的部分或全部清偿;其二,若债务人重组失败转而进入清算程序,“关键供应商”在债务人破产期间继续供货而产生的应收账款将被视为破产管理费用,与一般无担保债权相比,这类费用将获得优先清偿。 韩丹瑶:《“关键供应商”很关键》,载《中国海关》2012年第5期。关键供应商制度的确立有利于破产重整企业的营业维持,为后续重整的开展奠定基础。

2.我国关键供应商制度的引入。参考美国关键供应商制度的司法实践,我国企业破产重整中关键供应商身份的确立可以经过债务人申请和法院审核裁定两个环节。债务人申请环节:在破产重整程序开始后,破产企业可以向法院提出将一些供应商确定为关键供应商的请求,并申请法院授权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对这些供应商在破产前产生的债务进行清偿。法院裁定环节:受案法院根据破产企业的性质、特征以及重整的需要,例如债务人取得替代产品或服务的难度有多大、特定供应商的产品或服务对债务人继续运营的重要性有多大等,合理确定关键供应商名单。在关键供应商名单确立后,法院可酌情同意以债务人破产财产中的部分资金,专门用于清偿对“关键供应商”在破产前业已形成的债权。关键供应商地位确定之后,供应商企业必须根据协议在破产程序中继续向债务人提供货物或者劳务服务,交易的条件一般不能够低于破产前180 天内通常使用的交易条件。例如,如果破产前的交易条件是 90 天,破产后的交易条件一般不能够改变成 30 天或现金付款。

在困境企业破产重整中,受案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适当的采取供应商债权的强化措施甚至引入美国的关键供应商制度,以保证企业破产重整的顺利实现。供应商债权保护的强化措施可以产生双赢的效果:对于供应商而言,如果成为破产重整企业的“关键供应商”,供应商通过继续向破产企业供货的形式,可以提前回收对重整企业申请破产前产生的债权。同时,后续供货产生的应收账款即便最终无法按照交易条件获得清偿,在破产分配时也能提高清偿的顺位。对于重整企业而言,由于获得了供应商的信用支持,辅之以其他有效的融资安排,也更有可能成功走出重组,恢复正常运营。

破产重整作为破产预防性制度,理应作为挽救具有再生希望企业的圭臬而存在。新都公司破产重整案中,深圳中院在立案方式、接管模式、员工安置模式、重组方确定方式、债权清偿方式、股权调整模式和公司主业调整方式方面进行了创新,这七大创新方式对于当下困境企业破产重整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正如新都公司破产重整的主审法官所言:“在国家大力推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处置困境企业的大背景下,本案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合理运用破产重整程序挽救濒危企业起到了示范作用。”

参考文献:

[1](美)查尔斯·J.泰步著.韩长印,何欢,王之洲译.美国破产法新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

[2]齐明.中国破产法原理与适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

[3]张艳丽.破产重整制度有效运行的问题与出路[J].法学杂志,2016,37(06).

[4]魏凯.嘉粤:一个城市龙头的没落轨迹[J].中国房地产业,2014(07).

[5]韩丹瑶.“关键供应商”很关键[J].中国海关,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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