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28
黄从钢
(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四川成都 610213)
近年来,EPC总承包管理模式越来越受到国内建设者的青睐,部分水电开发企业对EPC模式的尝试包括柳洪、酉酬、坪头、亚让等中小型工程,国家电网公司在新疆阜康、辽宁清源等抽水蓄能电站进行了试点,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杨房沟水电站为国内首个采用EPC总承包模式建设的百万千瓦级大型工程项目。
大型水电工程项目一般建设周期长、地质和技术条件复杂,工程建设影响因素错综复杂,建设期风险识别、风险控制异常困难,EPC总承包管理模式更是增加了不确定的不确定性。
(1)国内现行法律法规尚不完备,同时具备大型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承包人屈指可数,选择范围十分有限。
(2)国内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尚不完备,承包人违约成本较低;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因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严重的“道德风险”,在质量终身制的框架下,项目建设决策风险大。
(3)国内大型水电工程EPC总承包尚无成功经验可借鉴,行业内EPC管理理念、管理手段相对保守,核心风险识别与分析定性多、定量少。
(1)行业内设计与施工长期分离,缺乏深度合作基础。
(2)承包人无法在招投标期间对大量地下工程、施工环境等开展详细的调查研究,不确定性因素多,风险巨大。
(3)业主通常采用固定总价方式招标,合同“开源”机会渺小。但是国内建筑市场依然属于买方市场,承包人迫于市场生存欲望难免存在先中标、后履约的心态参与投标,无形中增加了自身合同风险。
风险管理(riskmanagement)是在对项目建设及试运行进行风险界定的基础上,开展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价,从而选择和实施最佳风险控制,包括风险排查、风险监控以及风险沟通、应急预案等,希望以最小成本保障总目标最大限度实现的一系列管理及协调活动。
大型水电工程项目风险具有渐进性、突变性和可变性。向鹏成(2011年)通过对中铁沙特麦加轻轨项目风险管理案例分析认为,EPC项目风险辨识应该贯穿于项目决策、投标、实施、试运行、移交等项目管理全过程。西藏亚让水电站、木里河固增水电站都采用“一刀切”的方式将地质条件风险转嫁给承包人,实施过程中因隧道围岩类别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承包人遭受经济损失,项目工期延误。由此可见,合理的风险分担模型以及全面风险管理措施是项目成功的基石。
《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对我国当前工程总承包风险分担提出了建议,但该建议对发承包双方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合同双方可以根据风险辨识、风险分析成果,结合风险接受准则,在合同文件中对风险分担进行特别约定。
风险分担是指识别的风险因素转变为明确的合同某一方的责任或者双方共同承担的责任,该责任由风险可能性和风险损失共同作用。水电工程风险损失主要表现在工期延误、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名誉损失等。因此,合同任何一方都不愿意主动承担全部或者更多的风险。
风险分担具有相对性,风险的发生不一定以损失为结果。在EPC总承包模式下,合理的风险分担方案有利于激发主观能动性,增强组织内生动力,承包人可以提前制定风险管理策略,集中力量开展风险管控,加强风险沟通协调,增强对项目的整体把控,有机会赚取较DBB模式更丰厚的利润。
基于风险的基本理论基础与国外众多学者关于风险划分的原则,结合中国国情以及《合同法》公平基本原则,大型水电工程EPC总承包项目风险划分推荐适用如下“五项原则”:
(1)合同一方对某项风险管理能力强、效率高的,分担该项风险。
(2)合同一方对某项风险管理成本低、收益多的,分担该项风险。
(3)风险发生后,明显超出了合同一方的承受能力,由合同相对方分担该项风险。
(4)因合同一方明显过失(错)、恶意行为导致的风险,由过失(错)方分担该项风险。
(5)合同双方都无法控制的特定风险(不可抗力除外),由资金实力、控制能力强的一方分担该项风险。
2.3.1 承包人承担的风险
EPC模式下,业主通常对项目功能标准、技术特征提出要求,承包人掌握了设计、施工等主要管理资源,在固定总价合同框架下,承包人只有通过加强设计施工高度融合、加大设计优化、施工优化,在保障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努力加快进度,才能获取较好的预期利润。清华大学强茂山团队通过对杨房沟水电站实地访谈与调研认为(2019年),业主和承包人关于大部分合同风险分担的归属分歧相对较小,即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环保、成本、采购、分包风险倾向于由承包人承担。
2.3.2 业主承担的风险
依据上述“五项原则”及个别EPC总承包项目经验教训,倾向于由业主承担的主要风险有:
(1)工程建设需要的人工、机械、材料等采购价格涨价风险。
(2)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行政法规变化引起的风险。
(3)非承包人原因提高功能标准(含工程特性、技术、质量、安全等)或增加工作范围等风险。
(4)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征地移民、遗迹考古、文化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风险。
(5)因业主、监理工程师原因增加的费用或工期延误。近年来,有经验的发包人将“承包人在招投标阶段未发现的错误引起风险由承包人承担”纳入招标文件,将此类风险全部转移。事实上,国内大型发电企业集聚了大量专业技术及高级管理人员,项目管理水平普遍较高;其次,从建设项目获准到实施一般会经历数年的调查研究,业主对项目的理解和控制能力超过承包人,再有经验的承包人也不可能在招投标几个月时间内将工程及大量勘察设计资料研究透彻,若业主提供资料存在明显缺失、判断失误,且给承包人带来重大损失时,应由业主承担此类风险,这也符合FIDIC黄皮书推荐的“业主承担由业主行为导致的风险”的原则。
(6)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变化或可预见的重大地质条件变化。刘罗炳(2019)认为,地下物质条件复杂多样,具有不可争辩的不确定性,地质、水文、岩土只有在施工揭露后才能得到不断的证实。《水电工程危岩体工程地质勘察与防治规范》(2019年)规定:“水电工程危岩体工程地质勘察与防治设计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即技施阶段发生的地质条件变化风险不应由承包人承担。2019年发布的《绿翠皮书》支持在总承包合同中详细描述地下物质条件以及开挖与衬砌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方法,一旦发生“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重大变化,可以按照合同直接办理结算,弥补承包人损失;对于“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变化,依据合同约定履行变更、索赔程序。
2.3.3 发承包双方共同分担的风险
EPC模式下,若承包人承担过多风险,当风险损失足够大时,将导致承包人无力承担或合同中断甚至终止。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可以体现在具体合同条款中,也可以表现为设置一定数额的风险费。当风险损失较预期发生重大变化时,合同双方可依据风险监控情况动态调整风险划分方法。
(1)道路交通中断的风险。水电工程项目地处偏远山区,进场公路弯曲狭窄、高山陡峭,冬雨季期间塌方、泥石流凸显了道路保通的不确定性,一旦发生长时间道路中断,资源补给将被迫中断,承包人将无力承担。
(2)施工供电中断的风险。大型水电工程一般采用新建专用电网作为建设电源,山体滑塌、电网检修、冰冻雷击都将给电网造成毁灭性或持续性影响,施工现场将大面积持续停工,即使承包人自备柴油发电机提供电源也是巨额支出。此类风险应共同分担,可将一方分担的风险控制在风险影响的一定天数范围内。
(3)施工环境及社会关系协调风险。施工环境及社会关系协调在市政工程及线性工程建设管理中较为突出,水电工程项目因地缘文化、宗教文化、地方保护等因素造成协调难度大,协调成本高且表现为隐性。如拆迁安置、消防治安、参工参建、炸材供应等,此类风险包含了外界主、客观因素对工程的影响,其费用在概预算定额及企业利润取费中均无法体现。
(4)当局行政行为造成的工期延误或损失。因行政指令或者要求导致项目停工、成本高企,通常合同条款不能有效化解风险,且保险合同也将行政行为纳入了责任免除条款中。如2012年哈尔滨桥梁垮塌后,全国掀起治超治限风暴导致材料运输价格居高不下;2015年以来“环保风暴”导致承包人施工成本较合同增加等。
(5)人工费调差不足的风险。现行水电工程建设合同一般约定了人工费调差方法,核心指标由调差权重和指数组成。权重由承包人投标承诺或协商确定,调差指数主要有单一指数和综合指数两种计算方法。根据白鹤滩、乌东德、乌弄龙等大型工程数据分析,由于业主招标限价、高标准管理、频繁迎检、劳动力流失大等综合原因,导致合同约定的调差方法(指数)普遍不能弥补承包人风险损失。
(6)移交执行或管理的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风险。业主为提高管理效率,降低协调难度,在EPC招标时可能将其他承包人已经实施或尚未实施的项目全部移交给承包人执行、管理。若移交执行或管理的项目发生招投标期间无法预计的重大变化(风险损失大于投标计列的风险费或管理费),将为项目实施带来被动。
(7)造价体系不能覆盖的大额费用支出风险。大型水电工程项目多位于崇山峻岭,建设周期长,承包人为确保劳务人员通勤安全,需配置数十台大巴及专职司机,管理成本高达数千万,此类费用支出属概、预算定额不能覆盖的风险费用。
项目是为创造独特的产品、服务或成果而进行的临时性工作。大型水电工程项目因处在不同地域、流域,不同开发企业的不同文化更决定了每一个项目的一次性和独特性,风险分担没有标准的划分尺度和划分方法,业主的管理水平、彼此的信任程度、承包人的道德水平及综合实力等都是直接影响和决定风险分担的关键因素,适合发承包双方,有利于工程顺利实施的,社会交易成本最优的方案才是最好的风险分担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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