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28
戴常军
(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四川成都 610000)
现今法律框架下招标人如何应对投诉
戴常军
(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四川成都 610000)
正确认识招标过程中投诉问题所涵盖的范围,正确区分有效投诉和无效投诉,并对投诉中的实体法律关系剔除不符合要求的无效投诉,保障招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有效投诉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并从法律的角度分析解决,保证招投标过程正常运行。
招标人; 应对投诉; 处理方案
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买卖、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愿意成为卖方者提出自己的条件,采购方选择条件最优者成为卖方的一种交易方式。在这种交易方式的过程中,买卖双方在博弈中达到成交的效果,而在博弈的过程中,利益的冲突在所难免,对国家《招标投标法》提出的“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每一个市场的个体,均有不同的理解。“投诉处理”就成了现今招投标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就现今运行的法律法规的理解,应从广义的方面分析,投诉是基于投标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认为自己在招投标过程中权益受到非法侵害,而向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起解决的一种方式。在这个广义的理解中,遵循了《招标投标法》及《政府采购法》的立法观点。即投诉的主体包括投标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而诉求的对象包括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这种广义的理解下,投诉双方的主体包括了招投标过程中所有的直接利益方,这将有助于在招标过程中对一切有关投诉的相关问题的处理,并且可以为招标人最终如果要应对投标人的民事或行政诉讼做好了良好的准备。
正确区分有效投诉和无效投诉是招标代理机构处理好投诉问题的前提。
认为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投标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对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的诉求可能是五花八门的,但招标投标过程是在法律意义上的一个严格的程序性的行为,这就要求投诉也要遵循一定的规则,实际上,在现今的社会主义法治环境下,也只有符合程序的投诉才能得到最终的解决。也就是说,针对程序性的要求及实体的要求,处理投诉应首先区分有效投诉和无效投诉。或者说在一定程度上认定该投诉是否是无效投诉,是招标代理机构处理投诉问题的首要任务。
在现今中国的招投标法律框架中,国家发改委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对此问题有明确的规定,总结如下。
2.1 投诉的受理机构
在广义的投诉机制下,投标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除了对招标代理机构及招标人提出投诉外。一个最主要的方式就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认定这类投诉的有效性首先就是一个对其正确的投诉的受理机构的认定问题。
《招标投标法》没有规定招投标活动中投诉的具体受理机构,只规定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那么,如何确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呢?依据2004年8月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各级发展改革、建设、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通信、电子)等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规定处理。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另外,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但其他机构已经受理的除外;对于国有金融机构的投诉,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投标人可向国有金融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以及国家有关部门投诉。
因此,对于招投标活动中的针对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其受理的管辖是依据不同的行业来确定的。这就要求招标人,对投标人等利益主体提出的不同内容,不同方向的诉求予以认定,并且对对象不正确的投诉,有相应的认识,以便促使招投标程序良好运行。
2.2 投诉的期间(正常情况下受理的期限)
《招标投标法》中并没有规定投诉人的投诉期间,而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中规定,对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投诉,规定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投标人进行有效投诉的期间。投标人如果超过这个期间进行投诉,应该说已经超出了正常招投标过程中的投诉期限,均为无效投诉。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均可不予受理。
2.3 投诉的受理程序和形式上的要求
(1)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主张;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2)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3)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4)投诉人可以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行政监督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5)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①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②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①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②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③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④超过投诉时效的;⑤已经做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⑥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投标人也可在评标结果公示期内先向招标机构提出书面异议意见,招标机构收到投标人书面异议意见后,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前给予书面或口头答复。如投标人未得到招标机构的答复或对答复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在网上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出质疑。
招标人应对有效投诉的方案见表1。
表1 招标人应对有效投诉的方案
有效投诉是指投标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投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指出了本次招标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损害了投诉人的利益。有效投诉的直接后果将导致本次招标中止甚至无效,这将给整个招标项目造成巨大的损失。作为招标人针对此项问题,招标人提供服务的宗旨应是“最大限度的避免有效投诉的发生”。要避免有效投诉的发生,先要了解可能引起有效投诉的行为的分类。依据有效投诉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从法律的角度分析,这些行为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能引起缔约过失责任的有效投诉,另外一类是可能引起不正当竞争行为责任的有效投诉。
随着广大投标人及利益相关人维权意识的加强,“投诉处理”已经成为招标投标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招标人不应该把“投诉”视为洪水猛兽而深恶痛绝,应积极面对,妥善处理,使其成为保证招投标过程正常运行的一个手段。
TU7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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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稿日期]2016-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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