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28
俞虹帆,施志源
(福建师范大学 法学院,福州 350117)
21世纪以来,随着全球气候变暖的现象越发严峻,海洋碳汇(以下简称蓝碳)作用日益凸显。根据2021年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第六次气候变化评估报告可知:1850—1900年以来,全球地表平均温度已上升约1 ℃;从未来20年的平均温度变化来看,全球温升预计将达到或超过1.5 ℃[1]。要将气候变暖限制在可控范围内,需要限制二氧化碳的排放。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不仅需要减排,更需要积极“增汇”。海洋作为全球最大的二氧化碳吸收汇,具有巨大的开发潜力[2]。我国拥有1.8 万km海岸线、300 万km2海洋国土面积,是世界上少数几个同时拥有红树林、海草床、盐沼这三大蓝碳生态系统的国家之一;滨海湿地面积约为670 万hm2,蕴涵丰富的海岸带碳汇,其中红树林面积约为2.5 万hm2,分布于浙江以南的海域[3]。作为地球上碳含量最高的生态系统之一,红树林在沿海地区的生物地球化学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具有极高的温室气体减排价值[4]。
参考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等的研究,可知蓝碳是指通过海水的溶解度以及红树林、盐沼、海草床、渔业资源、微生物等海洋生态系统的生物泵(含碳酸盐泵),吸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并将其固定和储存的过程、活动和机制[5]。虽然沿海红树林仅占全球热带森林面积的0.7%,但储碳量可高达20 PgC(CO2的计量单位,根据IPCC的科学基础报告,1 PgC=3.667 GtCO2),相当于目前全球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的2.5倍[4]。
红树林碳汇属于滨海湿地蓝碳的一种。为了解红树林碳汇的基本内涵和发展全貌,本文将视角扩展到滨海湿地蓝碳以及蓝碳领域,并围绕具有规范引领作用的国内外相关政策文件、技术支撑作用的标准体系,以及国内外典型的红树林碳汇交易案例进行分析。
1.2.1国内外红树林碳汇相关政策文件
不少沿海国家逐渐认识到了蓝碳的发展潜力和价值,出台相关的政策和法律进行引领和规制。印度尼西亚作为沿海和海洋生态系统资源最丰厚的国家,是蓝碳生态系统领域的全球先行者。目前,红树林已被印度尼西亚纳入国家发展平台,命名为低碳发展倡议(LCDI)。该倡议通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活动来促进经济和社会增长的可持续性。澳大利亚拥有仅次于印度尼西亚的红树林覆盖率,已将蓝碳生态系统纳入其国家温室气体清单,并继续在其自愿碳市场中完善其温室气体清单和碳信用方法学。同时,这两个国家已经根据《巴黎协定》将蓝碳纳入温室气体清单的国家自主贡献中[6]。
近年来,我国也愈发重视蓝碳的作用,先后发起“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蓝碳计划’倡议”和“全球蓝碳十年倡议”,并不断出台一系列相关政策文件以引导蓝碳的发展,在加强蓝碳开发利用程度、开展海洋生态系统碳汇试点、开展蓝碳生态系统监测,以及探索标准规范与碳汇研究等方面取得了明显进展。2017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探索建立蓝碳标准体系及交易机制”;2020年8月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了《红树林保护修复专项行动计划(2020—2025年)》,提出在种植红树林的同时也要推进碳汇项目的开发;2021年10月,国务院出台《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提出“研究制定碳汇项目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规则”,凸显我国在开展蓝碳交易上的宏图愿景;2023年9月,生态环境部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其中明确规定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基本管理要求,明确了各市场参与主体的权利和责任。
1.2.2国内外红树林碳汇相关标准机制
目前,国际上蓝碳领域的标准或方法学主要包括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碳储量调查与监测和碳交易方法学等,相较于盐沼和海草床生态系统,针对红树林碳汇的方法学更多[7]。清洁发展机制(CDM)和碳排放认证标准(VCS)机制作为开展蓝碳项目的两大市场机制,在CDM下,有《在湿地上开展的小规模造林和再造林项目活动》和《退化红树林生境的造林和再造林》两个方法学,指引有关红树林生态修复的碳汇项目顺利开展;在VCS机制下,开发了《REDD+方法框架》《潮汐湿地和海草恢复的方法学》《滨海湿地构建的方法学》等涉及红树林生态系统的方法学,而泥炭地的方法学也具备使用于红树林和盐沼泥炭地碳汇项目开发的可能性[8]。
近年来,我国大力支持海洋碳汇科学研究和标准制定。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交易机制下的《碳汇造林项目方法学》,是目前指导国内碳市场林业碳汇项目开发与交易的指导性方法学。2022年9月26日,自然资源部发布了《海洋碳汇核算方法》(HY/T 0349—2022),这是我国首个综合性海洋碳汇核算标准,为海洋碳汇核算具体实践提供样本指引;另外,还有《养殖大型藻类和双壳贝类碳汇计量方法 碳储量变化法》(HY/T 0305—2021)行业标准,以及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红树林、盐沼、海草床等蓝碳生态系统的碳储量调查评估、碳汇计量监测技术规程。除了中央层面发布的行业标准,各沿海地方层面也在不断实践,探索形成相关标准。例如:海南省生态环境厅通过的《海南红树林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方法学》;福建省出台的《福建省修复红树林碳汇项目方法学》;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广东省红树林碳普惠方法学(2023年版)》;厦门产权交易中心委托厦门大学开发的《红树林造林碳汇项目方法学》;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的《红树林保护项目碳汇方法学(试行)》。以上有关红树林碳汇的标准体系能够指导红树林碳汇量调查、测量和核算等具体工作的开展,为我国红树林碳汇交易的开展提供了技术支撑。
1.2.3国内外红树林碳汇交易现状
随着《京都议定书》提出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和联合履行机制(Joint Implementation,JI),以及《巴黎协定》提出自愿碳市场交易体系等碳汇交易机制后,碳汇市场在全球范围内逐渐发展起来。根据世界银行2022年旗舰报告《碳定价机制发展现状与未来趋势》[9]可知,碳信用市场增长了48%,生态碳汇在碳信用市场中的作用正逐渐凸显;2021年林业碳汇项目和土地利用变化项目所产生的碳信用增长了159%,占全年碳信用总核发量的三分之一,让可再生能源项目不再一家独大;涉及生态碳汇项目的碳信用组合拍卖也出现在全球碳信用市场上,为红树林碳汇项目提供了可发展空间。截至2021年年底,国际碳信用机制约有十余项蓝碳项目(均为红树林项目),项目内容主要涉及红树林的保护修复,或者在退化的红树林区域新增种植[8]。
近几年,我国持续开展碳交易市场建设。在实践层面,国内沿海地区积极开展蓝碳交易,主要围绕:一是建立碳汇交易平台,集聚碳汇交易项目的相关信息,为碳汇交易主体提供交易便利。例如:2021年,厦门产权交易中心设立海洋碳汇交易服务平台,成功开展泉州洛阳江红树林碳汇项目和连江县海水养殖渔业碳汇项目的交易;2022年,海南省获批成立海南国际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拟开展蓝碳交易的试点。二是在各地开展红树林碳汇试点交易工作。从2019年开始,自然资源部第三海洋研究所与广东湛江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合作启动红树林碳汇项目开发工作,预计在2015年至2055年间可产生16万t二氧化碳减排量,该项目签发的首笔碳汇已被北京市企业家环保基金会购买。截至2023年10月4日,我国各地区推动红树林碳汇具体交易情况如表1所示。三是采用碳金融创新方式为蓝碳项目提供动力。2021年以来,我国沿海地区的多个金融机构为蓝碳项目提供融资,如兴业银行青岛分行以湿地碳汇为质押,向有关企业发放贷款。
表1 我国各地已落地的红树林碳汇交易项目
1.2.4红树林碳汇的发展环境
尽管蓝碳交易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但红树林碳汇对于减缓气候变化的重要作用已经形成了广泛共识,IPCC将红树林蓝碳生态系统纳入《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足以证明红树林碳汇在气候变化中的重要性。相比于盐沼、海草床等其他海洋生态系统,红树林碳汇项目可采用的方法学数量更多,这为红树林碳汇交易提供了技术支撑,也为红树林碳汇交易提供了有力保障。此外,国内外正逐渐意识到对红树林生态系统进行保护和修复的重要性,针对红树林保护修复出台了相应法律法规。红树林的保护修复以及新增种植举措,能为后续开展红树林碳汇交易的过程提供产量支持。
目前,红树林碳汇交易仍然是政府主导进行推动,市场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将红树林碳汇纳入碳市场进行交易,不仅能够使社会资本最大程度参与碳交易从而激发碳市场活力,更能促进我国海岸线生态系统的生态价值变现。为推动红树林碳汇市场的建构,本文运用SWOT分析方法对红树林碳汇交易市场发展进行综合判断。SWOT分析是对分析对象的优势(strength)、劣势(weakness)、面临的机遇(opportunity)和挑战(threat)进行综合判断的一种方式。
2.1.1红树林碳汇的高效固碳效率
作为地球上碳含量最高的生态系统之一,红树林在沿海地区的生物地球化学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全球红树林平均碳储存约占热带海洋碳储存总量的17%,是全球热带海洋生态系统中最多的[10]。在各类蓝碳生态系统中,红树林碳汇的固碳效率较高。全球地表上的红树林每年沉积物碳埋藏速率约为38.3 TgC/a(Tg=106t,C在此处指CO2,“a-1”为“/年”),这一数据远大于盐沼湿地的 12.6 TgC/a[11]。故红树林被认为是固碳最有效的海岸带蓝碳生态系统[12],可作为我国发展蓝碳交易的突破口。
2.1.2红树林碳汇的发展背景较为成熟
从国际发展背景看,截至2021年,国际上蓝碳项目市场存量基本都为红树林碳汇项目,红树林碳汇项目的开展程度较其他蓝碳项目更加成熟。从国内发展看,已经落地多项红树林碳汇交易实践案例,为之后我国的红树林碳汇交易市场化进程提供了试点范例。在红树林碳汇核算方法研究方面,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2022年9月26日发布了《海洋碳汇核算方法》(HY/T 0349—2022),明确了红树林、盐沼、海草床等海洋生态系统的碳汇核算方法。该方法学在解决红树林碳汇的量化问题方面提供了国家标准,填补了我国蓝碳领域核算方法的空白。另外,地方层面也编制出了不少关于红树林碳汇项目的方法学,为红树林碳汇开发项目提供了技术保障。
2.1.3林业碳汇交易的可依托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中并未对蓝碳的权利属性进行明确规定,这导致蓝碳的产权权属在实践中并不明晰。而在我国各类蓝碳生态系统中,大多都属于公法管辖的海域、滩涂湿地,难以进行私法意义上的市场化流通。林业碳汇交易的成功实践具有借鉴意义。红树林碳汇交易可以参照林业碳汇交易的成功实践,将新增的碳汇减排量作为权利客体进行市场化流通,通过国家或者集体放活使用权和经营权,吸引社会资本进行红树林的新增种植或者保护修复,不断提升红树林碳汇交易的市场化程度。
2.2.1相关政策法律不完善
其一,是在产权理论方面,包括红树林碳汇权在内的蓝碳碳汇权权属不明,所有权主体无法确定,红树林碳汇所有权的流转过程容易产生财产利益争议。其二,是交易规则不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虽然规定了海域资源使用权和所有权制度,但却没有清晰界定蓝碳交易活动中的利益关系。故蓝碳交易的过程中存在碳汇权属不明、交易双方权利义务不清、财产利益争议解决于法无据等问题。2023年9月15日,生态环境部公布《温室气体资源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13],尽管其中明确规定了温室气体资源减排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基本管理要求,以及各市场参与主体的权利和责任,但《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偏向于政府对交易市场的管理,而针对平等交易主体的制度有所欠缺。其三,是缺乏涉及红树林碳汇保护的相应规定。我国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中对“海岸带”“滨海湿地”“滩涂”“红树林”等碳汇载体的损害赔偿作出了相关规定,而赔偿范围未明确包括碳汇损失量。
2.2.2碳金融市场发展动力不足
碳金融市场泛指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有关的各种金融活动和相关金融制度安排[14]。我国与蓝碳相关的金融创新处于起步阶段,主要包括蓝碳交易、蓝碳质押贷款、蓝碳基金等。碳金融产品的创新多产生于试点碳市场,但都还处于示范阶段,没有形成标准化的交易体系[15]。蓝碳交易市场的快速发展离不开金融市场的相辅相成。金融产品能够赋予市场发展的活力和提高市场流动性,降低市场交易给普通受众带来的交易风险。目前,我国碳市场金融化的程度总体偏低,国内试点碳市场和全国碳市场均以现货交易为主,还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碳金融体系。碳金融市场发展不足的原因,主要是因为碳交易市场规模和成熟度有限。金融创新的商业风险较大,导致控排企业参与碳交易的主动性不足;碳金融市场难以形成稳定明确的市场预期,导致金融机构参与碳金融开发的积极性不够。
2.3.1“双碳”目标驱动红树林碳汇交易发展
随着全球气候态势的严峻,各国开始重视温室气体减排,以及碳汇、清洁能源等方面的问题。2020年9月22日,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上,我国向全世界庄严承诺“二氧化碳排放量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为达到双碳目标,利用我国作为海洋大国所蕴含的蓝碳潜力,应当抢占海洋碳汇制高点,探索海水养殖增汇、滨海湿地和红树林增汇、海洋微生物增汇等试点工程,提高海洋固碳增汇能力。同时,根据我国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要求,增加的碳汇量应当尽可能通过碳汇交易,进行市场化流通以实现生态产品价值。
2.3.2碳交易市场为碳汇交易提供市场机遇
我国碳交易市场主要分为强制市场和自愿市场两类,强制市场以碳配额作为交易标的。目前,我国的强制市场只覆盖了火电企业,碳配额以免费分配为主;自愿市场作为强制市场的补充,以CCER作为交易标的,通过强制市场交易CCER进行碳排放的抵消,但是CCER在强制市场的抵消占比也受到一定限制。为达到2030年前碳达峰的目标,碳配额市场将适时引入有偿分配并不断提高比例,随后再逐渐降低分配的排放配额总量,引入减排企业并允许采用CCER进行交易,达到动态平衡。
自我国碳交易市场成立以来,与同期欧盟碳价格和碳减排的边际成本相比差距明显,由此可以预料我国的碳价水平将在未来时间内不断上涨[16],CCER机制的活跃性也将不断增加。此外,虽然CCER机制由于项目认定不够规范、价格波动较大等原因,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7年暂停受理新项目,但2023年9月15日,生态环境部公布《管理办法》,这一举措表明CCER机制已重启[13]。按照我国火电行业碳排放配额所需的可抵消比例测算,我国CCER市场存量规模远远不足。CCER市场总体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CCER的交易体量和经济价值前景可观。目前,生态环境部正计划进行新项目方法学的遴选发布,待红树林碳汇方法学发布后,减排企业的参与活跃度和控排企业选择CCER抵消碳配额的意愿也会不断提高,从而激发市场主体开发红树林碳汇项目的积极性,并通过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进行流通,从而推进红树林碳汇项目交易实现市场化的过程。
2.3.3保护修复工作为碳汇交易提供产量基础
在世界自然保护大纲中,湿地与森林、海洋一起被称为地球三大生态系统,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滨海湿地属于湿地类型的一种,红树林大部分分布于此。近年来,我国逐渐重视湿地的生态功能,并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湿地保护和管理。2018年7月1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 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提出要严控新增围填海造地,加强滨海湿地的保护和修复;2020年8月,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红树林保护修复专项行动计划(2020—2025年)》,明确对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现有红树林实施全面保护;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作为首部专门保护湿地的法律正式出台,标志着我国湿地保护正式走向法制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三十四条明确了红树林湿地管理和保护的具体措施,指出要组织政府部门编制红树林湿地保护专项规划,严禁破坏和占用红树林湿地的行为。
另外,我国沿海各省份滨海湿地生态修复工程的实施,也极大地修复了海岸带的生态环境。红树林生长的外部环境得到了保障,红树林面积得到快速恢复,为红树林碳汇交易提供了良好的交易基础。
2.4.1交易价格波动影响市场预期
红树林碳汇交易项目具有一定的自然风险和交易风险。我国当前对于风险识别机制还不够成熟,交易项目容易受到风险冲击而导致价格波动。1)由于红树林大多种植于近海湿地处,会有遭受极端天气、自然灾害带来的生态系统风险,可造成市场难以对红树林遭受自然灾害受损进行合理预期。2)红树林碳储存机制不稳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发布的首份海洋世界遗产地蓝碳生态系统全球科学评估报告指出,红树林储存的二氧化碳会因受到破坏而重新释放到大气中[17];研究[18]统计,虽然红树林面积仅占热带森林的0.7%,但其碳排放仍占全球森林砍伐碳排放量的10%左右;红树林生态系统的碳储存机制不稳定,受到破坏之后,容易释放出已固定的二氧化碳而成为碳源。可见,针对红树林的保护措施十分关键。3)红树林碳汇项目自身管理经验不足造成的运营风险,以及红树林种植林周围居民和社区受到商业影响而引起的社会环境风险[19]。风险的存在会导致红树林碳汇项目投资者难以获得明确的市场预期,从而导致降低市场参与的积极性和活跃度。
2.4.2市场主体参与积极性不足
由表1可知,目前,全国范围内已经完成的红树林碳汇交易项目均是在政府的推动下,由政府与节能企业或者集体签订协议完成碳汇的购买。实践中,开展红树林碳汇交易项目存在一定的地域限制,只能以部分开展红树林保护修复工作的沿海城市为基点。红树林碳汇项目的开发具有一定风险,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害具有不确定性;目前,红树林碳汇交易开展局限于部分沿海城市,这就削弱了市场主体开发红树林碳汇项目的积极性。此外,红树林碳汇交易的开展缺乏全国统一的交易平台,导致市场主体存在信息桎梏,缺乏判断红树林碳汇市场价值的标准,市场主体参与交易的积极性不足。
通过以上红树林碳汇交易市场化的SWOT分析可知,红树林碳汇在我国实现“双碳目标”的过程中能够发挥巨大潜力,我国也针对沿海各省份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红树林保护修复的政策文件。基于此,本文提出红树林碳汇交易市场化路径构建策略。
3.1.1红树林碳汇交易市场化的构成要素
在红树林碳汇交易市场化的过程中,交易主体和客体是最为重要的构成要素:1)交易主体主要包括红树林碳汇的需求方和供给方。供给方是项目投资者,主要需求方为企业。有的企业因树立自身形象,会自愿购入碳汇交易项目进行减排,更多的则是因国家强制减排而购入碳汇项目作为核证减排量。2)交易客体需进一步明确。并非为原有红树林天然产生的碳汇,而是为通过红树林修复或种植所新增的碳汇量。另外,交易的顺利开展也需要第三方主体介入。有关政府部门需对交易过程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管;也需要相关机构提供碳汇交易平台,进行红树林碳汇量核算,以及进行碳汇量变更登记等。
3.1.2从点到面推进碳汇交易市场化进程
目前,我国落地的红树林碳汇交易案例大多通过协议或者拍卖进行出让,交易双方达成合意即可完成转让。故交易的流通性不强,购入红树林碳汇的买方一般为红树林碳汇项目的本地企业或者个人,红树林交易态势呈现点性特点。而《管理办法》的出台,将为红树林碳汇交易的市场化提供具体指引。核证减排量交易市场的构成要素包括交易主体、政府监督管理部门以及通过认证的第三方机构等。交易可以采用协议转让、单项竞价、挂牌点选及其他方式。其中,碳汇项目涉及到的方法学不再由各方法学开发者申请备案,而是由生态环境部统一征集遴选后发布;也不再通过备案形式确定多家交易机构分散交易,而是组建全国统一交易机构开展集中交易。这为开展红树林碳汇交易市场化提供了统一的方法学和交易平台,可推进红树林碳汇交易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流通。故红树林碳汇交易开展前期,可通过交易主体之间进行协议转让或单项竞价等方式推进,待生态环境部审核发布有关红树林的CCER方法学后,再通过全国统一的交易平台进行市场化流通,实现从点到面的跨越。
3.2.1厘清交易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在实践中,红树林碳汇交易项目正在各地积极展开,但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则对交易过程进行指引。《管理办法》虽然对减排量交易的主体、方式和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但其立法目的更偏向对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因此,有必要从平等交易主体的视角,对红树林碳汇交易中涉及到的法律构成要素进行具体规定。其一,设计定价规则,采用现有的红树林碳汇核算方法学计算红树林碳汇实物量后,再确定合理的出让价格。红树林碳汇可借鉴林业碳汇主要定价方法,如造林成本法、市场价格法、碳税率法、影子价格法以及期权定价法等[20]。其二,明确交易方式。目前,生态环境部已经完成全国统一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的初步验收[21],待我国建立起全国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后,可通过该系统进行全国范围内的交易。交易方式可采用协议转让、单项竞价、挂牌点选及其它符合规定的交易方式。其三,明确交易过程中的法律责任承担。交易双方为平等市场主体,故法律责任分为传统民事责任和生态环境责任两方面。传统民事责任是指交易主体未能按约定履行法律义务,或是侵犯到他人权益所应当承担的继续履行、赔偿损失和消除危害等责任;而红树林生态系统具有较高的生态价值,在开展红树林碳汇交易的过程中,应当注重对红树林的保护和修复,若对红树林生态系统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生态修复或者损害赔偿责任。另外,还需要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健全红树林生态保护制度,使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相得益彰。《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已提出“国家建立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但对保护对象、义务主体和具体方式未作规定。应当对其进行细化解释,将可以依据相关方法学进行测量核算的碳汇种类纳入生态保护补偿范围;同时也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中增补完善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3.2.2建立统一的蓝碳标准体系
为了指导红树林碳汇交易的顺利开展,我国蓝碳标准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通过对蓝碳相关标准的梳理可知:《海洋碳汇核算方法》(HY/T 0349—2022)规定了海洋碳汇核算工作的流程、内容、方法、技术等要求,提供了一套完整用于核算我国海洋碳汇能力的实施方案;2023年5月,自然资源部印发实施6项蓝碳系列技术规程,对红树林、滨海盐沼、海草床三类蓝碳生态系统碳储量调查评估、碳汇计量监测的方法和技术要求作出规范[22]。以上方法、规范为我国蓝碳碳储量调查评估、碳汇计量监测等提供了技术支撑,但是仍不足以构建完整的蓝碳标准体系。蓝碳标准体系需要具有明确的标准体例和重要术语,我国蓝碳标准体系应当包括基础通用(O)、碳储量调查(A)、碳通量监测(B)、碳储量和碳通量评估与报告(C)、减缓措施(D)、适应措施(E)等6个子体系,将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的相关标准一并纳入[7]。根据参考文献[7]可知,其中:“0”体系,主要包括蓝碳领域的专业术语、通用方法、数据格式等;“A”“B”“C”三个体系,主要针对不同的蓝碳类型开展数据获取、计算和使用;“D”和“E”体系,主要面向蓝碳项目如何减缓气候变化的具体实施办法。
3.3.1建立红树林碳汇市场风险机制
红树林碳汇不仅受到林业产业特有属性的影响,而且因其处于滨海湿地,极容易受到海平面涨潮侵蚀的风险,同时,也容易受到虫灾或者其它天气灾害影响,具有较大的自然风险和交易风险。因此,建立良好的风险机制有利于规避交易过程中的风险。首先,促进交易过程中各项要素的明晰化、标准化,以减少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不确定性;明确交易双方在遇到风险之后的责任承担。其次,需要创新相应的风险监测科学技术,建立良好的风险预警机制,确定红树林碳汇项目可能遇到的各类风险因子,制定好风险预警方案,以提前应对自然灾害、海水涨潮危害等风险。最后,可通过建立红树林碳汇专项基金的方式,对受到自然灾害的红树林碳汇项目的保护修复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降低红树林碳汇项目投资者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专项基金的设立可以起到良好的宣传效果,提高社会成员参与红树林生态保护修复的积极性。
3.3.2激励开发融投资活力的金融产品
正是由于红树林碳汇自身的特殊性,导致其产生的碳汇存量不稳定。为了应对红树林碳汇产品不稳定的问题,可以设计相关的金融产品进行保障。例如:1)发展红树林碳汇保险业务,保障红树林碳汇项目方的权益,分担其可能面临的交易风险和自然风险。2)有研究表明,通过碳排放权期权交易可以有效避免碳排放权价格波动产生的风险[23]。期权机制引入红树林碳汇交易中,有利于较大程度规避碳汇交易的风险,增加红树林碳汇的交易总量和活跃交易度。
红树林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具备较高的固碳效率和实践基础,将其作为我国蓝碳交易市场建构的突破口具有积极的实践意义。本文通过梳理国内外有关红树林碳汇的法律、政策和实践,分析我国红树林碳汇交易的发展现状,提出了建立红树林碳汇交易的市场机制建构策略,即:1)从点性单项交易入手,逐渐过渡到全国市场化流通,以此推进红树林碳汇交易市场化进程。2)在法律层面,应明确碳汇作为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保护对象,并与《管理办法》相匹配,构建平等交易主体间的交易规则;同时应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标准体系,为我国红树林碳汇交易的开展提供方法学指引。3)构建风险规避机制,使用合适的金融产品以提高公众参与度,降低红树林碳汇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随着碳中和目标和地球共同体理念的不断推进,相信我国的红树林碳汇交易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能够更加成熟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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